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一 章 行 棋 规 定 第 1 条 棋 盘 和 棋 子 1.1 象 棋 盘 由 九 道 直 线 和 十 道 横 线 交 叉组 成 。 棋 盘 上 共 有 九 十 个 交 叉 点 , 象 棋 子 就摆 在 和 活 动 在 这 些 交 叉 点 上 。 棋 盘 中 间 没 有 划 通 直 线 的 地 方 , 叫 做“河 界 ”; 划 有 斜 交 叉 线 的 地 方 , 叫 做 “九宫 ”。 九 道 直 线 , 红 棋 方 面 从 右 到 左 用 中 文 数字 一 至 九 来 代 表 ; 黑 棋 方 面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1至 9 来 代 表 。 1.2 棋 子 共 有 三 十 二 个 ,
2、分 为 红 、 黑 两组 , 每 组 共 十 六 个 , 各 分 七 种 , 其 名 称 和 数目 如 下 : 红 棋 子 : 帅 一 个 , 车 、 马 、 炮 、 相 、 士各 两 个 , 兵 五 个 。 黑 棋 子 : 将 一 个 , 车 、 马 、 炮 、 象 、 士各 两 个 , 卒 五 个 。 1.3 对 局 开 始 前 , 双 方 棋 子 在 棋 盘 上 的 摆 法 见 下 图 (印 刷 体 棋 图 规 定 :红 方 棋 子 在 下 , 用 阳 文 ; 黑 方 棋 子 在 上 , 用 阴 文 )。 1.4 比 赛 用 的 标 准 棋 盘 , 应 每 格 都 为 正 方 形 , 每
3、 方 格 长 宽 均 应 为3.2 至 4.6cm。 每 个 平 面 圆 形 棋 子 直 径 应 为 2.7 至 3.2cm, 大 小 与 棋 盘 合 适配 套 。 棋 盘 和 棋 子 底 色 , 均 应 为 白 色 或 浅 色 。 棋 盘 上 直 线 和 横 线 应 为 红 色 或 深色 , 四 周 应 有 适 当 空 白 面 积 。 棋 子 面 色 分 为 红 黑 两 组 , 字 体 和 圆 框 应 当 醒 目 。 演 示 比 赛 用 的 大 棋 盘 为 直 式 , 红 方 在 下 , 黑 方 在 上 。 棋 盘 和 棋 子 大 小 , 应配 合 场 所 相 应 增 大 。 第 2 条 走
4、 棋 和 吃 子 2.1 对 局 时 , 由 执 红 棋 的 一 方 先 走 , 双 方 轮 流 各 走 一 着 , 直 至 分 出 胜 、 负 、和 , 对 局 即 终 了 。 轮 到 走 棋 的 一 方 , 将 某 个 棋 子 从 一 个 交 叉 点 走 到 另 一 个 交 叉 点 , 或 者 吃 掉对 方 的 棋 子 而 占 领 其 交 叉 点 , 都 算 走 了 一 着 。 双 方 各 走 一 着 , 称 为 一 个 回 合 。 2.2 各 种 棋 子 的 走 法 如 下 : 帅 (将 )每 一 着 只 许 走 一 步 , 前 进 、 后 退 、 横 走 都 可 以 , 但 不 能 走
5、 出“九 宫 ”。 将 和 帅 不 准 在 同 一 直 线 上 直 接 对 面 , 如 一 方 已 先 占 据 , 另 一 方 必 须 回避 。 士 每 一 着 只 许 沿 “九 宫 ”斜 线 走 一 步 , 可 进 可 退 。 相 (象 )不 能 越 过 “河 界 ”, 每 一 着 斜 走 两 步 , 可 进 可 退 , 即 俗 称 “相(象 )走 田 字 ”。 当 田 字 中 心 有 别 的 棋 子 时 , 俗 称 “塞 (相 )象 眼 ”, 则 不 许 走过 去 。 马 每 着 走 一 直 (或 一 横 )一 斜 , 可 进 可 退 , 即 俗 称 “马 走 日 字 ”。 如果 在 要
6、去 的 方 向 有 别 的 棋 子 挡 住 。 俗 称 “蹩 马 腿 ”, 则 不 许 走 过 去 。 车 每 一 着 可 以 直 进 、 直 退 、 横 走 , 不 限 步 数 。 炮 在 不 吃 子 的 时 候 , 走 法 同 车 一 样 。 兵 (卒 )在 没 有 过 “河 界 ”前 , 每 着 只 许 向 前 直 走 一 步 ; 过 “河 界 ”后 ,每 着 可 向 前 直 走 或 横 走 一 步 , 但 不 能 后 退 。 2.3 走 一 着 棋 时 , 如 果 己 方 棋 子 能 够 走 到 的 位 置 有 对 方 棋 子 存 在 , 就 可 以把 对 方 棋 子 吃 掉 而 占
7、领 那 个 位 置 。 只 有 炮 吃 子 时 必 须 隔 一 个 棋 子 (无 论是 哪 一 方 的 )跳 吃 , 即 俗 称 “炮 打 隔 子 ”。 除 帅 (将 )外 其 他 棋 子 都 可 以 听 任 对 方 吃 , 或 主 动 送 吃 。 吃 子 的 一 方 , 必 须立 即 把 被 吃 掉 的 棋 子 从 棋 盘 上 拿 走 。 第 3 条 将 死 和 困 毙 3.1 一 方 的 棋 子 攻 击 对 方 的 帅 (将 ), 并 在 下 一 着 要 把 它 吃 掉 , 称 为 “照将 ”, 或 简 称 “将 ”。 “照 将 ”不 必 声 明 。 被 “照 将 ”的 一 方 必 须 立
8、 即 “应 将 ”, 即 用 自 己 的 着 法 去 化 解 被 “将 ”的状 态 。 如 果 被 “照 将 ”而 无 法 “应 将 ”, 就 算 被 “将 死 ”。 3.2 轮 到 走 棋 的 一 方 , 无 子 可 走 , 就 算 被 “困 毙 ”。 第 4 条 胜 、 负 、 和 4.1 对 局 时 一 方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为 输 棋 (负 ), 对 方 取 胜 : 4.1.1 帅 (将 )被 对 方 “将 死 ”。 4.1.2 走 棋 后 形 成 帅 (将 )直 接 对 面 。 4.1.3 被 “困 毙 ”。 4.1.4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未 走 满 规
9、定 的 着 数 。 4.1.5 超 过 了 比 赛 规 定 的 迟 到 判 负 时 限 。 4.1.6 走 棋 违 反 行 棋 规 定 。 4.1.7 走 棋 违 反 禁 例 , 应 变 着 而 不 变 。 4.1.8 在 同 一 棋 局 中 , 三 次 “犯 规 ”。 4.1.9 自 己 宣 布 认 输 。 4.1.10 在 对 局 中 拒 绝 遵 守 本 规 则 或 严 重 违 反 纪 律 。 4.2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为 和 棋 : 4.2.1 双 方 均 无 可 能 取 胜 的 简 单 局 势 。 4.2.2 一 方 提 议 作 和 , 另 一 方 表 示 同 意 。 4.2.3 双 方 走 棋 出 现 循 环 反 复 三 次 , 符 合 “棋 例 ”中 “不 变 作 和 ”的 有关 规 定 。 4.2.4 符 合 自 然 限 着 的 回 合 规 定 , 即 在 连 续 60 个 回 合 中 (也 可 根 据比 赛 等 级 酌 减 ), 双 方 都 没 有 吃 过 一 个 棋 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