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班轮一、名词解释:1提单(00):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物权凭证功能对国际贸易影响巨大,是当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单证之一。2承运人责任期间(00 ,03,04):海牙及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俗称“钩到钩” ;汉堡规则为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我国海商法进行了折衷,对集装箱货物,采用“港到港” ,对非集装箱货物,采用“钩到钩” ,对于多式联运货物,其责任期间为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3指示提单(01 ):在
2、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即为指示提单。其中, “To order”默认为托运人指示。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可以转让,其风险小于不记名提单,又克服了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缺点,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4预借提单(01 ):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通常是为了让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要求,使托运人能够顺利结汇。此行为是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行为,即使托运人出具保函,也往往无效。承运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预借提单风险一般比倒签提单还要大。5倒签提单(01 ):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装船日
3、期的提单为倒签提单。 (其他参见上题)6初步证据(01 ):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提单时,未对提单记载作出保留,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假如承运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接受的货物状况不是如提单记载的那样,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反证推翻之;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后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交货物灭失、损坏的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7甲板货(根据海牙规则) ( 01):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实际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成为甲板货。海牙规则没有把甲板货包括在“货物”的定义中,即海牙规则不适用于甲板货。8货物留置权(03 ):
4、船东对应当向其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其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其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债务人的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9绕航(03):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行为称为绕航。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为法律所允许。否则视为不合理绕航,承运人需对此所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10托运单(03):又称订舱单。是指实际业务中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就其需要装运货物所需要的船舶舱位,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一份记载货物详细情况、目的港、装运数量、装船期限等内容的订舱
5、托运单证。11货物(03 ):海牙和维斯比规则所称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不包括甲板货、活动物;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所称货物包括甲板货和活动物。12提单中列明的托运货物的说明(04):即提单中列明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件数、重量或体积、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内容。如果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该说明为承运人按照所记载的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在承运人与受让提单的善意第三人之间,该说明为最终证据。13 “钩至钩 ”条款(04 ):指承运人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海牙、维斯比规则及中国海商法(对于非集装箱货物)都采用这一规定。14海牙规则规定的管理货物(0
6、4):承运人应当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如果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管理货物上存在过失并造成货损,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15 LCL cargo(04 ):即拼箱货。是指由承运人的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和计数,填写装箱单并加封的集装箱货物,通常每一票货物数量较少,因此装在拼箱货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会涉及多个发货人和多个收货人。16海运单(06):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17货物收据(06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及其他单证,用以证明收到该单证中所列货物或货物已装船。除提单外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二、问答题:1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中
7、国海商法中关于索赔通知期限的规定。 (00)(1 )海牙和维斯比规则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2 )汉堡规则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种单证,则应作为完好无损地交付
8、货物的初步证据;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款的规定相应地适用;如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由当事各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即无需就检查或检验中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除非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除非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迟于灭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后或在货物交付给他后连续九十天之内,以较后发生日期为准,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托运人,叙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提交这种通知即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没有因为托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9、3 )中国海商法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应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7 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2集装箱运输中设备交接单的作用及其流转过程(00)(超纲)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所有人(船公司)或集装箱经营人委托集装箱码头、堆场与货方或集装箱货运站(即用箱人)交接集装箱或冷藏集装箱,
