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生命科学领域的伦理立法摘要:20 世纪以来,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很多科研成果开始越来越挑战人类社会传统的道德和伦理。于是,人们自然而然的要利用法律来维护人类的尊严。本文将会简论伦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案例和不足。Abstract: since the 20 th century,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iotechnology, many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the human society traditional mora
2、l and ethical. And so, people naturally want to use the law to maintain the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This paper discusses such issues as ethics legislations necessity,feasibility and concrete cases and insufficient.关键词:生物伦理学 立法 法律的局限性 生物伦理学五大事件近二三十年来,生物科学领域所涌现出的大量研究成果,令人眼花缭乱,叹为观止,尤其是可以按照人类愿望干预生命过程的遗
3、传操作,更给人们留下了科学技术具有无限创造力的印象。但是人们也明显地感觉到,生命科学高新技术可能给人类造就的危害也正在与日俱增,因此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利用法律武器来消除和抑制其消极的影响。生命科学领域的伦理立法便应运而生。一、 生物伦理学与伦理立法伦理立法的重要性20 世纪以来,随着生物学的快速发展,很多科研成果在应用时,严重违反了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比如克隆人、代孕等等。而生物伦理学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在生物伦理学产生的过程中出现了生物伦理学五大事件:1、德国法西斯的“种族卫生”和日本军国主义的“细菌武器” 2、原子弹和“普格瓦斯行动” 3、基因重组和“伯格”会议 4、撤除生命维持系统
4、和伦理委员会 5、人类基因组计划和伦理法律研究。在着众多的事件中,生物伦理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因此,生物伦理学的使命概括起来就是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使他们对高2新技术有全面的理解。同时,联系科学与伦理学,趋利避害,使科学研究造福人类。最后,通过伦理争论,根据国情,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议。这最后一点,也是本文着重论述的。在生物伦理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中,美国伦理学家汤姆贝切姆和詹姆斯查德里斯在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一书中系统提出和阐述的行善、自主、不伤害和公正四原则被广泛接受。那么,生物伦理学与伦理立法又有什么关联呢?首先,人类的伦理道德以及上述四原则只是一种软约束,他需要科学家拥有强大
5、的自律精神。而在市场经济规则和制度还不完善的今天,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难保证科研成果得到符合伦理规范的应用。因此,必须借法律这一强制的工具来捍卫人类的伦理道德。因此立法就是这样一种硬性约束。但是,法律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约束上。对科学家来说,当他们在未知领域探索的时候,不但需要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而且还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以保证科学技术永远造福于人类,而不给人类造成伤害。实践已经证明, “科技法健全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 ”凡是重视对科学技术发展用法律进行正确的调整的国家,都促进了科技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二、 伦理立法是否会阻碍生物科学的
6、发展伦理立法的可行性在上文中提到的生物伦理学五大事件之一的“伯格会议”在研究基因重组的安全规范时,就遭到了很大的反对。反对者认为这种所谓的规范是背离科学自由的,终将会束缚科学的发展,脱科学研究的后腿。在克隆技术等热点问题的规范上也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如果类似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答,那么就3等于承认立法对于科技发展的阻碍作用,即伦理立法是绝不可行的。要解决科技发展与法律约束的矛盾,我们先来看一个实例。上海科学家在胚胎干细胞研究方面,在国际上首次培育出以人类为主的人兔嵌合体囊胚。但是由于这项研究涉及到了敏感的伦理争议,所以并不被学界所认可。1999 年,HUGO(Human Genome Orga
7、nization 人类基因组机构)发布了对于克隆问题的权威声明,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据此认为,这项研究本身无错,但不能应用于临床,这项技术才获得承认。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伦理立法不只是约束,对科学研究也是一种保护和支持。但是会有很多人从经济角度去质疑这个说法,他们认为,一项技术只研究而不应用,是不可能有经济价值的,更无法谈市场前景。这种脱离了经济的技术是完全不现实的。对此,我认为,一方面,一项伟大的技术是需要经过完备而周密系统的调查、实验和研究的,在这过程中所产生的推理过程,实验结果是可以应用到更多的科研领域的。所以,一项技术抛却它最终的结果,其每一个过程都是有着巨大使用价值的
