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摘要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关键词:法; 中国现行立法制度; 不足; 建议; 完善Abstrac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
2、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
3、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 Perfect序言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
4、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 有 好 的 立 法 制 度 , 便 难 有 好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因 而 再 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主要涉及“立法权限” 、 “立法程序” 、 “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
5、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存在的问题一 、 关 于 地 方 立 法 规 划 的 编 制 过 程审 批 立 法 规 划 的 主 体 不 规 范 , 提 出 立 法 项 目 时 缺 乏 充 分 的 调 研 、 论 证 。 在地 方 立 法 实 践 中 , 立 法 规 划 往 往 是 由 主 任 会
6、 议 研 究 确 定 , 而 主 任 会 议 依 照 法律 规 定 并 不 享 有 立 法 权 。 这 样 编 制 出 来 的 规 划 , 由 于 没 有 经 过 常 委 会 会 议 审议 , 民 主 性 和 科 学 性 往 往 显 得 不 够 , 而 且 很 多 时 候 并 没 有 深 入 到 群 众 当 中 ,不 太 符 合 实 际 立 法 需 求 。 所 以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也 难 免 遇 到 这 样 那 样 的 问 题 。二、 关于法规案的提出起草过程从 各 地 多 年 来 的 立 法 实 践 看 ,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几 乎 都 是 由 政 府和
7、 主 任 会 议 提 出 议 案 , 而 依 法 享 有 立 法 提 案 权 的 代 表 和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几 乎没 有 行 使 这 项 权 力 。 存 在 着 起 草 渠 道 单 一 , 法 规 案 的 行 政 色 彩 浓 厚 的 问 题 。法 规 往 往 由 政 府 部 门 起 草 , 部 门 起 草 往 往 将 本 部 门 狭 隘 的 执 法 目 的 和 利 益 作为 起 草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使 立 法 机 关 在 起 草 阶 段 陷 于 被 动 ,导 致 部 门 利 益 膨胀 ,损 害 了 立 法 利 益 的 整 体 性 。三 、 关 于 法 规 案 的 审
8、 议 过 程1、 常 委 会 的 审 议 程 序 不 合 理 、 不 规 范 、 影 响 审 议 质 量 。 一 方 面 , 对 最 高 审次 没 有 限 制 , 对 上 一 次 审 议 与 下 一 次 审 议 之 间 的 时 间 间 隔 没 有 要 求 。 这 样 做带 来 的 问 题 是 , 要 么 三 番 五 次 审 议 , 要 么 匆 匆 忙 忙 审 议 , 严 重 影 响 了 立 法 的效 率 和 质 量 。 另 一 方 面 , 会 议 议 程 安 排 不 尽 合 理 。 每 次 会 议 安 排 审 议 的 法 规草 案 过 多 , 而 会 期 又 较 短 , 平 均 审 议 时 间
9、 太 少 , 影 响 审 议 质 量 。2、 审 议 过 程 中 , 公 民 参 与 地 方 立 法 的 机 制 欠 缺 。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公 民 旁 听 程序 不 健 全 。 旁 听 应 该 是 不 受 身 份 地 位 影 响 的 、 普 遍 的 、 平 等 的 旁 听 。 除 被 剥夺 政 治 权 利 、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者 等 特 殊 情 况 , 所 有 的 公 民 都 应 有 权 旁 听 。 有 的地 方 明 确 规 定 一 般 只 限 于 邀 请 工 会 、 妇 联 、 共 青 团 等 人 民 团 体 和 群 众 组 织 的有 关 负 责 人 或 者 代 表 旁 听
10、 。 这 样 , 公 民 旁 听 被 立 法 机 关 当 成 了 花 瓶 , 形 同 摆设 , 从 而 导 致 公 民 权 利 的 旁 落 。 立 法 机 关 设 置 旁 听 的 门 槛 太 高 、 条 件 苛 刻 、手 续 繁 琐 , 严 重 挫 伤 了 公 民 的 旁 听 积 极 性 。四 、 关 于 法 规 案 的 表 决 公 布 过 程 现 行 的 表 决 法 规 案 的 办 法 是 整 体 表 决 , 即 代 表 或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对 整 个 法规 草 案 表 示 赞 成 、 反 对 或 弃 权 。 从 某 种 意 上 讲 , 这 种 表 决 办 法 不 能 充 分 反
11、 映组 成 人 员 的 意 愿 。 没 有 处 理 好 法 规 公 布 日 期 与 法 规 生 效 时 间 之 间 的 关 系 。 公布 是 立 法 程 序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程 序 。 “要 使 法 广 为 人 知 并 发 挥 其 作 用 , 必 须 将法 公 之 于 众 , 以 便 国 家 机 关 、 公 职 人 员 和 公 民 都 能 了 解 、 执 行 和 遵 守 法 , 从而 实 现 立 法 的 目 的 。 ”通 常 的 做 法 是 , 在 发 布 法 规 的 公 告 中 规 定 :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实 际 上 , 法 规 一 经 公 布
