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 要I摘 要专 利 权 是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最 重 要 的 产 权 , 在 现 代 社 会 中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用 。 专 利 权 制 度 赋 予 权 利 人 一 定 时 期 合 法 的 垄 断 , 权 利 人 为 谋 求 利 益 的 最 大化 , 就 有 可 能 滥 用 该 制 度 , 从 而 使 得 专 利 权 制 度 存 在 的 价 值 被 削 弱 。 因 此 ,有 必 要 在 相 关 法 律 中 平 衡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与 其 正 确 行 使 。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规 制 问题 也 就 成 为 近 年 来 专 利 权 理 论 研 究 领 域 的 一
2、 个 重 要 课 题 。我 国 关 于 专 利 滥 用 的 研 究 尚 不 成 熟 且 缺 乏 统 一 的 法 律 体 系 , 各 种 国 外 学说 和 司 法 实 践 模 式 纷 纷 被 介 绍 到 中 国 , 需 要 进 行 宏 观 的 梳 理 以 形 成 一 个 清 晰的 理 论 框 架 。 笔 者 想 借 此 研 究 之 机 ,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的 理 论 进 行 系 统 深 入的 学 习 ; 在 借 鉴 国 外 做 法 的 同 时 , 必 须 了 解 我 国 相 关 理 论 看 待 和 处 理 专 利 权滥 用 的 基 本 观 点 。 在 此 过 程 中 , 笔 者
3、希 望 通 过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理 论 的 介 绍及 结 合 相 关 案 例 进 行 的 比 较 分 析 。 笔 者 认 为 ,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的 引 进 必 然 会对 我 国 传 统 的 法 律 体 系 带 来 冲 击 和 挑 战 , 因 此 我 们 更 应 该 在 专 利 权 运 用 问 题上 投 注 精 力 。本 文 主 要 探 讨 专 利 滥 用 的 界 定 和 比 较 各 国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模 式 , 从 而对 我 国 引 入 相 关 制 度 提 出 可 行 性 建 议 。 ( 1) 对 专 利 权 与 反 垄 断 法 的 关 系作 出 解 释
4、 , 这 让 读 者 对 专 利 制 度 有 一 个 深 入 的 了 解 , 否 则 可 能 会 对 这 种合 法 垄 断 的 在 产 生 存 在 的 质 疑 ; ( 2) 在 充 分 了 解 专 利 滥 用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提 炼 自 己 的 观 点 , 对 什 么 是 专 利 滥 用 概 念 作 出 界 定 并 通 过 对 有 名 的 案 例 进行 分 析 , 给 读 者 以 更 加 深 刻 的 了 解 和 印 象 ; ( 3) 各 国 对 专 利 滥 用 反 垄 断法 规 制 的 立 法 与 司 法 实 践 ; ( 4) 反 思 我 国 国 内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对 立
5、法 构 建 提出 预 期 和 展 望 。关 键 词 : 专 利 滥 用 反 垄 断 比 较 分 析AbstractIIAbstractAmong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the role Patent plays cannot be overemphasized. Patent guarantees that patentees monopolize his or her patent, which implies a negative possibility of patent-abuse. Therefore, such patent abuse should be
6、 controlled by devising a set of legal mechanism. It is this dimension that has produced hot discussions in patent law context. Research on patent abuse in China has not been ripe. At the present, legal mechanism concerned with patent abuse in other jurisdictions has been introduced in China. Theref
