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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学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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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营改增”节税方略与运作实务,第一章 2013“营改增” 政策重大变化分析,一、2013年营改增政策重要变化点 1.对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做出重大修改; 财税【2013】37号对销售额的调整将同时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例1-1 渤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代理三江贸易公司农产品出口,海运方式,公司代为付公司远洋运费5000元,取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支付长安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200元,增值税352元;支付仓储费,价款2500元,增值税1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装卸费,价款200元,取得普通发票,增值税6元;支付装箱

2、费,取得普通发票,价款330元,增值税9.9元。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2800,报检费1000元,取得财政收据,渤海货代向三江贸易收取20000元。,非试点地区2013年8月1日前:税种 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000-5000-3552-2650-206-339.9-2800-1000)5%=232.91元2013年8月1日后:税种增值税进项税额=352元销项税额=20000/1.066%=1137.02元应纳增值税=1137.02-352=785.02元,以货代、船代为代表的试点应税服务企业将在8月1日后面临多方面的调整压力,建立增值税以票抵税制度,如何调整运营模式将是摆在此类企业面前的严峻

3、问题。,2.原财税【2011】111号重大筹划点在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后将无法适用。,承例1-1 渤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代理三江贸易公司农产品出口,海运方式,公司代为付公司远洋运费5000元,取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支付长安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200元,增值税352元;支付仓储费,价款2500元,增值税1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装卸费,价款200元,取得普通发票,增值税6元;支付装箱费,取得普通发票,价款330元,增值税9.9元。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2800,报检费1000元,取得财政收据,渤海货代向三江贸易收取2000

4、0元。,2013年8月1日前试点地区 进项税额=352元 销售额=(20000-5000-2650-206-339.9-2800-1000)/(1+6%)6%=453.06元其中:206元与339.9元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进项3%,但是普通发票却能抵扣6%2013年8月1日后与非试点地区一致:进项税额=352元销项税额=20000/1.066%=1137.02元应纳增值税=1137.02-352=785.02元,依据:(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 (8月1日后废止)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5、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例1-2 天津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从事营运收入(价税合计)166.5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发生联运业务,取得天津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1.1万元,取得河北省、辽宁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合

6、计40万元。 销售额=(166.5-40)/(1+11%)=113.96万元 分析:取得试点地区外运输发票允许抵扣销售额。,上述业务还可以处理为: 166.5/(1+11%)11%-407%-1.1 原营业税 差额扣除项目可扣减营业额,实际结果为抵减3%的营业税。 增值税 差额减除销售额可扣减销售额。实际结果为减除不含税销售额的11%增值税。,3.取消小规模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7%的政策。 财税【2013】37号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财税【2011】111号开3%抵7的办法,可以为运输企业挂靠方式

7、增加一条选择途径,财税【2011】111号取消后,筹划效应将大大降低。,二、2013营改增新政调整内在原因分析 1.以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的税制改革; 2.最大限度保留原营业税优惠制度的政策设计; 3.原营业税制下地方的各自为政导致试点执行口径混乱; 4.全国范围内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税制落差埋下的税收隐患。 5.试行一年多结构性减税效应为下一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如:同为试点地区的地方性差额征税文件差异,同为试点地区的地方性差额征税文件差异,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差额征税管理工作指引第23项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

8、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例1-3 宝安会展服务公司2013年1月会展收入合计80万元,支付展台搭建费3万元,场地租金8万元,食宿费2.5万元。 公司在深圳:销售额=(80-3-8-2.5)/(1+6%)=59.9万元公司在武汉:销售额=80/1.06=75.47万元,如: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差异,例1-4:A公司总部注册在天津市,在河北保定设立一分支机构A1,公司均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12年12月天津公司货运销售额500万,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运费150万。进项税额合计30万元。保定分公司收入50万,支付联运费用15万。,如例1-4改为

