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讲座一、农民工的概念。1、要 界 定 农 民 工 问 题 , 解 决 农 民 工 问 题 , 首 先 要 弄 清 楚 农 民 是 什 么 ?农 民 如 果 是 一 种 职 业 而 非 身 份 , 该 按 照 职 业 , 也 就 是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工 作 的 人来 界 定 农 民 。 如 果 界 定 农 民 是 一 种 职 业 , 那 么 “农 民 工 ”又 是 什 么 呢 ? 是种 职 业 ? 是 农 民 职 业 转 工 人 职 业 ? 是 既 做 工 人 又 做 农 民 ? 那 么 那 些 长 期 从 事非 农 业 劳 动 的 农 村 人 还 是 农 民 工 吗
2、? 如 果 说 农 民 是 一 种 职 业 , 眼 下 提 出 农 民工 概 念 的 本 身 就 存 在 概 念 不 清 和 语 法 的 误 区 。 如 果 承 认 农 民 是 种 身 份 , 那 么提 出 “农 民 工 ”的 概 念 是 成 立 的 。 到 底 何 谓 农 民 工 呢 ?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指 的 就 是 农 民 工 人 , 这 当 然 是 中 国 人的 说 法 。 在 美 国 没 有 农 民 这 个 称 谓 , 统 称 为 农 场 工 人 。 从 字 面 上 分 析 , 农 民 工 人 和 农 场 工 人 好 像 差 别 不 大 , 但 是 深 究 起 来 却 是两
3、个 千 差 万 别 的 词 语 。 首 先 在 身 份 上 , 农 民 工 人 的 身 份 是 农 民 而 农 场 工 人 的身 份 是 工 人 ; 其 次 在 工 作 上 , 农 民 工 人 做 的 是 城 市 里 的 工 作 而 农 场 工 人 干 的是 农 场 里 的 活 计 。 在 我 国 实 施 多 年 的 人 口 管 理 制 度 人 为 地 将 农 民 划 入 了 二 等公 民 , 农 民 相 对 于 城 里 人 似 乎 与 生 俱 来 就 要 低 人 一 等 ; 而 在 美 国 , 没 有 城 市户 口 和 农 村 户 口 的 说 法 , 只 有 行 业 不 同 。 他 说 ,
4、可 见 我 们 所 说 的 “农 民 工 ”, 实 际 是 指 “身 在 城 市 从 事 非 农 业 工 作 的 农 业 户 口 的 工 人 ”。 既 然 是 工 人了 , 享 受 工 人 所 有 应 该 享 受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享 受 工 人 一 视 同 仁 的 地 位 是 合 情合 理 和 法 律 所 不 容 忽 视 的 。 首 先 , “农 民 工 ”的 概 念 就 变 成 一 个 错 误 的 提 法 。 农 民 是 职 业 , 那 就 是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的 劳 动 者 了 , 那 么 农 民 工 , 不 就 成 了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的 工 人 ”了 吗 ?