10、或特种集装箱及电动机等设备的凭证。其流转过程为:(1 )由管箱单位填制设备交接单交用箱人、运箱人;(2 )由用箱人、运箱人到码头、堆场提箱送收箱地(或到发箱地提箱送码头、堆场) ,经办人员对照设备交接单,检查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后,双方签字,码头、堆场留下管箱单位联和码头、堆场联,将用箱人、运箱人联退还给用箱人、运箱人;(3 )码头、堆场将留下的管箱人联退还给管箱单位。3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享受的免责事项有哪些?(01)写出至少五项法定免责事项,注明法律名称(05)(1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
11、成的除外;(3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 )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4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02,03)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或船东或有权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应签发提单。已装船
12、提单签发人应根据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一般都会签发多份正本提单,若干副本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可凭一份提单交货,其余各份正本提单因此无效。目的港以外交货的,承运人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只起参考作用,不具有正本提单的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下:(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合同成立于承托双方办妥货物托运手续之时。提单是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并在承托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之时证明合同的内容。如果提单转让到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则成为运输合同本身。(2 )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的单证若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视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提单在承运人与
13、善意第三人之间为最终证据。(3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如果承运人未能向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要负责赔偿。5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02)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比起我国海商法,汉堡规则明定(1) 、 (2 )之间的关系是或者,除此之外与我国海商法没有区别。在解释上,两者实际相同。汉堡规则倾向于保护货主国的利益,故加入此条款,其所要达到的效果之一是防止传统 FOB 出运中出现
14、信用证结汇问题,承运人根据货运合同订约人(买方)的指示无单放货时发货人(卖方)却无权要求承运人赔偿的情况发生。因而,该条款的出现,最大的目的是为了使发货人以托运人的地位获得诉权。我国货物出口大多都采用 FOB 的形式,当然也持有该立场。但该定义确实导致了托运人指向不明确,无法分清两者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分担。在没有法律另行说明的情况下,为了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只能认为实质的托运人只有货运合同订约人一人,发货人只是依靠此定义获得诉权而已。6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02,03 限额)(1 )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为 100 英镑。(2 )
15、维斯比规则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包括船舶):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损害。双重计算办法: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现改为 666.67SDR)或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郎(现改为 2SDR) ,以高者为准;如果提单上列名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器具所装货物的件数,则此件数可以用作计算赔偿限额。否则此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一个单位。承运人或受雇人或代理人能够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3 )汉堡规则基本同维斯比规则,除提高了责任限额: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 835 SDR,或毛重每公斤 2.5 SDR,以高者为准。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
16、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 2.5 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应付运费的总额。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提供的运输器具本身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4 )中国海商法基本同维斯比规则,除如果构成海商法下的延迟交付,其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为限。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提供的运输器具本身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问:根据现行的国际公约,有关承运人对货损赔偿的责任限制及其丧失是怎样的(01) (此题基础上再加上 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就行了)7中国海商法关于甲板货的规定(03)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
17、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承运人要援引此条抗辩,必须先证明自己已按照托运人要求进行了合理的特殊照顾,并且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装载在甲板上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海商法该规定,缺少了汉堡规则所要求承托双方达成的此种约定必须在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中载明,否则承运人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如此带来的后果是:如果提单转让到了善意第三人手中时,他可能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货物载于舱面的提单而蒙受不公。8班轮提单正面通常有哪些记载(04)(
