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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CJJ37-2012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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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CJJ37 - 2012 备案号 J- 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2-01-11 发布 2012-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CJJ37 -2012 J-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 年 5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年 北京 1 前 言 根据原建

2、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建标 2003 104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考国外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与符号; 3 基本规定;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5横断面; 6 平面和纵断面; 7 道路与道路交叉; 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10 公共交通设施; 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12 路基和路面; 13 桥梁和隧道; 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15 管线、排水和照明; 16 绿化和景观。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本规范作为通用规范,

3、在章节编排和内容深度组成上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有较大的变化,章节的编排上主要由城市道路工程涵盖的内容组成,内容深度上主要是对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规定。 2修订了原规范中的通行能力、道路分类与分级、设计速度、机动车单车道宽度、路基压实标准等内容。 3增加了道路服务水平、设计速度 100km/h 的平纵技术指标、景观设计等内容。 4明确了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的分类和适用条件。 5突出了“公交优先” 、 “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6强化了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

4、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 3 号楼(市政总院大厦) ,邮政编码: 10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同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 朱兆芳 王士林 徐 波 方守恩 杨 斌 荣 建 张慧敏 崔新书 王晓华 赵建新 凌建明 许志鸿 欧阳全裕 蒋宝善 盛国荣 邵长桥 陈艳艳 刘 勇 谈至明 汪凌志 袁

5、建兵 薛 勇 张 琦 张欣红 李际胜 冯 芳 陈少华 本规范审查人员:崔健球 张 仁 刘伟杰 程为和 杨副成 刘 敏 吴瑞麟 郭锋钢 刘国茂 李建民 魏立新 2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语与符号 2 2.1术语 . 2 2.2符号 . 2 3 基本规定. .4 3.1道路分级 . 4 3.2设计速度 . 4 3.3设计车辆 . 4 3.4道路建筑限界 . 5 3.5设计年限 . 6 3.6 荷载标准 7 3.7防灾标准 . 7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8 4.1 一般规定 8 4.2快速路 . 8 4.3其他等级城市道路 . 9 4.4 自行车道 9 4.5 人行设施 10 5 横断面

6、 .11 5.1一般规定 . 11 5.2横断面布置 . 11 5.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 12 5.4路拱与横坡 . 14 5.5缘石 . 14 6 平面和纵断面. 16 6.1一般规定 . 16 6.2 平面设计 16 6.3纵断面设计 . 17 6.4 线形组合设计 19 7 道路与道路交叉 .20 7.1一般规定 . 20 7.2平面交叉 . 20 7.3立体交叉 . 21 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立体交叉 . 24 8.3平面交叉 . 24 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27 9.1一般规定 . 27 9.2行人交通 . 27 9.3非机动车交通

7、 . 28 10 公共交通设施. .29 10.1 一般规定 29 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29 10.3 公共交通车站 29 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31 11.1 一般规定 31 11.2 公共停车场 31 11.3 城市广场 32 12 路基和路面 33 12.1 一般规定 33 12.2 路基 33 12.3 路面 34 12.4 旧路面补强和改建 . 36 13 桥梁和隧道 38 13.1 一般规定 38 13.2 桥梁 38 13.3 隧道 39 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41 14.1 一般规定 . 41 14.2 交通安全设施 . 41 14.3 交通管理设施 .

8、42 14.4 配套管网 . 42 15 管线、排水和照明. .44 15.1 一般规定 44 15.2 管线 44 15.3 排水 . 44 15.4 照明 . 45 16 绿化和景观 46 16.1 一般规定 46 16.2 绿化 46 16.3 景观 46 本规范用词说明 .48 引用标准名录. 49 附:条文说明 . 50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and Symbol.2 2.1 Terms 2 2.2 Symbol 2 3 Basic Requirments4 3.1 Roadway functional classificat

