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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6讲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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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16 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 16 讲讲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三、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交通,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于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2、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确定2)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包括: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

3、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大、中城市应优先

4、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 8001000 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 12001500 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 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 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 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 40min 的行程。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4、自行车交通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

5、离,在大、中城市应按 6km 计算,小城市应按 l0km计算。自行车道: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5、步行交通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行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6、城市货运交通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

6、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物流向相结合。7、城市道路系统一般规定:城市道路系统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通畅;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一 15,对规划人口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 1520。城市道路网布局: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

7、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 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 1014 人m2。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

8、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0810m2 计算。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 0912km。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四、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建设部于 1997 年 10 月批准发布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为行业标准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2、基本原则。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2)道路绿化应符合

9、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4)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5)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3、道路绿化规划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红线宽度在 4050m 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4、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

10、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5、道路绿带设计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 06m至 15m 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 5 倍。行道

11、树带种植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 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 075m。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6、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 场总面积的 l0。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

12、25m;中型汽车为 35m;载货汽车为 45m。7、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道路绿化与架空电力线路、地下各类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最小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五、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规划指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2管线综合规划基本

13、要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和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3地下敷设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线路短捷,宜地下敷设。其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

14、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直埋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在严寒或者寒冷地区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其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河底(渠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沿城市道路敷设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15、,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30m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50m 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

16、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4综合管线沟敷设本规范规定在配合新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等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5架空敷设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安全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除可燃、易燃工程管线外,其他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本规范还规定了各类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及其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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