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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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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克斯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落实国务院 32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等招商引资政策,为深入贯彻新疆工作座谈会的相关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优势资源转换步伐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提供政策保障,结合特克斯县实际,制订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投资自治区及州直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业经济带建设,投资规模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及特克斯县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第三条 凡在特克斯县投资符合上述鼓励范围的项目,经特克斯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认定后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

2、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第二章 税收政策第四条 水能开发、贵金属和有色金属矿开发无终端产品的企业不享受本章税收优惠政策。农副产品加工、非金属矿开发、风电光电开发和其它生产性企业享受本章优惠政策。第五条 在特克斯县新办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由县财政按 20%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贷款贴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 30%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贷款贴息。第六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 年内交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和

3、耕地占有税,由县财政按 50%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贷款贴息。第七条 新办产品外向型生产企业,除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报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逐级批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第八条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景区综合开发项目和经营类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自经营之日起,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报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 3 年内由县财政返还 4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贷款贴息。第九条 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章 土地政策第十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4、,标准可执行最低价。第十一条 投资者全额缴纳企业用地出让金,并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的项目,县财政以地方留成部份为基数安排项目鼓励发展资金,资金用于企业前期“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一) 投资有色金属矿终端产品加工生产的企业,到位资金5000 万元1 亿元,给予企业 30%资金支持;到位资金 1 亿元以上,给予企业 50%资金支持;(二) 非金属矿终端产品加工生产的企业,到位资金 1000 万元-3000 万元人民币,给予企业 60%资金支持;到位资金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企业 80%资金支持;到位资金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三通一平”的优惠扶持。(三) 投资农副产

5、品加工项目有终端产品或农副产品基地、物流认证有品牌的,到位资金 500 万元人民币,给予企业 50%资金支持;到位资金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企业 80%资金支持;到位资金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企业 100%资金支持;(四)投资养老院、幼儿院、学校等公益性事业的,到位资金在 100500 万元的,给予 60%的资金支持;到位资金在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0%的资金支持;从事畜牧养殖业、林木园艺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五) 水能开发项目不在此范围。水能开发企业建设水能转化项目按照非金属矿开发加工企业对待。(六) 风电和光电开发项目,给予企业 80%的支持。(七)

6、投资建材加工、包装物生产等小型企业,投资额在100300 万元的,给予企业 50%的支持;投资额在 300500万元的,给予企业 70%的支持。(八) 投资天然旅游资源开发和改扩建旅游景点的项目1、投资天然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整体投资额在1000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20%的资金支持;5000 万元1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40%的资金支持; 35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60%的资金支持; 510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80%的资金支持;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100%的资金支持。到位资金 500

7、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三通一平”的优惠扶持。2、投资扩大改造旅游景点的项目。整体投资额在100030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20%的资金支持;3000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40%的资金支持; 5000 万元1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60%的资金支持,并可享受前期“三通一平” 的优惠扶持;1 2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80%的资金支持,并可享受前期“三通一平”的优惠扶持;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完成投资后给予企业 100%的资金支持,并可享受前期“ 三通一平”的优惠扶持。(九)相关旅游产品开发项目。投资在 100

8、03000 万元人民的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给予企业 60%的资金支持;投资在 30005000 万元人民的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给予企业 80%的资金支持;投资在 5000 万元1 亿元人民的项目,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给予企业 100%的资金支持。到位资金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三通一平”的优惠扶持。第十二条 建设投资总额符合条件的生产性产业项目建设,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由县政府协调征地、动迁和公共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企业商会等社会团体领办工业经济集中区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在一年内分期缓缴。园区规模在 1000 亩以上的,给予企业 70100%资金支持。对入驻集中区

9、的企业,园区的土地批租收入按照谁办谁收益的原则。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投资的,享受县政府补贴政策。第十五条 特克斯县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所有投资项目和企业,正常经营期须超过 年,以确保县政府的资金支持有效回报 。少于 年正常经营期的项目在停产、破产后进行转让、出售时,特克斯县人民可以收回对该企业的前期资金支持。企业转入其它行业正常生产的除外。第四章 资金扶持第十六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利税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 2 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的 30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七条 对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特克斯县境内

10、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工商企业,实际注入的资本金达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部分的 30,给予 2 年的资金扶持。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部分的 20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九条 投资有色金属矿终端产品生产的企业和水能开发企业建设水能转化项目投资规模在 5000 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部分的 10给予资金扶持;投资规模在 1 亿元以上的,给予15%的资金支持;投资规模在 2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的资金支持。

11、第二十条 投资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的企业投资规模在 5000 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 3 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部分的 10给予资金扶持;投资规模在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15%的资金支持;投资规模在 2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的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 投资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投资规模在500 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 5 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部分的 15给予资金扶持;投资规模在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5%的资金支持;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30%的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 投资新办教育、文化、体育、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

12、,从经营之日起 5 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部分的 60给予资金扶持。第二十二条 投资发展特色林果业、特色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别按特党发20086 号关于加快特色林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党发20088 号 关于加快发展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和庭院经济的实施意见、特党发200812 号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创办新产品研发机构、整体投资各类园区、集中区建设、投资公益事业并有较大影响、对口援助特克斯县的投资数额巨大以及其它对特克斯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投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工业发展基金,

13、用于解决县内企业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第五章 收费政策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建在乡、村行政区内的,建设部门没有给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在县城规划区内的给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按 50%收取。投资养老院、幼儿院、学校等公益性事业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第二十六条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星级酒店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接入城市集中供热加收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第二十七条 进行商贸开发、会所建设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接入城市集中供热加收配套费)按照规定的 50%收取。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一律免收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由消防管理部门指导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第二

14、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免收所有环保收费,超出规定建设期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收取环保费用。第六章 服务政策第三十条 发改委、经贸等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的外,材料齐全的限额以下项目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限额以上项目在 3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并给予答复。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在办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手续时, 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和规定并属权限以内的, 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报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招牌挂,招牌挂时间为 20 天。土地使用权竞得后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颁发土地

15、使用证书。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具备法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名称核准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其核准登记注册、办理申请变更登记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为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并资料齐全的, 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和减免等事项,手续齐全,有审批权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由自治区或州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州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县环保局审批,在相关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日办理完成。第三十五条 投资商子女就学。投资商及其合伙人子女如需在本县学校就读的,经县招商局和教育局审核后,可优先安排入学事宜。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实施后,凡与我县以前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若国家政策变化,本优惠政策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内容以国家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第三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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