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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人.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630327 上传时间:2018-04-15 格式:PPT 页数:34 大小:5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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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行政人,第一节 行政人概述一、行政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人,特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行政人的特征:,首先,行政人是个人而非组织。其次,行政人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再次,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且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最后,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引起的效果由其所属行政主体承受。,二、行政人的范围,我国行政人主要是由国家公务员担任,因此,研究行政法离不开研究国家公务员。然而,我国的行政人同样不限于公务员,不少非公务员被授予实施执法活动的法律资格。这些非公务员被授权执行法律时,同样属于行政人,具有行政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

2、制度,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始于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作为授权性立法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历经12年的实践之后,在2005年上升为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国家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公务员的范围,现行国家公务员法所定义的公务员,其范围远远宽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该法对定,所谓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这一定义,我国的公务员实际上既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全部公职人员,还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即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政协等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务员基

3、本上可以被理解为公职人员的同义词只要该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种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是十分特殊的。,虽然公务员的范围已经非常宽泛,但是国家公务员法所实际调整的范围还要更加宽广,因为它的“附则”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尽管被授权事业单位中的这些工作人员在身份上并非国家公务员,其职位的取得、履行与丧失也很有可能受到国家公务员法的调整,成为事实上的“公务员”。在现实中,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在任职与管理上确实与公务员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我国现行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参照公务员

4、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公务员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行政公务员,(二)职位的分类,公务员的职位,按照不同职位的性质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可以在必要时由国务院增设其他类别。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种。,其中,领导职务的级别划分如下:国家级正职(如总理)、国家级副职(如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如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如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如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如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如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如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如科长、乡长、镇长)、乡科

5、级副职(如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具体设置,根据宪法、组织法等法律文件确定。,非领导职务仅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具体划分如下: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副职)、调研员(相当于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相当于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相当于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三)职位的取得,公务员职务的取得包括了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取得公务员的身份,二是取得具体的职位。,1公务员的录用。,初次进入国家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先需要通过录用程序取得担任公务员的资格。公务员的录用需要符合以下三类条件

6、:,第一,积极条件。担任公务员所需要具备的积极条件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消极条件。担任公务员所需要具备的消极条件包括:(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第三,机关职位条件,即只有在特定机关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职位空缺的时候,才能录用新的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则取消录用。,2公务员的任免。,

7、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方式。选任制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其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同时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适用于经录用进入公务员序列的非领导职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聘任制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聘任制公务员的任命,须经省级人事部门批准,并与所在机关签订聘期为一至五年的书

8、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还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但是,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四)职位的履行,公职的履行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点,包括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交流、回避等方面,1考核,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但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方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9、的,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既包括对某个公务员个人的奖励,也包括对某个单位、机构、组织的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但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的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3处分。,对公务员的处分按照从低到高的严重程度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期间公务员不得晋升职, 务和级别,其中受严重处分,包括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除被开除外,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未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其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处分解除

10、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并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4交流,公务员既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指的是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调任的公务员应来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入机关后担任的是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指的是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之间调动。挂职锻炼,指的是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挂职锻炼的单位,可以是原单位的下级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或者是

11、其他地区的机关,还可以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5回避。,公务员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与执行公务回避两个方面。,任职回避,指的是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不得担任某一职务的情况。具体包括:(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上述规定可以变通。(2)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本人所在乡镇、所在县担任有关职务,但法律另

12、有规定的除外。,执行公务回避,指的是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不得执行某一项工作的情况。如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该任务:(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2)或涉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利害关系;(3)或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则公务员应当回避。,(五)职位的丧失,公务员职位的丧失包括四种方式:一是辞职,是一种公务员自愿要求退出公务员序列的方式;二是辞退,是因公务员不能称职而被迫丧失公务员身份的方式;三是退休,是由于自然原因而不再担任公务员的方式;还有一种是开除,实际上是一种对犯有错误的公务员剥夺其公务员身份的惩戒方式,对此前文已有叙述,不再重复。,1辞职,公务员可以自愿辞去

13、公职,但应向任免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由任免机关在三十日内审批(对领导成员的辞职申请,则在九十日内审批)。尽管公务员的辞职原则上是自愿的,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辞职一事事实上并不完全取决于公务员个人的意愿,以下两类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员愿意辞职而不得辞职的,具体包括:(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第二种情况,是公务员不愿辞职而必须辞职的

14、,主要指的是引咎辞职的情况: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如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而本人又不提出辞职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辞职。,2辞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

15、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3退休。,由于自然原因,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六)纠纷处理,为了处理公务员

16、与所在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人事管理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两类公务员纠纷处理机制:一是申诉,二是人事仲裁。,1申诉制度。,申诉适用于一般公务员,一般公务员对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或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三十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申诉,申诉处理期限为六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省级以下机关所作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人事处理的执行。,2人事仲裁。,人事仲裁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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