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许可,许可即准许,容许之义,在法律上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侵权违法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 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3,行政许可与相关范畴的关系:许可与确认,4,许可与登记(是否有行政裁量权),登记: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登记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登记进行,行政主体没有行政裁量权,凡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登记。,5,许可与证明,证明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对有关法律事实予以证明,
2、以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一种准行政行为,单纯的证明是一种确认行为,许可是赋予相对人以从事某事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许可包含证明的效力。 许可与批准 许可实质上是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批准外延大于许可,还包括诸如,审批,核准,同意等,6,行政许可的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许可: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予以许可,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特殊许可: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烟草专卖证)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指某人获得某项许可后,其他人在不能获得该项许可 (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指可
3、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7,3,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 权利性许可:又称可放弃(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放弃所取得权利不必承担责任的许可 附义务的许可:又称不可放弃(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被许可人在取得许可后的一定时间内负有作为义务,放弃所取得权利须承担相应责任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单独使用为标准: 独立许可:本身能足以说明许可内容,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须附加文件予以补充说明的许可,( 专利许可,商标许可),8,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或有效期限)为标准 永久许可:又称长期性许可,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只要
4、在本人不放弃或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将永久有效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许可(商标许可,卫生许可,暂住证,临时营业执照等) 6,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 行为许可: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 (经营,生产许可) 内容上仅限于被许可人进行某种行为,不包含资格权益的特别证明内容 资格许可: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允许其享有,9,某种资格或具有某种能力的许可 (律师证,会计证) 特点:(1)获得资格许可一般要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2)并非所有取得资格许可的人都有直接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需再次申请行为许可证)法定种类: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10,行政
5、许可的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 一,许可的设定必须法定。二,许可的实施必须法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许可公开原则 ,具体体现:(第一,许可的依据公开,第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许可公平原则,它要求:(第一,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第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3)许可公正原则,它要求:(第一,没有利害关系,第二,没有偏私,第三,听取意见),11,3,便民,效率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尽可能手续简化,方便快捷,从而确保许可申请人以最低的成本获得许可目的的实现。 效率原则: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
6、时应当以尽可能小的社会成本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使社会效益最大化。,12,4,权利救济原则,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这种授益主要是对被许可人而言的,对利害关系则可能是一种负担,即利益的限制;同时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也可能是一种直接的侵害。因此,无论行政机关作出准许可还是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许可中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13,5
7、,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是指当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被许可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其目的在于打造一个诚信,高效,负责的政府。 其实质是为了保护被许可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利益,必须对该行为的撤销予以限制。 对此行政许可法第8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14,此外,按照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即使是违法的许可,如果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那么也不值得一律撤销。否则,因撤销行政许可而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按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15,同时,行政机关在撤销这些违法的许可时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不应当撤销: 一是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伤的,应当不予撤销。二是,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
9、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也不得撤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则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该行政许可。,16,6,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同时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转让的许可有:通过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者根据法定条件赋予法人和
10、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取得的特定主体资格;被许可人按照法定条件申请取得的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17,可以转让的许可:,某项由申请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18,7,许可与监督
11、结合原则,在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许可机关既是行政许可职权的主体,也是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的主体,同时其本身的职权活动也应当置于有关国家机关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以防止腐败的滋生。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为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9,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与监管,20,行政许可的设定,解释 设定范围 设定权限 设定规则,21,解释,定义:行
12、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自行创设或第一次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 要点:1.立法行为2.创设性,必需受到严格限制,22,设定行政许可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51条,23,制度不完善,权力易“寻租”,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导致许可范围失控,有些乡政府、县政府在设,有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也在设。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 三是设立行政许可的范围太广。 四是行政职能交叉导致行政许可设置交叉。 五是某些部门存在设卡收费的动机,随意性大
13、。 还有与上位法抵触、设定的内容不明,实施困难,24,25,设定的原则,学者们怎么说? 法定原则;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原则;考虑我国立法体制和实际需要原则 互补性原则(政府vs市场);福利性原则(前置性限制,效率问题) 合法与合理原则 保障公民、法人自由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原则;统一规划原则、分工管理原则,26,法律怎么说?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行政许可法第11条,27,设定范围,关注点:行政权利和私人权利的关系 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1.涉及与安全有关,需要一般批