18、1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3 )船舶名称;(4 )托运人的名称;(5 )收货人的名称;(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7 )卸货港;(8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 )运费的支付;(11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12 )承运人在需要的情况下根据货物状况所作的批注。9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05)(1 )定义“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货物”不包括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
19、的货物。(2 )承运人的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管货义务;不得不合理绕航。(3 )承运人的免责17 项免责,包括 2 项承运人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火灾免责;任何解除或减轻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的协议无效。(4 )索赔与诉讼承运人在卸货港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之前或当时,收货人应以书面把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情况告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货物移交后 3 天内提交书面通知;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 1 年内。(5 )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货物 100 英镑。如果托
20、运人在装货前已申报货物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为限。(6 )适用范围缔约国签发的提单。(7 )责任期间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10维斯比规则修改海牙规则之处(05)(1 )扩大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提单列明或为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定或者是起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2 )明确提单在善意第三人手中时是最终证据确立了这一“禁止翻供”原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3 )货物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后改为 666.67SDR) ,或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
21、郎(2SDR) ,以高者为准;提单上列明的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器具所装货物的件数用做计算赔偿限额。否则装运器具是为一件或一个单位;如经证明,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或船舶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利益。 (包括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4 )侵权之诉与“喜马拉雅 ”条款维斯比规则所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项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提出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非独立订约人)有权使用承运人按照维斯比规则所能援引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11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
22、则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不同规定(05 )汉堡规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其货主国利益,实现承托双方之间的较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比起维斯比规则,它对承运人的责任进一步加重。(1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期间为从货物装船起到货物卸船止的一段时间,汉堡规则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的整个期间。(2 )变更了赔偿责任基础海牙、维斯比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承认航海过失、管船过失免责以及火灾免责。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 17 项免责,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是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及延迟交付所
23、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他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它的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即推定过失原则。故承运人无法再享受航海过失、管船过失免责以及火灾免责。但让承运人证明自己对火灾的发生无过失的推定过失原则似乎太过苛刻,因而汉堡规则规定此项举证责任置于索赔方身上,如果欲援引此条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需由索赔方证明火灾系由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3 )大幅度提高了责任限制相对于维斯比规则对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 666.67SDR,或毛重每公斤 2 SDR,以高者为准的规定,汉堡规则将其提高到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 835 S
24、DR,或毛重每公斤 2.5 SDR,以高者为准。同时汉堡规则规定了延迟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 2.5 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应付运费的总额,当货物既有灭失或损坏,又有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时,承运人总的赔偿责任,仍以公约对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或毛重每公斤所定的赔偿额为限。(4 )对于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单位货物的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汉堡规则沿用了维斯比规则的规定。12中国海商法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与民法有何不同(05)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为: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25、,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为: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可见,不同处有四。其一、在海商法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不能中断时效;其二、在海商法中,仲裁可以中断时效;其三、在海商法中,即使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其四、在海商法中,申请扣船可以中断时效。13列表比较关于提单的 3 项国际公约在责任期间、适航、管理货物、免责事项、责任限制和时效方面的异同。 (06)参见问答题第 1、6 、10 、1
