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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面试题库MMMM.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296960 上传时间:2019-04-05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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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面试题库1、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How do these sources affect each oth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这些渊源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什么相互作用?答:(1)treaties(条约);(2)custom(习惯法);(3)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一般法律原则);(4)judicial decisions(司法判例);(5) the teaching of publicists(专家学说)

2、。(6) other possible sources (其他可能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惯例和条约是相互联系的,也可以相互转化。国际惯例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如海牙法规 (年和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 。国际条约也转化为国际惯例,如年巴黎宣言关于战时中立国自由贸易的规定逐渐变为普遍遵守而形成一种国际惯例。一般而言,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规范)可能被其它国家(非缔结国)承认和经常适用而成为习惯国际法。反之,一项惯例也可能被列入条约之中而成为协定规范,随着国际法编纂工作的发展,这种情况将会日益增多。

3、国际法原则出自条约和惯例,它们是从大量的条约和惯例中产生的。2、What are 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惯例有哪些要素组成?)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另一是心理要素。物理要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具有代表性,包括最有利害的国家。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法律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者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英文教材18页)3. What is the peremptory norm (jus cogens)? What are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peremptory n

4、orm?(什么是强行法?强行法的特征?)答: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渐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强行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惟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4)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4. What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What are they?(现代国际法的基本

5、原则有哪些?他们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政外交的统治权力,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第二,对外独立权;第三,自保权。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二、不干涉内政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义务,对他

6、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为必须具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法律框架中进行。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其次,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侵略,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最后,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五、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六、善意

7、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包括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包括对于习惯国家法产生的义务5.Answer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回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答:(1)创制主体不同,国际法是由是在两个以上国家间经过协商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而国内法则是由立法机关立法。 (2)表现形式不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有条约,习惯,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而国内法则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8、执行主体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组织等签订或承认国际法的主体执行,而国内法则是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执行。 (4)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调整私人之间,私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而国内法调整公民之间,组织之间,公民和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5)救济机构不同,国际法上的救济,可自力救济,也可通过单独或者集体的行动来进行救济,没有超越于当事国之上的组织,而国内法上的救济则不仅可以自力救济,而且有超越于当事人的机构的强制力保障救济的实施6. Who ar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at element is crucial i

9、n determining who is qualified a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谁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其中主权国家是完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7. What qualifications sho

10、uld a state possess a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素?)答案: 1、 定居的居民 settelers residents2、 确定的领土 territory3、 政府 goverment4、 主 权 sovereignty8. Relating to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what are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amo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对于一个国家的承认,国际法学者们持有哪些不同的观点?)答: 1、 构成

11、说 constitutive theory构成说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2、宣告说 declaratory theory 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9. What are relationship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and the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答:国

12、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确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不同。首先,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的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更迭的情况下发生的,是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该国的资格。其次,对新国家的承认已

13、包括了对掌握该国政权的政府的承认,不需要再另行对该国政府承认;而对新政府的承认则不同,即使承认国对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已作过承认,当新政府产生后,承认国也必须以明示的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承认,才能正常交往。10. Jurisdiction is the power of a state to govern people, property and situations. Concerning criminal jurisdiction what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a state wants to extend jurisdiction over a cri

14、me involving international factors?(管辖权是一个国家掌控国民、财产和局势的权力。考虑一下当一个国家在涉及国际因素时想扩张自己的刑事管辖权时可以用到哪些刑事管辖权基本原则?)答:属地原则 Territorial principle、属人原则【the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保护管辖原则【the protective principles 和普遍管辖原则 the universality principle】12. What is State immunity? Who is capable of enjoying State

15、 immunity?(谁能够享受国家豁免什么是国家豁免,谁享有国家豁免权资格?)答: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收他国管辖。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13、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bsolute and restrictive immunity?(绝对豁免权和限制性豁免权有何区别?)答:、绝对豁免论。 它认为,凡属国家的行为和财

16、产,不管其性质如何,也不管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一律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它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受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限制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

17、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外国国家以主权者资格行使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应给与豁免。外国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贸易等商业活动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不应当给与豁免。该理论认为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平等原则,国家参与民商事活动时和私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应该享有豁免的特权。因为国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本来就比和他进行民商事交往的自然人和法人强很多,如再享有豁免特权,会加深双方的不平等。它具体规定了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依然坚持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 )注:括号内容为拓展理解。14. What is th

18、e basis of diplomatic immunity?(外交豁免权的依据是什么?)答:1)治外法权说: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与接收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的豁免。现在已经兵摒弃。2)代表性说:这种学说把外交特权和豁免建立在使节的代表性上,认为使节是国家和君主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其使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3)职务需要说:这种学说以使者和外交人员执行职务需要来说明特权的豁免。认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使馆和外交官可以在不受驻在国的干扰和压力的条件细下,自由地代表本国进行谈判,自由的同本国政府进行联系,可以顺利的执行其职务,因而是国家之间保持正常关系所不可缺少的。15.

