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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218-2010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227246 上传时间:2019-04-03 格式:PDF 页数:38 大小:366.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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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218 2010 展览建筑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Exhibition Building 征求意见稿 200 发布 20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展览建筑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Exhibition Building JGJ 218-2010 J -20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 年 月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 北京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场地设计 3.1 选址 3.2 基地 3.3 总平面布置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展览空间 4.3 公共服务空间 4.4 仓

2、储空间 4.5 辅助空间 5 建筑防火设计 5.1 耐火等级 5.2 防火分区 5.3 安全疏散 5.4 安全疏散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 6 室内环境 6.1 室内材料 6.2 采光、照明 6.3 空气质量 6.4 保温隔热 6.5 隔声、吸声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3 动力 7.4 建筑电气 7.5 建筑智能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1 总则 1.0.1 为使展览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展览建筑的设计。 1.0.3 展览建筑根据展出性质可分为综合性、专业性两类。 1.0.4

3、 展览建筑规模按基地以内的展览面积可分为: 特大型 100,000m 2 (不含 )以上; 大型 30,000m 2 (不含 )-100,000m 2 (含 ) 中型 10,000m 2 (不含 )-30,000m 2 (含 ); 小型 10,000m 2 (含 )以下。 1.0.5 展览建筑等级按单个展厅的展览面积可分为: 甲等:10,000m 2 (不含 )以上; 乙等:5,000m 2 (不含 )-10,000m 2 (含 ); 丙等:5,000m 2 (含 ) 1.0.6 展览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展览建筑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采用先进 的设计理念和管理方式,适应现代展览业发展

4、需要,并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 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 发展的先进水平。 1.0.7 展览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结合,并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适当考 虑预留用地,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0.8 展览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2 术语 2.0.1 展览 exhibition 对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以将展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及使用者聚集在一起的活动。 2.0.2 展览建筑 exhibition building 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2.0.3 综合性展览建筑 general

5、exhibition building 以短期展览为主,可供多种内容分期或同时展出的展览建筑。 2.0.4 专业性展览建筑 specialized exhibition building 以长期展览为主且展品相对固定的展览建筑。 2.0.5 展览空间 exhibition space 展览建筑中所有用于展览的区域总称,包括室内展厅、室外展场等。 2.0.6 展厅 exhibition hall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空间。 2.0.7 室外展场 exterior exhibition space 用于展览的室外场地。 2.0.8 标准展位 standard exhibition booth

6、3m3m的展位,是满足展览要求的标准展示单元。 2.0.9 展位通道 exhibition passage 展位之间和四周的通道。 2.0.10 展览面积 exhibition area 展位面积与展位通道面积之和。 2.0.11 公共服务空间 public service space 为观众提供购物、休息、娱乐、活动、交通等配套服务的区域。 2.0.12 仓储空间 warehouse space 储藏展品、用品及相关设施的区域。 2.0.13 展方库房 storeroom for exhibition 供参展方存放展览用品的区域。 2.0.14 管理方库房 storeroom for adm

7、inistrators 供管理方存放非展览用品的区域。3 场地设计 3.1 选址 3.1.1 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文化建筑布局的总体要求,合理布局。并应充分 考虑城市经济、产业支撑的要求,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1.2 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便捷且宜与航空港、港口、火车站、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交通站点有良好的 联系。2 大型展览建筑宜充分利用周围现有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3 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 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 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4 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工程地质及

8、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 的地段。 3.2 基地 3.2.1 根据展览建筑规模大小, 特大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两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 大型、 中型、小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 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3.2.2 展览建筑的建筑控制线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主要出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 交通规划要求。 3.2.3 基地应具有齐全的市政配套条件。 3.3 总平面布置 3.3.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宜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分期建设, 并为可能的改建和扩建留有余地。 3.3.2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

9、各部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3.3 展览建筑的建筑控制线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 0.20m 2 /人留出集散空地。 3.3.4 应留有充足室外场地,以满足展出、观众活动、临时存放易燃展品、停车及绿化的 需要。 3.3.5 交通组织顺畅,流线应清晰,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展品运送、装卸,并应符 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3.3.7 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外,新建展览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40。 3.3.8 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基地内应设置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机动车 停车场地和自行车停放设施,其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3.3.9 应根据展览建筑性质和所在地

