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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美达广告员工手册.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619052 上传时间:2018-04-1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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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唯 美 达 广 告 员 工 手 册经 营 理 念 : 质 量 求 生 存 服 务 求 发 展企 业 精 神 : 用 心 做 事 第 一 章 公 司 简 介1.企 业 介 绍2.公 司 机 构第 二 章 聘 用 规 定1. 基 本 政 策 公 司 员 工 在 被 聘 用 及 晋 升 方 面 享 有 均 等 的 机 会 ; 职 位 或 补 空 缺 职 位 时 , 本 公 司 将 在 可 能 情 况 下首 先 考 虑 已 聘 用 员 工 , 然 后 再 向 外 招 聘 ; 工 作 表 现 是 本 公 司 晋 升 员 工 的 最 主 要 依 据 。2. 入 职 手 续 应 聘 者 通 过 公

2、 司 面 试 、 背 景 审 查 和 体 格 检 查 ,- 2 -并 经 确 认 合 格 后 , 可 被 公 司 聘 为 正 式 员 工 。 新 入 司 员 工 必 须 填 写 公 司 员 工 登 记 表 一式 二 份 并 准 备 彩 色 一 寸 照 片 2 张 ; 入 司 之 日 , 必 须 提 供 健 康 证 明 , 身 体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用 ; 部 门 经 理 在 新 员 工 入 司 之 日 应 就 工 作 说 明书 与 新 员 工 面 谈 。 公 司 将 组 织 新 入 司 员 工 参 加 新 员 工 培 训 , 以 使员 工 对 公 司 概 况 有 初 步 了 解 。

3、3. 试 用 期 新 员 工 被 录 用 后 , 一 律 实 行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时间 为 一 至 三 个 月 , 试 用 期 间 公 司 将 对 员 工 的 表现 及 其 对 工 作 的 适 应 程 度 进 行 考 核 。 ; 试 用 期 薪 资 执 行 公 司 制 度 标 准 ; 试 用 期 届 满 , 经 公 司 考 核 者 , 可 转 为 正 式 员 工 ,- 3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公 司 予 以 辞 退 。 正 式 员 工 薪 资待 遇 按 公 司 工 资 制 度 执 行 。4. 聘 用 的 终 止 试 用 期 间 以 后 , 公 司 或 员 工 均 可 提

4、出 终 止 劳 动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 至 少 22 个 工作 日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若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违 反 公 司 的 规 章制 度 及 劳 动 纪 律 , 公 司 可 不 必 提 前 通 知 员工 与 其 解 除 双 方 的 劳 动 合 同 。5. 劳 动 合 同 新 员 工 在 入 司 一 个 星 期 内 , 公 司 与 其 签 订 劳 动合 同 和 保 密 协 议 书 , 员 工 应 严 格 执 行 劳 动合 同 和 保 密 协 议 书 。6. 离 职 手 续- 4 - 凡 离 职 者 , 必 须 先 填 写 离

5、职 申 请 书 。 员 工 离 职 应 按 公 司 规 定 移 交 所 有 属 于 公 司 的 财产 , 经 核 准 离 职 且 办 妥 移 交 手 续 , 方 可正式 离 职 。 未 办 离 职 手 续 自 行 离 职 者 , 公 司 财 产 若 有 损 失 、遗 失 , 其 损 失 全 额 从 薪 资 中 扣 还 ; 如 薪资 不 足 以 抵 扣 时 , 担 保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7. 个 人 资 料 员 工 的 个 人 资 料 包 括 家 庭 住 址 、 电 话 、 婚 姻 及子 女 状 况 及 时 提 供 给 公 司 行 。8. 业 绩 考 评 公 司 推 行 严 格 的 绩

6、效 考 评 制 度 。 实 行 年 终 考 核和 年 中 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员 工 晋 升 或提 薪 的 重 要 依 据 。- 5 -第 三 章 员 工 福 利1. 社 会 保 险 在 公 司 工 作 试 用 期 届 满 , 并 经 正 式 录 用 者 , 公司 购 买 社 会 保 险 。2. 津 贴 与 补 贴第 四 章 工 作 规 范1. 行 为 准 则 尽 忠 职 守 , 服 从 领 导 , 保 守 业 务 秘 密 ; 爱 护 公 司 财 物 , 不 浪 费 , 不 化 公 为 私 ; 遵 守 公 司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及 工 作 守 则 ; 保 持 公 司