5、 可 事 实 上 , 社 会 上 把 农 民 工 指 的 是 农 业 户 口 , 但 从 事 着 非 农 业 工 作 的劳 动 者 。 从 “农 民 工 ”一 词 的 盲 目 出 笼 , 已 经 把 “农 民 ”给 界 定 为 一 种 身份 了 。 也 许 “农 民 工 ”一 词 的 出 台 就 缺 少 科 学 性 合 理 性 , 也 走 入 了 概 念 的 误区 。 艾 君 认 为 , 农 民 工 问 题 的 根 源 在 于 城 市 文 化 派 生 出 来 的 对 乡 村 的 政 治 、文 化 、 经 济 的 排 斥 而 产 生 的 人 的 等 级 观 念 的 歧 视 。 这 就 是 有 的
6、 学 者 所 说 的 农民 属 于 “草 根 ”底 层 , 城 市 人 属 于 “花 草 ”上 层 。 因 此 , 解 决 了 农 民 工 进 城问 题 , 即 便 让 他 们 在 城 里 住 下 来 , 并 不 能 从 根 本 解 决 所 有 农 民 问 题 , 更 不 可能 出 口 狂 言 “三 农 问 题 将 不 存 在 ”。 这 种 理 论 观 点 , 实 际 属 于 修 修 补 补 , 治标 不 治 本 , 形 而 上 学 、 纸 上 谈 兵 。 户 籍 制 度 是 引 发 城 乡 差 别 的 原 因 之 一 。 即 使 在 城 市 里 工 作 , 身 为 农 民 户籍 身 份 的
7、农 民 工 也 无 法 享 有 城 市 人 的 “补 贴 ”。 城 市 化 的 实 质 是 转 化 农 民为 居 民 , 转 化 小 生 产 的 主 体 为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的 主 体 。 户 籍 制 度 是 农 民 工 问题 产 生 的 根 本 原 因 , 也 是 三 农 问 题 的 产 生 的 一 大 原 因 , 是 农 民 受 到 歧 视 、 受到 不 公 平 待 遇 的 主 要 因 素 , 是 其 他 诸 如 教 育 、 医 疗 、 就 业 、 社 会 保 障 等 一 切公 平 制 度 之 所 以 存 在 并 得 以 执 行 的 前 提 ! 随 着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进
8、程 和 城 乡 统 一 户 籍 制 度 的 实 施 , 伴 随 农 村 医 疗 、 住房 公 积 金 、 社 会 保 险 等 福 利 的 实 施 , 农 民 工 必 成 历 史 。 社 会 学 家 、 三 农 问 题 评 论 家 艾 君 提 出 了 解 决 农 民 工 问 题 的 关 键 , 认 为 应该 有 步 骤 、 有 规 划 、 分 阶 段 、 有 深 度 地 进 行 城 乡 改 革 , 切 实 解 决 三 农 问 题 : 其 一 , 首 先 要 从 户 口 制 度 入 手 , 在 2 年 内 彻 底 取 消 其 农 业 户 口 、 非 农业 户 口 性 质 划 分 , 统 一 登 记
9、 为 “ 居 民 户 口 ”, 打 破 多 元 体 制 向 一 元 体 制转 化 。 消 除 城 乡 户 籍 差 别 是 第 一 步 。 其 二 , 在 消 除 城 乡 户 籍 差 别 之 后 , 新的 制 度 安 排 必 须 要 迅 速 跟 进 , 利 用 2-3 年 时 间 建 立 起 城 乡 社 会 福 利 、 医 疗 、养 老 、 就 业 等 保 障 一 体 化 的 制 度 。 其 三 , 从 户 口 入 手 , 福 利 、 医 疗 、 养 老 、就 业 等 保 障 一 体 化 的 制 跟 进 , 然 后 就 要 着 手 解 决 好 农 村 人 土 地 归 属 问 题 。 农村 解 决
10、 好 了 以 上 三 点 , 接 下 来 就 是 在 城 市 、 农 村 , 实 行 “以 房 定 户 ”制 度 。即 , 人 出 生 后 , 就 注 册 永 久 性 公 民 出 生 地 户 口 , 户 口 的 迁 移 实 行 像 婚 姻 登 记一 样 注 册 登 记 制 , 登 记 注 册 的 基 础 是 有 住 房 作 为 唯 一 的 条 件 。 眼 下 “农 民工 ”一 词 的 出 笼 是 个 值 得 思 考 的 社 会 问 题 。 由 此 看 来 , 那 么 我 们 城 里 的 工 人下 乡 种 田 是 否 该 叫 “工 人 农 ”了 , 岂 不 贻 笑 大 方 吗 ? 2、新生代农民
11、工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2009 年月日至日,中央一号文件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重要的主题,但是实际上,早在 2004 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指出,我国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也就是说不是第一次提出统筹城乡发展了,今年的统筹城乡发展,在这样的基础上有什么新意,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它的内涵?第二,我们注意到今年一号文件有一句话,叫“我们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 ,这个“新生代农民工”如何定义?中央又将采取什么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他们的问题?2007 年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农民工中16 至 30 岁的占 6
12、1%,31 至 40 岁的占 23%,41 岁以上的占 16%,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 28.6 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说,在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的报告里面已经提到新生代农民工这个问题,这次在中央正式文件第一次明确提了出来。唐仁健指出,这里讲的“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的八零后、九零后,这批人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 1.5 亿人里面占到 60%,大约 1 个亿。在调研这个问题的时候,地方有的同志很形象地讲,说现在拉着拉杆箱的农民跟当初扛着蛇皮袋进城的农民可不一样了。他们出生以后就上学,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土地、
13、农民等等不是那么熟悉。另一方面,他们又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享受现代城市的文明,而我们又总体上或者在很多方面也还没有完全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这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化,乃至中国整个社会结构变化的重大问题。个人认为,农民工这个词应当给予取消,统称为工人,农民工是我国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国家对于农民工的专题保护。其实,这是由中国特色的,其实农民工就是工人,其完全应当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同工人阶级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农民工这个词,叫做“劳动者” ,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专题保护无异是“画蛇添足”了。1、2003 年 1 月 5 日,国办发(2003)1 号国务