10、点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绿化指标和 规定。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确定。 3.3.10 总平面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 设计规范JGJ50 的有关规定。3.3.11 展览建筑基地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系统。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展览建筑应根据其性质,总体规模和单体建筑规模,按照需要设置入口大厅,票务及 信息中心,参展商务区,观众服务区,展厅,展厅联系厅,洽谈区,服务用房,贵宾服务区, 以及工具设备间,行政办公,动力中心等空间。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快餐服 务,集会,新闻中心,大中会议,仓储

11、等空间。 4.1.2 展厅中的最大使用人数不应超过每 i000 平米展示面积 700人。 4.1.3 展览建筑的布局应与规模,内容相适应。专业性展厅应满足专业展览的各种要求。展 览空间,公共服务空间,仓储空间,辅助空间等应关系明确,符合展览工艺和流线的要求。 布展撤展流线应快速直接,观众流线应清晰明确。此两种流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筑布局 或与管理相结合进行组织。 4.1.4 展览建筑内部空间应考虑持票观展时的分区使用情况,重要的展览建筑宜设置安检措 施。 4.1.5 展览建筑各使用空间的柱网尺寸,层高,楼地面荷载设计等应分别符合各自的功能要 求。 4.1.6 当展览建筑流线过长时,宜在适当位

12、置设置观众休息区。主要展览空间在二层或二层 以上时,应设置自动扶梯或大型客梯运送人流,并应设置货梯或货运坡道。 4.1.7 建筑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50 的有关规定。 4.2 展览空间 4.2.1 展览空间包括展厅及室外展场,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展厅分为两类:综合性展览厅 和专业性展览厅。 综合性展览厅以短期展览为主, 展览内容及形式具有多样性及灵活可变性; 专业性展览厅主要布置长期展览,展品布置相对固定。 4.2.2 公共参观流线应便捷,展厅及室外展场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的系统性、顺序性、 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避免迂

13、回、交叉。 4.2.3 展品及工作人员流线应与公众参观流线分开,一、二等展厅应保证集装箱货车直接 进入展厅装卸货物,三等展厅应有专用运货设施。 4.2.4 展厅室内空间设计应便于展品布置,综合性展览厅宜采用单层无柱大空间布置,专业 性展览厅柱网尺寸不宜小于 99m。 4.2.5 展厅室内空间净高尺寸应满足展览使用要求。甲等展厅室内净高不宜小于 12m,乙等 展厅室内净高不宜小于 8m;丙等展厅室内净高不宜小于 6m。 4.2.6 展位布置应按标准展位设计,展位可按行、列或成组团布置。 4.2.7 展厅内通道尺寸除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外,并应符合以下要求:甲、乙等展厅主通道 净尺寸不宜小于 5m,

14、次通道净尺寸不宜小于 3m。 4.2.8 展厅地面应满足展品存放布置及运输要求。其荷载值的选择,应根据展览种类和具体 使用要求区别确定。展厅平顶吊挂荷载根据展览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 0.3kN/m 2 。4.2.9 根据展览使用要求,展厅地面应布置综合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布点,管沟、管 井及布点宜到达每个展位区域。 4.2.10 室外展场区域地面荷载应达到与其室内展厅地面荷载相同的标准。 4.3 公共服务空间 4.3.1 公共服务空间主要包括门厅、过厅、观众休息处(室)、贵宾休息室、新闻中心、会 议空间、餐饮空间、厕所及室内停车空间等,以上房间可根据展馆的性质、规模及实际需 要确定。 4.

