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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学习辅导讲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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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廉政准则学习辅导讲稿(辅导属学理性解释,不作为执纪的依据)同志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后,全省各级各部门立即掀起了一个学习的热潮,许多地方和单位都要求组织宣讲辅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安排,根据廉政准则的内容、中央纪委的有关资料和要求,与大家进行共同学习。廉政准则的制定,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党、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的党内制度。为贯彻落实好这一制度,党中央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贺国强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准则,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省委、省纪委分别召

2、开了常委会议,省委书记张云川同志就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制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意见,并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的具体内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简单地介绍一下廉政准则的形成过程及其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制度建设工作。早在井冈山根据地初创时期,毛泽东就制定了井冈山反腐败训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刚刚建立,毛泽东又在瑞金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在

3、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两个务必”,特 为党的高 级干部作了“ 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作地名、不把中国同志与马恩列斯并列”等 6 条规定。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针对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指出, “要解决思想 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中央为此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强调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党中央、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一系列要求。1997 年 3 月,党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 廉政准则(试行

4、) 颁布以后,中央纪委制定了实施办法。从 1998 年至十六大召开,中央和中央纪委每年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提出若干新的要求,并下大力狠抓检查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针对这一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 48 项廉洁从政的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 7 项廉洁从业的要求。为适应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现实需要,中央纪委着手廉政准则的修订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形成了送审稿。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的其他常委都非常重视修订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意见

5、。送审稿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0年 1 月 18 日正式印发。廉政准则在党内制度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从三点来看:一是效力等级高。 廉政准则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仅排在党章之后。二是适用对象重要。 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科级党员负责人要参照执行。三是内容全面系统。 廉政准则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是廉洁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

6、人民服务,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更需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知所趋避。 廉政准则从 8 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 52 个“不准” 的要求, 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行为依据和执行标准。这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爱护,有利于领导干部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大家一定要好好理解这个作用:从一方面而言,它是一种约束;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也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保护。大家应该认真地学习、好好地对照、

7、严格地检查,自觉做到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以后不做了,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我保护。(二)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不能单靠思想教育、单靠个人的修养和觉悟自律,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人不能没有约束,也不能没有监督。在廉洁从政方面,自律是主要的,但监督和他律更必不可少。只有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方面, 廉政准则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有一把“尺子 ”。这把 “尺子”就是准则 。另一方面, 廉政准则进一步充实了实施与监督的措施,使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

8、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责任更加具体,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三)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 廉政准则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 廉政准则的实施,既是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关系到惩防体系建设的其他工作。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就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就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可

9、以有针对性地加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抓好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就可以增强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也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的力度。(四)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廉政准则规定的标准很高、要求很严。它鲜明地表达了我党关于廉政建设的政治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彰显了我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存在的坚定决心和强硬态度。当前,境内外一些敌对势力将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作为攻击、丑化我们党和政府的一个话题,其目的就是妄图动摇广大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的信心。通过宣传

10、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认识到我们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认识到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增强对反腐败的信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第二个问题, 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廉政准则除导语、总则外,分三章十八条。导语部分,明确了制定廉政准则的目的、依据。总则部分,共三个自然段,分别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总体要求,即“五个必须” ;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共 8

11、条,规定了 52 个“不准”。第二章,是实施与 监督,明确了责任主体、相关制度等。第三章,是附则,明确了适用和参照的范围以及解释权。这里着重介绍第一章的内容。第一条,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了六个“不准”。一是不准主动提出要求、做出暗示或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也不准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财物。这里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在区别是“ 借用 ”、还是“以借为名占用”时, 应考虑以下因素:其一,看有没有借条,有没有正当、合理的事由和归还期限,所借财物的去向,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其二,如果超过了期

12、限,看是否有经催要仍不归还的情况。其三,看是否存在出借方本来就没有钱,但迫于压力,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以满足领导要求;领导干部本无须借钱却借钱,所借的钱又不是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存入银行或用于高消费等情况。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不能以接受者个人的主观意愿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客观地分析,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相对方产生政治、经济等影响。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往往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执行公务施加影响。另外,这种目的性和交易性还往往具有潜