14、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2、2006 年 1 月 31 日,国发(2006)5 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 于 农 民 工 维 权 问 题 , 意 见 明 确 , 要 加 大 维 护 农 民 工 权 益 的 执 法 力度 。 强 化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 加 强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队 伍 建 设 , 完 善 日 常 巡 视 检查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 依 法 严 厉 查 处 用 人 单 位 侵 犯 农 民 工 权 益 的 违 法 行 为 。 健全 农 民 工 维 权 举 报 投 诉 制 度 ,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15、真 受 理 农 民 工 举 报 投 诉 并 及 时 调查 处 理 。 加 强 和 改 进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 仲 裁 工 作 。 对 农 民 工 申 诉 的 劳 动 争 议 案件 , 要 简 化 程 序 、 加 快 审 理 , 涉 及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待 遇 的 要 优 先 审 理 。 起 草 、制 定 和 完 善 维 护 农 民 工 权 益 的 法 律 法 规 。 意 见 要 求 做 好 对 农 民 工 的 法 律服 务 和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 要 把 农 民 工 列 为 法 律 援 助 的 重 点 对 象 。 对 农 民 工 申 请法 律 援 助 , 要 简 化
16、 程 序 , 快 速 办 理 。 对 申 请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和 工 伤 赔 偿 法 律 援助 的 , 不 再 审 查 其 经 济 困 难 条 件 。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引 导 法 律 服务 机 构 和 从 业 人 员 积 极 参 与 涉 及 农 民 工 的 诉 讼 活 动 、 非 诉 讼 协 调 及 调 解 活 动 。鼓 励 和 支 持 律 师 和 相 关 法 律 从 业 人 员 接 受 农 民 工 委 托 , 并 对 经 济 确 有 困 难 而又 达 不 到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适 当 减 少 或 者 免 除 律 师 费 。 政
17、 府 要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安 排 一 定 的 法 律 援 助 资 金 , 为 农 民 工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 。 意 见 提 出 , 要 强 化 工 会 维 护 农 民 工 权 益 的 作 用 。 同 时 , 充 分 发 挥 共 青 团 、妇 联 组 织 在 农 民 工 维 权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3、2006 年 3 月 31 日,国函(2006)19 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4、2006 年 4 月 10 日,国办发(2006)2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8、5、二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 国 办 发 2008 130 号 国 务 院 办 公厅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当 前 农 民 工 工 作 的 通 知 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是倾向性保护的。三、农民工维权成本问题。佟丽华、肖伟东创办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布了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自 2003 年 12 月开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展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成本调查项目。项目实施期间,在全国 8 个省份共发放农民工维权状况调查问卷和农民工维权手册各 8000 份,调查农民工维权典型个案 17 件。调查显示:在这些农民工中,48.1%的人有过出门打
19、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其中30.6%的人有 100-1000 元工资没有拿到,15.7的人有 1000-5000 元工资没有拿到,1.6%的人有 5000 元以上的工资没有拿到。根据调查和计算,为了索要不足 1000 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 920 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 11-21 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 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 1950-3750 元。综合成本在 3420 元-5720 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 5000 元,最高将超过 9000 元。虽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这只是最保守的计
20、算,还没有计算农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的住宿、吃饭、交通等费用。而根据对 17 个案件调查情况来看,每个案件综合成本都超过 10000 元。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 2004 年 11 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 1000 亿元。结论:为了索要回拖欠农民工的 1000 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 3000 亿的成本1、农民工维权的经济成本: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以后,一般都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多次找用
21、人单位老板或者包工头,这当然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不算这笔费用,单就农民工依法维权,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序,农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 元的经济成本。具体包括: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阶段,至少需要支付 120 元。包括到工商部门查询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查询费用 50 元(用人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每项查询费用 10 元)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一次、调解一次、领取举报结果一次、到工商部门查询一次。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至少 8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阶段,至少需要直接支付 100 元。包括
