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籍、测绘业务培训一、地籍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 2007 年 11 月 28日国土资源部第 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 月1 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办法、 安徽省土地地权属争议条例地籍的涵义:地籍指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薄册(含图)。 地籍的作用: 为土地管理提供基础资 料。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是地籍所提供的有关土地的数量、质量和权属状况资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是依据地籍所提供的有关土地利用是
2、依据地籍所提供的有关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变化状况的资料;征收土地税是依据地籍所提供的土地面积、质量等级、土地位置等方面的资料。 为维护 土地产权权益等提供基础资料。地籍的核心是权属。它所记载的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权源及其变更状况资料是调处土地争执、确认 地权、 维护 社会主义公有制及保护土地产权合法权益的基础资料。 为 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提供基础资料。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是变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土地使用方式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 的土地使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需制定土地使用费和各项土地课税额的标准。反映宗地面积大小、大小、用途、等级状况的地籍,为 改革与完善土地使用
3、制度提供了基础资料。 为编 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基础资料。地籍所记载的有关土地资源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土地数量、质量及其分布状况与变化特征等资料与图件, 为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供了基础资料地籍管理是国家管理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地籍管理为一定的土地制度服务,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地籍管理是为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服务,为维护少数土地占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一项国家措施。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按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获得集体土地使用
4、权,因此我国地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 地籍管理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措施。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服务,地籍管理具体任务是:(1)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赁制提供科学依据;(2)通过土地登记和土地定级估价,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3)明析产权,为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改革服务;(4)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基础信息;(5)为实现土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保障。 地籍管理的原则主要是: (1)地籍管理制度的统一性
5、原则。作为国家土地行政的地籍管理工作,应形成全国统一的系统,即各项工作均须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进 行。 (2)地籍资料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原则。土地面积、质量、用途、利用状况等都在发生变化,土地的权属也会发生转移,因此地籍管理工作必须跟踪土地的变化,采集变更的现势资料,以保持地籍的连续、系统和完整。 (3)地籍信息的可靠性和精确性原则。地籍的数据、图件、文字等信息均带有法律文件的属性,必须以技术规范和法律文件为依据,作到准确可靠。 地籍管理的内容是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同时也与一个国家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有关。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地籍管理的内容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
6、、土地分等定级与估价,以及3地籍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一、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内容和程序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者特
7、定区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登记以外的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上的各个土地登记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土地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土地权属性质,即土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来源,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如国家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者是通过何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
8、用权。 (3)土地权利主体,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为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内的各个农民集体。国有土地使用者为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者一般情况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4和个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他项权利者是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4)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及其座落、界址、面 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登记申请者向政府请求土地登记的行为。对初始土地登记而言,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依怯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在拥有和使用期间
9、,无论是否发生过权利变更,都必须按照土地登记通告的要求,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 请登记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驳回土地登记申请有以下情况: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2、提供的证 明材料不齐全;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10、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机关按规定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 测量、成 图等的措施。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 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 线、面 积、用途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地籍测 量是测量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3)权属审核。土地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土
11、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 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的过5程。(4)注册登记。申 请登记的土地权属公告期满,申请人和有利益关系的人对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即由登记机关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将土地权属状况等登录于土地登记卡上,组装土地登记簿。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申请的批准意见,对土地注册登记后,向土地权利人颁发证书。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二)初始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即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
12、记的程序是:准备、通告、申请、地籍 调查、 权属 审核、公告、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其他证明材料。初始土地登记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以一个月为准。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二) 准予登 记的土地权 属性质、面积、座落;(三)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
13、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三)土地所有权、使用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租赁国有土寺使用权设定登记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6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四)土地所有权、使用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出让、国空作价出资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五)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
14、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六)注销和其他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的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所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申
15、请未获批准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所 进行的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应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注销土地登记的 申请 ,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7公告后废止。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 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来动产的
16、用益物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七)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一、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面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
17、、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查询机关接到土地登记查询人的查询申请后,应认真地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1、申请查询的土地在不在本登记区82、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全并合法有效3、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的范围4、
18、审查查询的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以及受理后发现所查询内容属于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通知查询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查询和鉴证。 查询申请人的查询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应当向土地登记查询承办机关交纳查询费。 (八)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土地登记代理是指接受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现场 指界、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文书、提供土地登记业务咨询、查询 土地产权状况等;广义讲还包括:代理土地权利的取得或交易手续的办理及鉴证、相关税费交纳、土地政策咨询、土地使
19、用权抵押等。二、 土地权利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一)确定土地权利土地权利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狭义的土地确权,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原则: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2、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 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
20、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9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 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 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 购买 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
21、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22、,属于国家所有。确定土地使用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地役权,是指 为 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地役权的概念,但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权中,实际存在着地役权,如通行权、排水权等。10(2)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3)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5)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
23、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6)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7)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退还。退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要付给青苗补偿费。(8)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
24、的人,是抵押人。(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时限是:1、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意见;决定受理的,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到被申请人。2、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 6 个月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在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三、 地籍调查(一)地籍调查概述主要是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二)初始权属调查111 确定工作范围,制作调查工作用图 2、划分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3 预编宗地号。4、 调查通知。 5、实地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宗地权属调查、界
25、址调查、地籍编号、 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检查初始权属调查成果、归档初始权属调查资料(三)初始地籍测量初始地籍调查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等基本状况进行的一项全面、普遍的调查,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四)变更权属调查权属调查:针对初始土地登记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的位置、界址、用途等调查核实,实地标定地界,对界址边长进行勘丈,填好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五)变更地籍测量地籍测量: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地籍细部测量等外业工作,以及地籍原图编绘、面积量算、数据汇总统计、成果 检查和验收等内业工作。 (六)成果的整理、归档主要内容:初始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初始
26、地籍调查技术总结、初始地籍调查工作报告、初始地籍调查的土地权属成果、地籍测量成果(七)土地勘测定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四、 土地统计(一)土地统计概述初始土地统计是在某一时点首次开展的土地统计,是土地统计的起点,是年度土地统计的基础。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取得的调查资料,应及时加以整理,并以此为统计基数,建立反映当地土地初始状况的土地台帐、 统计簿和图件,并进行统计数据整理与分析等,是初始土地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的数量、质量、 类 型、权属、利用及分布状况都会变更调查,采集土地的变更信息,更新土地统计数据,保持土地统计资料的现势性,并对土地的变更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我国土地1
27、2的变化规律,对土地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等。 基层土地统计是与国家土地统计相对而言,是指县级土地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土地管理所从事的经常性土地统计工作,包括以县为单位建立乡(镇)的初始土地统计,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年度统计,做好土地统计年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统计工作制度等。基层土地统计是国家土地统计的源头,其统计数据的准确是国家土地统计数据的生命,因此(二)初始土地统计台帐、统计簿 建立方法 1.调查的资本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其任务是分县查清各村和各权属单位的土地总面积和分类面积及其分布状况,为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和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资本单位
28、,农区到村(行政村),林区和牧区到乡,并按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三)年度土地统计(四)基层土地统计台帐统计簿的规范(五)土地统计方法概述二、测绘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法 规: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标志保护条测绘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 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查测绘单位的资质和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指导保
29、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测绘出版、展示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 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测绘法第十一条规定: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13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测绘法第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30、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测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 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测
31、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 测绘 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测绘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14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
32、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 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我县受省测绘局委托保护测量标志有: GPS 点 B 级 2 个,C 级 13个,水准点 11 个,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
33、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
34、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 绘、泄密,危害国家主 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15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损毁 或者擅自移 动 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 在 测量 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 违 反操作 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