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管理硕士(MBA)经济管理学院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案例报告CASE REPORT课程名称Course Name 商 法教师姓名 田东文Name of Teacher 报告题目 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Case Report Title 学生学号 MB11081Student Number学生姓名 商法二组Name of Student2011 年 11 月 10 日成绩 教师签字Score Signature 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 -目录1. 小组成员及分工.21.1. 小组成员21.2. 小组分工
2、22. 案情背景介绍.23. 法律文书.23.1. 民事起诉状23.2. 民事答辩状33.3. 原告代理词43.4. 被告代理词53.5. 民事判决书64. 证据.84.1. 原告证据84.1.1. 陈雪凌对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出资证明书.84.1.2. 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84.1.3. 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104.1.4. 证人张硕证明材料.104.2. 被告证据114.2.1. 原告陈雪凌向股东会递交退股申请证明.114.2.2. 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出国证明.114.2.3. 原告陈雪凌信用卡对账单.124.2.4. 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
3、会议记录.134.2.5. 芙蓉楼餐饮小票.144.2.6. 证人徐美娜证明材料.144.2.7. 证人李琼证明材料.145. 庭审实录.156. 参考文献.227. 对其他组评价.227.1. 第一组点评227.2. 第三组点评22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2 -1. 小组成员及分工1.1. 小组成员陈雪凌、麻海文、黄频、刘冰森、王海东、徐美娜、张硕、李琼、李烨1.2. 小组分工原 告:陈雪凌原告律师:麻海文被 告:黄频被告律师:刘冰森审 判 长:王海东审 判 员:徐美娜、张硕书 记 员:李琼证 人:张硕、徐美娜、李琼PPT 制作:李烨2. 案情背景介绍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于
4、 2009 年 5 月注册成立,原告陈雪凌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人民币 20 万元,并担任公司监事,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记载为证。2009 年 9 月,陈雪凌向宏信公司递交退股申请,经公司董事、监事(陈雪凌未参加)会议研究,同意陈雪凌退股,为了回避退股的法律障碍,在公司的账务账目上,以借款的形式列支。陈雪凌于2009 年 11 月、12 月分两次从宏信公司领取现金共计 20 万元。在本案诉讼中,宏信公司工商档案中仍记载陈雪凌为公司股东。3. 法律文书3.1. 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陈雪凌,女,1986 年 2 月 24 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居于
5、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 6 号楼 1703C。委托代理人:北京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麻海文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路 68 号。法定代表人:黄频,公司董事长,电话:13601215094。委托代理人:北京皮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冰森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的股东地位;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10 年度股东分红 30000 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 年 5 月,原告与 49 名股东共同出资 1000 万元(原告出资 20 万元) ,成立了被告西安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并被选举为公司监事。2009 年 11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1 日,原
6、告因个人经营需要分两次从公司借款 20 万元。2011 年 7 月,被告对公司股东按每 1 万元分红 1500 元的比例进行了第一次分红,但未给原告分红。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否定了原告的股东资格,未履行公司法中对股东进行盈余分配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请你院,依法裁决。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陈雪凌对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出资证明书 1 份;2、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一份;3、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 1 份;4、证人张硕(住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证明
7、材料 1 份。以上 4 份材料均能证明原告所叙案情属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判,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人:陈雪凌2011 年 11 月 10 日附:起诉状副本 1 份;证据材料 1 份。 3.2. 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黄频,男,1975 年 9 月 5 日出生,汉族,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为海淀区学院路 37 号。委托代理人:北京皮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冰森答辩事件:现就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一案进行答辩。答辩理由:原告陈雪凌已非本公司股东,其要求的确认其股东地位、要求支付 2010 年股东分红 300
8、00 元不符合事实。因为 2009 年 7 月 7 日原告陈雪凌已向公司申请退股。经公司研究决定,已同意其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了公司股东徐美娜。现原告得知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要求参与公司分红,其行为于法无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请求:1 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2 赔偿公司形象损失费10 万元。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原告陈雪凌向股东会递交退股申请证明 1 份;2、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出国证明 1 份;3、原告陈雪凌信用卡对账单 3 份;4、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3 月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 1 份;5、芙蓉楼餐饮小票 1份;6、证人徐美娜(
