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 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
2、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 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一、公民和国籍(一)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 1953 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 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二)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
3、义务接纳他回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4、国公安部。二、公民与人民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的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的义务。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
5、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一)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二)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四、公民权与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
6、。资产阶级把公民基本权利称作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的一个口号。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是 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 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即通称的人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大都把人权作为公民权利加以确认。二战后,人权问题进入国际范围。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并规定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内容,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和方面的权利。联
7、合国于 1966 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7 年通过了关于人权概念的决议案。决议指出,人权不仅是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还包括民族和人民的权利和基本自由。1979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了有关人权的决议,强调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基本人权。因而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在我国人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权的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和人权的特点。最早由 1919 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加以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对人权的重要发展,后来主要由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加以充实和发展。五、我国现行
8、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1982 年宪法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其基本特点在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前三部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而 82 宪法则把它该为第二章,和总纲连接在一起。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制度的基本延伸。2、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五四宪法权利条文是 14 条,七五宪法是 2 条,七八宪法是 12 条,八二宪法增加到 18 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八二宪法确定
9、了基本权利实现的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性。4、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八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
10、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 6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
11、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行政长官由年满 40 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 5 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12、(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 15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 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 4
13、年。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原则上要保留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全国法律体系中来看,它是比宪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来说它是最高的法律。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2.香港的原有法律
14、有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如国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备
15、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宪法国家的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就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实行单一制,因为历史原因,民族原因。我国的单一制和其他国家单一制的区别:我国的单一制的结构有两个特别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1、国家结构形式是制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国家
16、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2、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其特征是: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
17、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特征是:从法律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
18、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决定因素: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但如果多民族国家中,有一个民族得到长足的发展,其它各民族都愿意团结在它的周围,同样可能形成单一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
19、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实施及其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1、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自秦统一六国以来,我国除短时间处于分裂状态,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国家,从未出现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2、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一共 56 个民族,而且民族之间人口数差异很大。民族分布状况是大分散、小集中
20、,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的这种交叉居住影响了我国单一制的形成。3、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我国各民族在历史上相互合作、相互交流,形成了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各民族也在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斗争和反抗国内反动统治者的斗争中结成了战斗友谊。这些都为建立单一国家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各民族在统一的国家内,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祖国。(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单一制的国家特征我国都具备: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
21、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同时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行政区划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
22、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巩固国防;有利于民族团结;照顾自然环境和历史传统。(二)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三)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
23、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四)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1981 年 5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国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法规。198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又通过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并于 1989 年 2 月 3 日发布实施。此外,国务院关于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法律依据。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边界争议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上级政府的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生效;协议和决定生效后,应按规定实地勘测边界线,并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向有关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