8、,也是有巨大的经济前景可以挖掘的。另一方面,经济的激励作用不仅表现在商业价值上的,也可以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体现。法律和制度的鼓励也是推动科技发展的重大动力。因此,综上所述,合理的立法只要做到鼓励研究,谨慎应用,就会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又坚持伦理原则,守护伦理底线,为生物科技的发展保驾护航,实现生物科技持续健康的发展。三、 伦理立法的具体案例 伦理立法的实践当代,生物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生物伦理学热点问题主要有: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制药和基因治疗、转基因农作物回归自然界、干细胞和再生医学、辅4助生育、健康出生、克隆人、脑死亡和器官移植、安乐死、人体和动物实验、人的行为控制、人口伦理和生态伦理道德
9、。对于这些问题,世界各国都成立了一些专门机构来管理并且积极地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其法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包括规定、准则、守则、条例、办法、政策声明等等。除了规定对基因治疗,新型药物的人体试验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外,并且对需要管理的生物学和医学的某些领域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并很快都付诸实施。比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重组 DNA 分子研究准则” ;德国的遗传工程法律;中国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国的人类遗传资源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关于禁止克隆人的四不(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政策声明;美国的基因治疗准则;英国的人体试验规则;瑞
10、典、日本的脑死亡法;美国的人工受精守则;印度禁止出售活人器官的法律;中国的计划生育法;各个国家的环境法等等。很明显,生命科学的迅猛发展也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法领域的拓展和发展。今天,在科学技术领域中为生命科学技术立的法可能是最多的,但其中多为技术性法规,仍然有待进一步发展。四、法律的局限性 伦理立法的不足1、科技的发展速度会快于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行的速度,具有滞后性。有可能一向在以前看来是违背伦理的技术应用在技术本身的发展下已经可以规避,那么,立法的滞后性显然是不利于科技发展的。研究结果往往不可预料,这样就很难避免法规与生命科学发展历程有许多不相吻合之处,人们必须经过对新材料、新知识和新的实验方
11、法的积累,不断地对法规进行修改,从这个角度来说,伦理立法绝不是万能的。52、以人为本,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的观点,人才是具有决定力量的。法律的制定,说到底,还仅仅是一种约束的力量,他不可能完全避免违背伦理道德现象的发生。要真正杜绝违反伦理道德的科研成果,还是必须要靠全社会大众以及科学家的自律。只有全社会,下到人民群众,上到科学家和政府牢牢树立生物伦理观才是根本之策。3、伦理来源于价值观念,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民族,价值观念不同,伦理也不同。那么,如何协调这种多元的价值体系,显然,写在纸上的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依靠民族之间的包容和理解,才会促进全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的进步。五、结论 伦理立
12、法的原则(因为专业原因,所以引入一些经济因素)1:保障科学研究权利是科技立法的首要原则。我们应保障公民从事科研的权利,但对于伤害人的伦理情感的科学研究不能用政府资金予以支持。理由是:政府资金来自民间,是税收,人民群众不支持的科研当然不能用人民群众的钱来支付。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 ,某一领域的科研尽管现时可能伤害人们的伦理情感,但最终也有可能成为科学新成果,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同时,对一种科研成果往往会有不同看法,作为政府机构应采取相对自由和民主的政策,扩大讨论范围,做出一个既符合伦理观念又能促进科技发展的决策。2:信息对称原则。对于作为产品的科技成果来讲,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将产
13、品的形成和形状在市场范围内公诸于众,从而真正形成公众的选择权,保护其情感。人们既然有基于伦理价值判断的权利,那么就应该把作为产品的科技成果通过知识产权6渠道公之于众,让人们通过货币投票来进行自主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淘汰伤及情感的产品或形成新的伦理规范。同时,对于投入市场的科研产品应进行明确的生产方法、形状、后果的标注,以利人们进行判断,进行自主选择。3:限制范围,降低风险原则 这是指为了尊重人的伦理情感,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实验应该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范围内进行,不能扩散到整个生物圈和整个人类社会,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捍卫伦理道德。最后,我们必须看到,随着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对于技术的利用也必然是无止境的。我们所说的伦理立法,其终极目的就是要在促进科技不断发展的条件下,有效地控制人类的不合理需求,最终维护人类的尊严。这也将是我们需要通过伦理立法不断追求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