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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6185832 上传时间:2019-04-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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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物流知识 2008-03-31 13:01:04 阅读 123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目录 天津市高速收费标准 安徽省高速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江苏省高速收费标准 江西省高速收费标准 青海省高速收费标准 河南省高速收费标准 陕西省高速收费标准 山西省高速收费标准四川省高速收费标准天津(津蓟高速)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 010 元吨公里。根据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小于 14 吨的车辆按照 010 元吨公里标准计费; 14 吨至 25 吨的车辆按照0 10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 007 元吨公里计费;25 吨至 50 吨的车辆按照 007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 004

2、元吨公里计费;50 吨以上车辆按照 004 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 5 吨者,按5 吨计费。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如下:两轴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 7 吨;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 5 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 10 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 10 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认定质量 15 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

3、量20 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 15 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 30 吨。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超认定质量 30以内的部分,按照规定的计重收费费率收取;超认定质量 30至 50以内的部分,按照 010 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 50至 80以内的部分,按照 015 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 80至 100以内的部分,按照 020 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 100以上的部分,按照 040 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1、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吨公里费率 车辆行驶里程。

4、2、超限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超限收费标准 车辆行驶里程。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安徽一、正常车辆的收费标准安徽省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类别 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吨) 备注101040高速公路 元/吨公里 0.08 元/吨公里 0.08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 0.043 元/吨公里 0.043 元/吨公里计费不足20 元,按 20 元计收;不足 5 吨按 5 吨计。普通开放式公路元 /吨车次 6 元/吨车次 5 元/吨车次普通公路 元/吨车次 2 元/吨车次 2 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6 元/吨

5、车次 1.6 元/吨车次计费不足 10 元按 10元计收二、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坚持卸载并进行纠正。为了遏制超限运输,对超限运输继续行驶公路的,按照货车总质量超总轴限的超限幅度确定加收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正常质量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2)超限 30%以内(含 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3)超限 30%50%以内(含 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 3O%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1.5 倍计收通行费。(4 )超限 50%100%的车辆(含 100%)的车辆,正常

6、质量和超限 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2 倍计收通行费。( 5)超限 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 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倍计收通行费。(6)当车货总质量超规定的总质量限(一般货车 40 吨或集装箱 46 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数。安徽省关于公路载货汽车试行计重征收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特别强调,对超限超载汽车的治理要坚持卸载转运,不得以收费代替处罚。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标准。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 0.08 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

7、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 0.04 元/吨公里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0.04 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 5 吨时按 5 吨计费;计费不足 5 元时按 5 元计收。(2 )长江大桥(指军山、荆州、宜昌大桥):基本费率为 4 元/吨车次。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 2 元/吨车次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2 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 5 吨时按 5 吨计费。( 3)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基本费率为 0.10 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0

8、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 0.05 元/吨公里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0.05 元 /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 5 吨时按 5 吨计费;计费不足 5 元时按 5 元计收。( 4)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基本费率为 0.15 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 0.075 元/吨公里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0.075 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 5 吨时按 5 吨计费;计费不足 5 元时按 5 元计收。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1 )超限率30的车辆,

9、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 30以内(含 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14 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3 )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 30以内(含 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5 倍确定费率计费。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1 )一级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 3 元/吨车次。小于 10 吨的车辆按 3 元/吨车次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 3 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5 元/吨车次计费;大于 40

10、吨的车辆按 1.5 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 10元时,按 10 元计收。(2)二级公路 60 公里以上收费站:基本费率为 3.5 元/吨车次。小于 10 吨的车辆按 3.5 元/吨车次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 3.5 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75 元/吨车次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1.75 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 10 元时,按 10 元计收。(3)二级公路 60 公里以下收费站:基本费率为 2.5 元/吨车次。小于 10 吨的按 2.5 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 2.5 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25 元/吨车次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1.25

11、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 10 元时,按 10 元计收。(4)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收费站:基本费率为 1.8 元/吨车次。小于 10 吨的按 1.8 元/吨车次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 1.8 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0.9 元/吨车次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0.9 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 10 元时,按 10 元计收。(5)500 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 2.5 元/吨车次。小于 10 吨的按 2.5 元/吨车次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 2.5 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25 元/吨车次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1.25 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 1

