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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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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13】6 号 (2013 年 8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授予暂行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按所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任期 3 年。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

2、办公室主任 1 人。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3.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4.听取和审查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6.修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设立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 1 人,分委员会主席应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应从院系(部)教学管理干部或正、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3、.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本院系(部)属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3.负责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4.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1.为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2.负责受理本校普通本科和校

4、内外推荐的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的学士学位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到有关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5.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6.协调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类实践教学等)的要求,经审核德、智、体等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3.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所学主要课程的成绩多数在良好以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实习成绩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并且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

6、时未获得毕业证者;2.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受过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3.考试作弊者;4.非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且未获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四级,且未获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5.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 7门次者,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9 门次者,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4 门次者。第十条 由于以上原因不授予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

7、者,可申请学位:1.被评为厅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团员” 、 “优秀团干部” 、 “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等大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或者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奖励者;3.在 CN 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一篇以上者;4.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5.有其他方面突出表现者。第十一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院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予学位。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由校长签发。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省学位办有关文件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二 0 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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