22、仲裁申诉书的打印复印费 20 元;到仲裁委员会立案一次、开庭一次、领取裁决书一次。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至少 80 元;向法院起诉的一审阶段,至少需要支付 110 元。包括案件受理费 10 元,起诉状的打印复印费 20 元,到法院立案一次、开庭一次、领取判决书一次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至少 80 元;向法院起诉的二审阶段,至少需要支付 150 元,计算标准同一审阶段,不同的是二审法院一般不开庭审理,法官只是找农民工谈话一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至少需要支付 100 元。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打印复印费用 20 元,向法院执行庭立案一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次、听取执行结果一次的交通
23、费、住宿费、伙食费 80 元。还有 340 元,是买香烟,给法院汽车加油2、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一般来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之后,都要花出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找用人单位的老板协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依法给予赔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也不会直接拒绝支付工资或拒绝赔偿,而是想办法推脱。农民工出于对依法维权时间漫长、花费较多、钱少不值得、举报了也没人会管、没有任何证据等方面的顾虑,以及对用人单位及其老板承诺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诉诸法律,而是对用人单位老板的承诺心存幻想,一等再等,甚至通过缠住老板不放等方式来追讨工资和赔偿。根据对黑龙江省 1000 名农民工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发
24、生劳动争议后,不愿通过找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等依法解决的农民工中,20.97%的人是因为时间太长拖不起;17.98%的人考虑举报后也没人会管;16.94%是因为交不起钱;15.28%的人考虑钱少不值得;12.92%的人是考虑到没有任何证据;9.72%的人担心用人单位会报复。基于此,不到万不得已,他们不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工资。在权益被侵害后到向劳动部门举报或仲裁之前,农民工有的等上十几天的时间,有的要等上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无法正常劳动,一心想着怎样把被拖欠的工资追讨回来,为了早日拿到工钱,有时他们不得不在城里等待。从个案调查来看,所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都经历过
25、这个阶段,但是具体等待的时间无法统计。在用人单位的承诺一次次失信以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根据我们对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实践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完成所有程序,至少需要付出 11?21 个工作日的时间成本。具体包括: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阶段,至少需要 1-3 天的时间成本。包括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填写劳动违法案件举报书一次;按照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查询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到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一次;到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处理结果一次。如果当时告知不予受理则需要 1 天的时间,如果劳动监察大队需要提供证据并予受理则至少需要 3
26、 天的时间。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阶段,至少需要 3?5 天的时间成本。包括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一次,开庭审理一次,领取仲裁裁决书一次;还要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搜集证据和提供证据。在法院一审阶段,至少需要 3-5 天的时间。包括书写诉状,到法院立案一次,开庭审理一次,领取判决书一次。在法院的二审阶段,至少需要 3-5 天的时间。包括立案一次,开庭审理或接收法官询问一次,领取判决书一次。在法院执行阶段,至少需要 1-3 天的时间。包括向法院执行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一次,配合法院执行一次,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或听取执行结果一次。按照这种最保守的计算,农民工在依法处理阶段,需要花出的时间成本
27、在11-21 天之间。按照建筑业农民工日平均工资 50 元计算,农民工在依法维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时间成本即误工费在 550-1050 元之间。在维权实践中,农民工实际支付的时间成本远远高于上述数字。原因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后,由于吃饭住宿问题难以解决,在等待一段时间之后,在城里实在没有办法再等下去,他们不得不先回到家中等待处理结果。为了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他们花出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找原来一起打工的工友。为了领取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结果,为了开庭、领取裁决书和判决书,他们都是从老家再赶到城市。这样他们每往返一次至少需要 3 天的时间,其中有大部分时间花在