7、ore, in addition to try to have a good command of domestic legal rules and theories concerned with patent abuse, I need to do research on cases and rules in foreign jurisdictions to form a clear picture of how to make sound factual and legal judgments on patent abuse matter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8、patent abuse through a comparative method,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controlling patent abuse the legal rules of which in other jurisdictions are being transplanted in China. This article discusses four issues. Part I explai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trust law and patent law. Part II argues the
9、 exact concept of “patent abuse” with several well-known cases. Part III introduces legal mechanism in several countries and jurisdictions. Part IV puts forward the future picture of domestic legal mechanism after reviewing the present domestic legal mechanism in patent abuse domain.Key words: Paten
10、t-abuse anti-monopolize comparative method目 录III目 录第 1 章 引 言 .11.1 选 题 的 背 景 与 意 义 .11.2 研 究 方 案 .11.3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 .21.4 本 文 拟 讨 论 的 问 题 .3第 2 章 专 利 权 行 使 与 反 垄 断 法 关 系 .52.1 反 垄 断 法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介 入 必 要 性 和 特 殊 功 能 .52.2 专 利 权 制 度 与 反 垄 断 法 的 潜 在 冲 突 .62.3 专 利 权 制 度 与 反 垄 断 法 的 一 致 性 .72.4 专 利 权 行
11、 使 与 反 垄 断 法 的 协 调 .72.4.1 反 垄 断 法 优 先 适 用 原 则 .82.4.2 权 利 平 衡 原 则 .82.4.3 小 结 .8第 3 章 专 利 滥 用 的 构 成 要 件 与 界 定 .93.1 专 利 权 权 利 滥 用 的 概 念 与 根 源 .93.2 专 利 权 权 利 滥 用 认 定 .93.3 国 际 贸 易 中 专 利 权 权 利 滥 用 的 主 要 形 式 .113.3.1 搭 售 .113.3.2 拒 绝 许 可 .133.3.3 回 授 .153.3.4 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173.3.5 价 格 歧 视 、 掠 夺 性
12、定 价 及 垄 断 高 价 .213.3.6 小 结 .23第 4 章 各 国 对 专 利 滥 用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及 比 较 分 析 .244.1 美 国 反 垄 断 法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规 制 .244.2 欧 盟 竞 争 法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行 为 的 规 制 .274.3 日 本 禁 止 垄 断 法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规 制 .284.4 台 湾 地 区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行 为 的 规 制 .31目 录IV4.5 比 较 分 析 .324.5.1 相 似 之 处 .324.5.2 相 异 之 处 .33第 5 章 我 国 专 利 滥 用
13、 反 垄 断 法 律 制 度 的 构 建 .35结 论 .37参 考 文 献 .38致 谢 声 明 .41第 1 章 引 言1第 1 章 引 言1.1 选 题 的 背 景 与 意 义专 利 权 是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最 重 要 的 产 权 , 在 现 代 社 会 中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用 。 作 为 最 大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 我 国 正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自 己 的 专 利 权 战 略 。 专 利权 制 度 赋 予 权 利 人 一 定 时 期 合 法 的 垄 断 , 权 利 人 为 谋 求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就 有可 能 滥 用 该 制 度 , 从
