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 江 警 察 学 院 实 训 报 告实训形式 小组 实训类别 综合 负责人 姓 名 施贤 专业区队 16网安二区队 学号 1626050 实训项目名称 刑事案卷审核 学 时 3 课 程 名 称 刑法学 指导教师、教官 陈奇敏 实训日期 2018 年 5 月 8 日 实训地点 各自寝室 实训报告成绩 评阅人 评阅日期 要求:8人一组,由一人做组长,组织协调。根据案卷内容梳理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组员姓名/学号:邱科清 1626040 刘家珍 1626060 韩昕浩 1626053 陈轩弘 1626054金嘉栋 1626055 孟杭 1626056苏某甘某贩卖毒品案一、案情摘要2014年8月以来
2、,苏小法先后以100元、300 元价格从 “小东”(江西人,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处购买冰毒,后伙同犯罪嫌疑人甘力艳将少量冰毒以每次100元的价格在东阳市江北街道山口钻石星吧门口先后三次卖给刘波,从中获利。二、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析(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本案中的犯罪主体有三个,即“小东”、苏小法、甘力艳
3、,均参与了贩卖毒品,而刘波的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苏小法在利益的驱动下,先后从“小东”处以100元、300元购买了冰毒,可知苏小法明知自己购买的是毒品,但因其购买的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数量,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小东”明知是毒品仍然将其卖给苏小法,苏小法和甘力艳以盈利为目的三次将毒品卖给刘波,对贩卖毒品持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均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三)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
4、、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装 订 线实训项目名称 刑事案卷审核 姓名 施贤 学号 1626050 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且我国法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走私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所以本案中,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四)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
5、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本案中的犯罪客观方面如下:犯罪时间:2014年8月犯罪地点:东阳市江北街道山口村钻石星网吧门口犯罪方法:将一点点冰毒以100元出售给刘波危害行为:贩卖毒品危害结果:对刘波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刑法因果关系:“小东”、苏小法、甘力艳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对购买毒品的人的身心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小东”、苏小法、甘力艳的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两人贩卖的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装 订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