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人员,如从外单位借入人员、民工、个体劳动者等均应包括在内。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机构的人员,如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如农副业生产人员、地方材料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 6 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病伤假(6 个月以上)人员、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 指企业报告期平均实际拥有的、与主营业务活动高度相关的人员数。对于建筑业企业,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不包括在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工作的人员,如在企业内部开办的宾馆、饭店中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确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