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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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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案研究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把握与认定 判案研究 2013 年第 5 期 张某、金某危险驾驶罪案【简要提示】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依法应当同时满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两大要件。详言之,在认定“追逐竞驶”时需从竞技目的、竞技规则、竞技路线、驾驶状态等视角,依据竞驶意思联络与客观行为表现主客观方面相互印证角度深入探查;在认定“情节恶劣”时需以该行为是否置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于抽象危险状态之下为基准,结合驾驶车辆的特征、驾驶速度、驾驶方式、对待执法的态度等方面综合作出判断。【主审法官】张鹏飞 【案例撰写人】张鹏飞一、基本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2、张某被告人:金某2012 年 2 月 3 日 20 时 20 分许,被告人张某、金某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号某赛车服务部碰面后,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的 HONGDA(本田)1000CC 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金某驾驶套用粤 NL*号牌的 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该车行出发,行至上海市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二被告人约定出发后谁先到谁就先行等待。行驶途中,被告人张某、金某为了追求驾驶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的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部分路段超速逾 50,在多个路口闯红灯行驶,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并相互超越,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

3、技能。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被告人张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并于当晚 21 时许驾车回到被告人张某住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通过调取街面监控录像,锁定被告人张某重大犯罪嫌疑。2012 年2 月 5 日 21 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 1555 弄 33 号 5B 室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如实交代其伙同被告人金某追逐竞驶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提供了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2012 年 2 月 6 日 21 时许,被告人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依

4、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所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金某二人为追求驾驶大功率摩托车刺激,约定起终点、约定“看谁先到”的竞技规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多次严重违章,具体来说,从主观状态上在案证据可以印证出二被告人追求驾驶刺激的

5、主观目的;从驾驶状态上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二被告人驾车随意穿插变道、严重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该行为进一步坐实二被告人的竞技心态;故而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制的“追逐竞驶” 。从行驶路线及案发时间上看,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二被告人所约定的驾驶路线系周末高峰期车流、人流密集的主干道或居民生活区,结合二被告人行驶状态,该行为所引发的抽象危险显而易见,二被告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综上,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系自首,依法亦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简单共同犯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再区分主从犯。二被

6、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业已生效。三、对本案的研究及解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和把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

7、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课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认定“追逐竞驶”时应当与非法单方飙车行为严格区分。一人独自飙车行为或单方竞速行为因缺乏“竞”的主观意图不应纳入“追逐竞驶”范畴。(一) “追逐竞驶”应当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综合在案证据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因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符合“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法定构成要件。就法律规定的“追逐竞驶”而言,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

8、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状态和具体客观行为,依照证据裁判原则予以综合判断。首先,从主观意图上看,二被告人到案后先后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 ,后又先后具体分别供述“自己手痒,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 、 “有段时间没开过了,手痒、心里要感受驾驶这种车辆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驾车去了” 、 “开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 、 “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 ,可以印证二被告人出于追求刺激进行驾驶的主观意思联络;其次,从竞技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分别供述“只管发挥自己的驾车技能” 、 “在道路上穿插、超车

9、、得到心理满足” 、在面临红灯时“相信自己的操控车辆的技能闯过去不会出事”、 “相信的自己的驾车技能” 、 “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 ,此点亦得到相关证人证言、街面监控的印证,可以印证其相约竞技的驾驶心态;再次,从行驶路线上看,二被告人均供述行驶路线系一起自浦东新区乐园路 99 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 “谁先到、谁就等谁” ,此点亦得到相关证人证言佐证,可以证明二被告人共同约定了驾驶路线的起点和终点,从而自侧面补强二被告人竞技驾驶心态;最后,从行驶状态上看,二被告人均系驾驶依据法律法规无法上牌的大功率摩托车,反复并线、随意曲折变道超车、绝大部分路段超速、高速行驶、 “逢车必超”

10、 ,在行驶途中还屡次闯红灯、相互超越,此点亦有街面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二被告人多次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从客观方面上进一步印证二被告人系出于追求刺激、竞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综上,结合在案查证属实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追逐竞驶,即主观上存在追求刺激、竞技等二人及以上的意思联络行为;客观上查实曲折变道、超速超车、相互超越等竞技、追求刺激行为。(二) “情节恶劣”应当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致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处于抽象危险之中为判断基准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为典型的危险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

11、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应当是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抽象危险状态之下。学界认为,抽象的危险结果,指符合构成要件的危险行为一经在特定地点或对特定对象实施,便认为存在一般危险状态。危险在我国刑法中有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具体危险类型。在个案中,需要具体判断危害行为是否导致了危险,危险是犯罪既遂的成立要件。例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罪状中一般有“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足以导致的危险等标志;第二种则是抽象危险类型。危险状态具体通过危险行为予以展示,行为人实施了危险

12、的行为即产生了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直接指向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便产生危险,危险蕴含于危害行为之中,在罪状上立法仅需规定该危害行为即可,而不要求足以导致危险等等。我国学者常以放火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抢夺枪支罪等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典型。从法益保护的观点看,抽象危险犯可以说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保护设置,因为刑法规范不能局限在绝对的报应刑思想之下设计,还应该具备预防的功能。如果刑法所针对的犯罪罪名设置只能处在实害犯与结果犯的框架之中,或者刑法只能等到其所保护的法益受到实际侵害或高度危险之中才能介入,从法益的保护角度而言,无疑是一种非常消极或者迟延的反应。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具有

13、驾驶资格,但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主要根据其犯罪客观方面即危险驾驶行为综合判断。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加速极快、噪音巨大;第二,从驾驶的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 50以上,如在上海市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 60km/h)被告人张某驾驶速度达 115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 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 60km/h)被告人张某驾驶速度达 108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达 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 40km/h)被告人张某驾驶速度大于 59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大于 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

14、限速 60km/h)被告人张某驾驶速度 102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99km/h;第三,从驾驶的方式看,二被告人反复并线、曲折变道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接举报后设卡盘查时驾车高速逃离、逃避执法;第五,从行驶的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上海市主干道及高架、隧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及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人流密集地点,且事发日系周五晚上,车流和人流密集,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执法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在此时间、路段进行高速追逐竞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相当程度威胁,足以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犯罪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相比,相对而言侦查困难、证据组织难度较大,但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成立时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意思联络、客观驾驶行为、抽象危险状态评估三个角度深入辨析,并严格依照证据裁判原则予以认定。故综上,一审法院依此思路对二被告人处以拘役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未造成实际道路交通事故后果情节,最终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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