9、住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证明材料一份;7、证人李琼(住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证明材料 1 份。以上 7 份材料均能证明被告所叙案情属实。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答辩人:黄频 2011 年 11 月 10 日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4 -附:答辩状副本 1 份;证据材料 1 份。3.3. 原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雪凌的委托,指派麻海文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关于退股申请是否属实的问题:首先,原告虽然在 2009 年 7 月 7 日股东大会上提出退股的想法,但是由于事
10、后被告董事长与其沟通,如果退股会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和股东出资需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原告同意继续担任公司股东,保留出资。其次,被告出具退股申请,声称是原告递交,但是退股申请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书写。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本案中的“退股申请” 虽然具备了形式特征,但因其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本人签名,不能证明退股申请是本人意愿,不具缔约合意,故提请法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原告从公司支取借款而非退股的问题:首先,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转让股权的证据,唯
11、一提出的理由是借款金额和入股金额相等。代理人认为,原告因个人经营向公司借款并无不妥,而且是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借款,不同于退股。另外, 被告公司财务出纳张硕可以证明该 20 万元列在被告公司财务报表的借款列支项中,足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第三,从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中,均能载明原告名字和出资额。因此,原告从公司支取的 20 万元是借款而非退股,享受股东权利是顺理成章的。综上,代理人认为,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判决,批准原告请求恢复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分红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陈雪凌授
12、权代理人:麻海文北京光华律师事务所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5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3.4. 被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皮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频的委托,指派刘冰森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原告申请退股、证据确凿:正如原告所说,在 2009 年 7 月 7 日原告陈雪凌在股东大会上提出退股的想法。但被告认为,原告有歪曲事实的嫌疑,因为在这次股东大会后原告陈雪凌向公司法人黄频哭诉自己陷入了财务危机,压力很大,无法偿还 12 月即将到期的一笔高利贷,众所周知,黄频在公司德高望重,特别乐于帮助别
13、人,在听到此事后黄董向原告坦言自己愿意借款给她,但原告不同意,她不想欠被告人情,遂提出退股的想法。据黄董回忆,当时自己感到很遗憾,失去了一个合作伙伴。在此,我们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1、3 封中国工商银行发来的信用卡催款单。原告当时在公司期间,经常因个人债务问题受到工商银行的催款单,据此我们可以判断,她已经陷入了财务危机,且不讲诚信,她说的话值得怀疑。2、芙蓉楼餐饮小票。二、关于原告从公司退股而非借款的问题:当时,为了快速完成股份转让,帮助原告偿还贷款,公司财务分两次将 20万付给了原告。原告在拿到钱后,基本就再也没有来过公司。在此之后,徐美娜股东也开始代替原告形式股东权利。这充分说明此 20
14、万为股本而非借款。我们有两点理由向法庭陈述。1、当时公司经营困难,根本没有闲钱借给原告,其实原告退股有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2、原告拿到 20 万后,在第二天,即 2009 年 12 月 2 日,原告请徐美娜、黄频在芙蓉楼一起吃了一个饭,是由就是感谢徐美娜股东快速帮她进行了出资,完成了股份转让。当时他们 3人也讨论了如何签订转让协议的事。他们约定 2010 年 2 月 14 日和原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但是自从拿到 20 万,原告就消失了。基于此,当时被告就觉得原告陈雪凌诚信有问题。现在,在我们经营好转后,反咬我们一口,请法庭慎重考虑。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
15、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事实不清,存在欺骗法庭情节,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黄频授权代理人:刘冰森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6 -北京皮皮律师事务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3.5. 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X 民初字第 XX号原告陈雪凌,女,生于一九八六年,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 6 号楼 1703。委托代理人麻海文,北京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路 68 号。委托代理人刘冰森,北京市皮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雪凌诉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
16、份并分红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陈雪凌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带起诉证据,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依法受理,并决定按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雪凌及其委托代理人麻海文、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冰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凌诉称,2009 年 5 月,原告与 49 名股东共同出资 1000 万元(原告出资 20 万元) ,成立了被告西安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并被选举为公司监事。2009 年 11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1 日,原告因个人经营需要分两次从公司借款20 万元。
17、2011 年 7 月,被告对公司股东按每 1 万元分红 1500 元的比例进行了第一次分红,但未给原告分红。现要求确认原告的股东地位,被告支付原告2010 年度股东分红 3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陈雪凌确曾入股 20 万元,系被告股东并被选为监事,但在 2009 年 7 月 7 日公司董事、监事会议上,原告陈雪凌就向被告申请退股,并于 2009 年 9 月 9 日递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开会研究,同意原告退出。随后将原告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徐美娜,原告以领取现金的形式将 20 万元股金抽回。现原告得知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要求参与公司分红,其
