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第三阶段: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第四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第五阶段:报建、施工阶段工程审批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项目建议书的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准核准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备案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核准项目转报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一、立项规划选址阶段一: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1、申报材料(1)建设
2、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3)现状地形图(标明选址位置示意);(4)相关的土地权属协议复印件;(5)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须经发改委立项的);(6)相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交警等部门);(7)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土地招投标中标通知书;(8)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等。3、工作流程(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接收。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3(2)现场调研。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3)初审
3、。全面审查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图纸,核查建设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4)业务会审批。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职能科室核查并报局业务会审定。(5)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归档。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申 报 程 序 1、 建 设 单 位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周 一 至 周 六 , 以 下 同 )持 有 关 材 料 到规 划 局 窗 口 ( 以 下 简 称 窗 口 ) 申 报 。 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4、核 收 申 报 材 料 时 , 如 发 现 有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错 误 的 , 应 当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 如 发 现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应 当 当 场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3、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核 收 申 报 材 料 时 , 应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报 件 登 记并 注 明 收 件 内 容 及 日 期 。 4、 申 报 材 料 经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核 收 后 , 将 申 报 材 料 转 项 目 经 办 人 。5、 项 目 经 办 人 接 到 窗 口 转 来 的 申 报 材 料
5、 , 经 审 核 认 为 需 补 正 相关 文 件 ,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转 窗 口 , 通 知 申 请人 补 正 材 料 后 重 新 申 报 。 6、 经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合 格 后 , 项 目 经 办 人 进 行 现 场 踏 查 , 符 合 选址 要 求 的 项 目 , 报 送 市 规 划 局 报 审 办 理 。 不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的 项 目 , 由经 办 人 填 写 退 件 说 明 转 窗 口 发 件 。 注 : 自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发 放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未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6、规 划 许 可 证 的 , 该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自 行 失 效 。4申 请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有 效 期 限 的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30 日 前 提 出 申 请 。 申 报 材 料申 办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选 址 申 请 , 并 按 要求 提 供 所 规 定 的 文 件 、 图 纸 、 资 料 进 行 申 报 。 1、 长 治 市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申 请 表 ; 2、 申 请 单 位
7、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法 人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 ;3、 向 长 治 市 规 划 局 申 办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的 申 请 ; 4、 勘 测 定 界 图 三 份 ( 电 子 光 盘 一 份 ) ; 5、 土 地 意 见 函 ; 6、 立 项 批 复 ; 7、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建 设 项 目 的 初 审 意 见 ; 8、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单 ; 9、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图 四 份 ; 10、 土 地 合 同 复 印 件 ; 11、 关 于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的 法 人
8、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经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本 人 出 示 原 件 ) 。 其 他 选 址 材 料 : 重 要 建 设 工 程 或 大 、 中 型 项 目 应 提 供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或 项 目建 议 书 。 锅 炉 房 、 加 气 站 、 加 油 站 项 目 应 提 供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文 。二: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一)发改委政府项目审批申请材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5(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
9、订)(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1.申请报告2.项目用地权属文件3.项目所在地地形图4.投资筹措方案5.批准后的规划图6.可研报告7.初步设计8.评审意见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 1) 承 办 部 门 : 所 在 市 发 改 委 投 资 处 ( 2) 申 报 资 料 : 书 面 申 请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报 告 书 )。 提 供资 金 落 实 证 明 ( 银 行 出 示 的 资 金 证 明 )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明 。 由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10、 询 单 位 编 制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应 具 有 以 下 附 件 : 规 划 部 门 对 项 目 建 设 选 址 的 初 审 意 见 ; 土 地 管 理6部 门 对 建 设 用 地 的 初 审 意 见 ; 环 保 部 门 的 环 评 报 告 ; 有 关 部 门 对 供 电 、供 水 、 供 热 、 供 气 以 及 地 震 的 审 查 意 见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总体 方 案 。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的 资 质 证 明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印 件 和 资 质 证 明 ) . 项 目 地 形
