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协议书甲方:袁宇平(系受伤害方) ,男,身份证号码:乙方:刘欣(当事人刘光华姐夫) ,男,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01125919。事件:2014 年 2 月 25 日,在娄底市娄星区一克拉酒店附近电玩城内,刘光华(男,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1014411X )因打电游与电玩城工作人员袁宇平发生冲突,致使袁宇平右膝盖受伤,导致二级轻伤。现经甲、乙双方充分洽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元);二、双方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 12 时前一同前往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乙方在检察院人员的见证下,向甲方交付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元);三、甲方承诺不再追究刘光华的一切刑事和民事责任,并向检察机关出具对刘光华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四、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以及检察机关、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 (签字捺印)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