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充协议书甲方:南昌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南昌德谦实业有限公司甲方通过公开招标依法取得江西省军区位于瑞香路与海棠路交叉处(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旁)80.91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上述土地中的 8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乙方合作经营加油站,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月 日在南昌签订合作协议书 。因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第二章经营方式及利润分配是按30 年的合作限期支付固定分红壹仟万元。而甲方与江西省军区后勤部签订租凭协议书只有 18 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 12 年只有优先权。甲乙双方就合作经营加油站事宜再次商定如下补充协议:一、按甲乙双方合作期限 30 年,首次合作期限 18 年,第二次合作
2、期限为 12年,首次合作期乙方支付甲方固定红利陆百万元整,第二次合作期乙方支付甲方固定红利肆百万元整。甲乙双方就利润分配协商达成如下意见:(1)若甲方第二次依法取得江西省军区后勤部瑞香路与海棠路交叉处(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旁)约 80.91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2 年土地使用权) ,利润分配按甲乙双方与 2013 年 月 日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第二章经营方式及利润分配内容执行。(2)若甲方第二次未依法取得江西省军区后勤部瑞香路与海棠路交叉处(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旁)约 80.91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2 年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 2031 年 9 月 10 日前退回乙方第二次合作已支付给甲方固定分红肆佰万元整。(3)若甲方在第一次合作期限 18 年内,遇军队或政府征用、拆迁,所合作地块上的地面建筑物及经营损失等所有的经济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还须按协议合作期限分得固定利润陆佰万分摊折算剩余年限的金额退回给乙方。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合作协议书不可分割部分,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再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及其附件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甲方: 乙方: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江西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