18、行为于法无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方的起诉,被告方的答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为: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年 5 月注册成立,原告陈雪凌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人民币 20 万元,并担任宏信公司监事,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记载为证。2009 年 9 月,陈雪凌向宏信公司递交退股申请,经公司董事、监事(陈雪凌未参加)会议研究,同意陈雪凌退股,为了回避退股的法律障碍,在公司的账务账目上,以借款的形式列支。陈雪凌于 2009 年 11月、12 月分两次从宏信公司领取现金共计 20 万元。在本案诉讼中,宏信公司工商档案中仍记载陈雪凌为公司股东。原、被告双
19、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告于 2009 年 11 月、12 月分两次从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 20 万现金,属于借款还是退股。2、原告向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退股申请是否有效。(一)原告方提供了以下证据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7 -1、陈雪凌对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出资证明书 1 份;2、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一份;3、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 1 份;4、证人张硕(住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证明材料 1 份。(二)被告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陈雪凌向股东会递交退股申请证明 1 份;2、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出国证明 1 份;3、原告陈雪凌信用卡对
20、账单 3 份;4、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3 月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 1 份;5、芙蓉楼餐饮小票 1份;6、证人徐美娜(住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证明材料一份;7、证人李琼(住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证明材料 1 份。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依照证据规定,对其争议焦点综合分析判定如下: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记载,对内是确定股东地位及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原告陈雪凌在公司章程中签名并盖章,应具有股东资格。被告
21、称陈雪凌已退股,因退股行为违反了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原则,故退股行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在宏信公司设立不久,其又从公司将其出资款抽回,虽然陈雪凌否认退股申请书系其所写,但有多人证明退股申请书系陈雪凌向宏信公司送交,且陈雪凌实际已将 20 万从公司领取,陈雪凌自称其领取的 20 万元系从宏信公司借款证据并不充分,其行为应认定为变相抽逃资金。陈雪凌既然诉请主张确认其股东资格,则应向宏信公司补交出资。陈雪凌变相抽逃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既然原告具有股东资格,必然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被告应按照支付其他股东股东分红的标准向原告支付 2009 年 5 月至 200
22、9 年 12 月间的股东分红11250 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无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5 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 28 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 36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雪凌具有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二、原告陈雪凌于本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填补出资 20 万,否则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追缴。三、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5 日内按原告出资比例支付原告陈雪凌自 2009 年 5 月至 200
23、9 年 12 月间的股东分红 11250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 1145 元,由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张硕 徐美娜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8 -书记员 李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 年 11 月 10 日(院印)4. 证据4.1. 原告证据4.1.1. 陈雪凌对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编号:28501、公司全称: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路 68 号。三、公司登记
24、日期:2009 年 5 月 1 日。四、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五、公司股东: 陈雪凌 于 2009 年 5 月 1 日 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20 万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特此为证。(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签章):黄频核发日期:2009 年 5 月 1日4.1.2. 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
25、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9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路68号,邮政编码:100090。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
26、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姓名 陈雪凌 ,认缴及实缴出资额20万元,出资时间2009年5月1日,出资方式货币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27、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28、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0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略)4.1.3. 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略)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额 股份比例 备注1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2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3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4 陈雪
