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所申请的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2、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需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如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1)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2) 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3)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4) 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7、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所申请的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如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和受理程序(一)申请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说明:信息产业部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权限划分从条例规定1、申请函及填写申请表;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4、无
3、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4、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5、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6、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已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7、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信息产业部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
4、线电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送信息产业部。(三)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程序(一)信息产业部或者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5、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变更、延续、注销和被撤销程序(一)变更台站使用频率、台址、设备、天线重要参数的,应重新提出申请;(二)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到期,要求延续使用频率的,应在频率使用期满 30 日之前提出申请;(三)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四)被无线电管理机构撤销的无线电台(站)的,应当自被撤销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批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报告其无线电设备的处理情况。上述变更和延续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及审查程序和期限与初次申请相同。备注无线电台站许可有效期不长于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