14、准的事项。2.涉及稀缺资源分配,需要特许的事项。3.涉及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认可的事项。4.涉及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需要核准的事项。5.涉及主体资格的确立,需要登记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8,设定范围,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必需设定的。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 决的。,29,不应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属于最低限度维持公民生存和人格尊严的权利和自由的事项 2.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
15、基本权利和自由事项 3.属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等非行政领域的事项。 4.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事项,30,案例:英国、日本与德国,英国:从撒切尔政府开始抛弃国家干预政策,采用私有化、分权、放松管制、竞争机制、企业精神等“自由市场经济”和非官僚化制度。 日本:90年代后大规模改革,最重要措施是放弃规制、保护模式的体制,构建竞争社会。 德国:法律往往对从事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社会经济活动设置行政许可。,31,案例:美国,从扩张到规制:19世纪末 1970s,从铁路管制到各类联邦特别行政机构,依照国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对州际经济事务和国际贸易进行审批与监督,
16、总趋势:机构越来越多,行政审批权范围越来越大,大规模的放松管制改革,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许多管制领域进入市场机制,32,案例:美国,经济事务方面 行政许可 涉及事项社会管理方面,自然垄断(如基础公共事业) 过度竞争(如交通行业) 供给不足的产品与服务等等,有不良外部性影响的产品和行为(如不安全的产品、环境污染) 公共物品的配置,企业管理方面的登记与许可 市场准入许可 进出口管理许可 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许可 移民和出入境管理许可,33,设定权限,关注点:谁有权设定许可?可以设定怎样的许可? 各层次规范性文件的许可设定权限: 1.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
17、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除此之外的任何文件一律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在设定许可的种类和内容上还受到了一定限制。 3.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要受到一定的限制。,34,设定规则,1.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实施机关条件(实质性条件&程序性条件)程序 2.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遵循立法程序有关规定) 3.行政许可的评价(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5,行政许可的实施,概念 实施机关 实施程序,36,概念,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政
18、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基于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审查公民、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7,实施机关,1.具有法定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得到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3.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而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vs授权) 4.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关),38,实施程序,关注点:规范行政许可程序,防止滥用权力 分类(按程序适用对象):一般程序;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实施一般性的行政许可申请与
19、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 特殊程序:实施特殊种类的行政许可,39,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1.申请与受理 不申请无受理 申请方式:传统书面申请&电子政务通讯申请 申请人:自己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 程序性审查处理:不予受理or当场更正错误or告知补充材料or受理申请,40,2.审查与决定 形式审查(书面、程序性审查)受理阶段 实质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书面证件或其他特定形式;公开)不予行政许可(给予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期限规定,41,3.听证 涵义:特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以举行专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的
20、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分类: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听证;应申请进行的听证 规则:听证前的告知;听证会的公开举行;回避;举证与质证;听证笔录,42,4.变更与延续 保持行政许可的连贯性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决定之后加以改变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延续是指对具有期限限制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定程序准予延长其期限的行为(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43,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针对的对象:1.特许的程序2.认可的程序3.核准的程序4.登记的程序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44,行政许可的监管,
21、含义:行政机关通过检查、监控手段,发现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有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调整的行为。,45,行政许可的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不同: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的审批后监管 3.对特许持有人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监督 4.对被许可人之外的公民、组织进行监督,46,监督检查措施,1.书面审查(优先) 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 督促被许可人自检,47,德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在德国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许可的形式、程序、内容和行政许可的存续力等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规定,此外关于行政许可的具体适用规定分散在许多部特别法中(工商营业法、建筑法、
22、防止环境侵害法等) 行政许可:(Verwaltungsgenehmigung)是一种授益的、权利形成性的且通常需要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申请批准一定的行为活动或者赋予事物一定的状态。,48,德国与中国,49,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许可的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行政相对人没有该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获得被许可的权利。如: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授予公民、法人的特权,许可的前提是对一般人的普遍禁止。三是认为行政许可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禁
23、止义务的免除,又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资格的授予。四是认为行政许可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资格与条件加以验证,并给予合法性的证明。五是认为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是自由的恢复而不是权利的授予(马怀德著:行政许可)。,50,德国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结果法律有无明文规定,命令性行政行为,组织性行政行为,宣告性行政行为,收益性行政行为,不利性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非自由裁量行为,51,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在德国根据行政程序法被划归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特别法的特殊规定,那么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程序的一般规范也适用于行政许可。因此德国行政法中不存在专门就许可程序的规
24、范。,52,举例:常见的建筑许可程序,提出申请(向乡、镇地方政府递交建筑申请和建筑草案) 乡、镇政府附意见后,将建筑申请转交建筑政策法规监督机关 审查申请的完整性 通知建筑的相邻方 其他专业机关部门参与意见 颁布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审批机关作出的羁束决定),53,举例:关于大型设备设施建设许可的程序,提出申请 公众参与意见 公布 阐释申请材料 听取接受反对意见 邀请参加讨论 讨论会 其他专业机关参与意见 颁发设施许可(环保机关作出的羁束决定),54,注意:行政机关作出的是羁束决定如果法定的前提要件都得到了满足时,行政机关只能颁发许可,在此没有裁量空间。申请人强大的法律地位,55,中国的行政处罚,
25、56,(一)概念,57,概念解读,区别于刑罚: 刑罚主体是司法机关,区别于行政处分,见讲义区分,详见“罚刑合并”原则的讨论,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及其中的执行罚,58,(二)行政处罚的原则,59,60,(二)行政处罚的原则,60,61,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目的:不再出现违法行为。 例: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原则,61,4.处罚救济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事前救济:对处罚的陈述、申辩权。 事后救济:处罚后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二)行政处罚的原则,62,5.
