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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罪.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251142 上传时间:2019-04-0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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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 20 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 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 60 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法律 教育网(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 60 万元应该如何承担?答:(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

2、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 5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 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 4 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 1 万元,丙、丁http:/ 3 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 3 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

3、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 4 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 7 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 3 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 3 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 1 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 3 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 3 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http:/ 1 万元,剩下的 2 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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