26、1 题,另,汉堡规则无适航义务;其管货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引起该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如同第四条所述,是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货物定义包括甲板货和活动物。诉讼时效:海牙规则 1 年;维斯比规则 1 年+ 至少 3 个月追偿;汉堡规则 2 年+ 至少 3 个月追偿。第二章 租船合同一、名词解释1 “损害赔偿条款” (期租业务) (00):又称雇佣及赔偿条款。当根据提单出租人承担的责任超过租约规定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补偿超过部分所产生的损失。另
27、一方面,若船长没有根据承租人正当的指示和命令行事,则构成违约,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2滞期与速遣(00 ,01,03,06):在航次租船业务中,如果承租人未能在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延误了出租人的船期,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向出租人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称为滞期费。如果没有约定滞期费、或约定支付滞期费的时间之外的滞期时间,出租人当然也可以要求承租人予以赔偿,即滞期损失,又称延滞损失。为鼓励承租人尽快装卸,合同常约定,如果承租人在约定的装卸期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因而减少了船舶在港停留时间,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一般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一半。3过户条款(00 ,01):又称
28、光租条款。条款内容为:如果提单不是由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签发的,那么签发该提单的人仅被视为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的代理人,而不对提单下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负责。该条款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不详。如果运用整体解释原则,可以解释为有效;如果用其他方法解释出签发人为承运人,则该条款因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而无效。4预备航次(01 ,06):船舶驶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运送航次而言,称之为预备航次。5停租(01,04,06):在定期租船的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妨碍了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对不能正常使用所损失的时间停付租金。如果停租事项虽已发生,但事实上并不影响到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
29、承租人就不得以此为由停付租金。如装货是出租人检修主机而未影响装货作业。6 Overlap & underlap(01):即超期还船和提前还船。在期租中,原则上承租人应在约定的租期(考虑宽容期在内)届满之时,将船舶还给出租人,但由于船舶航行的本身特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最后航次结束之日不是租期届满之时。在约定的还船时间之前还船的,称为提前还船;在还船时间届满之后还船的,称为超期还船。7亏舱费(03 ):在航次租船中,如果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少于其有义务提供的数量,影响出租人支付亏舱费,作为对出租人因此受到的运费损失的赔偿。8安全港(程租) (03 ):在没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船员使用良好的船艺,亦
30、不能安全地驶入、挂靠及离开一个港口,这个港口就是不安全港。反之则为安全港。安全包括物理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9 NOR(03、04):航次租船中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了该通知书后,可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起算装卸时间。递交 NOR 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港口或泊位;第二、船舶各方面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准备。三、船舶已通过了各项检查,办妥船舶进口各项手续。10程租的 laytime(04):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出租人应使船舶并保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11租船下签发的提单中的首要条款(04):一般而言,各国法律
31、对租船合同的约束都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大量标准格式合同中都订有出租人对其雇员和代理的行为不负责任的条款。而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又往往以“并入条款”并入合同内容。提单持有人会因此而承担巨大的风险,故而不会有人愿意接受此种提单。为促进提单的流通性,加入首要条款,使承运人能够按该条款指明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利益。12期租的航区(04 ):承租人有义务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这是因为船舶保险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商定期租合同时出租人当然会把合同航区限制在保险航区之内;如果承租人要求在超越保险航区的地区营运,必须在合同中订
32、明,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负责额外的保险。如果承租人没有履行该项保证,指示船长超越航区航行,船长有权拒绝听从承租人的指示。13包运合同(06 ):在议定合同时,只约定承运货物的数量、承运的期限和运费及船舶类型特征等主要内容,具体的航次数、每次运量多大及用什么样的船舶装运,则由出租人决定。只要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指定的包运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即有权收取包运运费。二、问答题1班轮承运人、航次出租船东和定期出租船东承担的费用比较(00,03 )船东负责:班轮 航次租船 定期租船船员工资和伙食 除装卸费、 佣金由船东负责。船舶维护和修理 垫舱物料 关于船舶维修保养物料供应及装备 双方商议 等费用,由
33、船东负润滑油 外,其余由 责(即的) ;船舶保险 船东负责 关于船舶营运费用检验 的,由租方负责。佣金 (即的)燃料港口费 (此题中的阴影不表示有疑问)装卸费洗舱费垫舱物料压舱物代理费2航次租船签发提单后形成的各方面法律关系(00)(1 )如果出租人、其代理人、船长签发提单给承租人,而承租人本身是提单持有人,解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争议的唯一依据是租船合同,提单只是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2 )如果出租人、其代理人、船长签发提单给承租人,承租人又把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则受让提单的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争议只能依据提单解决;如果承租人以承运人身份承运货物,但应承租人的要求,船长签发的是出租人的提单,
