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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认识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604450 上传时间:2018-04-14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4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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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所認識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報告人:新市國小校長余孟和,報告大綱,壹、兒童人權貳、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特點參、保護與支持肆、學校的應為伍、相關罰責,壹、兒童人權 一、兒童權利宣言,兒童權利宣言:是聯合國在 1959 年 11 月 20 日,第十四屆大會中通過的。其主要內容有:不論種族、膚色、性別、宗教、國籍或族群,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享有以健全方式來發展身心的權利。 擁有姓名與國籍的權利。 獲得適當住所、營養與醫療服務的權利。,如具有身心方面的障礙,則有得到特別照顧的權利。 享有被愛、被了解與保護的權利。 享有免費教育及遊戲、娛樂的權利。 在災難發生時,享有優先受到救援的權利。 免於任何形式的漠視

2、、殘暴與剝削的權利。 以包容、和平的精神被視為是人類大家庭中一分子的權利。,二、兒童基本人權,依照我國憲法之規定,除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兒童原則上享有與成年人相同之權利,而國家負有義務訂定法規以實現基本權利。惟因兒童之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為維護其身心健全及成長發展之權益,法律或有就其行為能力作限制,或有委其父母(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監督或代行之權利。除此之外,若法規有違背基本權利之規定時,則將有被宣告違憲之虞。,(一)人身自由權(憲法第八條):包括動、靜之自由,用以對抗國家不法之任意拘捕。人身自由為人性尊嚴之外部基礎,更是其他自由權利保障之基礎。(二)不受軍事審判權(憲法第九條):亦即非現

3、役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三)居住遷徙自由(憲法第十條):除保障消極之行動自由外,尚保障積極之行動自由。,(四)、表現自由(憲法第十一條):包括有著作與出版之自由。所謂出版自由乃:人民得將其意見或其他智慧性成果,以文字、音聲或其他方式,傳布於眾之自由。所謂著作自由可以區分兩個方面觀察:其一在其作為表現自由形態方面,具有人格發展之意義。其二在著作之成品方面則為財產權。,(五)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十二條):此亦屬言論自由表達方式之一(六) 宗教信仰之自由(憲法第十三條):(七)集會自由權(憲法第十四條):除保障以集體力量作為表達言論之方式的自由,亦同時保障不參與集會遊行之消極自由與反對性集會之自由,

4、(八)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方面:依兒童福利法之優先保護原則與法理,兒童之生存權應優於成人受保障。工作權方面:為維護兒童之身心健全發展,勞動基準法與工廠法皆限制未滿十五歲人之工作,而對於十五歲以上之童工,亦有工時、工作項目等之限制。而財產權保障方面:為維護未成年人之財產權益,子女之特有財產依民法之規定由父母管理、使用、收益。,(九)程序基本權(憲法第十六條):包括請願、訴願、訴訟權之保障。 (十) 國民教育權(憲法第二十一條):基本上,人民有接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十一) 概括新興人權(憲法第二十二條):凡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自由或權利皆受憲法所保障。,

5、三、兒童特殊人權,(一)優先權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所謂優先權乃國家對於兒童權利之保障優於成人,且國家處理兒童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二)身分權:即兒童出生後,應有一定之國籍與受父母之照顧之權利。,(三)家庭生長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者有:兒童出生後即應受父母之照顧;除有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益之情形外,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兒童在不違反其最佳利益之原則下,有與其分離之父母會面交往之權利;以及收養兒童應得合法機關機構之許可等。,(四)發展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五)社會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賦予簽約國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有兒童接受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

6、保障給付之權利,(六)遊戲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承認兒童擁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娛樂、休閒、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七)免於戰事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在發生武力紛爭時,保證十五歲以下之兒童不會直接參加戰鬥行為,而在徵召十五歲至未滿十八歲兒童入伍時,應盡量讓年紀較大者優先入伍,並應採取一切可行之措施,保護和照顧受武力紛爭影響之兒童。,貳、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特點一、預防性兒童保護服務,初級預防 遏阻兒虐新案件發生,其策略是由一般兒保觀念的宣導,尤其是從兒虐發生的高危險群施虐者著手,作積極性的預防教育工作。,