14、而 使 得 专 利 权 制 度 存 在 的 价 值 被 削 弱 。 1因 此 , 有 必要 在 相 关 法 律 中 平 衡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与 其 正 确 行 使 。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规 制 问 题 也就 成 为 近 年 来 专 利 权 理 论 研 究 领 域 的 一 个 重 要 课 题 。笔 者 选 择 这 个 问 题 作 为 毕 业 论 文 的 主 题 , 主 要 有 以 下 考 虑 : ( 1) 我国 关 于 专 利 滥 用 的 研 究 尚 不 成 熟 且 缺 乏 统 一 的 法 律 体 系 , 各 种 国 外 学 说 和 司法 实 践 模 式 纷 纷 被 介 绍 到 中
15、 国 , 需 要 进 行 宏 观 的 梳 理 以 形 成 一 个 清 晰 的 理 论框 架 。 笔 者 想 借 此 研 究 之 机 ,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的 理 论 进 行 系 统 深 入 的 学 习 ;( 2) 在 借 鉴 国 外 做 法 的 同 时 , 必 须 了 解 我 国 相 关 理 论 看 待 和 处 理 专 利 权 滥用 的 基 本 观 点 。 在 此 过 程 中 , 笔 者 希 望 通 过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理 论 的 介 绍 及结 合 相 关 案 例 进 行 的 比 较 分 析 , 提 供 另 一 种 思 考 问 题 的 方 式 , 让 人 们 了
16、解 所遵 循 的 规 范 被 修 改 的 可 能 性 有 多 大 ; ( 3) 专 利 权 研 究 从 体 系 性 思 考 到 问题 性 思 考 的 重 大 转 变 对 专 利 理 论 的 研 究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将 解 决 实 际 问题 放 在 第 一 位 。 笔 者 认 为 ,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的 引 进 必 然 会 对 我 国 传 统 的 法 律体 系 带 来 冲 击 和 挑 战 , 因 此 我 们 更 应 该 在 专 利 权 运 用 问 题 上 投 注 精 力 。1.2 研 究 方 案专 利 权 滥 用 理 论 源 自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笔 者 在 介
17、 绍 其 理 论 背 景 和 实 践 情 况时 的 论 述 重 点 有 : ( 1) 对 专 利 权 与 反 垄 断 法 的 关 系 作 出 解 释 , 这 让 读 者对 专 利 制 度 有 一 个 深 入 的 了 解 , 否 则 可 能 会 对 这 种 合 法 垄 断 产 生 存 在 的 质疑 ; ( 2) 在 充 分 了 解 专 利 滥 用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提 炼 自 己 的 观 点 , 对 什 么是 专 利 滥 用 概 念 作 出 界 定 并 通 过 对 有 名 的 案 例 进 行 分 析 , 给 读 者 以 更 加 深1 徐 瑄 : 知 识 产 权 的 正 当 性 论 知
18、识 产 权 中 的 对 价 与 横 平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 2003 年第 4 期 , 第 144 154 页 。第 1 章 引 言2刻 的 了 解 和 印 象 ; ( 3) 各 国 对 专 利 滥 用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立 法 与 司 法 实 践 ;( 4) 反 思 我 国 国 内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对 立 法 构 建 提 出 预 期 和 展 望 。在 本 文 的 写 作 过 程 中 , 笔 者 将 着 重 使 用 比 较 分 析 、 法 律 经 济 分 析 和 实 证研 究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来 研 究 这 一 课 题 。 专 利 滥 用 理 论 和 实
19、践 对 于 我 国 的 司 法 体系 来 说 是 一 个 新 事 物 , 我 们 首 先 必 须 在 与 对 方 的 比 较 中 了 解 自 己 的 不 足 和 对方 的 优 点 , 再 对 其 进 行 学 习 、 引 用 。 比 较 分 析 方 法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是 必 不 可 少的 。 其 次 必 须 考 虑 司 法 成 本 , 如 果 新 制 度 超 出 了 司 法 资 源 可 负 担 的 范 围 或 加重 了 不 合 理 的 执 法 成 本 , 那 只 能 是 空 中 楼 阁 。 所 以 在 对 某 一 理 论 进 行 具 体 运用 时 必 须 要 有 法 律 经 济 分 析
20、 的 思 维 。 而 运 用 实 证 分 析 的 方 法 , 一 方 面 可 以 考察 专 利 滥 用 规 制 理 论 的 合 理 性 , 对 理 论 知 识 的 学 习 起 到 辅 助 作 用 , 另 一 方 面可 通 过 对 各 种 案 例 的 综 合 总 结 来 论 证 自 己 的 观 点 。 这 也 符 合 法 律 硕 士 作 为 实践 性 人 才 的 基 本 要 求 。1.3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专 利 权 保 护 的 本 质 是 在 专 利 权 人 的 专 有 利 益 与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以 及 在 此基 础 上 更 广 泛 地 促 进 科 技 、 文 化 和 经 济