11、 图 。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概 算 。 ( 3) 申 办 程 序 :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开 发 商 , 由 主 管 行 政 部 门 转报 项 目 立 项 申 报 资 料 ; 无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开 发 商 , 可 直 接 报 市 房 地 产开 发 管 理 办 公 室 , 项 目 立 项 申 报 资 料 由 该 办 转 报 市 发 改 委 。 纳 入 土 地收 购 出 让 的 项 目 , 开 发 商 在 通 过 招 标 、 拍 卖 方 式 取 得 开 发 土 地 使 用 权后 , 凭 中 标 确 认 书 或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12、权出 让 合 同 。 与 其 它 申 报 材 料 一 起 上 报 。 市 发 改 委 在 收 到 申 报 资 料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 市 发 改 委 予 以 批复 。 对 属 上 级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审 批 权 限 内 的 项 目 , 由 市 发 改 委 负 责 转 报 。( 4) 办 结 时 限 : 在 收 到 申 报 资 料 后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可研 报 告 。(二)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13、理名录1.申请书面报告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3.验收申请报告4.验收监测报告(三)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7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用地单位要求预审的申请表4.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安全预评价工作程序根据 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所作的明确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大致分为以下阶段:1.1 准备阶段: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和标准,了解同类工程的事故
14、情况,现场查勘评价对象的地理、气象条件及社会环境状况,收集工程有关资料;1.2 安全评价(1)辨识危险有害因素:根据所评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地理、气象条件、工程建设方案、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事故发生的原因。(2)划分评价单元:在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特点,划分评价单元。8(3)确定评价方法:根据评价目的和评价对象的复杂程度选择具体的评价方法。(4)定性、定量评价: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进行危险性分析,以确定管理的重点。(5)分析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
15、,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进行评价。(6)提出降低或控制危险的安全对策措施根据定性或定量评价结果,提出应采取的工程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包括应急救援预案。(7)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论综合各单元的评价结果,整合后给出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结论。1.3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1.4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写评价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9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一:规划局办理用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7,38 条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建设项目所在位置
16、地形图,经批准的用地规划图4.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消防、安全等有影响的应附有关部门的意见5.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附土地使用权证书;限额以上项目附可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申 办 程 序 及 材 料申 办 程 序1、 建 设 单 位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周 一 至 周 六 , 以 下 同 )持 有 关 材 料到 规 划 局 窗 口 ( 以 下 简 称 窗 口 ) 申 报 。 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核 收 申 报 材 料 时 , 如 发 现 有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错 误 的 , 应 当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 如 发 现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要求
17、, 应 当 当 场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3、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核 收 申 报 材 料 时 , 应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报 件 登 记并 注 明 收 件 内 容 及 日 期 。 4、 申 报 材 料 经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核 收 后 , 将 申 报 材 料 转 项 目 经 办 人 。5、 项 目 经 办 人 接 到 窗 口 转 来 的 申 报 材 料 , 经 审 核 认 为 需 补 正 相关 文 件 ,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转 窗 口 , 通 知 申请 人 补 正 材 料 后 重 新 申
18、 报 。 6、 经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合 格 后 , 项 目 经 办 人 进 行 现 场 踏 查 , 符 合 规划 要 求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经 办 人 完 成 会 签 工 作 并 转 设 计 科 核 发 建 设10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经 窗 口 发 给 项 目 单 位 ; 经 研 究 不 符 合 规 划 要 求的 报 件 , 由 项 目 经 办 人 填 写 “退 件 通 知 ”经 窗 口 回 复 建 设 单 位 。 7、 如 在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过 程 中 , 发 现 该 建 设 项 目直 接 关 系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 应
19、 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 申 请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 8、 如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需 要 听 证 的 ,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 听证 程 序 按 长 春 市 规 划 局 规 划 行 政 许 可 听 证 工 作 规 定 执 行 ) 。 9、 申 请 人 要 求 变 更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内 容 的 , 应 重 新 提出 申 请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换 领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注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为