15、3.2 展览建筑应设大型门厅。 大型展馆也可根据需要设多个门厅, 或分别与过厅结合设置。 1 门厅的面积可根据其所服务的展示面积计算,每1000 平米展示面积设置50100 平米 门厅。2 门厅应分为外区和内区。外区为自由区,内区为控制区,内外区之间应考虑设置票闸 的可能性。 3 门厅外区应提供为参展商服务的检录空间和设施。 4 门厅外区应提供票务,咨询,寄存,监控等功能。并宜设置观众休息,饮水处等。 5 门厅外区应设置卫生间。 6 门厅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考虑必要设施。多雨地区应设置雨具存放等设施。严寒或多 风地区应设置门斗或其他防风设施。 4.3.3 当有多个展厅时,展厅与门厅之间应设置过厅

16、。过厅可与门厅的内区结合。过厅在不 同展馆有独立开放要求时应可分割为门厅。 1 过厅应为展厅提供缓冲空间,面积可根据其为之服务的展示面积计算,每 1000 平米 展示面积设置 50150 平米过厅。 2 当过厅有兼作门厅的可能时,应考虑门厅的功能需求。 3 过厅和门厅中设置其他功能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人员疏散。 4.3.4 特大型和大型展览建筑应设置贵宾休息室。 1 贵宾休息室应与门厅有便捷的联系。 2 贵宾休息室应设独立的卫生间和服务间。 4.3.5 特大型和大型展览建筑宜设新闻中心。新闻中心包括新闻发布厅,媒体登录,记者 服务处等。 1 新闻中心应与门厅或主入口区域有良好的交通关系。 4

17、.3.6 特大型,大中型展览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会议空间。 1 根据需要,展览建筑会议系统可分为大型多功能厅,大中型会议空间,商务会议室, 商务洽谈空间。其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厅堂设计规范。 2 设置大型多功能厅时,若多功能厅兼有展览功能时,应符合本规范 4.4.2条的相关规 定。 4.3.7 特大型,大中型展览建筑应配备餐饮服务。 1 特大型,大中型展览建筑宜配备独立的商务餐厅。其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2 甲等和乙等展厅应在附近设置快餐供应点。应考虑快餐的配送和垃圾收集功能。 4.3.8 具备条件时,可在地下或专用停车楼中设置室内停车空间,其室内停车与场地室外 停车之和应符合总体停车要求。室内

18、停车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4.3.9 展览建筑的会议,办公,餐饮部分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备厕所。展厅的公共厕所卫生 洁具净展示面积换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展厅中宜设置两处以上厕所。 2 男厕大便器按每 1000 平方米净展示面积 23个设置, 小便器按每1000 平方米净展示面 积 23 个设置,洗手盆按每1000 平方米净展示面积 2个设置。 3 女厕大便器按每 1000 平方米净展示面积 35个设置, 洗手盆按每 1000 平方米净展示面 积 2 个设置。但当展览功能有明确内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2005)提高卫生设施的数量。 4 展

19、厅中宜设置一处以上无性别厕所。当未设无性别厕所时, 每个厕所宜设置一个儿童厕 位。 5 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 4.4 仓储空间 4.4.1 展览馆仓储空间分为室内库房及室外堆场两部分。室内库房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 分为展方库房和管理方库房,并根据使用要求可另设装卸区。室外堆场应考虑集装箱、包装 箱及展览搭建用品堆放。 4.4.2 展方库房应采用大柱网设计,柱网尺寸不宜小于 99m,净高不宜小于 4m;装卸区柱 网尺寸不宜小于 99m,净高不宜小于 4m。 4.4.3 库房地面荷载应满足货物存放要求,展方库房地面荷载应不小于相应展厅的荷载标 准。 4.4.4 集装箱卡车应可直接

20、到达装卸区。装卸区与展方库房间交通应直接便捷。 4.5 辅助空间 4.5.1 辅助空间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厨房、设备用房等。这些用房的布置 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功能布局应满足展览要求,便于使用和管理,并应解决好平时与展览时的结合,具有 灵活性。 2 应根据展览建筑的规模、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4.5.2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各种办公室、会议室、文印室、值班室、员工休息 室、员工卫生间和员工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处等。这些用房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其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内部员工流线与观众流线互相交叉。 2 可以组合在建筑中,也可以单独设置。 3 建筑设计可按现行行业