34、则解决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争议仍以提单为限;(3 )如果签发的是承租人的提单,并且这种提单也转让给第三人时,承租人与提单持有人的争议依提单解决,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仍需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4 )在第(2 ) (3 )种情况下,出租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其超过租船合同责任的部分。3定期租船的主要条款(00,01)(1 ) 船舶说明条款(2 ) 交船条款(3 ) 租期条款(4 ) 燃油条款(5 ) 合同解除条款(6 ) 货物条款(7 ) 航行区域条款(8 ) 出租人提供的事项条款(9 ) 承租人提供的事项条款(10 ) 租金支付条款(11 ) 停租条款(12 ) 还船条款(13 ) 出
35、租人责任及免责条款(14 ) 转租条款(15 ) 雇佣及赔偿条款(16 ) 共同海损条款(17 ) 新杰森条款(18 )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19 ) 战争条款(20 ) 冰冻条款(21 ) 佣金条款(22 ) 仲裁条款4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条款(01)(1 ) 船舶状况说明条款(2 ) 船东责任条款(3 ) 绕航条款(4 ) 运费支付条款(5 ) 装卸条款(6 ) 滞期费、速遣费条款(7 ) 留置权条款(8 ) 合同解除条款(9 ) 提单条款(10 )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11 ) 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12 ) 佣金条款(13 ) 罢工条款(14 ) 战争条款(15 ) 冰冻条款(16 ) 仲裁与
36、法律适用条款5航次、定期、光船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02) (06 列表问答题)航次: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是约定的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故几乎所有费用,如船员工资和伙食、船舶维护和修理、物料供应及装备、船舶保险、检验、燃料、港口费、压舱物等由其负责,并对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运输负责。关于装卸费用及垫舱物料的分担,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并及时完成装卸作业。如果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需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承租人应付清运费,亏舱费(如存在)及应由其支付的其他费用。定期: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把船舶租给承租人,并负责配备船员、船舶
37、航行安全、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船员工资和伙食、船舶维护和修理、物料供应及装备、船舶保险、检验等费用。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航区内从事合法运输,负责船舶营运及相关费用,如燃料、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压舱物等,并及时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把船舶良好地还给出租人。光船:出租人在约定时间把船舶及船舶证书交给承租人,并在其交付前和交付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一般不承担交付后租期内的任何费用,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和营运,承担相应的费用,负责船舶保险,配备船员在约定航行区域内载运合法的货物,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还船或购买船舶。6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停租事项的通常规定(02)对船
38、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时,承租人可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不支付租金。停租事项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订明,否则时间损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停租事项虽已发生,但事实上并不影响到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承租人就不得以此为由停付租金,如装货时出租人检修主机而未影响装货作业。标准格式合同中常见的停租事项有:船员或物料的不足,火灾,船体、机器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搁浅,因船舶和货物发生海损事件而滞留,为检查或油漆船底而入坞,高级船员或船员的错误和/或罢工,因船舶被扣押而延误等。7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的通常规定(02 ,03,04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1 )规定装卸日数或船舶装卸定额(
39、2 )按习惯尽快装卸(3 ) “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货或卸货装卸时间起算三条件(1 )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港口或泊位(2 )船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准备(3 )已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合同可以约定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把通常情况下一方的时间损失风险转移给另一方,以及装卸时间的合并或独立计算,非工作日、坏天气是否计入装卸时间等。滞期时间的规定方法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或按装卸时间计算方法计算。速遣时间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计算或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一般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一半。(如果像 03 年只问速遣费的计算办法,除按上述两句话回答外,之前可以加上速遣的定义,装港、卸港独立计算与合
40、并计算的内容等)8租船合同签发的简式提单的背面条款(04)(1 )并入条款出租人为达到以租船合同条款同样约束提单持有人的目的,常在租船合同下的提单中订入援引租船合同的条款,即并入条款。该条款的内容通常为:“租船合同中所有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适用于本提单,并视为并入本提单。 ”(2 )首要条款通过将海牙规则等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部分内容并入到提单,调整并约束提单的当事方,从而使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首要条款而有所改变。(3 )共同海损条款是关于共同海损应在什么地方,选用什么规则进行理算的条款。(4 )新杰森条款主要针对去往美国航线的货物运输而言的。如果租船合同无此规定,则当船东根
41、据美国法律不能向提单持有人索取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时,可以根据“雇佣和赔偿条款”要求承租人给予赔偿。但没有此项规定时,船东保赔协会有可能对船东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扩大部分。(5 )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针对美国法律的规定,当本船载运货物货主从对方船舶获得货物全部损失的赔偿后,应将其中的 50%交还给本船船东。9超期还船的对策(04 )在中国法下,如果承租人经合理计算,发现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至完成该航次。但出租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要求超期期间的租金,如果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租金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以市场租金率支付。对于非上述所称的合理的最