12、0 元时,按 10 元计收。(6) 501-1200 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 3 元/吨车次。小于 10 吨的按 3 元/吨车次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 3 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5 元/吨车次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1.5 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 10 元时,按 10 元计收。(7 )1200 米以上公路桥梁(含黄石长江大桥)、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 3.5 元/吨车次。小于 10 吨的按 3.5 元/吨车次计费;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 3.5 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75 元/吨车次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1.75 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

13、 10 元时 ,按 10 元计收。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1 )超限率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2)30超限率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量符合公路承载标准的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1 倍线性递增至 4 倍确定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3 )超限率 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 30%(含 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5 倍收取通行费。计费取整办法。实施计重收费后,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50 元,舍去;2.50费额零头7.

14、50 元,归 5 元;7.50费额零头10 元,归 10 元。江苏一、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江苏省采用计重收费以后,重新制定了高速公路收费的基本费率。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 10 吨的车辆按 0.09 元/吨公里计费; 10 吨至 40 吨的车辆按 0.09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 0.04 元/吨公里(原定为0.05 元/吨公里,现已修改)计费;大于 40 吨的车辆按 0.04 元/吨公里(原定为 0.05 元/吨公里,现已修改)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 5 吨时,按 5 吨计费;计费不足 20 元时,按 20 元计费。在此标准下,车辆在允许的装载质量范围内或在相同的超限区段内时,费率标准随车货总

15、质量的增加在单位成本有所降低,这与交通部“鼓励发展高效运力”,“ 依法增加运量”,降低大型货车收费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但计重收费一旦出现问题,只能按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二、货车超限判定标准货车按照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来判别是否超重。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1 )轴载质量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 6 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 10 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 10 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 14 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 18 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 12 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 22 吨;(2 )总重判别

16、标准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和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 46 吨。三、超限超载车辆收费标准超限超载车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超限 30%以内(含 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超限 30%-50%以内(含 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 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1.5 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 50%-100%以内(含 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 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2 倍计收通行费;超限 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 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17、 3 倍计收通行费;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 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江西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正常装载基本费率为 0.08 元/吨公里。10 吨以下按基本费率收取。10 吨到 40 吨的车,10 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收,10 吨以上部分按 0.06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 0.03 元/吨公里计收。 40 吨以上的车,按 40 吨的车计算。超限装载的车超限 30%以内的车,未超部分按正常装载计算,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超限 30%到 100%的车,超过 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 2 倍到 4 倍线性递增计收超限 100%以上的车,30%以上的部分按

18、基本费率的 4 倍计收超限认定标准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 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 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 吨(每少 2 个轮胎减 4 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 吨(每少 2 个轮胎减 4 吨);车辆的车货重总量认定标准:三轮货车 2 吨;四轮货车 45 吨;二轴货车(六轮)17 吨;三轴货车 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 27 吨);四轴货车 35 吨(空气悬架、轴距大于等于1800mm 为 37 吨);五轴货车 43 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 49 吨。青海正常装载的5 吨以下的车,按 0.45 元/公里车次计收5 吨到 1

19、5 吨的车,5 吨部分按 0.45 元/公里车计收,5 吨以上部分按 0.03 元/吨公里计收大于 15 吨的车,15 吨以下部分按 15 吨车计收,15 吨以上部分按 0.015 元/吨公里计收超限的车辆1、正常装载质量的货车,实测车货总量暂记为 M2、轴超限 30%以内( 含 30%)的货车,实测车货总重暂记为 M3、轴超限 30%到 50%(含 50%)的货车,正常质量和超限 30%部分按实测计入 M,其余超出部分按 4 倍质量计入 M4、轴超限 50-100%(含 100%)的货车,正常质量和超限 30%部分按实测计入 M,其余超出部分按 6 倍质量计入 M5、轴超限 100%以上的货