9、:,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出台,不再划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税率落差将会消失,此次税改向完善税制迈出了第一步。同时由此产生的税务筹划空间也将不复存在。,三、即将到来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做好哪些准备? (一)哪些企业会直接或间接受到影响? 1. 物流企业及物流辅助企业 2. 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企业 3.处于上述企业的上游或下游的企业 4.大型企业集团内关联企业或下属部门,(二)近期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 1.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 2.如何更好地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的交接? 3.如何做好改征增值税的前期事项?(发票领购、开具、增值税申报等) 4.如何规范财务核算流程。(财务软件升级、增值税以票抵

10、税制度的建立) 5.如何准确理解新税制,同时实现税收成本节约?,6.现阶段试点地区内外并行的机制是否存在节税机会? 7.如何做好营改增前期税负测算工作。 8. 作为受税制改革间接影响的企业,如何重新测算公司的成本与利润?,(三)营改增试点实施后需做好的工作:1.如何深度理解新政内涵,实现企业更高价值?2.下一步税制将会怎样发展?3.如何分析税制改革带来企业定价机制的变化?4.如何分析税改后税收风险?,四、试点地区“营改增”运行期间问题经验总结 1.试点初期企业及税务机关因税目判定错误的潜在风险; 原营业税纳税人在服务业、建筑业税目下经营项目与试点应税服务税目注释比较企业无所适从。 如:房产咨询

11、、物业管理、加盟费、城市规划设计、电信增值服务、第三方支付等。部分省市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出台内部执行口径,但省与省之间的部分项目存在差异。,2.试点企业以票抵税制度尚未建立产生的税负提升; 问题主要集中在货运企业,大多以挂靠方式运营,改征增值税后抵扣凭证无法充分抵扣,传统的运营模式受到冲击。,3.未处理好税种交接期各类事项导致税收重征或票据错误;企业经营行为连续,试点前发生的应税服务项目,可能已计入收入,可能款项尚未收取,可能已缴纳营业税,下游企业普遍要求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提供?,4.特定行业、特定项目纳入税务机关重点监控范围需关注的风险 。部分应税服务税率设计倒挂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灾

12、区,扣额销售额自试点以来一直为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本环节将深度分析营业税该增值税各项法律法规,为企业顺利完成身份转换提供指南,在此基础上,为税种交接事项做出合理规划。,第二章 2013“营改增”新政分析与应对策略,相关法规目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2013年8月1日废止

1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2013年8月1日废止),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1】132号)(已废止) 6.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2013年8月1日废止)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013年8月1日废止),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14、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3年8月1日废止)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2013年8月1日废止)10.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13.国

15、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2号公告)(已废止)14.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2013年8月1日废止)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8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9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0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1号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17、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7号) 2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2号) 24.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2012】13号),25.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26.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2】96号) 2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28.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

18、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5号公告)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6号公告)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4号公告)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一、2013 “营改增”政策分析与应对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概念 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

19、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分水岭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 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税负降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专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2号令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

20、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项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例2-1 一家汽车

21、租赁公司(注册地:四川)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2013年28号公告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承上例 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8号公告第五条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2、。,3.扣缴义务人 分析: 主要涉及现有的售付汇出证业务的部分劳务。 4.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财税【2011】132号 2012年32号公告,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境内,境外,提供试点应税服务,支付款项,(二)应税服务1.概念 财税【2013】37号附件一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制造、

23、销售等),金融、电信业、建筑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的大服务业中剥离,融入增值税中,对税务机关、企业提出新的课题。,2.非营业活动 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财税【2013】37号附件一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

24、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例2-2康德(苏州)制药有限公司2009年成立,公司2010年开始,按年向法国康德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具体内容为:为康德(苏州)在生物医药生产过程中提供具体生产技术方案,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2011年前此项支付由康德(苏州)扣缴营业税,2012年10月江苏省开始试点“营改增”后是否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问题:是否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境内,境外,提供试点应税服务,支付款项,分析: 服务贸易售付汇出证业务关于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

25、货物劳务税部分营改增之前均征收营业税,之后诸如信息系统服务、商标费支付等将改为征收增值税,且允许由境内负有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较过去缴纳营业税的做法税负降低。 提示: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全国)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4.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