28、路上。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为了举证等原因,要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去多次,很少有开庭一次就解决问题的情况。有时即便是仲裁员或法官 5 分钟就能问完的问题,他们也不得不花出两、三天的时间从老家赶到城里去接受询问。有时候由于办案人员或用人单位临时有事等原因,原定的开庭日期发生变更,老远赶来的农民工不得不白跑一趟。对于农民工来说,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是一点儿都不敢错过的。从实际调查个案来看,由于农民工在多个部门之间被推来推去,真正到劳动监察大队找过几次,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法院去找过几次,几乎没有哪个农民工能够记得清。在 17 个调查个案中,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时间成
29、本都超过 30 个工作日,农民工为维权而遭受的误工损失都远远高于 1500 元。3、农民工维权的政府成本:除了农民工本人需要支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外,政府部门同样要支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从实际调查情况看,走完一个完整的程序,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至少需要 13?25 天的时间成本。具体包括: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一个劳动违法举报案件,从接受举报开始,至少需要 2?5个工作日。包括接受举报、审核相关材料、向被举报单位调查、主持调解、制作文书、送达文书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至少需要 3-5 个工作日。包括接受申诉、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开庭仲裁、向相关部门调查、主
30、持调解、制作仲裁文书、送达仲裁文书等。法院一审期间至少需要 3-5 个工作日。包括立案审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二审法院从立案到做出判决,至少需要 2-5 个工作日。包括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或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制作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至少需要 3-5 个工作日。包括审查执行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制作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到被执行人单位强制执行、交付执行款和制作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由此,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从劳动监察大队接受举报到法院执行完毕,政府和司法机关至少需要付出 13-25
31、天的时间成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月工资按照 2000 元计算,处理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国家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折合成现金是 1950-3750 元。这只是工作人员的工资,除此之外,上述部门在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过程中还要支付交通费、出差补助、办公设备折旧等经济成本。这只是按照最保守的方法、假设所有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是严格按照最基本的法律途径来处理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政府成本。从实际调查案例来看,在提起仲裁申请之前,有些农民工维权案件还要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处理程序。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在得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受理之前,都程度不同的多次找过政府、人大的法
32、制部门、信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和法院的处理之后,由于对处理结果不认同,农民工还要再次向有关部门去上访,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在接待、解答、转送的过程中,同样要付出成本。由此,政府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要远远高于上述数字。4、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成本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可以向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援助律师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政府给援助律师 800 元的补助。绝大多数案件,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律师只是办理援助案件的某个阶段,即只援助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阶段或劳动仲裁阶段,而到了诉讼阶段还要农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请,援助中心另行指派援助律
33、师,这就使政府给援助律师支付的补助不仅仅是 800 元而是 1600 元甚至2400 元。而即便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只有几百元,政府的法律援助费用仍然要照样支付。同时,援助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从接待咨询、审查援助条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开始,到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代写法律文书、到相关部门举报、开庭、案卷归档,援助律师至少花出 3-5 个工作日。复杂的案件,援助律师需要花费的时间更多。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查询费、复印费、通讯费等等加在一起,对援助律师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加之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间长,效果不明显,而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难度和压力较大,导致援助律师宁愿办理刑事案件也不