21、 发 展 之 间 维 持 一 种 恰 当 的 平 衡 。 在国 内 层 面 , 这 种 平 衡 机 制 涉 及 专 利 所 有 人 与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平 衡 以 及 公 平 与效 率 的 协 调 ; 在 国 际 层 面 , 这 种 平 衡 机 制 涉 及 到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之 间 的 利益 调 整 。 随 着 专 利 权 法 律 制 度 及 实 践 的 国 际 化 程 度 不 断 提 高 , 发 达 国 家 与发 展 中 国 家 在 专 利 权 领 域 的 价 值 冲 突 将 愈 加 激 烈 。 1为 了 实 现 这 一 价 值 目 标 , 法 律 有 必 要 对
22、专 利 权 进 行 保 护 的 同 时 , 防 止 其不 合 理 的 滥 用 , 以 维 护 社 会 公 众 接 近 和 利 用 知 识 产 品 的 自 由 空 间 。 但 无 论 是专 利 权 法 自 身 规 范 还 是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限 制 , 都 属 于 在 民 商 法范 围 的 限 制 , 这 种 限 制 囿 于 民 商 法 自 身 性 质 和 手 段 的 局 限 , 不 足 以 解 决 专 利权 滥 用 的 更 深 层 次 的 问 题 。 而 反 垄 断 法 则 可 以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专 利 滥 用 进 行 更高 层 次 的 规 制 ,
23、 因 而 现 代 各 国 都 主 要 是 在 反 垄 断 法 的 框 架 中 来 解 决 专 利 权 滥用 问 题 。 2我 国 专 利 权 制 度 体 系 的 缺 陷 就 在 于 没 有 建 立 起 一 套 有 效 机 制 来 约1 崔 林 林 : 从 判 例 看 美 国 反 托 拉 斯 法 的 历 史 与 未 来 , 河 北 法 学 , 2001 年 第 5 期 , 第131 133 页 。2 王 春 娣 : 论 反 垄 断 立 法 的 价 值 取 向 , 当 代 法 学 , 2001 年 第 12 期 , 第 3032 页 。第 1 章 引 言3束 专 利 权 的 不 正 当 行 使 。
24、专 利 权 滥 用 的 法 律 规 制 在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早 已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法 律 理 论 与实 践 问 题 。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不 但 在 理 论 研 究 上 是 先 行 者 , 而 且 在 立 法 、 司 法 及执 法 实 践 中 亦 是 领 先 者 。 综 观 国 内 研 究 , 笔 者 认 为 , 对 专 利 权 与 反 垄 断 法 关系 最 早 进 行 研 究 并 作 出 系 统 阐 述 的 , 当 属 王 先 林 教 授 。 王 教 授 在 专 利权 与 反 垄 断 法 一 书 中 以 翔 实 的 资 料 收 集 、 严 谨 的 理 论 梳 理
25、、 阐 述 和 制 度的 介 绍 , 已 成 为 该 领 域 其 他 研 究 者 “无 法 绕 开 的 起 点 ”。我 国 法 律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人 士 都 提 醒 人 们 关 注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中 的 专 利 权滥 用 问 题 , 呼 吁 国 家 尽 快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对 其 进 行 规 制 。 因 此 , 在 专 利 权 滥 用规 制 的 研 究 上 , 相 关 专 题 并 不 缺 乏 。 但 很 多 研 究 往 往 缺 乏 从 整 体 上 对 专 利 权滥 用 规 制 进 行 深 入 的 理 论 探 讨 和 体 系 化 的 制 度 构 建 , 更 多 的
26、 停 留 在 对 规 制 专利 权 滥 用 的 重 要 性 。 怀 着 对 以 上 问 题 的 深 切 关 注 , 笔 者 用 综 合 和 实 践 的 眼 光看 待 专 利 权 滥 用 问 题 , 利 用 相 关 案 例 并 加 以 类 型 化 抽 象 概 括 , 在 借 鉴 其 他 国家 和 地 区 的 立 法 、 司 法 及 执 法 实 践 经 验 基 础 上 , 提 出 了 一 些 构 想 及 建 议 。 笔者 认 为 , 对 于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问 题 的 研 究 ,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上 都 具 有 极 为 重 要的 意 义 。1.4 本 文 拟 讨 论 的 问 题
