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 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同 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判断; (2 ) 企 业合并的方式; (3 ) 不 同合并 方 式下的会计处理; (4 )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 理; (5 )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 值 的确定; (6 )业务合并的处理。 一、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判断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 相 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 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 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
2、司或者有关主 管单位。 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 为有关主管单位的, 企业合并是指在 某 一主管单位主导下进行的合并, 但如果有关主管单位并未参与企业 合 并过程中具体商业条款的制定, 如并未 参与合并定价、 合并方式及 其 他涉及企业合并的具体安排等 ,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相同的多方, 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 议约定, 为扩大其中某一 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控制比例, 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 资 单位的控制地位, 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 表 相同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制并非暂时性, 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 2 同一方或多方控制
3、,控制时间通常在 1 年以上(含 1 年) 。 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双方的合并行为不完 全是自愿进行和完成的, 这种企业合并 不属于交易行为, 而是参与 合 并各方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合。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 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言,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 合并各方自愿进行的交易行为, 作为一 种公平的交易, 应当以公允 价 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或者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实 务中存在不同的合并方式
4、, 通常情况下 , 主要有控股合并、 吸收合 并 及新设合并。 (一) 在 控股合并方式下, 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 其独立的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合并方或购买方应确认企业合并形成 的 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二) 在 吸收合并方式下, 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被注销 法人资格、 变更为合并方或购 买方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等, 被合并 方 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 负债, 在 合并后变更为合并方或购买方 的 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资产、负债。 (三) 在 新设合并方式下,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 3 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 在新的基
5、础上变更为新设企业 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资产和负债。 三、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 在 控股合并方式下, 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非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方(或 购买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 均体现为母公司 (合并方或购买方) 对子公司 (被合并方或被购买 方) 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 投资, 应当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 始 投资成本。 合并方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 的 差额, 应 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的, 调整盈余公积和
6、未分 配 利润。 进 行上述处理后, 在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被合并 方 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 应根据不同 情 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以付出的资产、发生 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为企业合并发 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 投资成本。 其中, 作 为合并对价付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 值 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 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合并日是 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 日期。 即:
7、 被合并方净资产 或 4 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 )企业合并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2 )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实质性审批的,已取 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 )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 (4 )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 ) ,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 )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 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及承担风险。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日, 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确 定。 3 合并日或购买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
8、并方或购买方可以编 制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 为合并当期期末及以后期间编 制 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 (1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或业务 的整合, 合并后主体视同在以前期间一 直存在, 母公司一般应编制 合 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 包括合并资产负 债表、 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 金 流量表。 在合并利润表中, 对 于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 实 现的净利润,应当在“ 净利润” 下单列“ 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 的净利润” 项目反映。合并当期资产负债表日,编制比较报表时,合 并方应对比较报表有关项目的期初数进行调整, 视同合并后主体在 以 5 前期间一直存在。
9、 (2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本质 上属于一次或多次完成的 交易。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已经包含在企业合并成本中, 母公司在购买日可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不编制合并利润表和合 并 现金流量表。 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能够 控 制的经济资源, 其中对于被购买方有关 资产、 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 确 定的公允价值列示, 合并成本 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 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确认 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企业合 并 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0、, 购 买方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 登 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以 后 期间核算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资料。 (二) 在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方式下, 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 合并方在合并日对合并中取得的被 合并方资产、 负债应按其原 账 面价值计量, 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与取得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 的 差额, 调 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 存 收益中属于合并方的部分, 应视情况进 行调整, 自资本公积转入留 存 收益; 属 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合并中取 得 的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应按其公允价
11、 值计量, 合并成本与合并中 取 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按照上述关于非同一控制下控 股 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6 四、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第十一条 (二) 规定,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 项交换交易成本之和。 购买 方 在购买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 将 原持有的对被购买方 的投资账面价值恢复调整至最初取 得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 比 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 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金 额 (或者应计入取得投资
12、当期损益的金额) 。 (三) 购 买方在购买日应确认 的商誉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 誉之和。 五、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 值 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 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一)货币资金,按照购买日 被购买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二) 有 活跃市场的股票、 债 券、 基金等金融工具, 按照购买日 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值确定。 (三) 应 收款项, 短期应收款项, 因其折现后的价值与名义金额 相差不大, 可以直接运用其名义金额作 为公允价值; 对于收款期在 3 年以上的长期应收款项, 应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
13、确定其 公 允价值。 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 允价值时, 要考虑发生坏账的可能性 及 7 收款费用。 (四)存货,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 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 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通过自身的努力在销售过程中对于类似的产成 品或商品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 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 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 预计销售费用、 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 似 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 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 确 定。 (五)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等, 应当参照 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其公允价值。 (六) 房 屋建筑物, 存在活跃市
14、场的, 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确 定其公允价值; 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 但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存 在 活跃市场的, 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 价 值; 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也不存在活 跃市场, 无法取得有关市场 信 息的,应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 变动区间很小, 或 者在公 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 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 够 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七) 机 器设备, 存在活跃市场的, 应按购买日的市场价值确定 其公允价值; 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 但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存在活 跃 市场的, 应参照
15、同类或类似机 器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同 类或类似机器设备也不存在活跃市场, 或因有关的机器设备具有专 用 8 性, 在市场上很少出售、 无法取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市场证据, 可 使 用收益法或考虑该机器设备损 耗后的重置成本估计其公允价值。 (八) 无 形资产, 存在活跃市场的, 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 值;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应当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基础上, 以估 计 熟悉情况的双方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为取得该项资产应支付的金额 作为其公允价值。 (九) 应 付账款、 应付票据、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债券、 长期应 付款, 对 于短期债务, 因其折现后的价值与名义金额相差不大,
16、可 以 名义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对于 长期债务, 应当按照适当的折现率折 现 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十) 取 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 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 靠计量的, 应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 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 愿 意代购买方承担该项义务, 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 计 量。 (十一)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企业合并中取 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 税 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 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确认的递 延 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六、业务合并的处理 除了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的合并外,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 涉 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即: 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业 务 9 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进行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 该组合一般 具有投入、 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 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 所 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 部分。例如,企业的分公司、 独立的生产车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某分公司、 分部或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 车间的并购均属于业务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