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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161757 上传时间:2019-03-3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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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10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商用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的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 二、凡核电厂营运单位通过合同方式将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包括设计(含设计管理

2、)、采购、施工(含施工管理)、调试等活动委托给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核电工程公司)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在核电厂建造阶段所应承担安全、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接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活动负直接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资质条件,能够独立完成核岛及核安全设备的设计管理、采购和施工管理活动,且不能分包。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保证核电厂建造期间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对总承包单位涉及安全和质量的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总承包活动不转移且不减轻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全面安全责任。三、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必须严格遵守民用核设

3、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管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签署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前 1 个月,将确认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四、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核工程监理经验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核岛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核岛工程总2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对监理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五、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得将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活动委托给不具备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六、核电厂营运单位自

4、行进行核电厂核岛工程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或调试的,以及核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应当具备本通知附件中的资质条件。附件: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二一年二月五日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电厂 管理 通知抄送: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附件: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1. 人员方面1.1 总要求应具有与所承接的总承包工程量相适应的人员,数量不少于 1000 人。其中设计

5、管理人员应不少于 100 人,项目管理人员应不少于 100 人,采购活动人员不少于 200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少于 200 人,调试活动人员应不少于 200 人。本科以上学历员工数量不低于 70%,每类人员中有两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低于 50%。员工专业配置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同时承担多个核电工程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的参与人员不少于 500 人,在设备安装、调试等工程高峰阶段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0 人,其中有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不低于项目总人数的 50%。1.2 关键技术岗位要求3技术负责人(如总承包单位总工、项目技术经理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至少有 10 年从事相关活动的

6、经验。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相应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要求的资质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应少于 20 人。1.3 质保人员应至少有 30 名专职质保(QA)人员,其中质保负责人应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 10 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2. 资质要求2.1 具有法人资格。2.2 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必须包括核岛主设备),具备核电厂核岛设计及设计管理能力。2.3 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核电相关资格证书,如:核工业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核电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项目管理)、特种设备设计(压力容器等)许可证,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质。3. 业绩要求应具有近十年内的完整的核岛及核安全设备的设计活动(或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或调试活动业绩。4.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应按照 HAF003 及其导则的要求编制适合核电厂核岛总承包活动的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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