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条款运用的比较分析一、 中国保险条款(一)概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 1963 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订了海洋、陆上、航空及邮包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及适用于以上四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附加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s 简称 CIC)。1972 年曾修改过一次,到 1981 年 1 月 1 日又修订为当前的保险条款,目前在国内应用广泛。(二)责任范围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很多。其险别按照是否能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
2、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与费用包括:1、平安险(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其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禁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
3、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事实上,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相比,水渍险的承包责任范围略有扩大,区别在于水渍险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水渍险不包括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故常用于不易损坏的货物或生锈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管、线材等。3、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
4、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些附加险对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的补充和扩大二、伦敦保险协会条款(一)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 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 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 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 1963年 1 月 1 日定型为 “协会货物条款 ”(ICC )。到 1982 年 1 月 1 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 ICC。它们对世界各国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责任范围该条款共包括 6 种险别:1、ICC(A)险(1 )承保范围ICC(A)是采用“ 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
5、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它风险均予负责。(2 )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如因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战争除外责任。罢工除外责任。2、ICC(B) 险(1)承保范围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 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B )险的承保范围是:灭失或损失合理归因是属于下列任何之一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
6、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2)除外责任ICC(B)与 ICC(A)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点区别,( 1)ICC(A) 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它任何 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 ICC(B)下,保险人对此也不负赔偿责任。ICC(A)对海盗行为列入承保范围,而 ICC(B)对海盗行为不负赔偿责任3、ICC 险(1 ) ICC(C)承保风险比 ICC(A)要小
7、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 ,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其具体承保风险是: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牺牲。抛货。(2) ICC险的除外责任与 ICC(B)完全相同。ICC(A)险、ICC(B)险、ICC 险条款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4、协会货物战争险5、协会货物罢工险三、中国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条款运用的比较(一)两者总体上的比较1、CIC 沿用了传统的分类形式,即以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表示基本险,附加险另文说明。风险承保范围从小
8、到大、逐一列明,除外责任单独表示。ICC则以“A、B、C” 等系统命名方式将保险责任明显区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风险承保范围由大到小,承保风险采用排外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表示:ICC 的(A)险以承包所有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表示,其他两险(B)、(C)逐一列明,在列明的基础上,再去除除外责任。2、CIC 只有三种基本险可以单独承保(尽管近年来我国实践中也一开展战争险和罢工险业务,但是在条文形式上仍是如此),而 ICC 的战争险和罢工险由于自成体系,根据条款规定,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以单独承保。3、CIC 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船舶互撞”条款的赔偿责任,而 ICC 各险均特别指明保险人在赔付时有对
9、被保险人此种索赔进行抗辩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保险人因单方面理算不清或“过失” 而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责任,反映出保险方在赔付时不仅要严格查明应由保险方承担的被保险方的最小损失,还要通过“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向索赔方抗辩的机会,将扩展赔偿的责任紧缩到最小限度。4、ICC 将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或绕道等情况与运输契约在目的地之前终止的情况区别对待:在前一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发出通知。保险责任自动继续有效;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CIC 对这两种情况没有区分对待,而是均需要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
10、任继续有效。显然 CIC 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不利。(二) 两者具体内容上的比较1、CIC 平安险与 ICC的比较CIC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ICC 险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
11、的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默、或倾覆;路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抛货等。从以上所列的责任范围看,ICC 的实际保障范围明显小于平安险。ICC险实际保障范围明显小于平安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1)CIC 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虽已明确指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但是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则陪。而 ICC 的(C)险中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即对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雷电”以及