26、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试点地区X物流公司2012年3月为Y公司提供免费仓储服务。 分析:如纳入试点应税服务,原有的无偿提供劳务在营改增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5. 判定中的疑难问题,试点应税服务,试点应税服务,如:3-1 工程监理服务、船舶监造服务是否为工程勘察勘探服务?,试点应税服务,如: X软件公司为Y电信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内容包括网络资源、客户信息、故障报修等流程服务。,如 科技有限公司向提供物流公司智能物流管理系统服务,服务内容为:运输工具管理、资源调度管理、仓储管理,费用结算管理和决策支持等。,试点

27、应税服务,试点应税服务,试点应税服务,试点应税服务,如:由香港著名导演陈可辛执导、中影集团制作及出品 的中国合伙人,投资大约在7000万 ,其中,中影占30%,陈可辛工作室占70%。陈可辛一方将影片股权70%的部分再分给了香港寰亚、云南广电等多个股东,最终陈可辛本人占比不到20%。而光线传媒仅仅作为影片发行方,获得宣发费用。,一部电影的收入实现环节为票房。在票房收入中,有两项固定支出,分别为5%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及3.3%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6.6%)剩余部分:院线和影院,(57%-59%)发行方,制片方(合计41%-43%)三方分成。,(三)税率与征收率1.税率,2

28、.征收率,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制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总体降低。,(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计税方法 2. 简易计税方法 3. 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扣缴税款,1. 一般计税方法 财税【2013】37号附件一 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与原增值税条例与实施细则的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形式上基本相同。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财税【2011】111号两个改变: 财税【2011】110号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对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做出进一步解释,其

29、计税方法与现行增值税的货物与加工修理修配计税方法存在重大区别。,财税【2013】37号较原财税【2011】111号的改变: 差额销售额仅保留了融资租赁一项,其他符合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条件的应税服务一律不允许差额扣除。 进项税额抵扣中,运输费用仅铁路运输按结算单据的7%抵扣,其他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予以抵扣;同时新增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予以抵扣。, 收入归属试点地区 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三款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例2-3 辽宁A贸

30、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货物销售额150万,装卸搬运业务销售额25万,仓储业务销售额5万,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7月留抵数为16万,本月外购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额为7.4万元。 销售额合计=150+25+5=180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150*17%(货物)+25%*6%(劳务)+5*6%(劳务)=27.3万,进项税额=7.4万8月应纳增值税(不考虑7月留抵) =27.3-7.4=19.9万 货物部分增值税 =19.9(15017%/27.3)-7月留抵16万=18.5879-16=2.5879万 劳务部分增值税 =19.9(256%+56%/27.3)=1.3121万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1、主表第13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全国) 纳税人名称 金额 元至角分,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 附件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如:A公司

32、2012年10月开始纳入试点企业,申报所属期9月留抵数50万元,10月份货物与修理修配部分允许抵扣的进项为30万元。 10月初,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 10月底,允许抵扣3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0, 差额销售额仅保留融资租赁一项。 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

33、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八项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原财税【2011】133号文件内容)非试点地区在财税【2013】37号发生原则性改变的注意事项。,截至2013年5月31日,试点应税服务项目中

34、法定原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为八项。 2013年8月1日后,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改征增值税。不再区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 目前,在试点地区执行其它七项扣额项目具体为:,试点应税服务项目中的差额营业税项目。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费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分析:2013年8月1日起,原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铁路运输发票按7%抵扣。 新增试点地区,一律以进项税额方式抵扣。,(2)勘察设计单

35、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非试点地区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分析:2013年8月1日起,原试点地区勘察设计分包项目由抵减销售额改为进项税额抵扣; 2013年年8月1日起,非试点地区一律为进项税额抵扣。,(3)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服务 试点物流企业(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的仓储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

36、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分析:2013年8月1日起,原试点地区仓储分包项目由抵减销售额改为进项税额抵扣;2013年年8月1日起,非试点地区一律为进项税额抵扣。,(4)包机业务 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并负责向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其支付给非试点航空运输企业的固定包机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分析:2013年8月1日起,原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固定包机费用,由抵减销售额改为进项税额抵扣。2013年年8月1日起,非试点地区一律为进项税额抵扣。,(5)广告代理业务 试点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