12、, 立 即 开 始 施 行 , 执 法 部 门 及 利害 关 系 人 都 未 做 好 必 要 的 准 备 , 不 尽 合 理 。完 善 地 方 立 法 程 序 的 对 策一 、 完 善 地 方 立 法 规 划 的 编 制 程 序 审 批 立 法 规 划 的 主 体 要 规 范 化 。 立 法 规 划 应 当 由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在常 委 会 会 议 召 开 前 , 应 将 规 划 草 案 及 有 关 说 明 材 料 提 前 送 达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以 便 他 们 为 审 议 规 划 草 案 早 做 准 备 , 保 证 审 议 的 质 量 。 在 审 议 过
13、 程 中 , 分 歧不 大 的 , 可 经 一 次 审 议 即 行 表 决 ; 分 歧 比 较 大 的 , 可 安 排 下 次 会 议 再 行 审 议 ,待 分 歧 减 少 后 再 行 表 决 。 还 要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 使 立 法 规 划 更 加 符 合 客 观 实际 。 编 制 立 法 规 划 , 就 是 要 对 复 杂 的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疏 理 、 分 析 、 研 究 , 将 需要 用 法 规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现 状 搞 清 楚 , 根 据 本 地 区 政 治 、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和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需 要
14、, 在 科 学 预 测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 立 法 项 目 。二 、 建 立 健 全 法 规 案 提 出 制 度 , 完 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起 草 程 序 代 表 和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作 为 法 定 的 立 法 提 案 主 体 , 实 际 上 很 少 行 使 立 法 提案 权 ,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因 是 法 规 案 的 提 出 制 度 不 健 全 、 不 完 善 。 代 表 和 常 委 会组 成 人 员 在 闭 会 期 间 如 何 提 出 法 规 案 , 法 规 案 提 出 以 后 如 何 处 理 , 由 什 么 样的 机 构 处 理 , 应 有 明 确
15、的 规 定 , 因 此 , 要 保 证 代 表 和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行 使 好法 案 提 请 权 。 首 先 要 拓 宽 法 规 案 的 起 草 渠 道 , 重 视 发 挥 专 家 、 学 者 在 起 草 工 作 的 作 用 。打 破 由 政 府 主 导 法 规 起 草 权 的 局 面 , 改 变 法 规 案 由 政 府 起 草 的 单 一 局 面 。 多年 来 , 绝 大 多 数 法 规 都 是 由 政 府 部 门 来 起 草 , 较 少 注 意 发 挥 专 家 、 学 者 在 立法 中 的 作 用 。 实 际 上 , 对 涉 及 改 革 开 放 相 市 场 经 济 建 设 的
16、全 局 性 的 或 难 度 较大 的 法 规 起 草 , 尤 其 需 要 专 家 、 学 者 的 参 与 。 要 在 日 常 的 法 规 起 草 工 作 中 ,要 经 常 组 织 召 开 有 关 专 家 和 学 者 参 加 多 层 次 的 座 谈 会 、 论 证 会 、 研 讨 会 , 从理 论 上 和 实 践 上 , 对 一 些 涉 及 改 革 、 市 场 经 济 建 设 中 的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 然 后 , 搞 好 法 规 案 协 调 工 作 , 促 进 起 草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凡 法 规 案 的 内容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执 法 部 门 管 理
17、 权 限 , 不 能 确 定 其 中 的 一 个 主 管 部 门 为 法 规 起草 主 管 单 位 时 , 在 正 式 提 交 常 委 会 会 议 前 , 必 须 召 开 由 相 关 执 法 部 门 主 要 负责 人 参 加 的 协 调 会 , 以 便 各 部 门 能 够 取 得 统 一 意 见 。 同 时 要 开 好 协 调 会 , 在协 调 工 作 中 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 三 、 完 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审 议 程 序 , 健 全 立 法 的 民 主 、 科 学 、 效 率 机 制 1、 要 采 取 统 一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体 制 。
18、 统 一 与 分 散 相 结 合的 立 法 工 作 体 制 , 是 指 在 审 议 法 规 过 程 中 , 在 法 规 议 案 提 交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前 和 提 交 常 委 会 审 议 后 初 审 阶 段 的 工 作 任 务 由 相 关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机 构承 担 , 法 制 委 员 会 或 者 专 门 的 立 法 机 构 视 情 况 参 与 , 而 初 审 以 后 直 到 通 过这 一 阶 段 的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由 法 制 委 员 会 或 专 门 的 立 法 工 作 机 构 承 担 , 其 他 专门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机 构 予 以 配 合