12、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如“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所致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2)CIC 平安险负责承保装卸时所造成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而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 ICC险不在承保货物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造成的损失。(3)在 ICC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于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对“任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而 CIC 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
13、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2、CIC 水渍险与 ICC( B)的比较CIC 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ICC(B)险承保范围采用 “列明风险”的方式,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路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其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在避难港卸
14、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共同海损的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他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从整体上来看,ICC(B)险承保的风险与 CIC 水渍险并无明显的差别,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风险来说,以下三点是必须注意的:(1)在 ICC(B)险承保范围中规定:“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CIC 水渍险责任范围规定: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说明 CIC 水渍险对全损或部分损失
15、都负赔偿责任,单对货物跌落岸上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2)在 CIC(B)险的除外责任中,与 ICC险规定相同,“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责赔偿。如获得这些保障,同样需加保“恶意损害条款”。(3)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认定上二者不尽一致。自然灾害上,CIC 水渍险仅承保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造成的损失;ICC(B)险除了承保地震、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外,还对火山爆发、浪击落水和江、河、湖;海水侵染货物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又不包括类似与海啸、恶劣气候和洪水等范畴。意外事故上,ICC(B) 险除了包含 CIC 水渍险的范围外,还新规定了一
16、项内容,即路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3、CIC 一切险与 ICC(A)的比较CIC 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ICC(A)险除承保范围采用“承保除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其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类。通过分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和 ICC(A)所列的除外责任后,便会发现一切险与 ICC(A )的承保范围确实相似。但若仔细研究,两者仍然是有区别的:一方面,CIC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总体上要大于 ICC(A)险。虽然 ICC 的(A)险
17、条款承保保险标的损失和损害的一切风险,但其除外责任比 CIC 条款要宽得多。在 ICC 的除外条款中除了与 CIC 的相同之处外,还特别提到了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被保险人或者雇员有私谋时,船舶、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等不适运;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破坏;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损等。另外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因为 ICC 受英国法律和惯例和调整) 55 条“。由于与鼠害与虫害最相近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的规定,ICC 的(A)险也不承担虫害和鼠害造成的损
18、失。而我国的海商法和保险法并未有此规定,因此,一旦出现虫蚀鼠咬就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因为 CIC 一切险要负责赔偿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除外责任以外的所有风险。另一方面,ICC 的(A)险的责任范围在以下几点又要大于 CIC 一切险:(1)在( A)险的战争除外责任的规定中,将“海盗行为”排除在除外责任之外,说明(A)险对“海盗行为”的损失是负责赔偿责任的。而 CIC 一切险只有加保战争险时才对“海盗行为” 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未加保战争险是不予负责赔偿责任的;(2)在承保抛弃损失时,ICC 的(A)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抛弃和非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而 CIC 一切险只承保共同
19、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4、附加险的比较ICC 新条款的附加险只有 3 种,即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而我国 CIC 的附加险则分为一般附加险 11 种、特别附加险 6 种和特殊附加险 3 种。就两者同有的战争险和罢工险来说,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并无实质性差别。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战争险在除外责任中对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些变化。修订的 CIC 和 ICCC 都仅规定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所致灭失或损害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对于非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造成的灭失或损失必须负责。所谓“非敌对行为”主要指敌对双方以外的海轮遭受他们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保险人仍负赔偿
20、责任。(2)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除外责任中增加了一条“航程挫折”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战争或罢工原因而使航程受挫折导致货物未能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引起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3)协会恶意损害险是 ICC 新增加的附加险,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恶意损害是出于有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协会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范围在 ICC(A)的责任中已经包括,只适用于在 ICC(B )和 ICC(C)的基础上加保。综上所述,不仅 ICC(C)险与平安险差别较大,ICC (B)险与水渍险、ICC(A )险与一切险也不完全对应。_综上所述, 一般流行的 ICC 与 CIC 相对应的说法是不够严谨的, 不仅 ICC 险与平安险差别较大, ICC (B) 险与水渍险、ICC (A) 险与一切险也不完全对应。因此,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投保海运货物保险时 , 我们在坚持出口用 CIF ,进口用 FOB 的基础上应力争使用 CIC , 但如果对方坚持使用 ICC 时, 则需注意两类保险的差异, 谨慎确认自然灾害概括的范围及所造成的损失 , 根据货物、航线、航程、预期损失等情况仔细选择保险险别, 切忌简单对应 , 以免真正损失索赔时因在条文上找不到依据而陷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