9、ion 4 3.2 Design speed. 4 3.3 Design vehicle 4 3.4 Right-of-way . 5 3.5 Design year. 6 3.6 Load standard . 7 3.7 Anti-disaster standard . 7 4 Capacity and Level of Service.8 4.1 General Requirments . 8 4.2 Freeway 8 4.3 Other urban roads . 9 4.4 Bicycle lane 9 4.5 Pedestrain facility . 10 5 Cross Se

10、ction.11 5.1 General Requirments . 11 5.2 Cross section type. 11 5.3 Cross section element and width 12 5.4 Road crown and cross slope 14 5.5 Curbs. 14 6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Alignment 16 6.1 General Requirments . 16 6.2 Horizontal alignment 16 6.3 Vertical alignment. 17 6.4 Combinations of horiz

11、ontal and vertical alignment .19 7 Road-Road Intersection.20 7.1General Requirments 20 7.2 At-grade intersection 20 7.3 Grade separations and intersections . 21 8 Road-Railroad Intersection 24 8.1 General Requirments . 24 8.2 Road-railroad grade crossings 24 8.3 Road-railroad and Road-tram at-grade

12、intersections24 9 Pedestrain and Bicycle27 9.1 General Requirments . 27 9.2 Pedestrain . 27 9.3 Bicycle 28 10 Public Transpit Facility 29 10.1 General Requirments .29 10.2 Rerserved bus lanes 29 10.3 Bus stop 29 11 Public Parking Lot and City square.31 11.1 General Requirments . 31 11.2 Public parki

13、ng lot 31 11.3 City square 32 12 Subgrade and Base and Pavement33 12.1 General Requirments . 33 12.2 Subgrade ang base design. 33 12.3 Pavement 34 12.4 Pavement rehabilit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 36 13 Bridge and Tunnel38 13.1 General Requirments . 38 13.2 Bridge . 38 13.3 Tunnel. 39 14 Roadside sa

14、fety and traffia control devices 41 14.1 General Requirments .41 14.2 Roaddide safety facility 41 14.3 Traffic control dedices 42 14.4 Complementary pipeline network 42 15 Ppipeline、 drainage and lighting 44 15.1 General Requirments .44 15.2 Pipeline. 44 15.3 Drainage . 44 15.4 Lighting 45 16 Landsc

15、ape and Vegetation 46 16.1 General Requirments . 46 16.2 Landscape . 46 16.3 Vegetation . 4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8 The List Quoted Standards .49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1 1 总

16、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语 2.1.1 主路 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

17、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 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 level

18、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和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

19、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2 符号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人行道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3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l侧向净宽; Wsc安全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g绿化带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

20、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4 3 基本规定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

21、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 设计速度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

2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 ( km/h) 100 80 60 60 50 40 50 40 30 40 30 20 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4 倍 0.6 倍。 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4 倍 0.7 倍。 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 0.5 倍 0.7 倍。 3.3 设计车辆 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应包括小客车、大型车、铰接车,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5 表 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车辆类

23、型 总长( m) 总宽( m) 总高( m) 前悬( m) 轴距( m) 后悬( m) 小客车 6 1.8 2.0 0.8 3.8 1.4 大型车 12 2.5 4.0 1.5 6.5 4.0 铰接车 18 2.5 4.0 1.7 5.8+6.7 3.8 注: 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 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

24、.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总长( m) 总宽( m) 总高( m) 自行车 1.93 0.60 2.25 三轮车 3.40 1.25 2.25 注: 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 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 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4 道路建筑限界 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 3.4.1) 。顶角抹角宽度(

25、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 Wl) 。 a) 无中间分隔带 6 b) 有中间分隔带 c) 隧道内 图 3.4.1 道路建筑限界 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3.4.3 的规定。 表 3.4.3 道路最小净高 道路种类 行驶车辆类型 最小净高( m) 各种机动车 4.5 机动车道 小客车 3.5 非机动车道 自行车、三轮车 2.5 人行道 行人 2.5 3.4.4 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它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3.4.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

26、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 20 年;次干路应为 15 年;支路宜为 10 年 15 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5.2 的规定。 7 表 3.5.2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年) 路面结构类型 道路等级 沥青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砌块路面 快速路 15 30 主干路 15 30 次干路 10 20 支 路 8( 10) 15 10( 20) 注: 1 支路采用沥青混凝土时,设计年限为 10 年;采用沥青表面处治时,为 8 年。 2 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

27、制块时,设计年限为 10 年;采用石材时,为 20 年。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5.3 的规定。 表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类 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 100 中桥、重要小桥 50 小桥 30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6 荷载标准 3.6.1 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 100kN 为标准轴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 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 的规定。 3.7 防灾标准 3.

