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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申领.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68428 上传时间:2019-03-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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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一、办理机构上海市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 号;4、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 号;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 2001)58 号;6、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 号;7、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 2003)22 号;8、关于调整生育妇

2、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 2009)20 号;9、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 号。三、申办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

3、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 号实施前已按 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 1998)39 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

4、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5、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

5、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六、办理期限20 日七、申办表格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 6)(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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