26、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行政处罚不与民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相互替代,原则上要承担双重责任。 但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能解决问题的,不再规定行政处罚责任;无特殊理由不规定行政机关适用民事责任。 与刑罚的衔接见“罚刑合并”原则的讨论。,(二)行政处罚的原则,63,(三)行政处罚的种类,问:劳动教养是否属于人身罚?,64,2.法定种类,(三)行政处罚的种类,65,(四)行政处罚的设定,定义:国家机关创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 特点:立法性权力+执法性权力,66,(五)行政处罚的实施,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67,2.行政处罚的管辖 定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之间对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权限分工,(五)行政
27、处罚的实施,68,3.行政处罚的适用:罚不罚?怎么罚?(具体运用处罚) (1)适用原则 a.处罚与责令改正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原则、消除危险性原则) 处罚应首先纠正违法行为,但责令改正与处罚的性质不同(前者未产生新的义务) 例子:对超载车辆只罚款不纠正,即违反本原则,(五)行政处罚的实施,69,3.行政处罚的适用 (1)适用原则 b.一事不再罚原则(向斐然同学详述) c.罚刑合并原则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问题:既构成行政违法又构成犯罪,能否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双重责任? 合并适用:既适用刑罚,又适用行政处罚(并罚主义),(五)行政处罚的实施,70,3.行政处罚的适用 (1)适用原则 c.罚刑
28、合并原则具体内容 1.刑事责任优先,防止以罚代刑: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2.移送后不得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 3.非罪处理后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并处规则 行政处罚不能被代替的情况:无论刑罚为何,均可给予资格罚;若刑罚仅包括自由刑,行政处罚可适用罚款、没收非法财务 重罚吸收轻罚:若刑罚已包括人身财产内容,则行政处罚不再适用人身罚和财产罚 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条件 违法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规范和刑法 行政机关在认识上认为只需进行行政处罚,不需刑事处罚 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处罚且已执行 违法者被拘留或罚款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有
29、期徒刑或者罚金,(五)行政处罚的实施,71,3.行政处罚的适用 (2)量刑情节,(五)行政处罚的实施,72,3.行政处罚的适用 (3)追罚时效:超出时效免于处罚,而非不予处罚,(五)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适用6个月后不再追罚;海关3年内仍可追征罚款,73,(六)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须有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和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步骤,74,2.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最完整
30、、最广泛,(六)行政处罚的程序,75,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以举行专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1)适用条件 a.重大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b.前提:有当事人请求(因此运用较少),(六)行政处罚的程序,76,3.听证程序 (2)具体过程,(六)行政处罚的程序,a.准备过程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执法人员提出指控书和有关材料 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和拟作出的决定、事实、理由和证据 指定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b.举行阶段 听证开始 听证
31、调查(调查人员宣读指控书、出示证据,当事人进行答辩) 辩论 当事人最后陈述 听证笔录:当事人审核签章,c.处理阶段 听证后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作出决定,77,4.执行程序 (1)执行的方式 自觉履行 主动执行:申诫罚、没收、吊销证照、行政拘留 强制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六)行政处罚的程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殊: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罚款,78,4.执行程序 (2)罚款的执行 罚缴分离:裁决权与执行权分离 当场缴款: 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边远、水上、
32、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申请,(六)行政处罚的程序,79,“一事不再罚”与行政处罚的中外比较,80,什么是“一事不再罚”,竞合违法行为 “一行为数罪名”,即由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数个法律条文,而构成数个可罚性的行政违法行为。,81,例某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83,分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打款的行政处罚即因为竞合违法行为实质上只是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
33、两次以上的处罚。这一规定就是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84,一事不再罚中的“事”,第一,一事不再罚中的事是受行政相对人制约的事。简单地说,事所指的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行政主体主管认为违法行为的事实,该事实是由一定分违法行为人实施和完成的。,85,一人一事,一人多事,多人一事,多人多事,86,一人一事,一个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如甲在A摆摊,一事,87,一人多事,一个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但这都是同一个性质的事 行为人的若干行为都是独立存在的,每一个行为都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甚至主观上的故意亦是两个以上 如甲在ABCD摆摊,多事,88,多人一事,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就同一对
