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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护概论.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6085929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9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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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緊急醫療救護概論,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急診醫學部,看到這些畫面您想到什麼?,醫療保健長期計畫,行政院七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核定醫療保健計畫 - 急性醫療 精神醫療 緊急醫療 長期照護 弱勢團體照顧,緊急醫療救護,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 EMS以專業人員,將適當的病人於適當的時間內送到適當的醫院。到院前的醫療照顧。,精神,快速反映接到呼叫電話後,立即奔馳現場。 現場救護避免死亡或病情持續的惡化。 醫療管制必須有急診醫師直接參與,管制其品質在一定的水準之上。 醫療資源平均分佈地區內的所有緊急救護的資源統一支配運用。,業務範圍,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

2、。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醫療機構之緊急救護。,緊急救護雙軌制,現場救護 同步派遣 急診處理,急救責任醫院:,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醫療照護。 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由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救護。 辦理醫事救護人員之緊急救護訓練。 主動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指揮中心救護資訊。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工作。,救護技術員,救護技術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EMT)分為: 初級-EMT-I 中級-EMT-II 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業務執行場所,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業務地點僅限於: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

3、場。 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送醫途中。 已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七七三四號公告 本要點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救護技術員施行救護,應隨身攜帶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初級救護技術員,應具國中、初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 中級救護技術員,應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 高級救護技術員,應具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滿四年,且該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仍在有效期限內,並經甄試合格者。,EMT-I至少應接受60小時訓練,初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下列單位

4、辦理: 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 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學校。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衛生、消防主管機關。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EMT-II至少應接受264小時訓練,中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衛生、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下列單位辦理: 區域醫院、區域教學醫院、醫學中心。 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專科以上學校。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EMT-P至少應接受1280小時訓練,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EMT-I執行之救護範圍,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量血壓及生命徵像 聽診器心音、呼吸音 BLS及清除

5、呼吸道異物 使用口咽/鼻咽呼吸道 給予氧氣 止血、包紮 骨折固定,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 送醫照護 正常生產接生 心理支持 使用AED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EMT-II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血氧暨心電圖監測 使用抗休克褲 灌洗眼睛 給予口服葡萄糖 催吐,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並得給予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抗休克褲,EMT-P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初、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下列救護項目: 、注射或給藥。 、氣管插管。 、電擊去顫術。 、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插 管,北市緊急醫療救護執行現況,台北市緊急傷病就醫聯絡中心,聘用具急、加護經驗之護理師。 緊急傷病就醫聯絡中心指揮救護業務。 目前有二十五家緊急醫療救護責任醫院及七十二消防救護分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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