13、在性。所以,作为领导干部,对此类情况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许多干部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一步步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的。一般而言,请托人在开始交往时,往往都不会提出办事的要求,仅是送些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以增进情感。但是,大家想一想,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人家是不会白白 给你送礼的。送钱的目的都是为了给自己办事或者为自己下一步办成自己的事做准备。四是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

14、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理财为名,本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 收益” ,或 虽然出资但获取的 “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部分等。近年来,违纪违法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隐蔽性、复杂性更强了。如有的由“公开” 转为 “私下”、由“ 直接”变为“间接” 、由 “现货 ”变为“ 期权” 等。针对这些情况, 廉政准则新增了不得“ 以交易、委托理 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规定。五是不准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这是一项新增加的内容。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权力的原因,知悉或掌握了大量的内部信息。如城市开发、项目建设、物价调整等。如果将这些信息提前泄露给他人,这就

15、破坏了市场的平等与公正,他人便可借此获取利益。本项规定,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六是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如利用房改时间、地域的不同,钻政策空子骗取多处住房;借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骗取新单位的住房;采取假离婚等欺骗方式,骗取住房等。也不得利用职权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第二条,对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提出了六个“不准”。一是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包括: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等。目前,一些领导干部不以个人的名

16、义,而是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有的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能或利用优惠政策、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与他人合伙办企业;还有的将资金“借” 给他人经商办企业。从表面看,这部分人都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实际上都是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甚至获取高额回报。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是一项新增加的内容,也是对前项规定的补充。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 券,实际上是经商、办企业的一种变相形式。因为其拥有的股份或证券是否升值,直接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这也就是参与了该非上市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三是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员领导干

17、部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不仅享有权力,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而且占有了大量的社会信息资源。因此在买卖股票或进行证券投资方面,应该具有与普通群众不同的特殊约束。其主要体现在:掌握内部信息以及与股票的发行、交易有关系的人员及其有利益关系的近亲属,不准买卖一定范围的股票;对可以买卖股票的,也必须遵守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各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买卖股票等谋取个人私利的现象。四是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这种情况包括: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

18、利用手中的职权,与不法分子勾结,转移、侵吞国有资产,有的甚至还把侵吞的国有资产,转移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企业(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如有的为双方当事人沟通信息、介绍关系、联系业务,以从中谋取利益,这实际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性活动。六是不准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就是所谓的“ 职务 后行 为” ,它是指党 员领导干部离 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

19、为。如果职务后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就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理解此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三点:其一,职务后行为的禁止范围仅仅是“原任 职务管辖的地区和 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果不在上述范围内,则不属于被禁止的范畴。其二, “从事 营利性活动” ,是指从事在上述范 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还包括接受上述范围的企业、单位委托,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等。其三,时限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第三条,对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提出了八个“不准”。一是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

20、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一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个人消费用单位的钱来报销,这是绝不允许的。如领导干部子女结婚设宴,让单位来结账,这就是一种贪污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严肃查处。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但有些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名目和手段借用公款、公物,或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使用,严重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有的借用公款、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有的甚至进行非法活动,还有的长期不予归还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所借公款应当立即追还,并且按银行同

21、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非法所得,必须予以追缴。三是不准私存私放公款。即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 库” 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这与我们的金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联。许多公务活动都会发生一定的费用,但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再加上有制度不执行,导致公款私存私放问题严重。就我省而言,有的公款私存数额达 2000 多万元,有的单位连领导都不知道。这个问题大家不要轻视了,很容易引发大的问题。从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情况看,截至目前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发现“ 小金 库 ”2.4 万余个,涉及金 额 100 多亿元,全国因设立“小金

22、库”和使用“小金 库” 款项 ,受到行政处罚 500 多人,组织处理近 300 人,党政纪处分 600 余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48 人。通过治理,基本掌握了“小金 库” 的情况,有力地遏制了“小金库”滋生的势头,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好评。四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公款旅游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最近中央纪委作出决定,对公款旅游的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是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所谓“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 ,是指明显超出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目前

