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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规范.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6226721 上传时间:2019-04-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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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化 妆 品 卫 生 规 范Hygienic Standard for Cosmet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 七年一月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Methods of Microbiological Test一 、 总 则General Principles1 范 围 本规范 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2 仪 器和 设备2.1 天平。2.2 高压灭 菌器。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 ,2 50mL。2.5 玻璃珠 。2.6 玻璃棒 。2.7 刻度吸 管,1 mL、1 0mL。2.8 研钵或 均质器。2.9 恒温水 浴箱。3 培 养

2、基 和试 剂3.1 生理盐 水成 分 : 氯 化 钠 8.5g 蒸 馏 水 加 至 1000mL 溶解 后, 分 装 到加玻 璃 珠 的三角 瓶 内 ,每瓶 90mL, 103.43kPa(1 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3.2 SCDLP 液体培养基成分:酪蛋白胨 17g 大豆蛋白胨 3g 氯化钠 5g 磷 酸 氢 二 钾 2.5g 葡 萄 糖 2.5g 卵磷脂 1g 吐温 80 7g 蒸 馏 水 1000mL 制法: 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 pH为 7.2 7.3 分装,10 3.43kPa(1 21 15 lb) 20min 高压灭菌

3、。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 吐温 80 充分 混合,冷却至 25左 右 使用。注:如 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3.3 灭菌液 体石蜡。3.4 灭菌吐 温 80。4 样 品的 采集 及 注 意事项4.1 所 采 集 的 样 品 ,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 一 般 视 每 批 化 妆 品 数 量 大 小 , 随 机 抽 取 相 应 数 量 的 包260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 10g 或 10mL。包装量 小于 20g的样品,采样量可适当增加样品包装数量。4.2 供 检 验 样 品 , 应 严 格 保 持 原 有 的 包 装 状 态 。 容 器 不

4、应 有 破 裂 , 在 检 验 前 不 得 打 开 , 防 止样品被污染。4.3 接到样 品后, 应立即登记, 编写检验序号, 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 如不能及时检验, 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4.4 若 只 有 一 个 样 品 而 同 时 需 做 多 种 分 析 , 如 细 菌 、 毒 理 、 化 学 等 , 则 宜 先 取 出 部 分 样 品 做细菌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4.5 在 检 验 过 程 中 , 从 打 开 包 装 到 全 部 检 验 操 作 结 束 , 均 须 防 止 微 生 物 的 再 污 染 和 扩 散 , 所用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 全部操作应

5、在无菌室内进行, 或在相应条件下, 按无菌操作 规定进行。4.6 如检出 粪大肠菌群或其它致病菌, 自报告发出之日起该菌种及被检样品应保存一个月。5 供 检样 品的 制 备5.1 液体样 品5.1.1 水溶 性的液体样品,可量取 10mL 加到 90mL 灭菌生理 盐水中,如样品少于 10mL, 仍按 10 倍稀 释法进行。如为 5mL 则 加到 45mL 灭菌生理盐水,混匀后,制成 1:1 0 检液。5.1.2 油性 液体样品,取样品 10mL,先加 5mL 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 10mL 灭菌的吐温 80,在 40 44水 浴中振荡混合 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 75mL(在 40

6、 44 水浴中预温,在 40 44水浴中 乳 化,制成 1: 10 的悬液。5.2 膏、霜 、乳剂半固体状样品5.2.1 亲水 性的样品: 称取 10g, 加 到装有玻璃珠及 90mL 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 充分 振荡混匀,静置 15min。用其上清液作为 1:10 的 检液。5.2.2 疏水 性样品: 称取 10g, 放到 灭菌的研钵中, 加 10mL 灭菌液体石蜡, 研磨成粘稠状, 再加入 10mL 灭菌吐温 80,研磨待溶 解后,加 70mL 灭菌生理 盐水,在 40 44水浴中 充分混合,制成 1:1 0 检液。5.3 固体样 品称取 10g, 加到 90mL 灭菌生理盐水中, 充

7、分振荡混匀, 使其分散混悬, 静置后, 取上 清液作为 1: 10 的检液。如有均质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剂等,可称 10g 样品 加入 90mL 灭菌生理盐水, 均质 1min2 min;疏水性膏、霜及眉笔、口红等,称 10g 样 品,加 10mL 灭菌液体石 蜡 ,10mL 吐温 80,7 0mL 灭菌生理盐水,均质 3min5 min。二 、 菌 落 总 数Aerobic Bacterial Count1 范 围 本规范 规定了化妆品中菌落总数的检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菌落总数的测定。2 定 义 本规范 采用下列定义菌落总数 (Aerobi c bacterial count) 是

8、 指化妆品检样经过处理, 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 (如 培养基成分、 培养温度、 培养时间、 pH 值、 需氧性质等 ) , 1g( 1mL) 检样中所含菌落的总 数。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本方法规定的条件下生长的嗜中温的需氧性菌落总数。测 定 菌 落 总 数 便 于 判 明 样 品 被 细 菌 污 染 的 程 度 , 是 对 样 品 进 行 卫 生 学 总 评 价 的 综 合 依据。3 仪 器和 设备3.1 三角瓶 ,2 50mL。3.2 量筒, 200mL。3.3 pH 计或 精密 pH 试纸 。3.4 高压灭 菌器。3.5 试管: 15 150mm。3.6 灭菌平 皿:直径 9cm。3.7 灭菌