20、六 个 月 , 逾 期 未 申 请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 该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自 行失 效 。 申 请 人 需 要 延 续 依 法 取 得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有 效 期限 的 , 应 当 在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30 日 前 提 出申 请 。 提 交 材 料申 办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申 请 ,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所 规 定 的 文 件 、 图 纸 、 资 料 进 行 申 报 。 1、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21、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 位 公 章 ); 2、 立 项 批 复 ; 3、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及 附 件 ( 复 印 件 ) ; 4、 项 目 合 同 ( 复 印 件 ) 。 5、 经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确 认 的 、 具 有 测 绘 资 质 的 单 位 测 绘 1: 500或 1:1000 勘 测 定 界 图 3 张 ( 蓝 晒 图 , 现 状 地 形 , 长 春 市 统 一 坐 标 、统 一 高 程 , 包 括 各 类 地 上 、 地 下 管 线 、 建 构 筑 物 位 置 ) , 同 时 提 供 一份 电 子 材 料 ; 6、 关 于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22、规 划 许 可 证 的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经 办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出 示 原 件 ) 。 7、 经 土 地 招 标 、 拍 卖 方 式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还需 提 供 : ( 1)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复 印 件 ) ; ( 2)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中 的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及 附 图( 复 印 件 ) ; 11( 3)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法 人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 ; ( 4) 如 属 于 经 营 性
23、 房 地 产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 还 需 提 供 开 发 公 司 资质 证 明 ( 复 印 件 ) 。 注 : 1、 复 印 件 需 出 示 原 件 ; 2、 除 特 殊 说 明 外 报 审 材 料 均 为 一 份二:国土资源局使用国有土地审批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复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供)4.权属资料及与原用地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5.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图6.环保部门意见(工业项目用地须提供)7.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8.涉及农用地的要提供农用
24、地转用批复及相关材料。12三、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一:办理规划 建筑设计条件规划局规划许可证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四 十 条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经批准的用地规划图4.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设计施工图5.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6.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消防、安全等有影响的应附有关部门意见7.其他应附文件申 报 资 料申 请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应 当 提 交 使 用 土 地 的 有 关 证 明 文件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等 材 料 。
25、 需 要 建 设 单 位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的建 设 项 目 , 还 应 当 提 交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 1、 建 设 工 程 类(1)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1 份 , 并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2)有 关 计 划 批 准 文 件 、 设 计 条 件 或 规 划 方 案 审 批 意 见 (3)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证 件 及 附 图 (4)1/500 或 1/1000 地 形 图 两 份 , 地 形 图 上 应 由 设 计 单 位 用 HB铅 笔 标 明 下 列 内 容 : 建 筑 基 地 用 地 界 限 、 建 筑 物 外
26、轮 廓 及 层 数 、 新建 建 筑 物 与 基 地 用 地 界 限 、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及 相 关 控 制 线 、 相 邻 建 筑物 间 距 尺 寸 轴 线 标 号 ; (作 图 格 式 见 报 送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 建 设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地 形 图 示 意 图 ); (5)符 合 出 图 标 准 并 加 盖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设 计 出 图 章 的 1/500 或1/1000 总 平 面 设 计 图 两 份 (6)建 筑 施 工 图 一 套 , 图 纸 须 加 盖 设 计 单 位 图 章 ; 13(7)分 层 面 积 表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27、 建 筑 面 积 规 定 计 算 ); (8)建 筑 工 程 预 算 书 (9)相 关 单 位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10)日 照 分 析 文 件 一 份 ( 可 选 ) (11) 规 划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12)涉 及 拆 迁 的 , 应 附 送 拆 迁 文 件 2、 市 政 工 程 类(1)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1 份 , 并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2)有 关 计 划 批 准 文 件 、 设 计 条 件 或 规 划 方 案 审 批 意 见 (3)土 地 使 用 权 属 证 件 及 附 图 ( 可 选 ) (4)1/50
28、0 或 1/1000 地 形 图 两 份 ; (5)符 合 出 图 标 准 并 加 盖 市 政 府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设 计 出 图 章 的1/500 或 1/1000 总 平 面 设 计 图 两 份 (6)施 工 图 2 套 , 图 纸 须 加 盖 设 计 单 位 出 图 章 ; (7)工 程 预 算 书 (8)涉 及 拆 迁 的 , 应 附 送 拆 迁 文 件 (9)相 关 部 门 书 面 意 见 (10)规 划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办 理 程 序1、 规 划 窗 口 根 据 项 目 业 主 的 申 请 , 组 织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技 术 审 查 ,当
29、日 向 并 联 审 批 部 门 发 放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并 联 审 批 办 理 通 知 书 。 2、 各 并 联 审 批 部 门 收 到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并 联 审 批 办 理 通 知 书 后 ,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 签 署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并 联 审 批 审核 意 见 书 反 馈 市 规 划 局 。 3、 中 心 规 划 窗 口 收 到 并 联 审 批 部 门 建 设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并联 审 批 审 核 意 见 书 后 ,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方 案 审 查 和 施 工 图 纸 审核 。 如 方 案 需 要
30、 修 改 , 应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明 确 修 改 理 由 , 项 目 申 请 人修 改 后 重 新 报 建 ; 如 方 案 得 到 批 准 , 项 目 业 主 申 请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4、 中 心 规 划 窗 口 根 据 项 目 业 主 申 请 和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证 ”、 “消 防 设 计 防 火 审 核 ”、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防 空 地 下 室 建设 意 见 审 查 ”、 “气 象 防 雷 设 计 审 核 ”、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 “拆 除 迁 移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审 批 ”、 “白