23、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2002 年以来,中央纪委对此曾多次下发文件,予以强调和重申。但是现在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六是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这其中讲了三点:一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中央纪委在 2004 年 1 月就明令禁止,同年 9月又再次进行了强调。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清理,共清退资金近 16 亿元。二是违反规定用公款缴纳住房公积金。近年来,陆续出现了公费缴纳比例超标、缴存基数过大的问题,这实

24、际上是变相侵害国家财产。三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之外,一度自行出台了许多福利性补贴。其名目之多、发放之滥,已到了相当混乱的地步,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经过这两年的治理,滥发津贴、补贴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少数单位仍然有禁不止。七是不准侵吞、窃取和骗取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 ”,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变为第三者所有。其主要特征是变“合法持有 ”为“非法占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其主要特征是行为具有秘密性。 “骗取” 是指利用 职务上的

25、便利,采取欺骗的方法,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管理、自己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其主要特征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其他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就是一种贪污行为。如长江水利委员会于 1999 年划拨给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分局 3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长江界牌河段的除险加固。然而,该工程只花了 66000元就完工了,其余的被几名主管人员私分,这就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行为。八是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近些年来,全国范围内多

26、次出现的“社保案” 、“住房公积 金案” ,都是采用挪用或拆借的手段实施的,不仅数额巨大、损失惨重,而且影响恶劣。如我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两名干部,将农村养老保险金用于证券交易,导致 8000 万元保险金的损失。第四条,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出了八个“不准”。一是不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关系,或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这是针对在干部远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而提出来的。中央三令五申,要坚决制止“跑官要官”这种个人主义恶性膨胀的行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做到首先自己不“ 跑官要官 ”、伸手要官,也不能 为 “跑官

27、要官”者说情和提供便利,更不能丧失党性和起码的品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职权“卖官鬻爵” 。“跑官要官 ”、“买官卖官” ,挑战的是公平正义,败坏了社会风气,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动摇了人们对党的信仰,是一种严重的腐蚀剂。如某市国税局原局长,上任不久就宣布实施“全员竞争上岗” ,且 规 定党组的意 见要占 60。于是便上演了一场空前的“ 竞争买官”活 动。仅这 一次“ 竞争上岗”他就收受贿赂 20.8 万元。应该强调的是,凡通过“ 跑官要官” 、“买官卖官” 得到提拔的,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跑官要官” 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对行贿“买官”

28、 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对受贿“ 卖官” 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不准违反程序任免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任免程序有详细规定。在执行中既要防止置程序于不顾,不按程序办事,使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又要防止“认认真真走过场” ,利用程序搞不正之风的问题。三是不准私自泄露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此项是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跑 风漏气” 而提出的。 为落实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要坚持讨论决定前听取纪检监察等机关意见的制度,讨论干部前档案审核的制度,干部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等制度。并明

29、确对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在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但在实践中,却屡屡出现“跑风漏气” 的 现象, 严重破坏了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四是不准在于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考察干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无论是座谈人员、被考察对象,还是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不能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五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中央纪委、中央

30、组织部多次强调:“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近年来,中央还特别强调在各地进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的时候,要严明换届纪律。对违反者,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候选人的,应该取消资格;已经提拔的,应该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属于后备干部的,应该取消后备资格;已经当选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但目前这个问题仍然相当普遍,有的还比较严重,必须坚决治理。六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原则,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有的调离后,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原地区

31、、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是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强调:“在机构即将 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有的党 员领导 干部得知自己快要 调动了,便不顾组织人事制度,抓紧提拔自己的“亲信” ;有的利用机构 变动的机会增设领导岗位,突击提拔干部。如我省某个县委书记,组织上都找他谈了话,让他离开县委书记的岗位。但他回去后又研究了 100 多个干部。某县级市的教育局长,在得知自己要离开这个领导岗位的当天晚上,又调整办理 200 多个教师的调动手续。这两名干部都受得了严肃的查处。八是不准在干部选

