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 信 尽 职 调 查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工作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授信 对象指对本行非自然人客 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
2、作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二)授信工作人员是本行各层级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授信业务分析和评价人员、授信业务决策人员、授信业务实施人员。1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是各经营单位(包括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是参与本行授信业务调查并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批审查表” 中“ 调查人”一栏签名的工作人员。授信业务分析和评价人员是信贷管理部门和各经营部门在“ 信贷业务调查审 批审查表” 中“审查人”一栏签字的授信业务工
3、作人员。授信业务决策人员是根据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和再转授权书以及其他文件授权具有审批权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实施人员是负责授信实施后管理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包括两类实施人员,一是放款工作人员;二是经营单位信贷业务实施人员。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和经营单位授信业务实施人员可以为同一授信业务工作人员。(三 )授 信 工 作 尽 职 是 指 本 行 授 信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本 实 施 细则 的 规 定 履 行 了 最 基 本 的 尽 职 要 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总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正、评价和报告。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 员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2第五条 总行各职能部 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变化、本行信贷风险的状况和流程再造的要求,适时制定、建立并不断修订、调整和完善本行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和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授信工作各环节的尽职要求。第六条 总行各职 能部门应根据职责 分工,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的方式,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第七条 总行各信 贷经营部门和管理部 门(指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门,下同)以及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授信文
5、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第八条 本行对授信工作尽 职实施问责 制。总行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各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应根据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 二 章 客 户 调 查 和 业 务 受 理 尽 职 要 求第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 门应根据指引的要求逐步 调整和修订本行各类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各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3调查时,应根据本行各类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并按规定建立客户档案。第十条 总行信贷经营 部门应根据本行确定的 业务发展规
6、划及风险战略,结合本行与客户银企关系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趋势,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确定目标客户的特征。第十一条 总行信 贷经营部门应根据目 标客户的特征,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制定授信准入标准。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所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授信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并应向客户介绍本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包括本行对客户主体资格的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政策及客户违约处理等),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主体资格审查,按照本行规定应提交材料的齐全性。第十二条 各信贷经营 部门受理客户 申请以后,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以实地调查
7、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调查的内容分为:必须调查的内容、需要掌握的内容和需要关注的内容。对于必须调查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进行尽职调查;对于需要掌握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深入了解和掌握;4对于需要加以关注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予以关注。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授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一)必须调查的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2、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
8、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4、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两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5、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6、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和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7、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须提供客户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8、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9、客户对外担保情况;10、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511、特殊行业资格许可证明。(二)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近二年纳税情况与销售
9、收入是否匹配;2、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三)需要加以关注的内容包括:1、企业近二年利润分配的情况;2、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3、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情况;4、其他必要的资料。必要时,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类媒体等对所调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并归档。授信业务调查人员除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验证外,还应对于影响授信业务风险的非财务因素展开调查,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管理层。重点考核客户管理层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盈利能力及其道德水准。必须调查的内容包括: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10、;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财务负责人的品德与诚信度;3、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64、客户上游和下游的具体情况。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客户经营的市场定位,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2、客户产品的竞争情况、竞争方式、市场分割、定价政策或行业规范;3、企业经营的决策过程;4、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1、调查了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策略、政策和理念,并将公司的表现跟其计划比较;2、延续业务计划。客户的董事会是否有实力、是否过分依赖单一或少数人员的决策、管理层如何发挥团队精神、客户中层关键管理人员的交替。3、客户的外部关系;4、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5、管理的政
11、策、计划、实施和控制;6、管理层对于潜在竞争的认识程度;7、调查管理层量度投资回报的准则及公司预期的盈利及其地域分布,与公司未来经营环境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发展机会比较;8、管理层采取什么策略以面对挑战、是否有能力控制增长、提高市场占有率、有否广阔的视野、策略是否有深度7和远见;9、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2、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
12、本密集型。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1、设备状况;2、技术状况。(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的内容包括:1、行业定位;2、竞争力和结构;3、行业特征;4、行业管制;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的内容包括:81、通货膨胀;2、社会购买力;3、汇率;4、货币供应量;5、税收;6、政府财政支出;7、价格控制;8、工资调整;9、贸易平衡;10、失业;11、GDP 增 长;12、外汇来源;13、外汇管制规定;14、政府的其他管制。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 受理人员不得受理客 户以下用途的授信申请:(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
