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航空法概论,谢新明,了解:什么是法?什么是民用航空法?它是做什么的?为什么要学习民用航空法?,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 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 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宪法,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古代“宪法”泛指典章制度和法律 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二)行
2、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一般行政法),(三)民商法,调整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行为。,(四)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五)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主要包括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此后的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刑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 越法律的特权。,(六)程序法,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 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 内审结。,案例 齐玉苓案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毕业生。齐玉苓在 1990年以441分的成绩通过了济宁商校的委培录取分数线并取 得入学资格。然而,落榜的陈晓琪在其夫陈克政的操纵下, 从滕州八中领取了济宁商校录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以
4、齐玉苓的姓名在该校读书。最后,又以齐玉苓的名义在中国 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失去在济宁商校的学习机会后, 就读于邹城劳动极小。1996年8月,齐玉苓毕业分配在山东鲁 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下岗。1999年齐玉苓得知陈晓 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立即以陈晓琪及有关 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 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等侵害了齐玉苓 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等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5万元。 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8月13日做出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 琪等
5、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 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这一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 要求陈晓琪等赔偿齐玉苓因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害的损失 5.7万元。,制定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航空器在天上飞,实现空间位移 天上飞:空气空间的法律界定领空与领空主权的问题 飞行需要航空器技术保障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以及航空器权利 飞行需要遵守规则空中航行规则 航空器需要人员操作,也需要提供相关服务驾驶员机组航空人员 航空运输是个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问题航班延误问题 航空器需要降落民用机场建
6、设和使用 如果发生事故,涉及受害人赔偿问题: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损害赔偿体制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如果是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为避免认为干扰而产生了民用航空安全保障问题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制 事故发生涉及的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为避免事故给航空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及确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引入了航空保险制度 通用航空的建设与发展 民用航空组织,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航空法渊源 第三节 航空法体制,民用航空法,法行为规则(指引、评价等作用) 调整民航活动(运输)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
7、法的调整对象 三、航空法的特征,一、航空法的定义,1.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2.阿根廷学者: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规范 3.荷兰学者:航空法是管理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套规则 4.我国学者:一套调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
8、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由于国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航空法与民用航空法通用。,二、民用航空法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指出:“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5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三、民用航空法的特征,国际性 独立性 综合性 平时性,1.国际性,1.1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尤为突出。大国也不例外,如航空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9、 1.2航空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 1.3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 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2、独立性,国际民用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具有国际法一般法律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个性。,3、综合性,囊括了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涉及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4. 平时性,4.1航空器的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 4.2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第二节 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
10、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1、多边国际公约 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 影响大的序列是 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2.双边协定 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 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
11、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则(国际海商法) 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1966年美国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美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础。,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体制,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体制;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