34、愿意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从实际调查的个案来看,援助律师实际花出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 5 个工作日,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远远超过法律援助中心补助的 800 元。由此援助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援助效果不明显。四、工会同农民工。为什么要保护工人?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娘家的由来: 工 会 法 第 六 条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是 工 会 的 基 本 职 责 。 工 会 在 维 护全 国 人 民 总 体 利 益 的 同 时 , 代 表 和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工 会 通 过 平
35、等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 维 护 企 业 职 工 劳 动权 益 。 工 会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 组 织 职 工 参 与 本 单位 的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 工 会 必 须 密 切 联 系 职 工 , 听 取 和 反 映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关 心 职 工 的 生活 , 帮 助 职 工 解 决 困 难 , 全 心 全 意 为 职 工 服 务 。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
36、展活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1、农民工可以加入工会吗?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可以看出,农民工是可以加入工会组织的。2、农民工属于工人阶级,其权益应当受到工会组织的保护,但要区别那些属于工会维权的范围。工会农民工维权的
37、范围一般限于劳动关系范畴,这个范围要同雇佣、加工承揽关系区分开来,如果区分不开,工会即使有天大的力量也无法把事情办完,况且后者也不是工会维权的范围。比如:雇主和保姆之间、个体工匠同学徒之间、军人同部队之间、包工头同建设单位之间、保险推销员同保险公司之间等等。区分劳动和雇佣关系的罪典型特征有两个,一个是雇佣方具备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一个是双方之间是否有人身依附性。区分劳动关系同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之间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一个是支付报酬的内容及方式。举例:南漳县农民工在西安讨薪被打事件。3、维权的方式和步骤。调解仲裁诉讼 工会:调解员、法律援助、4、工会在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工会
38、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 工 会 法 第 十 七 条 工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任 期 未 满 时 , 不 得 随 意 调 动 其工 作 。 因 工 作 需 要 调 动 时 , 应 当 征 得 本 级 工 会 委 员 会 和 上 一 级 工 会 的 同 意 。 罢 免 工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必 须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 非 经会 员 大 会 全 体 会 员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全 体 代 表 过 半 数 通 过 , 不 得 罢 免 。 第 十 八 条 基 层 工 会 专 职 主 席 、 副 主 席 或 者 委 员 自 任 职
39、 之 日 起 , 其 劳 动 合 同期 限 自 动 延 长 , 延 长 期 限 相 当 于 其 任 职 期 间 ; 非 专 职 主 席 、 副 主 席 或 者 委 员自 任 职 之 日 起 , 其 尚 未 履 行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短 于 任 期 的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自 动延 长 至 任 期 期 满 。 但 是 , 任 职 期 间 个 人 严 重 过 失 或 者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除外 。第 五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工 会 工 作 人 员 无 正 当 理由 调 动 工 作 岗 位 , 进 行 打 击 报
40、 复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恢 复 原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给 予 赔 偿 。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工 会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侮 辱 、 诽 谤 或 者 进 行 人 身 伤 害 , 构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处 罚 。 第 五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恢 复 其 工 作 , 并 补 发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期
41、 间 应 得 的 报 酬 , 或 者 责 令 给 予 本 人 年收 入 二 倍 的 赔 偿 : ( 一 ) 职 工 因 参 加 工 会 活 动 而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 二 ) 工 会 工 作 人 员 因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而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第 五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责 令 改 正 , 依 法 处 理 : ( 一 ) 妨 碍 工 会 组 织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和 其 他 形 式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权利 的 ; ( 二