13、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9第十四条 客户未按国家 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授信业务受理人员不得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它按国家规定须具备的批准文件。对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关注和收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经审计过的合并财务报表,充分披露集团内部的成员、关联企业、组织结构、产权关系、人员关系、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负债等信息资料。对于存在
14、疑问的内容授信业务调查人员要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到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调查核实。不仅要将产权关系密切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统一管理,而且要将表面上没有产权关系、但存在实际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价和统一管理,防范因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掌握不全面、内部关联交易了解不完全而隐藏的风险。 第十五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授信工作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10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 三 章 分 析 与 评 价 尽 职 要 求第十六条 总行信贷
15、经营 和管理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授信工作人员应根据本行的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客户选择和控制客户信用风险中的基础作用,提高授信业务营销的针对性,从源头防范授信风险。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各经营部门、分支机构应及时重新评价,并按规定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第十七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在发生第五章第二条和第三条列示的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时,各经营部门、分支机构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重新申报客户信用等级。第十八条 总行各 职能部门应根据指引,依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
16、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修订和调整本行各授信品种的业务操作规定,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使之能为授信工作人员有效识别各类风险提供规范的操作依据。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 分析与评价人员应 根据银监会指引要求开展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工作,分析与评价人员对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涉及的内容要重点分析。11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比较和分析客户近三年以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状况以及变化的主要原因,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评价,藉此掌握客户的财务状况,分析客户的偿债能力,预测客户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作出正确的授信决策提供依据。重点关注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主要科目异常变化的情况和原因。必要时应
17、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申请授信的目的,是否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和申请授信的总量、品种、期限的合理性。(二)客户的偿债能力。通过债务和资本结构、盈利和营运能力评价客户的偿债能力,关注客户是否有能力保持充裕的流动资金以准时履行债务。要考虑相对于销售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期、客户对短期流动资金的需求、客户的现金创造能力和从资本和资金市场取得资金的能力、在银根紧缩时客户提高内部流动资金弹性的能力。(三)备用流动资金总量和可能性。评价客户在面临流动性危机时的备用流动资金来源和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营制造的流动现金能力、客户备用资金来源的性质、历史记录和可靠
18、性、客户跟银行关系的特色、历史记录和稳定性、通过出售可套现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以应急的能力。(四)客户的盈利能力。分析客户盈利的产品结构、盈利水平、盈利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在调查资料充足的情况下对12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应加以分析。(五)客户的营运能力。分析客户各类资产的配置组合、各类资产的比例关系和周转效率,资产运营的现金产生能力。(六)资金结构状况。分析客户资金来源中负债和权益所占的比重和相互间的比例关系,判断客户偿债能力的强弱。第二十条 授信业务 分析和评价人员应对 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
19、的风险进行识别。(一)客户经营的市场定位。(二)管理层的素质。分析客户管理层的经历、经验和业绩,判断有预料不到的事情发生时,管理层能否做出适当反应以维持客户的经营的能力。(三)经营管理能力。分析客户的管理情况及外在经济环境、客户政策的稳健型、客户管理能力和经营规模的匹配性、管理的有效性、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效性。(四)财务政策。分析客户财务政策的利息(稳健的或者是激进的)、会计惯例的稳健性、长期计划和短期发展的平衡。(五)产品和行业状况。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行业动态、特征、表象和风险程度。13第二十一条 总行信 贷经营和管理部门 以及各分支机构授信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
20、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分析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审批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市场分析、国家产业政策、本行信贷政策、项目融资计划、项目的财务效益、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技术问题、法律问题、环保问题、借款人和本行的关系、项目和本行授信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规避和分散风险拟采取的措施等。第二十二条 总行信 贷经营和管理部 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授信工作人员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对于保证
21、人代偿能力的调查和分析评价参照本细则对于客户的调查和分析评价的相关条款进行。第二十三条 各信 贷经营部门、分支机构 应根据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对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报告,内容应完整、真实、简洁、明晰,各信贷管理小组应按制度规定签署意见并最终形成评价分析报告。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14第 四 章 授 信 决 策 与 实 施 尽 职 要 求第二十四条 授信业务 决策人员应根据授 权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信决策,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不得逆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第二十五条 授信业务 决策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方 针政策法规和本行的信贷政策,从本行
22、的利益出发审查授信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点以及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授信业务预计给本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独立决策,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第二十六条 授信决策做出后,当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授信工作人员应依本行规定的程序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第二十七条 放款工作人 员应严格按照授信的用途和条件发出放款指令。在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 的原则 ,授信条件未落实 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发出放款指令。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授信业务实施人员在实施授信时,应关注借款和担保(包括保证和抵押合同,下同)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
23、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借款和担保合同应当面签具,对于担保合同一般应由各经营部门、分支机构向担保人当面15解释担保合同的效力后,由担保人当面签署,不得将担保合同文本由借款人转交担保人,由借款人安排担保人签字。合同的签字时间应争取合同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盖章;如果合同双方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盖章的,争取让客户先签字、盖章。合同的签字地点应争取在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行所在地的地点签字盖章。第 五 章 授 信 后 管 理 和 问 题 授 信 处 理 尽 职 要
24、求第二十九条 授信 实施后,授信业务实 施人员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的定期监测,并形成书面报告。监测内容包括客户监测、授信业务风险监测和担保监测。(一)客户监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主体资格监测。主体资格是客户使用本行授信的前提条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客户的组织形式、资本构成、经营范围等构成主体资格的因素可能发生变动。各经营单位授信工作人员必须监测客户营业执照、代码证和贷款证的年检、纳税情况、法人贷款、经营组织形式、资本机构和经营范围是否变更等情况,分析客户主体资格对本行授信业务安全程度的影响。2、经营状况监测。各经营单位授信工作人员应通过客户所在行业和企业内容各类因素的变
