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東 南 科 技 大 學編號 頁次 3機密等級 修訂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版次 5機密 一般東南科技大學學生請假辦法 公佈日期: 89 年 6 月 19 日會簽區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98.05.05.)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102.12.31)第 1 條、目的:為督促學生積極向學及考核學生作息勤惰,特定訂本辦法。第 2 條、適用範圍:本校學生各類型請假事由處理之準則。第 3 條、學生請假之各項類型,說明如下:一、課業假:因故不能到校修習課業或上課者。二、集會假:因故不能參加校內外之各種集會者。三、註冊假:因故不能於規定日期
2、到校註冊者。四、考試假:因故不能參加各種定期考試者。五、外宿假:寄宿學生因故離校當日不能返校住宿者。六、妊娠假:因妊娠身體不適不能到校者。七、產假:因產後身體調養不能到校者。八、生理假:女學生因經期身體不適不能到校者。第 4 條、學生請假以一種為原則,如包括其他類型之假,須註明或其他有關人員簽證。第 5 條、學生請假事由區分如下:一、事假:婚喪喜慶或一般事務。二、病假:疾病。三、公假:代表學校或經師長指派辦理公務,惟不得逾四十八小時,否則以事假論。四、妊娠假:懷胎期間身體不適情形。五、產假:生產。六、生理假:女學生經期身體不適情形。第 6 條、學生直系親屬之喪葬視為公假唯請假時數不得逾四十八小
3、時;其他親友之喪葬事由以事假處理。第 7 條、學生請假在 1 小時以上者,各須持有證明文件:一、事假:家長、監護人函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二、病假:請假時數在 1 日以內者,需有校醫或其他醫師證明;請假時數在一日以上者,須醫院證明或檢附家長證明。三、公假:由指派工作之師長出具證明;若是因役男兵役事項請假者(限役男體檢),須有兵役機關之證明。四、妊娠假、產假:家長、監護人函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第 8 條、請假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第七條規定攜帶證明向導師提出,並依請假權責逐級陳核。二、學生請假日數 2 日內之課業假(事、病假)由學生於電子假單系統上請假。三、學生請假連續 3 日以上之事
4、、病假及公假需以紙本方式請假,經核批後之請假單,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登錄。第 9 條、請假核准權責如下:一、課業假:(含事假、病假、公假)。(一)2 日內各班導師核批(導師檢視學生請假證明後於電子假單系統核批)。(二)34 日由學務處生輔組長核批。(由學生以紙本假單檢附證明經導師、系輔導教官(校安老師)簽證後送生輔組核批)。(三)5 日以上層轉學務長核批。(由學生以紙本假單檢附證明經導師、系輔導教官(校安老師)、生輔組長簽證後送學務長核批)(四)學生每學期缺課時數(日數)逾課程總時數三分之者以勒令休學處置。二、集會假:由學務處生輔組核批。三、外宿假:(一)2 日內舍監老師核批。(二)3 日以內層
5、轉生輔組核批。(三)5 日以內層轉學務長核批。(四)外宿假均需簽會導師。(五)外宿期間有課者,須另按規定申請課業假。四、註冊假:由註冊組長核轉教務長核批,並以事假登記。五、考試假:由課務組長核轉教務長核批,並以所請假之類別登記。六、妊娠假:同課業假,唯得以彈性處理學生未到課情形。七、產假:由學務處核轉校長核批,逾 30 天者得以彈性處理學生未到課情形。八、生理假:導師核批。第 10 條、學生請假扣分標準規定如下:一、請事假一小時者,扣操行成績 0.1 分。二、請病假一小時者,扣操行成績 0.1 分。三、曠課一小時者,扣操行成績 0.5 分。四、請公假或喪假未滿四十八小時者均不予扣分,超過者依事
6、假扣分標準處理。五、校內集會(含週會)及校外集會缺席均記小過乙次扣操行 2.5 分。六、校內各種訓練(新生入學始業輔導、幹部訓練等)研習及各種活動(運動會、課外活動等)無故缺席者,均予記小過乙次扣操行成績 2.5 分。七、申請註冊假未經核批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註冊者,新生得取消入學資格,在校學生得處以勒令退學。八、不假外宿依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或宿舍管理輔導辦法辦理。九、學生妊娠期間身體不適無法到校者得彈性處理其未到課情形。(不列入學生請假扣分標準)十、學生生產後檢附醫院生產證明核予三十天產假。(不列入學生請假扣分標準)十一、學生生理週期造成身體不適請假每月核予一天假期。(不列入學生請假扣分標
7、準,超過以病假處理。)第 11 條、全學期保持全勤者加操行總分 7.5 分;公假未逾四十八小時,視為全勤給予加分。第 12 條、學生請假應注意事項如下:、請假手續由學生依請假日數及請假事由之區分,以電子請假或紙本請假方式辦理。二、請假證件如有偽造、或向師長強索公假證明者,從嚴議處。三、請假未經核准即無故缺席,或擅自外宿者,概以未請假論。四、准假後如不能如期銷假者,應先取得證明申請展延。五、因特殊狀況以書函(面)請假或申請展延者,並應於返校當日補辦請假手續。六、因突發事故或重病致不能事先請假者,應先以電話向導師報備,並應由學生本人或其家長於 2 週內提出相關證明,若未依規定請假者一律依曠課論處。
8、 七、請假以請假當日起 2 週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不得辦理。八、口頭向師長請假者不予受理,必須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始發生請假效力。九、上課如因身體不適請假返家,應有健康中心開具之生病証明,始得以病假論。十、以不實証明請假者,除依學生獎懲辦法從嚴議處外,其已核准或未准之假核均不予承認。第 13 條、班級點名由任課老師於電子點名系統上登錄,以為學生出缺勤考核依據。第 14 條、補銷曠課申請:學生因逾期請假或特殊事故需專案處理者,得向生輔組提出補銷曠課申請,補銷曠課申請表(如附件)經相關師長簽證後實施;補銷曠課申請者可於各系或行政單位實施勞動服務 10 小時,經派遣師長認證,生輔組檢視後註銷曠課時數 20 節,每學年以 1 次為限。第 15 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制定審核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