19、、 协 助 的 体 制 。 这 种 体 制 , 既 发 挥 了 有 关 专 门委 员 会 精 通 业 务 、 熟 悉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长 处 , 又 充 分 发 挥 了 法 制 委 员 会 的 立 法专 长 , 有 利 于 提 高 立 法 的 质 量 。 2、 完 善 公 民 在 地 方 立 法 中 的 参 与 机 制 。 简 化 公 民 旁 听 的 具 体 手 续 , 提 高 公民 参 加 旁 听 的 积 极 性 。 权 力 机 关 应 当 在 会 前 运 用 新 闻 媒 体 等 手 段 对 公 民 旁 听制 度 进 行 宣 传 , 公 告 开 会 审 议 法 规 案 的 时 间 、
20、 地 点 、 法 规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允许 旁 听 的 人 数 , 如 公 众 可 以 在 会 议 厅 前 凭 身 份 证 或 介 绍 信 排 队 领 取 旁 听 票 等 。并 对 旁 听 过 程 进 行 电 视 转 播 , 采 访 参 加 旁 听 的 公 民 , 让 他 们 向 社 会 表 达 自 己参 加 旁 听 的 真 实 感 受 。 对 于 公 民 在 旁 听 会 议 时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意 见 和 建 议 , 应当 尽 量 吸 纳 或 者 予 以 反 馈 , 使 公 众 真 切 感 受 到 旁 听 制 度 的 实 施 , 不 搞 形 式 ,走 过 场 。四 、 完
21、 善 法 规 表 决 公 布 程 序 , 确 保 法 规 有 效 实 施 1、 在 我 国 立 法 活 动 中 , 现 行 的 表 决 法 规 草 案 的 办 法 是 整 体 表 决 , 对 法 规草 案 全 文 一 次 性 的 表 决 , 虽 然 简 便 易 行 。 但 是 , 从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发 展 的 总 趋势 看 , 地 方 性 法 规 议 案 的 表 决 , 将 会 从 一 次 性 的 笼 统 表 决 , 逐 步 过 渡 到 按 需要 分 章 、 节 、 甚 至 条 、 款 表 决 。 在 我 国 今 后 的 立 法 中 , 对 一 些 内 容 丰 富 , 条文 之 间
22、内 容 跨 度 大 的 法 律 、 法 规 , 或 者 对 个 别 条 款 有 较 大 分 歧 的 情 况 下 , 也可 以 按 章 、 节 、 条 、 款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就 有 分 歧 的 条 款 进 行 表 决 。 2、 改 变 法 规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的 做 法 , 使 公 布 时 间 与 生 效 时 间 相 分离 。 为 了 不 影 响 法 规 的 及 时 生 效 和 正 常 实 施 , 在 法 规 公 布 的 问 题 上 , 应 当 对公 布 时 间 、 公 布 方 式 以 及 与 公 布 时 间 相 关 联 的 生 效 时 间 进 行 改 革 、
23、加 以 规 范 。今 后 应 当 采 用 确 定 具 体 的 生 效 日 期 来 代 替 以 往 的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这样 便 可 以 为 法 规 的 有 效 实 施 做 好 必 要 的 准 备 。 同 时 , 要 采 取 尽 可 能 让 公 众 知晓 的 方 式 发 布 法 规 。 应 当 在 立 法 机 关 的 公 报 和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各 级 党 报 上 刊登 , 同 时 还 应 通 过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级 电 视 台 、 广 播 电 台 播 放 以 及 通 过 互 连 网加 以 宣 传 。结束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
24、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的推进逐步展开的。虽然目前该法律体系还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但其开放性、包容性的特质,也决定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该法律体系将进一步趋于完善。而立法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宪法、法律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立法程序的完善是衡量法制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多年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立法程序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将不断将其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参考资料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信 息 网参考文献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之我见立法学论文我国立法程序不足及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