27、本 文 主 要 探 讨 专 利 滥 用 的 界 定 和 比 较 各 国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模 式 , 从 而对 我 国 引 入 相 关 制 度 提 出 可 行 性 建 议 。 问 题 集 中 在 四 个 方 面 : ( 1) 对 专利 权 的 存 在 与 反 垄 断 法 的 关 系 作 出 解 释 ; ( 2) 对 什 么 是 专 利 滥 用 以 及 其表 现 形 式 作 出 界 定 和 列 举 ; ( 3) 各 国 对 专 利 滥 用 规 制 的 立 法 与 司 法 实 践 ;( 4) 反 思 国 内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对 立 法 构 建 提 出 预 期 和 展 望 。首 先 ,
28、 笔 者 将 专 利 制 度 存 在 与 行 使 分 开 , 力 图 对 专 利 制 度 作 出 客 观 的评 价 。 只 有 在 了 解 了 基 本 理 论 构 造 之 后 , 才 能 解 决 实 际 中 的 问 题 并 客 观 评 价其 优 劣 。 从 传 统 的 对 专 利 制 度 的 认 识 到 对 专 利 权 行 使 的 反 思 ,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专 利 是 什 么 ? 为 什 么 要 存 在 ? 它 存 在 的 有 利 之 处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利 后 果 是 什么 ? 这 些 都 是 本 文 需 要 讨 论 的 问 题 。 其 次 , 必 须 认 识 的 重
29、 要 问 题 是 如 何 界 定一 种 行 为 是 否 专 利 滥 用 ? 如 果 在 此 问 题 上 不 能 作 出 正 确 的 回 答 , 那 整 个 论 文就 成 为 了 无 源 之 水 。 对 待 专 利 滥 用 行 为 , 国 外 的 相 关 做 法 如 何 ? 再 次 , 反 思第 1 章 引 言4我 国 现 在 的 专 利 权 保 护 制 度 , 指 出 其 不 合 理 和 尚 待 改 进 之 处 , 借 鉴 外 国 的 做法 , 构 建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专 利 滥 用 规 制 制 度 。第 2 章 专 利 权 行 使 与 反 垄 断 法 关 系5第 2 章 专 利
30、权 行 使 与 反 垄 断 法 关 系2.1 反 垄 断 法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介 入 必 要 性 和 特 殊 功 能专 利 产 品 的 创 造 过 程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的 资 源 , 同 时 存 在 着 巨 大 的 风 险 。 如果 他 人 可 任 意 无 偿 地 利 用 创 造 者 的 智 力 成 果 , 那 创 造 者 的 投 入 与 收 益 将 得 不到 有 效 保 护 , 创 造 者 就 失 去 了 继 续 进 行 创 新 的 动 力 和 积 极 性 。 这 最 终 也 会 阻碍 科 技 与 社 会 发 展 进 步 。 1因 此 , 专 利 权 制 度 通 过 赋 予
31、创 造 者 一 定 期 限 内 对技 术 的 独 占 和 垄 断 , 以 此 来 补 偿 其 为 此 付 出 的 劳 动 并 激 发 创 造 热 情 。我 们 在 承 认 和 尊 重 专 利 权 人 合 法 专 有 的 同 时 , 也 应 该 看 到 权 利 的 非 绝 对和 无 限 制 性 。 专 利 制 度 使 权 利 人 在 某 一 特 定 市 场 上 形 成 垄 断 或 支 配 地 位 , 从而 为 其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提 供 可 能 。 出 于 趋 利 的 本 性 , 权 利 主 体 也 往 往 在 行 使 专利 权 的 过 程 中 不 适 当 地 扩 张 专 利 权 的 范
32、 围 , 或 凭 借 其 优 势 地 位 进 一 步 谋 求 非法 垄 断 或 优 势 竞 争 地 位 。 这 样 , 势 必 会 导 致 权 利 人 滥 用 专 利 权 , 违 背 了 设 置该 制 度 的 初 衷 。 鉴 于 专 利 成 果 很 大 程 度 是 在 继 承 前 人 优 秀 文 化 基 础 上 加 以 扬弃 的 结 果 , 如 果 绝 对 地 将 其 视 为 个 人 的 财 富 , 不 仅 歪 曲 了 知 识 产 品 的 过 程 ,而 且 也 损 害 了 公 共 利 益 乃 至 破 坏 整 个 市 场 的 竞 争 环 境 。 因 此 , 对 滥 用 专 利 权的 行 为 应
33、该 由 相 关 法 律 进 行 规 制 。然 而 , 在 庞 大 的 法 律 体 系 中 ,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作 用 又 是 如 何凸 显 的 呢 ? 这 是 由 反 垄 断 法 的 社 会 本 位 性 和 维 护 公 平 的 特 点 所 决 定 的 。 专 利制 度 主 要 运 用 私 法 的 方 法 , 以 个 人 的 权 利 保 护 为 出 发 点 来 表 达 对 竞 争 价 值 的关 注 。 受 自 身 性 质 和 手 段 的 限 制 , 这 导 致 一 些 滥 用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无 法 通 过制 度 本 身 加 以 解 决 。 由 于 专 利