29、凌 自然人 身份证 230804198602242022 20 万元 2% 无5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6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7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8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9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10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11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12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13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14 * 自然人 身份证 * *万元 *% 无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1 -4.1.4. 证人张硕证明
30、材料证明材料证人:张硕 男 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 身份证号:679876198692738274证言:我可以证明原告 2009 年 11 月、12 月从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 20 万现金,在公司的账务账目上确实是以借款形式列支。理由如下:1、作为公司财务出纳,我了解公司账目情况,原告陈雪凌取走的 20 万现金在公司账目上列为借款项。2、20 万从公司账务列支借款,是董事长黄频、股东徐美娜、原告还有其他董事在 2009 年 10 月的一次周例会上讨论的,我知道当时的讨论结果。以上所说,绝对属实,本人愿意承担提供假证带来的一切后果。证人签字:张硕2011 年 11 月 10 日4.2. 被告证
31、据4.2.1. 原告陈雪凌向股东会递交退股申请证明退股申请致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因个人名下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法偿还 12 月即将到期的一笔债务,故申请退股。经调查,本人股份原股东徐美娜有意接受,请股东会协商解决。申请人:陈雪凌2009 年 11 月 11 日4.2.2. 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出国证明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2 -4.2.3. 原告陈雪凌信用卡对账单(1)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3 -(2)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4 -(3)4.2.4. 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纪要时间:2010
32、年 3 月 20 日地点: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主持人:董事会秘书*与会人:黄频、徐美娜、*、*会议达成意向:第一,为了纠正公司前期工作失误,将陈雪凌从股东会除名,近期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第三,*。股东签字:黄频股东签字:徐美娜股东签字:*股东签字:*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5 -4.2.5. 芙蓉楼餐饮小票4.2.6. 证人徐美娜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证人:徐美娜 女 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 身份证号:7376273833983939证言:我可以证明 20 万是给原告的股本,刚好 20 万,和她的出资相符。因为当时企业根本没有钱借给他,只能退股然后由新股东出资。理
33、由如下:1、作为公司发起股东,我了解公司的整个情况,原告陈雪凌需要退股偿还债务,遂提出申请。2、20 万从公司账务列支借款,是董事长黄频、我、原告还有其他董事在2009 年 10 月的一次周例会上讨论的。以上所说,绝对属实,本人愿意承担提供假证带来的一切后果。证人签字:徐美娜2011 年 11 月 10 日4.2.7. 证人李琼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证人:李琼 女 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 身份证号:765890654367907750证言:2010 年 9 月 9 日上午,我在去往董事长办公室的走廊碰到了原告陈雪凌,她告诉我她要去交退股申请书。以上所说,绝对属实,本人愿意承担提供假证带来的一切后果。证人
34、签字:李琼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6 -2011 年 11 月 10 日5. 庭审实录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准备阶段)(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
35、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 告:陈雪凌,女,1986 年 2 月 24 日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大运村 6 号楼 1703。 审判长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
36、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麻海文,北京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原告陈雪凌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 :被告。 被 告:姓名黄频,性别男,1976 年 9 月 4 日出生,籍贯北京,本人系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路 68 号。审判长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刘冰森,北京皮皮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陈雪凌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并分红案,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 :没有
37、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 :没有异议。 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7 -审判长 :原告、被告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雪凌与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海东,审判员徐美娜、张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琼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
38、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审判长 :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 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 被 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6 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 告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
