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0219 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宣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 2002 年 3 月 1 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也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
2、米 0.15 元调整到 0.35 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 元调整到 0.55 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 0.11 元调整到 0.25 元。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 0.15 元调整到 0.20 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 0.20 元调整到 0.40 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 0.11 元不变(调整标准详见附表一)。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 0.30 元至 0.40 元调整到 0.50 至 0.60 元。企
3、业(工业、商业服务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 0.35 元至 0.45 元调整到 0.55 至 0.65 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 至 0.50 元调整到 0.60 至 0.70 元。特种行业(洗车、桑拿、洗浴、经营性游泳馆及矿泉水、纯净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排放的污水,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50 至 0.60 元调整到 0.70 至 0.80 元。三、调整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供给工业用消耗水每立方米由 0.32 元调整到 0.52 元,供应城市自来水厂综合水价每立方
4、米由 0.27 元调整到 0.47 元;农业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 0.05 元(调整价格详见附表二)。 各市、县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两费一价”(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同)调整的同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认真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五、加强“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1水资源费征收由水利部门统
5、一负责,原由建设部门承担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费工作移交水利部门。具体移交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建设部门的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仍然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经费从水利部门征收上缴财攻部门的水资源费中,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予以核拨,以保证其工作需要。2、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审批权限在省政府。市级及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制定或变相制定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3、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缴省比例一律下调为 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定。从2002 年 1 月 1 日起,锦州、朝日、阜新、葫芦岛等辽西四市及所属县征收的水
6、资源费按同比例上缴省。大连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在计划单列期间暂不缴省。水资源费预算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下发。4、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耍强化管理,严格依法收费,努力提高征收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5、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各级征收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和社会监督。6、凡以前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发至县级政府)附表一辽宁省水资
7、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自备水源居民生活 工业(林牧渔业) 行政事业 经营服务业 特业自来水公司 取水类型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地下水 0.08 0.2 0.15 0.35 0.15 0.35 0.15 0.5 0.15 3 0.15 0.2保护区地下 0.1 0.4 0.2 0.55 0.2 0.55 0.2 0.7 0.2 6 0.2 0.4管网区地下水 0.08 0.4 0.15 0.55 0.15 0.55 0.15 0.7 0.15 6 0.15 0.4地热水 0.16 0.4 0.4 1 0.4 1.
8、3 0.4 1.5 0.4 6矿泉水 0.16 0.4 0.4 1 0.4 1.3 0.4 1.5 0.4 6地表水 0.04 0.1 0.11 0.25 0.11 0.25 0.11 0.4 0.11 3 0.11 0.11说明:1保护区地下水:指在省政府以辽政2001239 号文件批准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区防护治理规划划定的地下水保护区取地下水。 2自备水源管网区地下水:指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取地下水。3自来水公司管网区地下水: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取地下水并与臼来水公司供水管网连在一起的取水井。附表二辽宁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调整表种类 调整前 调整后工业消耗水 0.32 0.52农业用水 0.05 0.05沈阳市城市自来水厂 0.3 0.5鞍山、阜新、铁岭市城市自来水厂0.33 0.53其他城市自来水厂 0.27 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