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doc

上传人:w89153 文档编号:6133476 上传时间:2019-03-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 年 11 月 2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 年 11 月 2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推广 应用, 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

2、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 贮存和使用的水泥。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集中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集中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不包括袋装干混砂浆。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 、贮存、使用和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

3、社会发展规划。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 输、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支持、引 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第七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 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 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

4、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资金投入。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条 新建、 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搅拌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3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起始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现场搅拌混凝

6、土和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噪声、粉尘、 废水等符合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在运行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对确需进入城市交通控制地段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通行便利。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7、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一百元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规定情形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9 月 30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