7、次級預防 藉由幫助不幸受害兒童及施虐者,使傷害狀況不會繼續發生,其策略是透過通報系統、舉發責任制度及緊急安置,讓孩子立即與施虐來源隔離,受到保護。,三級預防 將受害者的傷害減到最低,並減少擴大傷害的可能性,主要是透過治療、追蹤輔導,讓受虐者得以重建信任感、歸屬感,讓施虐者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讓家庭的結構、功能得以維持與重建,消除其他手足受虐的潛在危機。,二、修法特色,增列有關兒童少年身分權益專章 加重政府照顧兒少及協助家庭的責任(初期預防與支持家庭之服務) 強化對兒童少年之保護措施 提升福利設施與人員之素質與多元功能 整合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參、保護與支持,一、身分權益加強出生通報,七日(

8、13)尊重兒少意願,當兒少對收養事件不同意時,非確信認可被收養,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應不予認可(14)增列出養必要性之審核,以維兒少在原生長家庭成長之權利(14),增設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少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避免近親結婚、遺傳疾病之發生,及維護三方權利(17)增設機構收出養制度,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少盡扶養義務時,於聲請法院認可收養前,得委託機構代覓適當之收養人,杜絕販賣子女及非法媒介等情事發生(18),二、福利措施,增列對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19)擴大安置對象,逃家之兒少,亦增列為得予以安置之對象(19)增兒童課後照顧之規定,得由小學辦理,相關事項

9、標準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19)提供兒少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以維兒少遊戲權及提高生活品質(19),增訂政府應規劃實施三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20)擴大指紋資料建立之制度,增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指紋資料之建立(21)建立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提供服務或轉介(22)明訂各機關對早期療育之職責,及父母親應盡配合之義務(23),三、保護措施,擴大規範兒少不良閱聽物品之範圍,並將飆車及參與飆車的行為增列為兒少禁止之行為(26)明訂媒體分級制度(27)增列福利機構除對非行兒少之協助與輔導外,亦得予以安置;必要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33)中央主管機關應統一訂定兒少保護事件之通報與處

10、理辦法(34),兒少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應予以強制性治療(35)擴大保護安置之期限,緊急安置七十二小時,繼續安置三個月為限,得延長,不限次數(37)將原安置抗告期間五日延長為十日;主管機關對安置期滿或依法撤銷安置之兒少,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38),安置期間,兒少之父母、親友之探視,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應尊重兒少之意願(39)增列安置期間,對兒童及少年隱私權之保護,不得為非必要之訪問、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必要進行時,應由社工員陪同(40)增列對兒少年保護事件及目睹暴力兒童及少年之家庭處遇計劃(43),依少事法轉介或交付安置輔導之兒少,應予以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45)

11、兒少保護案件,增列媒體及文書禁止揭露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資訊,且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兒少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46)增訂對兒少年財產之保護(49),肆、學校的應為,一、教務處 公平編班 因材施教 補救教學 保護個案 學習權的維護,二、學務處 學生輔導管教辦法 學生申訴制度 倡導並提供休閒.娛樂.體育活動 急難救助 安全教育(防止誘拐買賣交易藥品) 法治教育,三、總務處 提供無障礙環境 防災教育四、學校人權教育相關主題性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特殊教育(資優.身心障礙),伍、罰則,一、加重罰則接生人,違反通報義務(第54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未

12、善盡管教之責(第55、56條)營業者,未拒絕兒少進入或僱用兒少工作(第56、57條)任何人,違反第三十條,對兒童及少年禁止行為之規定者(第58條)擴大親職教育輔導之時數為八至五十小時,並提高罰鍰(第65條)加重對機構之罰則,有效監督(第66條),二、新增罰則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少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5)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少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55)違反媒體分級者,加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58),增訂任何人不得強迫、

13、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9)違反兒童獨處禁止之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60)違反保密責任而無正當理由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62),違反兒少個人資料保護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物品;違反第三項規定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63)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配合義務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64),三、附則擴大適用範圍,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69)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故意犯為限( 70)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法相關補助或獎勵費用者之處理( 71)扶養義務人不支付相關費用者,由主管機關於兒少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72),給孩子一個更好的世界感謝您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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