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4402-1998 前言 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DIS 7165-1995 消防手提式灭火 器性能和结构要求 和 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 件, 对 GB 4402-84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跃伟, 毛毅平, 陈兴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402-1998 代替 GB 4402-84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Portabledry powder fire exti
2、nguishers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和包装,维修与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2 引 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 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 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7-81 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直径 1355mm) GB 1804-9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4066-94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060-9
3、4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GN 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A 90-94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 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型 式与规格 3.1 型式 该种灭火器是通过贮气瓶的气体压力作为驱动源来喷射灭火剂.贮 气瓶在灭火器上安装型式分为外装式和内装式。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 GN 11 的规定。 标记示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07-15 批准 1999-06-01 实施 GB 4402-1998 注 1 当灭火器型号中干粉灭火剂特征代号不标注(除碳酸氢钠干粉 外)时,应用文字或基料的化学分子式标明其名称。 2 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应标明其磷酸二氢铵的含
4、量。 3.2 规格 灭火器的规格按充装的干粉灭火剂重量划分,系列规格分为 1kg,2kg,(3kg), 4kg,5kg,(6kg),8kg,10kg 共八种。 注:括号内的规格应尽量不采用。 4 技 术要求 4.1 基本参数 4.1.1 灭火器在 20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1,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表 1 一般要求 灭火器规格 kg 1 kg 2 kg 3 kg 4 kg 5 kg 6 kg 8 kg 10 kg 灭火剂量,kg 10.05 20.06 30.08 40.08 50.10 60.12 80.16 100.20 喷射滞后时间,s 5 喷射剩余率,% 15 表 2 具有灭
5、B,C 类火的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 灭火器规格 kg 1 kg 2 kg 3 kg 4 kg 5 kg 6 kg 8 kg 10 kg 有效喷射时间,s 8 10 14 喷射距离,m 3.0 3.5 5.0 表 3 具有灭 A,B,C 类火的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 灭火器规格 kg 1 kg 2 kg 3 kg 4 kg 5 kg 6 kg 8 kg 10 kg 有效喷射时间,s 8 13 14 喷射距离,m 3.0 3.5 5.0 4.1.2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4.1 的规 定.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宜为-10+55或-20+55。 在
6、使用温度范围内,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喷射滞后时间应不大于 5s ; b) 喷射剩余率应不大于 15% 。 4.1.3 灭火器振撞后的喷射性能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5 的规 定。 4.1.4 灭火器的灭火性能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6 的规定。 4.1.5 灭火器的总重量应不大于 20kg。 4.2 机械强度 4.2.1 灭火器的抗振动性能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8.1 的规定。 4.2.2 灭火器的抗冲击性能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8.2 的规定。4.3 结构要求 4.3.1 灭火器筒体应有足够的机械
7、强度.灭火器筒体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GB 4402-1998 5.10.1.1,5.10.1.2,5.10.1.3,5.10.1.4,5.10.1.6 和 5.10.1.8 的 规定。 4.3.2 灭火器的干粉灭火剂充装口的内径应不小于 19mm。 4.3.3 灭火器的器头或阀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10.4 的规定。 4.3.4 灭火器的操作机构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10.5 的规定。 4.3.5 对于干粉灭火剂充装量 3kg 以上的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 喷射软管的。 长度应不小于 400mm,且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8、 5.10.6 的规定。 4.3.6 灭火器喷嘴出口处应设有防尘塞盖.塞盖应保证当喷射出灭 火剂时能够自动脱落或击碎. 4.4 材料 4.4.1 灭火器筒体材料应符合使用温度范围的要求,并应符合 GB43511997 中 5.10.1.5,5.10.1.7 和 5.10.1.8 的规定。 4.4.2 灭火器的器头等零件材料可由铜合金,铝合金,不锈钢及工 程塑料等制造,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应符合使用温度的要求. 4.4.3 灭火器的塑料零件材料的要求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11 的规定. 4.4.4 灭火器中使用的灭火剂应符合 GB 4066,GB
9、15060 或有关的 干粉灭火剂标准的规定. 4.5 制造工艺 4.5.1 灭火器的筒体可用焊接,拉伸或旋压等工艺制造. 4.5.2 灭火器的焊缝应均匀,焊缝不应有可见的裂纹,气孔,弧坑, 夹渣,未熔合及未焊透等缺陷. 4.5.3 钣金,冲压零件表面应无毛刺,皱纹及明显的机械损伤等缺 陷. 4.5.4 铸造零件的表面应无气孔,砂眼,夹渣,裂纹及浇不足等缺 陷. 4.5.5 锻造零件的表面应无毛刺,重皮和裂纹等缺陷. 4.5.6 金属零件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 GB 1804 中 m(中等级)的规定.非金属零件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 合 GB 1804 中 c(粗糙级)的规定.