25、化对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客户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变化趋势。16各经营单位授信工作人员应掌握客户所在行业政策和主要产品相关法律的调整、客户上下游企业的集中程度和依赖程度的变化。各经营单位授信工作人员应掌握客户在行业中的排名和市场占有率的变化、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价格的变化、客户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情况等。3、授信使用监测。各经营单位授信工作人员必须监测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有无挪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的情况、是否配合本行的检查、是否履行对使用本行授信的条件承诺、是否被媒体曝光等。4、财务状况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具体项目的变化及其原因,关注非正常情况的出现。各经营单位授信工作人员必须监测客户对外
26、债务不成比例的异常增长。各经营单位授信工作人员应掌握存款、应收账款、短期和长期投资、短期和长期借款等项目的变化;分析损益表时,要了解销售额、费用和利润的变化以及各项准备和折旧的计提;分析现金流量表时,要掌握客户过去和未来现金的产生能力。5、重大事项监测。监测的内容包括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诉讼等。(二)授信业务风险监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71、对于项目贷款重点监测项目的计划进度,总投资中各类资金到位、项目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的变化,承建项目的能力和建设质量。2、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重点监测客户销售收入回笼情况,分析客户近期的现金流入的情况,以落实客户的还款来源。3、对于贸易融资业务
27、重点监测客户是否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期限、指令采购、生产、包装及装运,出口商品市场的价格变化,客户与其国内外贸易对手是否产生纠纷。4、对于保证业务重点监测保证事项和保证项下客户能否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5、对于承兑业务重点监测客户与卖方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客户是否有用于到期支付的现金。(三)担保监测包括但不限于:1、对保证人的监测参照客户监测;2、对抵质押品的监测包括担不限于抵质押物的状况、市场价格和表现能力、抵质押人有无擅自转让或处分抵质押物、抵质押物是否被重复抵质押、关注是否出现抵制押人其他债权人本不应该却优先本行受偿的情况等。第三十条 预警信号风险提示(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1、企
28、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18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情况;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10、有破产经历;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2、
29、对授信的长期占用;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19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1、管理层行为异常;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7、与以往合作伙伴不再进行合作;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四)业务运行环境变化的信号:1、库存水平的异常
30、变化;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五)财务状况变化的信号: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20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3、违反合同规定;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偿还长期债务;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
31、款方式;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六)其他预警信号:1、业务领域收缩;2、业务增长过快;3、市场份额下降。第三十一条 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一)成本和费用失控;(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四)还款记录不正常;(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21务;(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十)财务报表延迟;(十一)未按合同还款;(十二)未作
32、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第三十二条 授信业务实 施人员应根据客 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依据预警信号风险提示,决定是否将相应的授信业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第三十三条 客户出 现以下情况时授信 业务实施人员应当立即实施重点跟踪检查,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一)按贷款风险分类或者不良贷款认定结果,贷款形态由正常转为不良或者不良贷款形态恶化;(二)贷款出现连续两个结息日欠息;(三)客户发生可能影响贷款安全和信贷资产质量的重22大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
33、与赔偿、人事调整等事项;(四)客户在其他银行发生交叉违约;(五)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六)指引中“预警信号 风险提示” 列示的情况;(七)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重点检查的特定客户。授信业务实施人员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报总行信贷经营、管理部门,必要的话,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参与各经营单位为降低、规避和分摊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确认实际授信额度;(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合同条款约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来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
34、管理,未经信贷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四)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五)向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第三十四条 贷款客 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出 现23对本行贷款质量有明显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事项。(一)客户因为管理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停产、关闭、严重资不抵债、或者经过批准实施破产、兼并、重组;(二)客户主要股权、固定资产发生转让、质押(抵押)或者租赁、影响本行贷款本息回收;(三)客户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拘捕或“双规” ;(四)客户涉及重大诉讼(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 30,下同)以及发生企业形象被严重损害的重大事项;(五)客户因经营不善
35、发生连锁反应或者财务危机。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授信业务实施人员应按第三十三条要求采取风险降低、规避和分散措施,并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六)该事项消息来源及可靠性;(七)该事项目前的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八)该事项的具体原因分析;(九)对该事项已经或者即将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处理措施对事项风险能够起到的作用;(十)对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处理该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建议。第三十五条 对于客 户发生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24列式的风险特征之一的,授信业务实施人员应将其划入问题授信,并由信贷经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第 六 章 授 信 工 作 尽 职 调 查 要 求第三十六
36、条 本行各 职能部门应根据指引的要求, 继续推进授信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授信业务经营和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同时选拔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的专业人员从事授信工作,通过相关培训,使其逐步完备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 总行各 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三十八条 总行各 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责 分工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
37、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第三十九条 本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后,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25第四十条 根据授信工作尽 职调查人 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行授信业务风险责任评议、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 对于 严格按照授信业务 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第 七 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行各 职能部门应依据本 办法加强对本行26授信工作的监管。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