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物业消防器材配置标准1 目的1.1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业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并尽量减少损失,特制定本标准。2 适应范围2.1 适用于第一物业各服务中心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管理。3 消防器材的配置3.1 服务中心消防监控室或服务中心值班室应配置以下设备,并由专人管理。3.1.1 手提式 CO2气体灭火器不少于 4 个。3.1.2 消防板手、消防斧各 2 把。3.1.3 防火头盔 5 顶、防毒面具 5 个、口罩 5 个。3.1.4 救生绳 2 套。3.1.5 备用水枪、水带 2 套。3.1.6 铁撬杆 2 支,液压钳 1 把。3.1.7 铁铲、消防
2、桶、斗车、沙袋若干,由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配置,存放在易取的地方。3.2 建筑物内公共楼道、地下车库、设备房配置消防器材: 3.2.1 服务中心各岗亭内手提式 CO2气体灭火器不少于 2 个(ABC 干粉灭火器、CO 2气体灭火器) 。3.2.2 建筑物内公共楼道、设备房灭火器选择和配置数量应满足以下标准:灭火器灭火级别 1 公斤 2 公斤 3 公斤 4 公斤 5 公斤 8 公斤 24T 公斤 35F 公斤CO2灭火级别 2B 3B 4B 10B 干粉灭火级别 1A 2B 1A 3B 2A 5B 2A 9B 3A 14B 4A 22B 27A 45B保护面积 严重危险级 58B 58B 58B 5
3、8B 105A 58B中危险级 7.54B 7.54B 7.54B 7.54B 7.54B 155A 7.54B轻危险级 101B 101B 101B 101B 203A 101B 203A 101B 101B 203A 101B补充说明:1)保护面积一栏中 为不能选用。2)保护面积一栏中 为可选用,保护面积为7.54=30m2,用现场面积除以 30 即为灭火器个数。3)保护面积一栏中 为可选用,但由于经济原因,不建议选用。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
4、延较迅速的场所;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3.2.3 设有消防栓的场所,可相应减少 30%;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可减少 50%;设有灭火系统、消防栓的场所,可相应减少 70%。3.2.4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基准数量应在配置基准上增加 30%。3.2.5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只。3.2.6 灭火器设置明显便于拿取,并有明显标识。3.2.7 地下车库手提式 CO2气体灭火器(或推车式 ABC 干粉灭火器、推车式 CO2气体灭火器)按 1 个/50配置。3.2.8 地下车库应配置铁铲、消防桶、
5、斗车、沙袋若干,存放在靠近出入口或易取放的场地。以上未能尽列规范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要求。4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4.1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4.2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4.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7.54B7.54B4.4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4.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灭火器类型 使用温度范围()化学泡沫灭火器 455贮气瓶式 1055贮 压 式 2055二氧化碳灭火器 10555 附则5.1 本标准自 2009 年 9 月 25 日起试运行。5.2 本标准自试运行之日起生效,此前的相关管理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5.3 本标准由第一物业五个三与设施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发布实施。5.4 本标准的解释权属于第一物业五个三与设施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