10、 4.5.7 零件的螺纹公差应符合 GB 197 中内螺纹 7H 级,外螺纹 8g 级 的规定. 4.5.8 灭火器外部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其性能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9.1 的规定.灭火器内部应清理干净,不应留有水分,油脂,铁 屑,氧化皮及其他杂物,并应耐灭火剂的腐蚀. 4.6 密封性能 4.6.1 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 4.6.2 灭火器的间歇喷射密封性能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7.3 的规定.4.6.3 灭火器的使用寿命要求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12 的规定. 4.7 外观质量 4.7.1 灭火器的油漆膜应色泽均匀
11、,无龟裂,明显流痕,气泡,划痕, 碰伤等缺陷. 4.7.2 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划痕,碰伤等缺陷. 4.7.3 贴花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且 经外部腐蚀试验后应不脱落. 4.8 贮气瓶 4.8.1 贮气瓶瓶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10.2 的规定. 4.8.2 贮气瓶应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其性能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10.4.4 的规定. 4.8.3 贮气瓶在充入二氧化碳前,内部应干燥,无铁屑,氧化皮等杂 物. 4.8.4 外装式贮气瓶的外部表面应作防腐蚀处理,其要求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12、5.9.1 的规定. 4.8.5 贮气瓶的密封性能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5.7.1 的规定. 4.8.6 贮气瓶内充入的二氧化碳纯度应不低于 99.0%. 4.8.7 贮气瓶的标志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8.2 的规定. 5 试 验方法 5.1 喷射性能试验 5.1.1 20温度喷射性能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1.1 的规 定. 注:如采用干粉灭火剂收集盘测量有效喷射距离时,在喷射方向前 方放置五排接粉盘.每排五只,尺寸为 35cm25cm2cm.相邻接粉 盘之间的中心相距 50cm,且放置方向一致.在进行连续喷射试验后, 将与灭火器喷射方向
13、相垂直的每排接粉盘的灭火剂分别称量.其中 重量最大的一组接粉盘中心所处的位置至喷嘴距离,即为有效喷射 距离(试验应在室内或无风的室外进行). 5.1.2 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1.3 的规 定. 5.1.3 振撞后的喷射性能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1.4 的规 定. 5.1.4 测量精度的要求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6.1.2 的规定. 5.2 灭火性能试验 灭火性能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2,6.3 的规定. 5.3 强度试验 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强度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8
14、 的规定. 5.4 塑料件试验 塑料零件的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12 的规定. 5.5 振动试验 灭火器的振动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5 的规定.5.6 腐蚀试验 灭火器的腐蚀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7 的规定. 5.7 密封性能试验 5.7.1 贮气瓶的密封性能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4.1 的规 定. 制造厂应对每只贮气瓶进行下列的气密性浸水试验和存放试 验: a) 浸水试验:将贮气瓶直立放置在 505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 于贮气瓶顶端 50mm 以上,保持 60min 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 见
15、的泄漏气泡. b) 存放试验:将浸水试验合格的贮气瓶逐只称量后,放置在室内常 温下 15d,然后再逐只复称.前后二次称出的重量应相等. 5.7.2 间歇喷射密封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4.3 的规定. 5.7.3 密封试验的测量精度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6.4.4 的规定. 5.8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11 的规定. 5.9 冲击试验 灭火器的冲击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6 的规定. 5.10 操作力试验 灭火器的操作机构性能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16、6.10 的规定. 5.11 使用寿命试验 灭火器的使用寿命试验按 GB 4351-1997 中 6.13 的规定. 5.12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贮气瓶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按 GB 4351-1997 中 6.9 的 规定. 6 检 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应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 定. 6.2 产品的型式检验,进出口检验及仲裁检验应按本标准的试验方 法进行. 6.3 试样的抽取及结果评定应按 GA 90 的规定. 7 标 志和包装 7.1 灭火器的标志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8.1 的规定. 7.2 灭火器的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出口包装应按
17、出口包 装的规定执行. 包装箱外面应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名称)及规格; b) 内装数量(具); c)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mm)宽(mm)高(mm); d) 整体重量(kg); e) 产品出厂日期或序号;f)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g) “小心轻放“,“注意防潮“,“严禁曝晒“等字样或标记. 7.3 灭火器的贮存温度为-10+45. 8 维 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要求应符合 GA 95 的规定. 9手 册 9.1 使用者手册(使用说明书) 灭火器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和要求使用,每具灭火器应提供一份 使用者手 册,手册的内容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9.1 的规定. 9.2 维修手册 生产厂应对灭火器备有一份维修手册,当有要求时应可以附送.手 册的内容 应符合 GB 4351-1997 中 9.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