21、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的有关规定执行。 4.5.3 临时办公用房供展览主办方工作人员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宜按每 10000m 2 展览面积不小于 50-100m 2 的标准设置。2 宜在展厅附近设置,并宜与公共服务空间及仓储空间有便捷的联系。 3 可设置为固定的办公用房,也可在展览期间在展厅内辟出专门区域。 4.5.4 当展览建筑配备商务餐厅时, 应根据需要设置厨房, 厨房的建筑设计应按现行的 饮 食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厨房部分的规定执行。 4.5.5 展览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有关给排水、暖通空调、动力、变配电、备用发电、智能 化系统机房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22、 1 设备用房可以组合在建筑中,也可以单独设置。其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运行、 管理、维修应安全、方便并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展览区造成干扰。 2 设备用房应考虑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5 防火设计 5.1 耐火等级 5.1.1 展览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应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执行。 5.2 防火分区 5.2.1 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2500m 2 ,当确有 需要时可适当放宽;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下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

23、0m 2 。 注: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 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5.2.2 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展厅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 10000m 2 :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或单层展厅; 2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 定。 5.2.3 高层建筑的展厅其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按表 5.2.3 执行。当展厅符合下 列条件时,

24、高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 2 。 1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表5.2.3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 2 ) 一类建筑 100 二类建筑 150 地下室 50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 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5.2.4 设置在多层、高层建筑的地下展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放置、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属性的物品;

25、 3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展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2000m 2 ;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2.5 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展厅,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时,展厅的防火 分区面积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 2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 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倍。 5.2.6 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5.2.7 建筑内的贮存非甲、乙类的化学危险品仓库、维修及加工用房等应与展厅采用耐火极 限不

26、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有展厅 的建筑内不得贮存甲、乙类的化学危险品。 5.2.8 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厅,不应直接设置在展厅内。 5.2.9 布置在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 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与展厅、等候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10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供应量应限制于 1 天展览时间的供应量,禁止在展位后部贮藏可 燃物品。 5.2.11 使用燃油

27、、燃气的厨房宜靠展览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 隔墙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严禁在展厅 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5.3 安全疏散 5.3.1 展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规范 4.1.2 条经计算确定。 5.3.2 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及地下展厅以及人员等候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 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每 100 人不应小于表 5.3.2 的规定;当每层人数 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 计算;2 当展厅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安全出

28、口、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 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 不供楼上人员 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表5.3.2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层 数 地上一、二层 0.65 地上三层 0.75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 地下或半地下 1.05.3.3 高层建筑内的展厅以及人员等候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其前室的各自总宽度,应 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疏散楼梯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小于 0.9m; 首层外

29、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2m。 5.3.4 展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0m,当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多层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展厅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 25%。 5.3.5 展厅内的疏散走道应直达安全出口,不应穿过办公、厨房、贮存间、休息间等区域。 5.3.6 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或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有关要求执行。6 室内环境 6.1 室内材料 6.1.1 展览建筑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中

30、关于卫生和环境保护的 规定。 6.1.2 展览建筑的展厅及人员通行的区域,其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耐磨和防滑。 6.2 采光、照明 6.2.1 除特殊要求的展厅外,展览建筑应有自然采光。展厅的采光系数标准宜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 6.2.2 展览建筑的展厅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透明幕墙或透明顶棚。 6.2.3 除展品的局部照明外, 展览建筑展厅及展览建筑其他功能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 (lx)、 统一眩光值 (UGR) 和一般显色指数 (Ra),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 的规定。 6.2.4 展览建筑展厅的展览区域,其照明均匀度不宜小于 0.

31、7,展览区域邻近周围的照明 均匀度不应小于 0.5。 6.2.5 展览建筑的照明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灯具。 6.3 空气质量 6.3.1 展览建筑室内应通风良好,展厅宜具有自然通风换气条件。 6.3.2 展览建筑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物的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规定。 6.4 保温、隔热 6.4.1 为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及节能要求,展览建筑展厅的围护结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 采取保温、隔热的技术措施。 6.4.2 展览建筑展厅在东、西朝向采用大面积外窗、透明幕墙及屋顶采用大面积透明顶棚 时,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 6.5 隔声、吸声 6.5.1 对产生较

