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 时 租 用 场 地 协 议甲方: 乙方:为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乙方经实地考察,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临时租用甲方闲置场地作为乙方土方堆放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一、 租用场地地点及面积:乙方租用甲方的场地位于航兴路以东、双鹤湖路以南,占地面积 74 亩。二、 租用期限:场地租用期暂定为一年,即 2016 年 2 月 26 日至 2017 年 2月 26 日;土地租用期满后,乙方若需要续租,租金按 860 元/ 半年每亩进行续租。 三、临时租用场地费用:1、临时租用场地青苗补偿费 1300 元/亩,共计 74 亩,共96200 元,青苗补偿费用一次付清。2、临时租用场地
2、租金 860 元/半年.亩,共计 74 亩共 63640元。四、付款办法: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青苗补偿费用和第一半年租金总费用共 159840 元整(壹拾伍万玖仟捌佰肆拾圆整) 。第二次租金在 2016 年 8 月 26 前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共 63640元整( 陆万叁仟陆佰肆拾圆整 ) 。 五、甲方责任:1、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即可使用场地,若因乙方租用场地与其它单位、个人或当地群众发生纠纷时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乙方的施工及撤离,如有村民阻挡则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若未及时解决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在场地租赁期间,租赁场地的使用权及
3、乙方堆放土方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随时根据自身土方需求进行土方的调配,甲方不得对使用权提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乙方土方的使用。六、乙方责任:1、按约定的付款办法及时兑现应付款项。2、在所租用的场地上有权自行组织施工及生产。3、乙方所租用场地用于安置房挖基坑土方的暂时存放场地,所存土方乙方负责在租赁期内使用完毕,并将场地进行整平后交予甲方。七、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签订地点: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