28、7.1 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 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8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1 一般规定 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9、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 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 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车辆换算系数 车辆类型 小客车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1.0 2.0 2.5 3.0 4.2 快速路 4.2.1 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30、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基本通行能力( pcu/h) 2 200 2 100 1 800 设计通行能力( pcu/h) 2 000 1 750 1 400 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指标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 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设计速度 ( km/h) 服务水平等级 密度 pcu /( km.ln) 平均速度 ( km/h) 饱和度 ( V/C) 最大服

31、务交通量 pcu /( km.ln) 一级(自由流) 10 88 0.40 880 二级(稳定流上段) 20 76 0.69 1 520 三级(稳定流) 32 62 0.91 2 000 (饱和流) 42 53 1.00 2 200 100 四级 (强制流) 42 1.00 一级(自由流) 10 72 0.34 720 二级(稳定流上段) 20 64 0.61 1 280 三级(稳定流) 32 55 0.83 1 750 (饱和流) 50 40 1.00 2 100 80 四级 (强制流) 1.00 9 一级(自由流) 10 55 0.30 590 二级(稳定流上段) 20 50 0.55 9

32、90 三级(稳定流) 32 44 0.77 1 400 (饱和流) 57 30 1.00 1 800 60 四级 (强制流) 57 1.00 4.2.4 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 40 000 pcu 80 000 pcu。 2 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 60 000pcu 120 000pcu。 3 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 100 000pcu 160 000pcu。 4.3 其他等级道路 4.3.1 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

33、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3.2 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设计速度( km/h) 60 50 40 30 20 基本通行能力 pcu /( km.ln) 1 800 1 700 1 650 1 600 1 400 设计通行能力 pcu /( km.ln) 1 400 1 350 1 300 1 300 1 100 4.3.3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 4.3.3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

34、服务水平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控制延误( s/veh) 60 负荷度 0.9 排队长度( m) 100 4.3.4 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需求。 4.4 自行车道 4.4.1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 1600 veh /h 1800 veh /h;当无分隔时,应取 1400 veh /h 1600 veh /h。 4.4.2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

35、应取1000 veh /h 1200 veh /h;当无分隔时,应取 800 veh /h 1000 veh /h。 4.4.3 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 800veh/h 1000 veh /h。 4.4.4 路段自行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 4.4.4 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10 表 4.4.4 自行车道路段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指标 一级 (自由骑行) 二级 (稳定骑行) 三级 (骑行受限) 四级 (间断骑行) 骑行速度( km/h) 20 20 15 15 10 10 5 占用道路面积( m2) 7 7 5 5 3 0.85 4.4.5 交叉口自行

36、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 4.4.5 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 4.4.5 自行车道交叉口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停车延误时间( s) 90 通过交叉口骑行速度( km/h) 13 13 9 9 6 6 4 负荷度 0.9 路口停车率( %) 50 占用道路面积( m2) 8 6 6 4 4 2 2.0 1.2 2.0 0.5 1.2 2.5 1.8 2.5 1.4 1.8 1.0 0.8 1.0 0.7 0.8 1.1 1.0 1.1 0.8 1.0 60 60 大型车或混行车道( m) 3.75 3.50 小客车专用车道( m) 3.50 3.25

37、 2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黄线的宽度。 5.3.3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 表 5.3.3 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 车辆种类 自行车 三轮车 非机动车道宽度( m) 1.0 2.0 13 2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 2 条,宽度不应小于 2.5m。 3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 3.5m,双向不宜小于 4.5m。 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

