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粮食标准即将实施 2009-6-17 10:23:46 出处: 中国网 新的稻谷(GB 1350-2009)和玉米(GB 1353-2009)、大豆(GB 1352-2009)等国家标准,并将分别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和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09 年 3 月 2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新的稻谷(GB 1350-2009)和玉米(GB 1353-2009)、大豆(GB 1352-2009)等国家标准,并将分别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和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去年小麦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我国粮油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又一件
2、大事,至此,占我国粮食总产量 90%的四大粮种全部有了新的国家标准。这对于提高我国主要粮食的质量、规范托市收购具有重要意义。一、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为促进我国粮食生产,满足消费和新形势下流通体制的需要,保护农民种粮收益,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质量,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统一计划安排,组织有关大学、科研机构、质检机构和有关专家对 1999 实施的稻谷、玉米及 1986 年实施的大豆等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协调一致。本次修订的标准,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从我国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使修订后的标准,既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又有较强
3、的可操作性。同时兼顾国家、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优质优价,依质论价的精神。主要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方法符合 WTO 的规则,能进一步增强我粮油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一)稻谷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了整精米率要求。原标准中整精米率只设一个限量并作为最低等级指标,即籼稻谷50.0%,粳稻谷60.0%。由于我国不同稻谷产区的气候和稻谷品种质量差异较大,用一个整精米率指标很难反映不同产地的稻谷质量的实际状况。修订后按照不同等级设置不同的整精米率指标,籼稻 15 级分别为50%、47%、44%、41%、38%,粳稻15 级分别要求61%、58%、55%、47%、44%。使整精米率能更好地体现稻谷
4、出米率和品质,有利于引导生产,促进稻谷质量的提高,体现优质优价政策。二是规范整精米率检验方法和检验仪器。针对原标准中整精米率检验方法不够规范和检验仪器未统一规定,易造成检验误差大、时间长、收购现场执行难的问题,新标准对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方法和仪器要求进行了规范。同时制定了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法国家标准(GB/T 21719-2008),对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的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使用整精米率标准样品对仪器进行调校后才能用于整精米率检验,以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三是设定了等外级。鉴于粮食产品的特殊性和自然灾害不可避免地对其质量的巨大影响。为充分合理的利用稻谷资源,新标准中首次增加了等外
5、级,即出糙率低于 5 等的稻谷为等外级。等外级对出糙率和整精米率指标未作具体规定,但必须符合其他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等外级稻谷仍可作为商品进行贸易、加工,进入流通领域。四是增加判定规则和标签标识要求。判定规则要求,稻谷根据出糙率定等,其他指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调节或按贸易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判定规则的制定,便于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也有利于监管和执法。新标准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规定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县)、收获时间,为稻谷产品溯源提供了根据和方便。(二)玉米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了等级级数和指标,增加等外级。新的玉米标准依然按照容重定等,
6、但等级由原标准 3 个调整为 5 个,并增加了等外级。15 等容重分别为:720g/L、685 g/L、650 g/L、620 g/L、590 g/L,等外为、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138 号)。通知指出,稻谷、玉米为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大豆为条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标准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性,尽快组织宣传贯彻,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和种粮农户、粮食经纪人的宣传,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通知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型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国家粮食局开展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标准化法
7、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自上而下组织有关质量和标准化管理人员及检验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新标准,在粮食收购工作中切实做到依质论价。承担托市收购和其他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企业,应根据新标准的要求,配备必需的质量检验仪器。各粮食收购点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新标准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质价标准,将粮食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对售粮农民提出的关于新标准及质价政策的有关问题,要耐心释疑解惑,让农民明白售粮,确保粮食收购工作有序地进行。通知强调,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期间,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购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新标准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要注意调查了解执行新标准中的问题和建议,并逐级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粮食收购期间,国家粮食局将对质价政策和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有关单位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