39、避? 被 告 :不申请。 (法庭调查)审判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9 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原 告 :(原告读起诉书)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被 告 :(被告读答辩书)审判长 :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被 告 :收到。 审判长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原 告 :收到。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
40、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 告 :我有 4 份证据。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8 -第一份证据:是原告陈雪凌对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出资证明书。该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 第二份证据:是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
41、程。该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 第三份证据:是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该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 第四份证据: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张硕出庭作证。审判长 :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 (交通知,传唤证人) 证人张硕 :我叫张硕,年龄 25,民族汉。本人是被告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出纳。审判长 :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 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张硕
42、:听清了。 审判长 :原告可以对证人发问。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于 2009 年 11 月、12 月分两次从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 20 万现金,在公司的账务账目上是否是以借款形式列支?证人张硕 :我可以证明原告 2009 年 11 月、12 月从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 20 万现金,在公司的账务账目上确实是以借款形式列支。审判长 :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被 告:有,这 20 万是为了帮助原告快速还款而走的一种形式,当时是由我和财务总监李琼、股东徐美娜一起商定的,张硕你作为财务出纳应该知道这 20万是退还给原告的股本。被告委托代理人 :请问证人,你和原告什么关系?是否为
43、她的亲属?证人张硕 :本人与原告仅为同事关系,本着真实公正的想法把我所了解的情况据实而言,并无亲属关系。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 告 :我有 7 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原告陈雪凌向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递交的退股申请书。该证据证明原告有退股意愿。 第二份证据:是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李琼出国证明,该证据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没有及时更改属公司内部原因。第三份证据:是原告陈雪凌的信用卡对账单,该证据证明原告陷入财务危机,没有信用,间接证明原告有退股意愿、诚信有问题。第四份证据: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
44、司 2011 年 3 月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证明原告已非宏信公司股东。第五份证据:芙蓉楼餐饮小票,证明原告陈雪凌在退股之后,为感谢股份受让方徐美娜和董事长黄频,双方曾有过交流。第六份证据: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徐美娜出庭作证。第七份证据: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李琼出庭作证。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19 -审判长 :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 (交通知,传唤证人)证人徐美娜:我叫徐美娜,年龄 26,民族汉。本人是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审判长 :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 人有权阅读证言笔
45、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徐美娜: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可以对证人发问。被告委托代理人 :徐美娜,据你所知,20 万是作为股本还是借款给原告的?证人徐美娜:20 万是给原告的股本,刚好 20 万,和她的出资相符。因为当时企业根本没有钱借给她,只能退股然后由新股东出资。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 告:有,我的借款是从公司支取的,并不是从你那儿拿的,你怎么知道我的 20 万是什么用途,谁告诉你这是股本的?被 告:瞎说,我是董事长我还能不知道,徐美娜是我们的股东,而且她接受了你股份的转让,是她出的
46、钱,她能不知道吗?审判长 :肃静(敲法槌) ,注意法庭纪律。审判长 :通知下一位证人到庭作证。 (交通知,传唤证人)证人李琼 :我叫李琼,年龄 27,民族汉。本人是北京宏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审判长 :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 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李琼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可以对证人发问。被告委托代理人 :李琼,2010 年 9 月 9 日,你是不是看见原告陈雪凌去董事长办公室交退股申请书了?证
47、人李琼 :是的, 2010 年 9 月 9 日上午,我在去往董事长办公室的走廊碰到了原告陈雪凌,她说她要去把退股申请书交给董事长。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证人仅仅是看到我的当事人去董事长办公室,并没有看到原告拿着退股申请书。而且据原告回忆,当时是证人询问关于原告要退股的事情,原告说还没考虑好,需要和董事长商量,证人就妄自揣测我当事人的意图。审判长 :针对被告其他证据,原告有无异议?有无提问?原 告 :有,对于退股申请书,那上面不是我的签字,我并没有打算退股。被 告:先不提是不是你的签名,在 2010 年 7 月 7 日董事、监事会会议上,是你提出退
48、股的想法,况且退股说明书是你提交给董事会的,作为当时的股东,你没有理由不清楚所要提交的内容,所以,你一定清楚的知道自己所要提交的是什么,会出现什么样的作用。原告委托代理人 :法律面前是要讲求证据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MB11081 班商法二组模拟法庭- 20 -行为” 。被告所示的退股申请虽然具备了形式特征,但因为违反了民法规定,非本人签名,并不能证明退股申请是本人意愿,不具缔约合意,故提请法院不予采信。(法庭辩论)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焦点一:原告于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