42、后航次的情况下的对策,海商法未明文规定,不知出租人是否有权撤船。故出租人应在合同中作出事先约定,对自己在超期还船情况下(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享有的撤船权进行明确。但无论合同中有无约定,在非法的超期还船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论述题1 FOB 出运中的法律问题(00)关于托运人的识别及其意义( 02)在此仅讨论传统 FOB 出运中托运人的识别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是指(1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43、有关的承运人的人。(1 ) 、 (2 )之间的关系如果是和,恐怕传统 FOB 贸易合同下就没有托运人了。因而( 1) 、 (2)之间的关系是或者,即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就是托运人。但在传统 FOB 贸易合同下,应当认谁为托运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根据该法条文义理解,在此情况下两者都是托运人。但海商法所有有关托运人的规定都没有区分这两个托运人,是否就意味着,所有的规定都同时适用于两个托运人呢?比如,根据运输合同,运费到底有谁来支付?可见,这一推断显然不能成立。也有人认为,只有在提单上把发货人列为托运人时,他才能成为托运人。这种想法仍没有摆脱前述的困境。如何解决该问题,还是得先了解一下我
44、国海商法该规定从何而来。该规定取自汉堡规则。因汉堡规则倾向于保护货主国的利益,故加入此条款,其所要达到的效果之一是防止传统 FOB 出运中出现信用证结汇问题,承运人根据货运合同订约人(买方)的指示无单放货时发货人(卖方)却无权要求承运人赔偿的情况发生。因而,该条款的出现,最大的目的是为了使发货人以托运人的地位获得诉权。我国货物出口大多都采用FOB 的形式,当然也应当持有该立场。由上述的逻辑,我们是否可以推断出,此时承运人也可以对于因发货人托运货物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害要求赔偿?如果可以,那么又是否可以向货运合同订约人要求该种赔偿,即使实际发货行为并非由他所为。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使得有人认为,应该
45、适用我国合同法 403 条代理制度解决。的确该条法律可以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法律有没有权利在货运合同订约人(买方)认为根本没有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凭空得出发货人(卖方)是货运合同订约人(买方)的代理的结论?总结上述观点可得,按照立法目的,即使提单上没有把发货人列为托运人,我国海商法第(2)种托运人的定义也应当能够使发货人以托运人的地位获得诉权。但如何分清货运合同下两个“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实属困难。在没有法律另行说明的情况下,为了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只能认为实质的托运人只有货运合同订约人一人而已。2 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规定之分析(00)关于承运人过失免责( 02)汉堡规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
46、为保护其货主国利益,实现承托双方之间的较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比起维斯比规则,它对承运人的责任进一步加重。比如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延长,单位责任限制的提高等。但其最重要的规定就是其废除了海牙规则的 17 项过失免责,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他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它的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即推定过失原则。故承运人无法再享受航海过失、管船过失免责以及火灾免责。但让承运人证明自己对火灾的发生无过失的推定过失原则似乎太过苛刻,因而汉堡规则规定此项举证
47、责任置于索赔方身上,如果欲援引此条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需由索赔方证明火灾系由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汉堡规则废除的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对现行海运风险分摊机制产生重大影响。尽管从法理上说,承运人对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免责是不合理的。但是,本世纪 20 年代制定的海牙规则确认承运人对这种过失免责,主要是从海运的特殊风险的角度考虑,是海运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汉堡规则下,承运人对此应当负责,这对承运人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而且,现行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制度是建立在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的基础上的,取消了过失免责,无疑会对海运法律秩序产生连锁反应。但也有人讲,当今船舶技术的不断发展
48、,已大大降低了海上风险,再用海上冒险来形容海运业务,是否过于夸张。此时再允许承运人享有此免责,是否过分偏重了承运人的利益。而且,允许此免责,就是纵容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行为,对于海上安全而言是相当不利的。取消此免责,也可以督促承运人严格管理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尤其是加强船员素质的培养。关于此问题的争议总是存在的,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还将存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相关海运法律的调整,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3 适航(00 论述题) (02 问答题)此题回答就论述题而言太简单,就问答题而言多了些。(1 )适航时间对于班轮、航次租船运输业务而言,海商法规定,适航时间为开航前和开
49、航当时。对于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而言,合同一般约定,出租人交船前和交船时,船舶必须适航。此类船舶在租期之中,如果出现不适航的情况,应分别有出租人和承租人采取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当然,该种船舶如果从事班轮、航次租船运输业务,也必须针对每个具体航程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适航。至于在拖轮业务中,拖轮也应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适航,被拖物只要适拖就行了。(2 )适航程度英国普通法规定为绝对适航,只要缺了一张海图,也是不适航。当然,如果不适航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也无关紧要;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都规定为相对适航,船东只要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就行了;很多标准租约,如金康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过失使船舶没有适航是可以免责的,比上述公约和国内法的要求更低,所以经常在这些标准租约中订入首要条款,把公约和国内法的相对适航要求并入租约。(3 )适航内容根据中国海商法,在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中,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