32、大噪声的建筑设备、展项设施及室外环境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和减噪措施。 展厅空场时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宜55dB。 6.5.2 展览建筑展厅宜采取吸声措施。展厅空场时混响时间宜控制在 2.5s 以内。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展览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7.1.2 展览建筑工艺用水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生活用水的用水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 7.1.3 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布展工艺要求设置供展品使用的给水及排水管。当布展工艺不确 定时,宜预留给水、排水接口,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排水预留管及预留接口

33、宜设置在综合设备管沟内; 2 给水、排水预留接口宜每隔 10m各设置一个; 3 给水、排水预留管的接口形式应便于管道的拆装; 4 给水预留管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 并符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的规定; 5 给水预留接口的水压不宜大于0.35MPa; 6 排水预留管与排水系统连接时应设水封井或采取间接排水方式; 7 冬季有可能冰冻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1.4 展览建筑内的综合设备管沟应有排水措施, 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与排水系统连接。 7.1.5 面积较大的室外展区宜设置地面冲洗设施。 7.1.6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的雨水排水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7

34、.1.7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 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不宜小于 10年。 7.1.8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口(装置)或溢流系统。 7.1.9 应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和有关规定,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7.1.10 展览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的规定。 7.1.11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厅、休息厅、展览厅的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 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7.1.12 应设置自动喷

35、水灭火系统且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 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 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灭火系统、雨淋系统等。 7.1.13 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 的规定。 7.1.14 设有自动水炮灭火系统、 雨淋系统的展厅、 大型多功能厅、 仓库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2.1 应根据建筑物等级、建筑物所在地的室外气象条件、建筑物室内温湿度要求以及投 资者和经营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展览建筑内是否设置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 7.2.2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其空调系统应为参观者和工作人员提供舒

36、适的室内 环境。 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充分考虑建筑内的通风换气措施, 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设计参数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2.3 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根据展览的需要,设置采暖系统或值班采 暖系统。 7.2.4 设置采暖系统的展览建筑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采暖温度宜按表 7.2.4 确定。 表7.2.4 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采暖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设计采暖温度() 展览厅 1418 门厅 1216 办公室 1820 会议室 1820 餐厅 1618 7.2.5 位于严寒地区的展览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 0 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

37、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系统。 7.2.6 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展览建筑,有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时,宜在外门 处设置热空气幕。 7.2.7 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参数宜按表 7.2.7 确定。 表7.2.7各功能用房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夏季 冬季 房间名称 温度 () 相对湿度 () 气流速度 (m/s) 温度 () 相对湿度 () 气流速度 (m/s) 最小新风量 (m 3 /h人) 展览厅 2527 65 0.5 1618 / 0.3 15 门厅 2527 65 0.5 1618 / 0.3 10 办公室 2426 65 0.3 1820 30

38、 0.2 30 会议室 2426 65 0.3 1820 30 0.2 30 餐厅 2426 65 0.3 1618 30 0.2 20 7.2.8 展厅内的气流组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展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展厅内的温湿度和风速满足参观者和工作人员的舒适要求; 2 当展厅的高度大于或等于 10m、且体积大于 10000m 3 时,应按分层空调的形式进行气 流组织设计,对展厅上部非空调区域,应考虑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 3 大空间展厅宜采用喷口侧送风的送风方式。应根据喷口安装位置、出口风速等条件对 室内气流组织进行理论计算或计算机模拟,并综合考虑噪声要求以确定喷口射程。喷口宜选 用角度可调节的产品,

39、以满足不同空调工况下的室内温湿度要求。 7.2.9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通过风口传入空调区域的噪声应比该区域允许的噪声标准低 5dB。 7.2.10 空调系统的用能、设计和相关设备的选择应考虑节能的要求: 1 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 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各地不同的气候条件、能源政策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通过经济 技术比较,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 3 大空间展厅的空调系统宜设计成双风机系统,便于过渡季空调系统全新风运行; 4 宜根据空调负荷的变化,对空调系统的送风机和回(排)风机进行变频调速控制; 5 宜根据空调区域的 CO2 浓度,控制

