1、全面推开营改增 建 筑 业 纳 税 人 培 训,南阳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6.07,2,主要内容,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实务问题解析,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主要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 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1、工程服务 2、安装
2、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特殊经营形式下纳税人的确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 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 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 人。,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纳税人分类,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3、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纳税人分类,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税率和征收率,1、税率:11% 2、征收率:3% 3、预征率:2%&3%,
4、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纳税地点,1、机构所在地纳税 2、服务发生地预缴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 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5、天。,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过渡性政策措施,简易征收 1、建筑工程老项目 2、清包工 3、甲供 允许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一次性抵扣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6、。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
7、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
8、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
9、月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 、项目名称的增值 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
10、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专票如何差额开?,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
11、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2016年第17号公告解读,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实务问题解析,一、关于简易征收,实务问题解析,二、关于外管证 (一)两个主要的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发2016103号) (二)主要内容 1、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2、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3、其他事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