37、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分析:2013年8月1日起,原试点地区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广告发布费用,由抵减销售额改为进项税额抵扣。2013年年8月1日起,非试点地区一律为进项税额抵扣。,(6)代理报关业务试点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析: 2013年8月1日起,原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代理报关业务支付各类费用中,仓储费用改为

38、进项税额抵扣,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抵扣销售额。2013年8月1日起,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发生的代理报关业务支付各类费用中,仅允许仓储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无船承运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其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费以及其他单位的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析: 2013年8月1日起,原试点地区纳税人无船承运业务,港杂费、装卸费用改为进项税额抵扣,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抵扣销售额。2013年8月1日起,非试点地区纳税人无船承运业务,港杂费、装卸费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分析:财税【2013】37号差额销售额

39、不再延续,2013年7月作为最后一个营业税申报所属期,差额扣除项目必须在7月底以前处理完毕。 非试点地区:重点处理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交接事项。 试点地区:重点处理差额销售额交接事项。,非试点地区企业: 2013年8月1日后除融资租赁企业外,其他企业无法通过差额销售额抵减增值税税基,相关事项必须在2013年8月1日前处理完毕。,例2-4长江融资租赁公司为商务部试点的融资租赁企业。2013年8月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3年10月向外租赁一批印刷机械购入价款1000万元(该价款为公允价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70万元,年租金175.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分10年收回,每年12月

40、31日收取租赁费。假设租赁期满,设备公允价值30万元,承租方担保余值3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0元,无其他直接费用。假设1000万设备款中,租赁公司需负担利息350万元 理论销售额合计=1500-350=1150万元,销售额=20000元其中:支付仓储费,价款2500元,增值税1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装卸费,价款200元,取得普通发票,增值税6元;支付装箱费,取得普通发票,价款330元,增值税9.9元。按原财税【2011】111号文件允许抵扣销售额,现一律不得抵扣。,运输与货运代理的合理搭配问题:同一试点增值税纳税人能否既从事公路运输又从事运输代理? 混业经营(财税【2013】37号附件

41、二第一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1% VS 6%对于原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按65号公告必须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增加运输转包业务,如取得试点地区的运输发票,可获得11%进项抵扣,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2. 简易计税方法 (1) 一般情形 财税【2013】37号 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适用主体: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计

42、税方法征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2)其他情形 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运输公司兼有客运及货运,出租车公司兼有汽车租赁业务怎么办?, 国际运输 财税【2012】53号(财税【2013】37号文件未延续该政策)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

43、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例2-5 太平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机构所在地位于试点地区,2013年8月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从事船务代理业务收入100万元,支付报关费5万元,装卸费、港杂费8万元,均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海运费60万元,其中10万元支付地中海航运公司(MSC)国际海运费用。 相关文件:国税发【2001】139号、国税发【2002】107号,财

44、税【2013】37号文件取消该条款,2013年8月1日后付往海外的运输费用将如何处理,值得关注,通常情况,在国内法未给予优惠待遇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税率。,分析:双边协定中的海运条款互免间接税税收处理 财税【2010】8号文件的覆盖范围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A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B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 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结论:10万元海运费按财税【2012】53号文件实行简易征收。,动漫 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财税【2013】37号取消) 被认定为

45、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有形动产租赁 财税【2013】37号附件二

46、第一条第七款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例2-6 河北神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为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公司2012年5月与客户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旧设备),执行期三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年租赁费用80万元。 问题:能否适用5%营业税?,例2-7 河北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从事公路长短途客运业务,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可采取简易征税,公司2013年10月购入客车5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

47、元。3月份各类长短途客运收入合计316.3万元。,分析:购入车辆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应纳增值税=316.3/(1+3%)3% 采用简易征税应注意: 公司自身经营范围,可能影响的发票领购事项;面向的客户等。,3.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税款 例2-8三井日本株式会社公司2013年8月为三井(大连)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三井大连公司向三井日本支付费用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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