7、信 誉 , 不 做 任 何 不 损 公 司 信 誉 的 行为 ;2. 工 作 态 度 员 工 应 努 力 提 高 自 己 的 工 作 技 能 , 提 高 工 作效 率 ;- 6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对 自 己 的 工 作 职 责 负 全 责 ; 员 工 之 间 应 通 力 合 作 , 互 相 配 合 , 不 得 相 互拆 台 或 搬 弄 事 非 ; 对 本 职 工 作 应 争 取 时 效 , 不 拖 延 , 不 积 压 ; 待 人 接 物 态 度 谦 和 , 以 争 取 公 司 同 仁 与 客 户的 合 作 ;3. 工 作 纪 律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下 班 , 不 得 无 故

8、 迟 到 、 早 退 ; 服 从 上 级 的 工 作 安 排 , 一 经 上 级 主 管 决 定 ,应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4. 奖 励 与 惩 罚5. 沟 通 与 投 诉 提 案 制 度 : 员 工 可 就 有 关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方 面随 时 提 出 建 议 , 公 司 定 于 每 月 26 日 进 行- 7 -提 案 审 查 ( 具 体 方 式 见 公 司 提 案 制 度 )。 接 待 制 度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针 对 本 部 门 员 工 的 思 想动 态 时 时 与 员 工 进 行 沟 通 ;考 勤 制 度6. 工 作 时 间 公 司 员 工 实 行 每 周

9、 六 日 五 十 小 时 工 作 制 。 周六 或 周 日 为 正 常 工 休 时 间 。公 司 作 息 时 间 为 : 早 8: 30 至 晚 5: 30; 午休 一 小 时 。7. 考 勤 办 法 公 司 员 工 一 律 实 行 早 晨 上 班 签 到 制 。 签 到 必 须 本 人 亲 自 执 行 , 不 得 代 签 。 在 规 定 时间 未 签 到 者 , 视 为 迟 到 ; 超 过 30 分 钟 ,- 8 -视为 旷 工 。 迟 到 、 旷 工 者 分 别 按 公 司 制 度 予 以 处罚 。8. 请 假 程 序 和 办 法 员 工 请 假 , 需 填 写 请 假 申 请 单 , 经

10、 部 门 经 理 审批 后 提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 如 假 期 超 过 三 天 的 ,需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 方 可 准 假 。9. 休 假 种 类 和 假 期 待 遇 病 事 假 : 员 工 因 病 请 假 , 需 出 示 区 、 市 级 医 院 证明 , 按 病 假 时 间 , 工 资 全 额 扣 发 。 员 工 因 事 请 假 , 必 须 先 经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 并按 公 司 制 度 扣 发 工 资 。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岗 者 , 按 旷 工 处 理 。 丧 假 : 在 公 司 任 职 一 年 的 员 工 , 倘 若 直 系 亲 属- 9 -去

11、 世 , 可 以 享 有 三 天 有 薪 ( 标 准 工 资 ) 丧 假 ,直 系 亲 属 指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年 休 假 与 探 亲 假 : 在 公 司 任 职 满 一 年 者 , 在次 年 的 年 度 假 内 , 可 以 享 受 七 天 有 薪 ( 标 准工 资 ) 年 休 假 , 年 休 假 可 作 探 亲 使 用 , 探 亲旅 费 公 司 按 职 级 支 付 相 应 比 率 。 婚 假 : 在 公 司 任 职 满 一 年 的 员 工 , 可 以 享 受 五天 有 薪 ( 标 准 工 资 ) 婚 假 , 婚 假 必 须 提 前 向主 管 申 请 并 附 上 结 婚 证

12、 书 复 印 件 。第 五 章 工 资 、 津 贴 和 奖 金 制 度员 工 的 工 资 、 津 贴 及 奖 金 属 保 密 范 围 。 工 资 和 津 贴 公 司 于 每 月 15 日 发 给 员 工 上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和津 贴 , 并 按 政 府 规 定 代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 工 资 和津 贴 包 括 : 工 资 、 岗 位 技 能 津 贴 、- 10 - 公 司 将 根 据 经 济 效 益 和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及 绩 效考 核 结 果 , 在 每 年 年 初 调 整 ( 增 加 或 减 少 ) 员工 的 工 资 和 津 贴 。 公 司 在 年 度 结 算

13、后 , 根 据 经 济 效 益 和 员 工 在 一年 中 的 表 现 给 予 奖 金 。第 六 章 员 工 的 发 展1. 在 职 培 训 为 提 高 每 个 员 工 的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效 果 , 公 司鼓 励 每 个 员 工 参 加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培 训 课程 , 并 建 立 培 训 记 录 。 这 些 记 录 将 作 为 对 员工 的 工 作 能 力 评 估 的 一 部 分 。 公 司 在 安 排 员 工 接 受 公 司 出 资 的 培 训 时 , 可 根据 劳 动 合 同 与 员 工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 约 定 服 务 期等 事 项 。2. 内 部 竞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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