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 (宁夏)安农保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续保者年龄上限可延至六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并采用分期偿还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方式购买住房、汽车、家具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借款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本 保险 合同身故保险金中在出险时借款余额 (含本金、利息、罚息,
2、以下同) 内部分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 (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 中超出 出险时借款余额 部分 的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
3、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本 保险合同残疾 保险金中在出险时借款余额 (含本金、利息、罚息,以下同) 内部分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 (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 除另有约定外,本
4、保险合同的 残疾 保险金 中超过出险时借款余额部分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残疾 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5、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 残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
6、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 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 )恐怖袭击; (六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二
7、)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期间 。 发生上述 第六、七条 情形,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 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 九 条 本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 十 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 十一 条 保险人按照第 十八 条的
8、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 十二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9、第 十三 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 十四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 十五 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保险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10、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 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 十六 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
11、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 十七 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在 48 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 十八 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12、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贷款人的, 需提供债权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
13、故保险金时, 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 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 残疾 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贷款人的, 需提供债权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 十九 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 二十 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二十一 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 二十二 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 二 十三 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
15、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 二十四 条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 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 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
16、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醉酒】 指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酒后驾车】指 车辆驾驶人员 在其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时 的驾驶行为 。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天数) ( 1 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 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给付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 1999237号)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17、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 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7
18、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19、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 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10% 注: (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
21、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 1000、2000 赫兹。 (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10)语 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 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