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17《税法》笔记 第1章 税法总论.pptx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271881 上传时间:2019-04-03 格式:PPTX 页数:47 大小:225.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税法》笔记 第1章 税法总论.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2017《税法》笔记 第1章 税法总论.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2017《税法》笔记 第1章 税法总论.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2017《税法》笔记 第1章 税法总论.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2017《税法》笔记 第1章 税法总论.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2017税法,第一章 税法总论,47,1,第一章 税法总论,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税法原则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 税收执法 第六节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47,2,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47,3,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47,4,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

2、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义务性: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 综合性: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47,5,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47,6,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47,7,第二节 税法原则,47,8,税

3、法原则:四基六适,四项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六项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47,9,四基之: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 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税务合法性原则执法角度 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要对各个

4、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意识; 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47,10,四基之其他三基,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效率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是

5、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转移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47,11,六适: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47,12,六适:税法适用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

6、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47,13,第三节 税法要素,47,14,税法的11个要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

7、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47,15,税法的11个要素,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47,16,税率,47,17,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

8、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47,18,税法的11个要素,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税源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罚则: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

9、法的生效时间。,47,19,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47,20,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税权的划分。 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税权的纵向划分中央与地方; 税权的横向划分立法;司法;行政;,47,21,税收立法原则,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

10、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47,22,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注意2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47,23,税收立法机关,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1、: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47,24,47,25,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47,26,税法体系概述,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的分类4+1种分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基本内容

12、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47,27,我国税法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47,28,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实体法,47,29,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程序法,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47,30,第五节 税收执法,47,31,税收执法,对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的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

13、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款征收管理权。,47,32,税务机构的设置,47,33,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收机关与之对应。 (1)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2)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2015年深化国税、地税征

14、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47,34,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分税种,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税种有: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部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证券交易税,地税系统负责征管的税种有: 城市建设税(不含以上) 部分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印花税 契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管的税

15、种有: 关税 船舶吨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47,35,税收收入划分分收入,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仅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与之相对应地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进行了试点调整,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考生应把握税收收入的基本划分规则。,47,36,税收收入划分分收入,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

16、(不含进口代征部分):中央50%、地方50%; 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中央60%,地方40%;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之外,其余中央60%,地方40%; 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印花税:全部归中央,47,37,其他税收执法权,税务检查权,包括两类: 1.经常性检查。 2.特别调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 税务稽查权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税

17、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税收行政处罚权等,47,38,第六节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47,39,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义务1、8、10),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47,40

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注意权利2、4),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47,41,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47,42,税收管辖权,国

19、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47,43,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

20、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47,44,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

21、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税收管辖权的重叠。,47,45,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

22、任务。 缔约国各方对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都必须要在协定中明确规定,而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免除重复征税方法的规定。 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种方法要在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47,46,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和地区一共有54个,其中34个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成员国,20个为非OECD成员国。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47,4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