20、车,正常质量和超限 30%部分按实测计入 M,其余超出部分按 8 倍质量计入 M以上收费计费不足 10 元的,按 10 元计收,不足 1 元的四舍五入河南最新计重收费模式标准对于正常装载的车,新模式的标准是: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吨的车辆按照基本费率元吨公里计收。对于吨至吨的重车,新模式规定:吨按照基本费率元吨公里计收,吨以上则按元吨公里计收。对于超限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内(含)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例如:一辆二轴的总质量吨的货车(国标:二轴最多不

21、超过吨),吨内的吨按照元吨公里计收,吨外的吨按照元吨公里计收,超过限值的吨则按照基本费率元吨公里计收。如果这个车行驶公里,应交纳的总通行费为:( ) 元。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含)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倍线性递增至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

22、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倍线性递增至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如果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无法运行时,经省交通批准,改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新的计重收费模式还根据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货车轴重和车货总质量标准进行了统一,超过此标准均视为超限。车辆的“轴重” 认定标准为:单轴(每侧单轮胎)吨;单轴(每侧双轮胎)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吨(每少个轮胎减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吨(每少个轮胎减吨)。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为:三轮货车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公里)吨;二轴货车吨

23、;三轴货车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吨);四轴货车吨(空气悬架、轴距大于或等于毫米为吨);五轴货车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吨。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陕西陕西省今年 2 月分也调整了计重收费标准,对于 10-40 吨的车辆不再实施优惠。具体标准如下:基本费率为 0.08 元/吨公里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30(含 30)以内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计重收费标准按现行计算办法确定。超过公路承

24、载能力 30以上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3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 3 倍线性递增至 6 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6 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类型 限载标准二轴货车 17 吨三轴货车 27 吨四轴货车 37 吨五轴货车 43 吨六轴货车 49 吨山西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标准装载的货运车辆计重收费时,全省高速公路(除晋焦路、晋阳路、

25、运风路外)统一执行一种费率标准。基本费率为 0.09 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 吨到 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 70%或 75%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 4 吨的,按 4 吨计收。2、高速公路隧道收费标准基本费率为 0.32 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 吨到 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 70%或 75%计收。起征点为四吨,车货总质量不足 4 吨的,按 4 吨计收。3、晋焦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晋焦高速公路属开放式收费公路,正常装载的货运车辆暂仍按现行收费

26、标准执行。超限车辆的正常装载部分按现行标准收费;超限 0-30%部分按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计收;超限 30-5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2 倍计收;超限 5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4 倍计收;超限 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6 倍计收。4、运风、晋阳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为 0.08 元/吨公里或 0.075 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0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 吨到 49 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 70%或 75%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 4吨的,按 4 吨计收。5、超限(超载) 运输车辆道路补偿费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27、1589-2004)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轴荷限值,以车货总质量超总轴载的超限率计收道路补偿费。超限 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超限 30-5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2 倍计收,超限 5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4 倍计收,超限 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6 倍计收。6、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标准 ,确定公路承载能力的认定标准如下:(1 )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 7 吨;单轴(每侧双轮胎) 10 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 吨(每少两个轮胎减 4 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 吨(每少

28、两个轮胎减 4 吨)。 (2 )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 2 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 70 公里)4.5 吨;二轴货车 17 吨;三轴货车 25 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 27 吨);四轴货车 35 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 为 37 吨);五轴货车 43 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 49 吨。(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四川高速公路车辆分类及车公里收费基价标准类别 货车分类标准 车公里收费基价( 元)一类车 5 吨以下( 含 5 吨) 0.26二类车

29、 5 吨以上12 吨( 含 12 吨 ) 0.464三类车 12 吨以上24 吨(含 24 吨) 0.936四类车 24 吨以上36 吨(含 36 吨) 1.326五类车 36 吨以上 1.664 所有载货车辆,以计重总质量对应车型分类。 标准计重吨位空车质量准载质量 (10.3 )。 对最大轴载超限 30%以上的超限部分,加收超限运输费,标准为:高速公路按 0.26 元/吨?公里。 对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的实施计重收费。 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国家计委、交通部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的吨位收取通行费。 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应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高速公路收费站对型车、出站无票车,按全程收取车辆通行费。货车的卸载规定 对超过轴载质量 100%以上的车辆,禁止继续行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卸载。 对超限 100%以下的车辆,根据卸载通知要求,在 40 公里以内自行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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