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工地流动起重机使用备案办法一、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工地(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建设工地,下同)流动起重机械管理,根据 TSG 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流动起重机械是指产权单位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且进入本市各工程建设工地施工作业的各类起重机械,包括固定使用地点的起重机械和流动作业的汽车举重机。三、流动起重机械在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工地作业前,应统一由工程项目经理部按本办法要求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四、办理流动起重机械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证;2、流动起重机械特种
2、设备人员(包括司机、司索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租赁使用的流动起重机械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须明确设备租赁期间双方的安全责任。五、本办法所称备案不能替代流动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应办理的使用登记。流动起重机械尚未在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督促设备产权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在设备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到产权单位所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应装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六、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起实施。工程建设工地流动起重机械备案表编号:安特备2012001项目名称:六镇高速管理单位:贵州桥梁建设集团六镇高速第五合同段项目部产权单
3、位:贵州桥梁建设集团使用管理单位:XX 施工队安装使用地点:镇宁县丁旗镇设备名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设备型号: MH10t-18m A3设备代码:42704116220110066制造单位: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出厂编号:11080899 内部编号:1#检验报告编号:QZ-2011-JJ-187下次检验日期: 2013 年 12 月 19 日备案机关: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日期:二一二年 一月四日 注:1.在设备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产权单位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2.特种设备在使用时间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应在下次检验日期到期前一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