19、 翻译并解释 The Constitutive essential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include: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violating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违反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2) the act of state: Which may be attributed or imputable to the state.下面行为哪个可以归因于国家?答:1. (1)国际不法行为 ,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2)国际

20、不法行为既包括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或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所作的行为,也包括在国家及其政府纵容下,未经授权的私人所作的行为。(3)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是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4)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该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即该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而不论这项义务是来源于国际习惯、条约或其他2.下列行为依国际法是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 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官员的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16. Wh

21、at is state responsibility?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tat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 committed by the individual national of that state?(什么是国家责任?怎样确定一个国家是否应当对本国国民的国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答: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State responsibility refers to the country due to the violat

22、ion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and shall bear the legal consequences.)欲使国家对一个人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某人的行为可视为国家行为;其二,该行为违反国际法。但在高度危险的核能和外空探索领域不以违法性为要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liability for fault)为一般原则;对于某些高危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承担绝对或严格的赔偿责任(absolute or strict liability) ,即无过失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 。这种责任的基础依然是有效

23、的国际义务。17. Is there any regulation or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the treatment of aliens living habitually in a state? If a national of a state commits an offense in the territory of a foreign state how should that foreign state treat that offender under international law?(对于经常居住一个国家的

24、外国人,有无特定的准则或规范来管理?如果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犯了罪,该国家如何根据国际法来审判该罪犯?)答:第一问:1.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treatment)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 免除,不禁止或者不限制等。3.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同样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第二问: 如

25、果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犯了罪,该国可以基于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原则进行管辖。属地管辖也称领土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即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 但对于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犯罪的不适用。如果是一些危害人类安全和利益的国际犯罪,该国可以基于普遍管辖(university jurisdiction) 原则进行管辖 。18. What can be considered the components of a treaty? In order to make a treaty what

26、procedures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ould take?(条约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为了达成一项条约,缔约国需要经过哪些程序?)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谈判。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

27、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谈判结束,约文拟定后,可由谈判代表草签。签字。 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 批准。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

28、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交换批准书。 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19. 翻译 Article 2(1)(d) of the VCT 1969 defines a reservation as:an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

29、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t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 (1) What is the aim of the reservation of a treaty? (2) What the requirement should be met if a state is intend to make a valid r

30、eservation?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定义权益保留为:当签订、承认、批准一个条约时借此为了排除一些条款的适用而被一些国家单方面地命名的词语。 (1)条约保留的目的是什么?(2)如果一个国家想要进行有效的保留,需要满足那些条件?答: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二有效的保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条约

31、允许保留;2、做出的保留的已被条约的管理人或者委员会接受并认可;3、保留内容已到达其他缔约国;4、保留的目的不违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5、保留未增加其他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20.翻译 Article 31 of VCT 1969 states: Treaties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ry meaning to be given to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their object and p

32、urpose. What approaches do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have?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条声明:条约应该根据条约的专业术语在特定环境下并且结合客体和目的的常规意义进行诚信解释。条约解释的途径有哪些?答:(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1、根据普通含义和上下文。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3、善意解释。(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21. What are the grounds of the invalidity of treaties?条约无效的原因是什么?答:条约无效是指由于形式原

33、因或实质原因,条约不具备产生效力的要件而在国际法上不产生拘束力的一种法律状态。A:形式原因:违反条约步骤(谈判-签署-批准-登记-公布)B:实质原因:违反缔约能力和缔约权限的规定,缔约能力欠缺。违反自由同意(错误,欺诈,贿赂,强迫)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相抵触,违反国际法协议。22. What are the contents of Chicago Conference systems? 芝加哥会议系统的内容?芝加哥体系包括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23. What is the sovereignty of airspace? What proper an

34、d lawful action can the intruded state take to prevent or stop the unauthorized aerial intrusion by a foreign aircraft?什么是领空主权?什么适当或合法的行为可以被采取,如果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被一架未授权的外国飞机侵犯了?答:所谓领空主权是国家对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是国家的领土范围。根据芝加哥公约: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

35、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24. How many maritime zones according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LOSC)? What are they?根据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有多少海洋区域?分别是什么?答:有8个,分别是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25、 What rights and duties should the coastal state and other states possess

36、 in areas of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沿海国家和其他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哪些权利并承担哪些义务?答:权利: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及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性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义务: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义务。26. What rights can a foreign ship enjoy in the territorial sea, exclus