42、) 非 法 撤 销 、 合 并 工 会 组 织 的 ; ( 三 ) 妨 碍 工 会 参 加 职 工 因 工 伤 亡 事 故 以 及 其 他 侵 犯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问 题的 调 查 处 理 的 ; ( 四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的 。最高人民法院工会法司法解释第六条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43、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维权的法律(不是无权,是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工会法第 三 章 工 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第 十 九 条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违 反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和 其 他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工 会 有 权 要 求 纠 正 , 保 障 职 工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管 理 的 权 利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 通 过 、 决 定的 事 项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 第 二 十 条 工 会 帮 助
44、 、 指 导 职 工 与 企 业 以 及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工 会 代 表 职 工 与 企 业 以 及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 签订 集 体 合 同 。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应 当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通 过 。 工 会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 上 级 工 会 应 当 给 予 支 持 和 帮 助 。 企 业 违 反 集 体 合 同 , 侵 犯 职 工 劳 动 权 益 的 , 工 会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企 业 承 担责 任 ; 因
45、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经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 , 工 会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仲 裁 机 构 提 请 仲 裁 , 仲 裁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处 分 职 工 , 工 会 认 为 不 适 当 的 , 有 权 提 出意 见 。 企 业 单 方 面 解 除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当 事 先 将 理 由 通 知 工 会 , 工 会 认 为企 业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 关 合 同 , 要 求 重 新
46、研 究 处 理 时 , 企 业 应 当 研 究 工 会的 意 见 ,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工 会 。 职 工 认 为 企 业 侵 犯 其 劳 动 权 益 而 申 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诉 讼 的 , 工 会 应 当 给 予 支 持 和 帮 助 。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有 下 列 侵 犯 职工 劳 动 权 益 情 形 , 工 会 应 当 代 表 职 工 与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交 涉 , 要 求 企 业 、 事业 单 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改 正
47、;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研 究 处 理 , 并 向 工 会 作出 答 复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拒 不 改 正 的 , 工 会 可 以 请 求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作 出处 理 : ( 一 ) 克 扣 职 工 工 资 的 ; ( 二 ) 不 提 供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的 ; ( 三 ) 随 意 延 长 劳 动 时 间 的 ; ( 四 ) 侵 犯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权 益 的 ; ( 五 ) 其 他 严 重 侵 犯 职 工 劳 动 权 益 的 。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会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对 新 建 、
48、扩 建 企 业 和 技 术 改 造 工 程 中 的劳 动 条 件 和 安 全 卫 生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进行 监 督 。 对 工 会 提 出 的 意 见 , 企 业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认 真 处 理 , 并 将 处 理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工 会 。 第 二 十 四 条 工 会 发 现 企 业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工 人 冒 险 作 业 , 或 者 生 产 过程 中 发 现 明 显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和 职 业 危 害 , 有 权 提 出 解 决 的 建 议 , 企 业 应 当 及时 研 究
49、 答 复 ; 发 现 危 及 职 工 生 命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 工 会 有 权 向 企 业 建 议 组 织 职工 撤 离 危 险 现 场 , 企 业 必 须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会 有 权 对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侵 犯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问 题 进 行调 查 ,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 第 二 十 六 条 职 工 因 工 伤 亡 事 故 和 其 他 严 重 危 害 职 工 健 康 问 题 的 调 查 处理 , 必 须 有 工 会 参 加 。 工 会 应 当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有 权 要 求 追 究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 对 工 会 提 出 的 意 见 , 应 当 及 时研 究 , 给 予 答 复 。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停 工 、 怠 工 事 件 , 工 会 应 当 代 表 职 工同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有 关 方 面 协 商 , 反 映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