38、施带等组成(图 5.3.4) ,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 5.3.4 路侧带 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表 5.3.4 人行道最小宽度 人行道最小宽度( m) 项 目 一般值 最小值 各级道路 3.0 2.0 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 5.0 4.0 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 5.0 4.0 长途汽车站 4.0 3.0 2 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 的相关要求。 3 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

39、考虑。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间的干扰。 5.3.5 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 5.3.5)。 a) 中间带 b) 两侧带 图 5.3.5 分车带 14 2 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3.5 的规定。 表 5.3.5 分车带最小宽度 注: 1 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2 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 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

40、 1m 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3 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 5.3.6 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 3 条时,应设不小于 3.0m 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 500m,宽度不应小于 3.0m。 5.3.7 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侧保护性路肩。 2 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 快速路不应小于 0.75m; 其他道路不应小于 0.50m;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 1.50m。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

41、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 5.4 路拱与横坡 5.4.1 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 1.0 2.0%。快速路及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 1.5% 2.0%; 严寒积雪地区、 透水路面宜采用 1.0% 1.5%。保护性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 1.0。 5.4.2 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 5.5 缘石 5.5.1 缘石应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缘石可分为立缘石和平缘石。 5.5.2 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类

42、 别 中间带 两侧带 设计速度( km/h) 60 60 60 60 机动车道 0.50 0.25 0.50 0.25 路缘带宽度( m) 非机动车 0.25 0.25 机动车道 0.50 0.25 0.25 0.25 安全带宽度 Wsc( m) 非机动车 0.25 0.25 机动车道 1.00 0.50 0.75 0.50 侧向净宽 W1( m) 非机动车 0.50 0.50 分隔带最小宽度( m) 2.00 1.50 1.50 1.50 分车带最小宽度( m) 3.00 2.00 2.50( 2.00) 2.00 15 分隔带时, 外露高度宜为 15cm 20cm; 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

43、 外露高度宜为 10cm 15cm。 5.5.3 平缘石宜设置人行道与绿化带之间,以及有无障碍要求的路口或人行横道范围内。 16 6 平面和纵断面 6.1 一般规定 6.1.1 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能,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征地拆迁等因素。 6.1.2 平面和纵断面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地下管线、排水等要求结合,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线形应连续与均衡。 6.1.3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做好路线的线形组合设计,各技术指标应恰当、平面顺适、断面均衡、横断面合理;各结构物的选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 6.2

44、 平面设计 6.2.1 道路平面线形宜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宜由圆曲线、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6.2.2 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 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 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 6.2.2 圆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 m) 1 600 1 000 600 400 300 150 70 一般值 650 400 300 200

45、150 85 40 设超高最小半径( m) 极限值 400 250 150 100 70 40 20 注: “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 “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 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 表 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一般值 260 210 150 130 110 80 60 平曲线最小长度 (m) 极限值 170 140 100 85 70 50 40 圆曲线最小长度 (m) 85 70 50 40 35 25 20 6.2.4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

46、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6.2.4-1 的规定。当设计速度小于 40km/h 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 表 6.2.4-1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m) 85 70 50 45 35 25 20 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 6.2.4-2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直接17 连接。 表 6.2.4-2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50 40 不设缓和曲线的 最小圆曲线半径( m) 3 000 2 0

47、00 1 000 700 500 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 6.2.2 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6.2.5 的规定。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 表 6.2.5 最大超高横坡度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超高横坡( %) 6 4 2 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 6.2.7 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 6.2.7 规定值,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

48、增长。 2 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应为表 6.2.7 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3 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货车的停车视距。 4 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验算。 表 6.2.7 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停车视距 (m) 160 110 70 60 40 30 20 6.2.8 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堑段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2km,开口长度宜采用 20m 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 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 300m, 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 6.3 纵断面设计 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6.3.1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6.3.1 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一般值 3 4 5 5.5 6 7 8 最大纵坡 ( %) 极限值 4 5 6 7 8 1 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18 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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