40、空调系统的新风量,节约运行能耗; 6 空调季时间较长的地区,宜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7.2.11 当展览建筑中设有吸烟室时,应为其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并应对排风做净化 处理。 7.2.12 展览建筑中展览厅、等候厅、储藏室等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部位以及疏散 走道等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高层民用建筑防火 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当大型展览厅排烟系统的设计参照现行规范有困难时,可采用 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 7.2.13 展览建筑中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 施。 7.3 动力 7.3.1 压缩空气的用量应根据工艺要求进行计算

41、,供气设备及管道的设计应符合压缩空 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的要求。 7.3.2 燃气用量应根据用气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统计计算,燃气设施和管道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要求。 7.4 建筑电气 7.4.1 展览建筑的供配电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 定进行设计,其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展览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类高层展览建筑的重要 设备及部位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大型、特大型展览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 的多层展览建筑的重

42、要设备及部位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7.4.2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和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进行设计。 7.4.3 综合性展览建筑、专业性展览建筑展厅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标准展位 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地面出线盒、 共同出线管沟。室外展场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 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地面出线井。 7.4.4 综合性展览建筑、专业性展览建筑标准展位应设置电源插座箱和语音、数据端口等。 标准展位配电容量和语音、数据端口等数量应能满足其综合性、专业性布展需求。7.4.5 标准展位配电应设置带剩余电流保护

43、装置的电源总开关,其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7.4.6 当标准展位电源插座和语音、 数据端口等布置在同一出线盒内时, 应分别布置在两侧。 7.4.7 电源线路和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电子信息系统布线应 采取必要的屏蔽措施。 7.4.8 地面出线盒、共同出线管沟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其表面荷载应与周围地面荷载一致,防 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其电源插座室内布置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室外布置时应采用 IP54 防水电源插座。 7.4.9 地面出线盒、共同出线管沟、室外地面出线井内电气装置和

44、管线不应设于水管的正下 方和热水管、蒸汽管的正上方,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的规定。 7.4.10 室内共同出线管沟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应按标准展位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 7.4.11 展览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7.4.12 展厅、疏散走道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 安全出口标志。 7.4.13 展厅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表面荷载应与周围地面荷载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7.4.14 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2.0m。 7.4.15 展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lx;展厅应急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 7.4.16 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按消防设备回路供电; 当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自带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 全标志GB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7.5 建筑智能化 7.5.1 展览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

46、准GB/T50314 的有关规 定。 7.5.2 展览建筑应设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展览建筑展厅分散、展区分布广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网络拓扑结构满足其业务需 求; 2 综合布线系统应适应布展实用性、先进性、灵活性、可扩展性的需求,满足语音、数 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信息插座和有线电视终端; 3 宜在展厅等公共区域设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 4 展览建筑公共部位宜配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的公用电话; 5 宜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7.5.3 中型以上展览建筑宜设置公共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信息查询导引及发布系统。 7.5.4 有多种语言讲解需求的展览建

47、筑宜设置电子语音或多媒体信息导览系统。 7.5.5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展览建筑的特点和具体应用要求,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满足展览、会议、信 息交流、商贸洽谈、通信、广告、休闲娱乐和办公等需求; 2 宜配置展览事务管理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管理 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其他展览建筑需要的应用管理系统; 3 宜设置专用网站,通过公用通信网发布展览信息,提供网上展览等网络服务。 7.5.6 中型以上展览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能实时检测和调节展厅空气的质量。 7.5.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客流大、

48、展厅分散、展位多且展品开放式陈列的特 点,按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和公共 秩序得到保障,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规定。 7.5.8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安检和票闸安全防范系统。 7.5.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7.5.10 展览建筑展厅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

49、灾的 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展厅的高大空间场所应采取合适且有效的火灾探测手段。 7.5.11 特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 7.5.12 展厅的扩声系统应根据展厅空间合理选择和布置扬声器,宜配置背景噪声监测设备 并根据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满足最佳扩声效果,系统应符合消防广播要求。 7.5.13 甲、乙类展厅宜设置可根据布展要求设定工作场景模式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具有 分区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7.5.14 展览建筑宜设置时钟系统和客流统计与分析系统。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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