9、刻 度吸管,1 0mL、1 mL。3.8 酒精灯 。3.9 恒温培 养箱:3 61。3.10 放大镜 。4 培 养基 和试 剂4.1 生理盐 水:见总则中 3.1。4.2 卵磷脂 、吐温 80营养琼脂培养基4.2.1 成分 :蛋白胨 20g 牛肉膏 3g 氯化钠 5g 琼脂 15g 卵磷脂 1g 吐温 80 7g 蒸 馏 水 1000mL 4.2.2 制法:先将 卵磷 脂加到 少量 蒸馏水 中, 加热溶 解, 加入吐温 80,将其 他成 分(除琼 脂外) 加到其余的蒸馏水中, 溶解。 加 入已溶解的卵磷脂、 吐温 80, 混匀, 调 pH 值为 7.17.4,加入琼 脂,1 03.43kPa(

10、1 21 15 lb)2 0min 高压灭菌,储存于冷暗处备用。4.3 0.5氯 化三苯四氮唑(2,3 ,5-triphenyl terazolium chloride, TTC) 成分: TTC 0.5g 蒸 馏 水 100mL 溶解后 过滤, 103.43kPa(1 21 15 lb) 20min 高压灭菌, 装于棕色试剂瓶, 置 4冰 箱 备用。5 操 作步 骤5.1 用灭菌 吸管吸取 1:1 0 稀释的检 液 2mL,分 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内,每皿 1mL。另取 1mL 注入 到 9mL 灭菌 生理盐水试管中(注意勿使吸管接触液面) ,更 换一支吸管,并充 分混匀, 制成 1: 10

11、0 检 液。 吸取 2mL, 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内, 每皿 1mL。 如样品含 菌量高,还可再稀释成 1:1 000, 1: 10000, 等,每种稀释度应换 1 支吸管。5.2 将 融 化 并 冷 至 45 50的 卵 磷 脂 吐 温 80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倾 注 到 平 皿 内 , 每 皿约15mL, 随即 转动平皿, 使样品与培养基充分混合均匀, 待琼脂凝固后, 翻转平皿, 置 36 1培养 箱 内培养 48h 2h。另取 一个不加样品的灭菌空平皿,加入约 15mL 卵磷脂吐温80 营养琼脂 培养基, 待琼脂凝固后, 翻转平皿, 置 36 1培养箱内培养 48h 2h,

12、为空 白对照。5.3 为便于 区别化妆品中的颗粒与菌落, 可在每 100mL 卵 磷 脂吐温 80 营 养琼脂中加入 1mL0.5 的 TTC 溶液,如有细菌存在,培养后菌落呈红色,而化妆品的颗粒颜色无变化。6 菌 落计 数方 法先用肉眼观察,点数菌落数,然后再用放大 5 倍1 0 倍的 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记 下各平皿的菌落数后, 求出同一稀释度各平皿生长的平均菌落数。 若平皿中有连成片状的菌 落或花点样菌落蔓延生长时 , 该平皿不宜计数。 若片状菌落不到平皿中的一半, 而其余一半 中菌落数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此半个平皿菌落计数后乘以 2,以代表 全皿菌落数。7 菌 落计 数及 报 告 方

13、法7.1 首先选 取平均菌落数在 30 个3 00 个之间的 平皿,作为菌落总数测定的范围。当只有 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符合此范围时, 即以该平皿菌落数乘其稀释倍数 (见表 1 中例 1。7.2 若有两 个稀释度, 其平均菌落数均在 30 个 300 个之间, 则应求出两 菌落总数之比值 来决定, 若其比值小于或等于 2, 应 报告其平均数, 若大于 2 则报告其中 稀释度较低的平皿的菌落数(见表 1 中例 2 及例 3) 。7.3 若所有 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 300 个 ,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 倍数报告之(见表 1 中 例 4) 。7.4 若所有 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

14、小于 30 个, 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 数报告之(见表 1 例 5。7.5 若所有 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 30 个 300 个之间, 其中一个稀释度大于 300 个, 而相邻的另一稀释度小于 30 个时则以接近 30 或 300 的平 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 (见表 1 中例 6。7.6 若所有 的稀释度均无菌生长,报告数为每 g 或每 mL 小 于 10CFU。7.7 菌落计 数的报告, 菌落数在 10 以内时, 按实有数值报告之, 大于 100 时 , 采用 二位有 效数字,在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应以四舍五入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零的个数, 可用 10 的指

15、 数来表示 (见表 1 报告 方式栏) 。 在报告菌落数为 “不可计 ”时, 应注明样品的 稀释度。表 1 细菌计 数结果及报告方式例 不同稀释度平均菌落数次 10-1 10-2 10-3两稀释度 菌数之比菌落总数(CFU/ mL 或 CFU/g)报告方式(CFU/ mL 或 CFU/g)1 1365 164 20 16400 16000 或 1.6 1042 2760 295 46 1.6 38000 38000 或 3.8 1043 2890 271 60 2.2 27100 27000 或 2.7 1044 不可计 4650 513 513000 510000 或 5.1 1055 27 11 5 270 270 或 2.7 1026 不可计 305 12 30500 31000 或 3.1 1047 0 0 0 10*CFU:菌落形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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