37、ive economic zone, continental shelf of a coastal state? 外国船舶在一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享有什么权利?答:领海: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内享有不经特别许可即可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所谓“无害” ,就是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良好和秩序。所谓通过,是指横过,即横渡领海而不进入内水,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等特殊情况,如机械故障、意外事件等当另当别论。 潜艇也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必须上升到海面,展示其国旗。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享有自由、铺设海底管道电缆的自由以及与这些用途有关

38、的权利。大陆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航行自由。27.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zes that the high seas are open to every state. What does the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mean in international law? ? 国际法规定公海对每一个国家开放。在国际法中公海自由意味着什么?答: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公害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或主权权利。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利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各国在公海中行使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

39、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和公海上飞行自由。28. Who is capable of extending jurisdiction over ships, people and situations on board ship on the high seas?谁有权管辖公海上的船只,人员和情况?两种情况:一种是船旗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以及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时间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有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29.Wha

40、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nocent passage and transit passage?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的区别有哪些?答:1. 适用的范围不同a) 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b) 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2. 航行的主体不同a)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b) 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c) 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

41、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3. 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a) 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b) 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30. When should a state take 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Is there any condition with respect to self-defense?什么时候一个国家可以行使其自卫权?关于自卫权有没有条件?答:指当国家遭受外来武力袭击时,实施单独或者是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实施自卫权的条件:1) 国家遭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 应该在安

42、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即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前,受到攻击的国家可以自行解决实施自卫。一旦安理会断定一国使用武力攻击另一国的情势已经危及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对此采取必要办法时,受到攻击国家的自卫行动能否继续,应当服从安理会决定;3) 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即实施自卫的国际应及时将采取的自卫措施报告给安理会,以便安理会判断当事国的自卫是否合法,或采取调查及控制局势的办法。31. What is collective security? What is the condition with respect to collective security? 什么是集体安全?集体安全的条

43、件是什么?答:集体安全政策又称集体安全保障。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A集体安全组织的成员来源具有普遍性,不管这个组织是地区性的还是全球性的。他强调的是成员国参与集体安全行动的普遍性,达到全球性就可以实现普遍性。成员国不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安全组织就称不上是集体安全组织。B 集体安全要求建立一套合法有效的防止侵略的安全机制,这是集体安全是否成功的关键。集体安全组织有权利判断战争的性质,并决定在什么时候什么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制裁手段,有权利在什么程度上领导集体行动。集体安全体系的重要性在于,只 有 依 靠 这

44、 种 权 力 才能毫无困难地发挥它的主要功能。C 集体安全目的是为了防止内部成员国发生的侵略行为。它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内部和平,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侵略者,可能是内部任何一个国家。他是一个地区性或全球性联盟,而且假定这个力量永远大于侵略者的力量,这是集体安全发挥有效作用的一个必然条件。32. What is diplomatic protection? Under what condition can a state extend diplomatic protection?什么是外交保护?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是什么?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得不到

45、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所在国求偿以保护本国人 .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1、被保护的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保护的对象应当是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 “用尽当地救济33. What is State sovereignty?(国家主权是什么?)答: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34. What is extradition?什么是引渡?答:引渡法是指两个不同的司法体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规。 “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

46、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通常两国间要签有引渡条约或协议方可引渡。(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法一般是指规范本国向外国引渡受该外国司法机关通缉者的法律,包括负责机关、引渡的条件、审核机关等。从法律关系上讲,做出引渡决定的国家与被通缉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被引渡者可以提起对引渡决定的司法审查;而在引渡国与被引渡国之间,是纯粹的国家行为,不可以依据国内法提起司法审查。 ) 目前国际上的惯例,对于以下四种人通常不予引渡:政治犯 ,本国人 ,非双重归罪 ,死刑犯35. Wh

47、at i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所公认且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个领域的对国际环境保护有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根本准则。它是国际环境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为:1)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所谓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和发展的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

48、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2)可持续发展原则。 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也就是说,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而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所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从概念中就可以知道,它包括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两方面的内容。 共同的责任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这意味着各国

49、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差别,都对保护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 而有区别的责任是对上述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它指的是各国虽然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而是与它们的社会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的。4)损害预防原则。 所谓损害预防原则指的是国家的一项责任,即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地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该原则是国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关系中,损害预防原则也是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延伸。因此,国家为了做到在行使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时不损害国外环境,就必须遵循损害预防原则。5)风险预防原则。 所谓风险预防原则指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6)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没有各国之间的合作,任何国际环境保护的目标都是不可能实现的。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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