31、 蚁 防 治 手 续 ”等 并 联 审 批14事 项 的 申 报 条 件 , 受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申 请 , 告 知 项 目 业 主 一 次 性填 报 表 格 ,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 当 天 向 消 防 、 人 防 、 气 象 、 市 容 、 房 管 等并 联 审 批 部 门 发 放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并 联 审 批 办 理 通 知 书 , 并转 交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 5、 各 并 联 审 批 单 位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批 办 结 , 签 署 建 设 工程 规 划 许 可 并 联 审 批 审 核 意 见 书 反 馈 市 规 划
32、局 , 抄 告 项 目 业 主 。 6、 规 划 窗 口 根 据 并 联 审 批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并 联 审 批 审核 意 见 书 , 4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现 场 放 验 线 ,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规 划许 可 证 。二:办理设计方案招标依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设 计 招 标 流 程 表报名结束 23 日后进行资格预审(1 个工作日)向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发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会后勘察现场发放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补充修改通知(距交标时间不少于 15 日历日)采用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接受
33、报名(5 个工作日)15注:编制招标文件时间为 2 个工作日,设计招标代理工期为 45 日历日(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截标)。四、监理、施工招标阶段一:办理监理、施工招标审批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1、交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 45 日历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 30 日历日。)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召开开标会。3、开标会结束后,随即进行评标。注:由招标人选定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相关事宜。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依
34、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 2 个中标候选方案。招标人应将第一中标候方案(第一中标候选人须提交 2 套方案)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查(若场外进行招标可提交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方案报送),审查通过的中标优选方案确定为中标人,并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给予排名在前 34 名未中标人的补偿金数额;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议给予未中标人适当的补偿金。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
35、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7监 理 招 标 流 程 表报名结束 23 日后进行资格预审(1 个工作日)向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发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会后勘察现场发放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补充修改通知(距交标时间不少于 15 日历日)1、交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不少于 30 日历天。)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召开开标会。3、开标会结束后,随即进行评标。注:由招标人选定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相关事宜。采用公
36、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报名(5 个工作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 2 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18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2 个工作日,监理招标代理工期为 30 日历日(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截标)。19施 工 招 标 流 程 表发布招标公告(注: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 1 天。)报名及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注:报名时间不少于 5 天。)开答疑会(注:业主、设计单位最好来参加答疑会。)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发答疑纪要(注:发放
37、答疑纪要的时间到截标时间间隔不少于 15 天。)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注:在市招标办、公证机构备案五天后,才能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比较稳妥。对施工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注:资格预审时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造价师(预算员)参与资格预审。对于财政投融资的项目,若上述人员未到场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资格预审后应再次复核一遍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其中对入围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详细复核。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 8 名。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建议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不要邀请专家。施工招标备案注:提供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中的到位资金总额(土地使用
38、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 25%,但可不超过3000 万元。财政投融资的项目必须到黄达大厦 26 楼财政审核所办理备案手续。工程量清单核对1、 接受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的疑问,并予以解答。2、自工程量清单核对截止时间至截标时间至少 10 天。20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2 个工作日,施工招标代理工期为 30 日历日(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截标)。五、报建、施工阶段(一)建委工程类别确认1.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2.招标文件(招标工程提供)3.建设工程施工图一套4.施工合同(非招标工程)5.属政府财政无偿拨款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含拼盘项目)需提供有效证明(二)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依据
39、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2、召开开标会;3、开标会结束后进行评标。注:由业主选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推荐组建商务评标委员会和技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两个评标委员会分别评审,相互不参与。其中商务评标委员会和技术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不少于 5 人。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设立答辩。答辩由商务评标委员会单独进行,以此能够更好的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判定,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评审。公布工程控制价注:对于财政投融资项目须送财政审核所审核。标底送审的时间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0、公布工程控制价的时间到截标时间间隔不少于 5 天。评标结束后,中标公示满足 3 日,在公证书发出后,向市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相关图纸及图纸审查报告3.完整的地质勘察报告4.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5.勘察、设计资质及合同6.施工单位资质及项目经理资质7.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合同8.见证取样送试备案书一份9.质量监督申请表一式三份(三)建委施工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壹份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验原件、留复印件)4.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证明5.建设