34、 权 滥 用 行 为 与 反 垄 断 法 所 规 制 的 垄 断 行 为 在诸 多 方 面 表 现 一 致 。 反 垄 断 法 的 基 本 价 值 目 标 是 通 过 维 护 竞 争 秩 序 来 实 现公 平 和 社 会 整 体 效 率 , 它 主 要 以 公 法 的 方 法 来 介 入 和 调 整 存 在 于 私 法 领 域 的竞 争 关 系 , 这 较 之 以 私 力 的 约 束 往 往 更 直 接 有 力 。 2当 今 , 加 强 对 专 利 权滥 用 的 反 垄 断 控 制 是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反 垄 断 法 律 理 论 和 制 度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一 些 国 家
35、 和 地 区 不 仅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范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进 行 规 制 , 而1 王 凤 云 :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到 来 及 其 对 策 , 经 济 改 革 与 发 展 , 1998 年 第 2 期 , 第 19 页 。2 黄 龙 : 知 识 产 权 垄 断 及 其 法 律 规 制 , , 浏 览 日 期 2007 年 1 月 8 日 。第 2 章 专 利 权 行 使 与 反 垄 断 法 关 系6且 还 在 具 体 的 行 政 执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形 成 了 一 些 操 作 性 较 强 的 专 门 性 规 范 。因 此 , 反 垄 断
36、法 作 为 一 种 外 部 的 约 束 机 制 , 在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体 系 中 具 有 非常 重 要 的 地 位 。专 利 权 制 度 确 立 了 一 种 合 法 垄 断 , 反 垄 断 法 则 最 大 限 度 打 破 垄 断 , 这 似乎 形 成 了 “立 ”与 “破 ”的 对 立 。 然 而 , 反 垄 断 法 的 适 用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专利 权 本 身 的 基 本 否 定 。 反 垄 断 法 对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的 目 的 是 在 自 由 公 平 的竞 争 得 到 维 护 的 同 时 , 也 使 专 利 权 制 度 得 以 正 确 实 施 并 使 其
37、 内 在 功 能 得 以 实现 。 这 体 现 在 它 们 之 间 既 有 某 种 潜 在 冲 突 性 , 又 存 在 一 致 性 。2.2 专 利 权 制 度 与 反 垄 断 法 的 潜 在 冲 突专 利 权 所 具 有 的 特 点 决 定 了 两 者 的 冲 突 : ( 1) 专 利 产 品 所 承 载 的 知识 具 有 独 创 性 , 使 得 专 利 权 具 有 “天 然 的 垄 断 性 ”; ( 2) 专 利 权 制 度 对权 利 人 独 占 权 利 的 确 认 使 得 专 利 权 具 有 “法 定 的 垄 断 性 ”。专 利 权 制 度 鼓 励 了 发 明 创 造 而 又 在 一 定
38、 范 围 内 限 制 了 竞 争 , 法 律 因 此 必须 在 专 利 权 人 与 社 会 公 众 间 进 行 慎 重 的 利 益 权 衡 。 王 先 林 先 生 曾 指 出 :“没 有 合 法 的 垄 断 就 不 会 有 足 够 的 信 息 产 生 , 有 了 合 法 的 垄 断 又 不 会 有 太 多的 信 息 被 利 用 ”, 1允 许 专 利 权 对 竞 争 的 限 制 或 许 是 法 律 对 这 种 两 难 境 地 权衡 利 弊 的 结 果 。 所 以 , 一 旦 专 利 权 被 滥 用 , 就 会 打 破 精 心 构 建 的 动 态 体 系 平衡 。 同 时 , 在 不 同 的 社
39、 会 或 历 史 发 展 阶 段 , 法 律 的 利 益 权 衡 也 有 所 不 同 : 当社 会 处 于 工 业 化 初 期 , 为 了 帮 助 权 利 人 尽 快 占 据 市 场 垄 断 地 位 并 使 之 不 断 稳固 , 从 而 激 发 潜 在 的 创 新 能 力 , 法 律 的 保 护 重 点 应 放 在 权 利 人 利 益 上 ; 而 当社 会 发 展 到 市 场 成 熟 阶 段 , 为 了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 法 律 就会 制 止 垄 断 权 利 的 扩 张 。 2总 之 , 专 利 权 制 度 与 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 主 要 表 现 在 : 当 权 利 主 体 在 行 使 专利 权 的 过 程 中 不 适 当 的 扩 张 了 专 利 权 所 应 有 的 合 法 范 围 并 借 此 进 一 步 谋 求 非法 垄 断 或 优 势 竞 争 地 位 , 便 遭 到 了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1 王 先 林 : 从 微 软 垄 断 看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及 其 作 用 , 法 学 家 , 2001 年 第 3 期 , 第 95 页 。2 缪 建 文 : 知 识 产 权 与 竞 争 法 , 法 学 , 1999 年 第 6 期 , 第 4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