32、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未经组织研究便私自向他人许愿提拔、调整有关职务或职位;有的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的任用;也有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指令、暗示、纵容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以是否与自己“同线” 、“同路”、 “同圈”,与自己关系的亲疏为标准,而不是以德、能、勤、绩、廉来决定职务职位的取舍。甚至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欺骗组织,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第五条,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提出了八个“不准”。一是不准直接或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

33、有关领导提出选拔任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或者授意叫下属提拔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近年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屡屡发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个问题要通过落实廉政准则认真加以解决。二是不准用公款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亲属出国( 境) 定居、留学、探 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人民群众对用公款支付党员领导干部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党员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现象,非常不满意,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我省某县委书记的孩子在国外

34、留学,三年来都是由一、二个公司提供资助的。三是不准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涉及党员领导干部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这类案件政治影响很大,查处相当困难。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妨碍案件的查处,是这类案件查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这类案件与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 萝卜带起泥” ,最后弄得自身 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扰、阻碍对案件的查处;另一种是与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所为,但这些领导干部碍于私情,出于对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置党纪

35、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妨碍案件查处。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人为地增添了案件查处的难度,有的致使一些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被践踏,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四是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由其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根据“两高 ”的司法解释,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为了避免追究,往往自己不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或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

36、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并由特定关系人收取有关财物。从表面上看,这些党员领导干部虽然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实质上请托人的意思指向和行为的目的,是很明确的。五是不准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的名义谋取私利。所谓“默 许” ,是指党员领导 干部已经了解到其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由于不加干预或制止,则在实际上暗示同意或许可。所谓“纵容” ,是指 对这种行为不但知情,而且不加制止、不采取措施防止错误,任其发展。所谓“授意” ,是指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其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所谓“以

37、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兼职取酬、升学就业、职务提拔、职称晋升、获取学历、出国以及谋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二是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域、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利用该领导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三是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六是不准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

38、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提供给对方亲属。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如某省两个省属大型企业,领导干部相互之间为对方亲属提供便利条件。你支持他的亲属做煤的生意,他支持你的亲属做铁的生意,两家亲属都发了财,结果都出了问题。中央洞察到这种情况,所以这次专门做出了这个规定。七是不准允许、纵容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我省就存在这个问题。如有个单位的印刷业务,就交给了党员领导干部自己的亲

39、属承揽,单位和社会反映很坏。八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法纪监管,让自己的亲属到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外的地方进行注册登记,然后到自己管辖的地区来经营。这实际上还是为自己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提出了六个“不准”。一是不准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这种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党

40、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曾采取过许多措施,制发了许多文件,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公款超标准接待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问题仍很严重。如国电公司在武汉召开的一个内部人事干部会议,125 名国企的高管参加,竟然花费 304 万元。其中,3 天的食宿费就达 91 万元,接待就耗资 82 万元,发放礼品达 99 万元,人均支出高达 2.4 万元。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或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目前,修建豪华楼堂馆所这股歪风在少数地方和部门愈刮愈烈。如江苏某贫困县的一条街上,有 7 栋气派豪华的建筑,分别是该县 6 个

41、部门的办公楼。一个局长办公室,竟附有宽敞的会客室、卧室和专用洗浴室。又如河南洛阳市一个局长的办公室,面积竟然如同一个篮球场那么大。据资料披露,南方某市的国税局办公大楼,居然高达40 层。中央一个检查组来我省检查,某县主要领导的办公室,面积竟达上百平方米。这种现象,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是非观、荣辱观的颠倒,法纪观念的松弛。对超标准建办公楼,中央纪委要求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三是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近些年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家已经分配了住房和安排了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仍然在高级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时在多处宾馆、饭店包租