34、象,同一事态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其主观上有共同的认识,各方都已经领会了另一方的意图 当做一个整体,多人之间的主观意识不可分割,多人之间的行为易步能分而论之。 如甲乙丙丁在A摆摊,一事,89,多人多事,相互有共同的认识基础的多个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 如甲乙丙丁在ABCD摆摊,多事,90,一事不再罚中的“事”,第二,一事不再罚中的事实是受时段制约的事,91,霎时性行为,瞬时性行为,循环性行为,持续性行为,92,霎时性行为,在难以量化的时段内实施的,行为状态常常以突出的性状表现出来 很难预测 时间段较短,93,瞬时性行为,违法行为的时段可以量化,且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亦认识到该行为决不可
35、简单以一事确定之,94,循环性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有时以周期性的状态出现,整个行为过程是一个循环状态 周期可长可短 不能因行为的同一性、行为主体的同一性将事认定为一事,95,持续性行为,在持续行为状态下,违法行为持续了较长的时间,或数天,数月或者数年,一事,96,一事不再罚中的“事”,第三,一事不再罚的事实是受地段制约的事。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都与一定的低点、一定的地域有关,97,违法行为在一地就可以完成,违法行为在一地不能完成,只有两地才能促使改违法行为的完成,98,注意:同样违法行为在多地实施,如倒卖车船票,在同一天在一个城市的数个车站实施,该情形下,行为人在每一个地方的行为都是一个单独的
36、行为,都是一个不依赖他地可以完成的行为,因而每一个行为都是一个单独行为,每一个行为应该视为一个事实 在处罚过程中对此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99,同一违法行为跨越了数个地段,其在一地这一行为是一个独立行为,有独立价值,牵涉两地后仍然是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行为,后地对前地没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是一个补充条件。如货主在河北的香烟走私者从广州走私香烟运往河北,途径湖南、湖北、河南等地,对其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只有一地,即广州,而其他地段只是其行为成立的一个补充条件。 对于此种跨越多地的同一违法行为应该作为一事。,100,一事不再罚中的“罚”,行政主体对处罚的制约,处罚规则对处罚的制约,处罚种类对处罚的制约,1
37、01,行政主体对处罚的制约,同一主体的一罚,同一个行政主体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处罚,让行政相对人承担一次违法行为的责任正当处罚同一主体的二罚,同一个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一个违法行为处罚两次以上(同一处罚种类,处罚形式)同一主体的二罚既可以是同时进行的也可以是在一次处罚之后再处罚一次或多次不同主体的二罚,不同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各处罚了一次或者各处罚了两次以上。,102,处罚规则对处罚的制约,一个人的某一行为可能违背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03,处罚种类对处罚的制约,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104,国内外对比,行政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立法概况
38、 行政处罚法典化国家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体) 行政处罚内涵,105,行政处罚名称,行政罚:台湾,德国和日本 广义 约与行政制裁概念相当,大致可包括行政刑罚、行政秩序罚、惩戒罚与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 狭义 行政罚系以秩序罚为主要内容,故又称为行政秩序罚。行政制裁:英美法系中国:行政处罚,106,行政处罚原则,台湾 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有责任原则 法定原则 便宜原则,中国 处罚法定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107,行政处罚立法概况,目前对行政处罚 采取法典式立法的只有奥地利、德国等少数几个国家,绝大多数国家没有一部法律对行政处罚作统一全面的规
39、定,而是由各个单行立法对个别领域或者个别方面的行政处罚分别作出规定,108,中国自198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门别类,在几个领域里制定出专门性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还有很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涉及行政处罚。,109,行政处罚领域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比如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不清,造成立法主体多元化滥罚的源头 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处罚时,赋予行政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行政处罚立法混乱,相互矛盾以致难于操作。,各种处罚规定相互矛盾冲突 处罚立法不规范 忽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110,行政处罚非法典化VS法典化,行政处罚非法典化与行政处罚种类分不确定性 世界各国对行政处罚
40、才法典式立法者并不多,就行政处罚的种类而言特点是多而乱。形式不一,界限不清,111,行政处罚法典化国家,奥地利 自由法,包括拘留和住宅禁足 罚锾 没入 警告 补充罚(易科罚),德国 德国违反秩序法 警告 罚款 没收 充公,112,中国,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1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体),114,行政处罚内涵,各国对行政处罚的内涵不同,对行政上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有很大差异,其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主体有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院。行政机关进行的制裁程序多为行政程序,法院进行的制裁程序则为形式处罚程序,115,美国,行
41、政制裁主义规定在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制裁裁决时所适用的程序为典型的行政程序,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通过民事制裁权或民事补偿权的方式取得原来由法院专属的处罚权力。所采取的程序则比刑事程序简便和容易得多,116,德国,违反秩序法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时,准用刑事程序法律规定,带有浓厚的刑事诉讼程序痕迹,一旦受罚人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必须立即终止处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裁决,117,奥地利,介于司法和行政性之间,但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完全参照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司法性。,118,中国,法制混乱 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时各异的 处罚权和处罚程序的设定权不清,权利的滥用,119,感谢聆听!,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