41、工程施工合同(应进行施工招标工程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7.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登记表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进行监理招标工程附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9.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22申 请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及 办 理 条 件( 1) 施 工 场 地 已 基 本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 ( 2)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 3)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 已 经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 ( 4) 需 要 拆 迁 的 , 其 拆 迁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 ( 5) 已 经 确
42、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 6) 有 满 足 相 关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的 施 工 图 纸 ; ( 7) 已 在 质 量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及 安 全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相 应 的 质量 、 安 全 监 督 注 册 手 续 ; ( 8)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 工 期 不 足 1 年 的 , 到 位 资 金 不 得 少 于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50%; 工 期 超 过 1 年 的 , 到 位 资 金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同 价 款 的 30%。 申 请( 一 ) 提 交 材 料 : 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申 请 人 需 提
43、 交 如 下 申 请 材 料 : ( 1) 按 规 定 填 写 、 盖 章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申 请 表 一 式三 份 ; ( 2)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正 本 、 附 件 的 复 印 件 ; ( 3)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 复 印 件 ;( 4)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通 知 书 原 件 ; ( 5) 招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表 ; ( 6) 招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监 理 合 同 备 案 表 ( 依 法 应 当 委 托 监
44、理 的 工 程 提 交 ) ; ( 7)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本 、 C 本 ) 和 地 上 、 地 下 管 线 及 建 ( 构 ) 筑 物 资 料 移 交 单 ( 表AQ-A-2) 原 件 (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备 案 用 ) ; ( 8)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证 明 原 件 ; ( 9) 人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人 防 施 工 图 备 案 回 执 ; ( 10) 法 人 委 托 书 ; ( 11) 分 类 填 报 的 北 京 市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审 查 备 案 登 记 表 ( 一
45、 式 三 份 ,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审 查 用 ) 。 2、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如 下 申 请 材 料 : 23( 1) 按 规 定 填 写 、 盖 章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申 请 表 一 式三 份 ; ( 2)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正 本 、 附 件 的 复 印 件 ; ( 3)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通 知 书 原 件 ; ( 4) 招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表 ; ( 5) 招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监 理 合 同 备 案 表 ( 依 法 应
46、当 委 托 监理 的 工 程 提 交 ) ; ( 6)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本 、 C 本 ) 和 地 上 、 地 下 管 线 及 建 ( 构 ) 筑 物 资 料 移 交 单 ( 表AQ-A-2) 原 件 (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备 案 用 ) ; ( 7)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证 明 原 件 ; ( 8) 掘 路 、 占 道 许 可 手 续 ( 涉 及 掘 路 、 占 道 的 需 提 供 ) ; ( 9) 法 人 委 托 书 。 3、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如 下
47、申 请 材 料 : ( 1) 按 规 定 填 写 、 盖 章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申 请 表 一 式三 份 ; ( 2)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正 本 、 附 件 的 复 印 件 ( 仅 外 立 面 装 修时 提 交 ) ; ( 3) 房 屋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 租 赁 房 屋 的 还 需 出 具 租 赁 协 议 复 印 件 、产 权 人 出 具 的 同 意 装 修 证 明 ) ; ( 4) 招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表 ; ( 5) 招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监 理 合 同 备 案 表 ( 依 法 应
48、当 委 托 监理 的 工 程 提 交 ) ; ( 6)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本 、 C 本 ) 原 件 (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备 案 用 , 核 验 后 退 回 申 请 人 ) ; ( 7)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证 明 原 件 ; ( 8) 法 人 委 托 书 。 ( 二 ) 注 意 事 项 : 上 述 材 料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并 同 时 提 交原 件 , 原 件 核 验 后 退 回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需 要 参 与 的 工 作现
49、 场 踏 勘 标 准 : 24( 1) 工 程 用 地 位 置 、 范 围 应 当 与 规 划 许 可 一 致 ; ( 2) 规 划 许 可 确 定 的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和 代 征 地 范 围 内 施 工 现 场拆 迁 进 度 应 当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 ( 3)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具 备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施 工 围 档 的 设 置 、 地 下管 线 的 防 护 或 者 改 移 措 施 、 毗 邻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以 及 空 中 架 设障 碍 物 的 排 除 情 况 等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 ( 4) 施 工 现 场 供 水 和 排 水 、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