42、或者占用客房。这些被包租或者占用的客房,往往成了进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现场,许多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就是在这些地方发生的。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同时又是其他许多消极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领导干部到新的地方任职或者下派挂职,由于一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暂时包租或者占用客房是允许的。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按规定组织上应该分配住房和办公用房,而暂时又解决不了的;二是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批准;三是暂时包租或者占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除此之外,一律属于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追究。四是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

43、者使用小汽车。近年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争相购买、更换进口小汽车,甚至竞相攀比。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居然顶风违纪,不准配进口车,就更换国产新型车;不准配高级小轿车,就配高级越野车;不准配豪华车,就对普通车进行豪华装饰。总之是变着花样追求奢侈,致使每年的公车消费数额相当惊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如云南省呈贡县,是个并不富裕的农业县。当地人均年收入才 3000元左右,但县委、县政府却以工作需要为由,一下子购买了 5 辆丰田越野车,每辆花费高达 68 万元。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一些地方热衷于组织名目繁多的庆典活动,甚至互相攀比,既浪费了大量的人

44、力、物力、财力,又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据报道,全国每年有 5000 多个节庆,如某沿海省由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节就100 多个,其中“螃蟹 节” 就有 5 个;有的地方 举办一场节会,支付给明星的出场费,少则二三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有的甚至数百万元;还有个别地方举办春节团拜会也请明星助阵,出场费竟然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元不等。某贫困县年财政收入 6000 万元,连工资都发不起,却要搞“ 国际攀岩节” ,结 果耗费资金几百万元,几乎占全县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第七条,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出了五个“不准”。一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

45、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这个问题,是中央和中央纪委正在抓的重点工作之一。少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甚至指定、强令等方式,为某些关系人和自己牟取非法利益。这 种现象,不仅违背了经济发展的规律、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而且造成了大量的“寻租活动” ,并且增大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在这方面出现的腐败问题,毁掉了一批党政领导干部,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科学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46、如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任省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实施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中,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还帮助该公司垄断了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为该公司获取了巨额利益,其本人从中受贿,受得了法律追究。二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如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如上海市的某一领导在一国有企业改制中横加干预,结果使一个老板分文未花,就拥有了高达上千万元国有资产的企业。又如江苏高邮医药

47、公司在短短两年半时间里,由政府某领导拍板进行了两次改制。第一次是“大钱” 变“小钱” ,875 万元 净资产缩 水为 300 万元;第二次是“ 公钱”变“私钱” ,以民营企业取代了国有企业。三是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所谓“ 资金借 贷” ,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以及企业间发生的资金流转、借用。现在,任何个人、任何部门都不能干预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资金或者资本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些领导干部借机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从中谋取私利。这是法纪所不允许的。四是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这与我们所说的做好调

48、解工作是两码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各类“ 经济纠纷” 情况十分复 杂,应该依据法律法规来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权利和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现在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往往不惜代价,忙于找关系、托门路,而有的领导干部也借机插手干预,从中谋取私利。五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如何使用、处分,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任何干预和插手行为都应该予以制止。第八条,对在干部作风方面,提出了六个“不准”。一是不准搞“形象工程 ”和“政绩工程

49、”。一些 领导干部为了捞取政治资本,无视群众的意愿和现实的需求,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历来为党和政府严令禁止。它不仅浪费了大量国有资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划分“民心工程”与“ 政 绩工程”、 “形象工程” 的界限,最根本的是看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是否赞成、是否满意,看是不是符合当地的实际和科学发展的长远大计。二是不准通过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等,以达到骗取荣誉或者避免批评、逃避责任的目的。目前,一些地方 GDP 是虚的、财政收入是假的,这些问题要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中认真治理。湖北省丹江口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就是一个典型。他为了创造政绩,大肆弄虚作假,居然不顾事实、无视法律,把国内生产总值虚报为年均增长 40,使丹江口这样一个贫困县一下子变成了湖北省的“十强“县。2001 年,有关部门做出权威统计,该市 2000 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分别比 1998 年减少近 50和 40,相当于 1995 年的水平。两年后,丹江口市又返贫申请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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