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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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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题一:交通肇事罪1) 2002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152)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 客观方面a)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b)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c)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d) 违反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二) 犯罪的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责任体系(违章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或损失30 万

2、元以上无力偿还 重伤 1 人并有下列之一的法条书 P51 司法解释 1 条同等责任 死亡 3 人以上次要责任与无责任 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可能有民事责任1) 一般主体:本罪2) 强令:司法解释第 7 条3) 指使:交通肇事罪后指使司机逃逸致所害者未能得到救助二 认定(一)驾驶非机动车能否构成本罪能,行人也能、乘车人也能、畜力车也能。 道路交通安全法(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art133法定刑: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犯罪的,依照较重罪处罚。(三)交通肇事罪与非罪1 行为人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2 行为人虽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

3、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为交通肇事罪(四)与其他罪名的区别1 本罪与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者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后者是破坏交通运输工具或设施的行为;者是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后者没有限制。2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伤害的界限。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后者是故意伤害他人或故意杀害他人。三 逃逸1 处罚 ART1331) 基本犯: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于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情节加重犯:交通运输肇事后或者逃逸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于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4、。3) 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于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致使被害人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过程中再次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仅限于过失。2 逃逸的理解1) 前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2) 主观上知道自己逃逸3)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4) 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送医后逃跑)3 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当场死亡 肇事人不知道已当场死亡 没死但没有救了 逃逸时又撞死了别人 积极逃逸4 积极逃逸 将被害人带到别处逃逸 隐藏(推至路坑下,排水沟内) 倒车在碾压几遍 明知被害人拖挂在车底后逃逸 为逃逸而危害群众- 以危险方法

5、危害公共安全前 4 个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专题二 危险驾驶罪一 概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二 类型1 追逐竞驶:行为人在道路上超速、高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1) 本罪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公路) ,只需发生在道路上2) 要求速度,但单纯超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3) 可单人或多人实施4) 情节恶劣: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以道路上上的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

6、劣。5) 主观方面故意,不要求行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 的故意追逐竞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法。2 醉酒驾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 醉酒标准(大于等于 800|100ml)2) 在道路上驾驶3) 故意:不要求自己知道醉没醉三 处罚 ART133 之一1) 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 同犯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不要求后果,仅仅危险驾驶的行为 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的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危险具

7、有故意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罚 ART114 条,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抽象危险犯-盗窃枪支罪,危险驾驶罪(刑法介入较早)以社会一般生活经验为依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具体危险犯-放火罪(刑法介入较晚)司法上以行为时的情况为依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专题三 危害公共安全及其它罪名公共安全(核心):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一)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二) 本类罪的罪过主观:故意 成对出现的罪名(三) 本类罪的客体-

8、公共安全1 不以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目标为准2 不以行为实际上是否产生严重的后果为准3 而是以行为是否可能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危险性来认定的4 与其他罪的关系与其他罪的竞合:择一重处罚Art114 与 115 不是选择性罪名,有数罪要并罚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art114-115)(一) 放火罪的几个问题1 作为与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油库的工作人员以不作为,油库存在安全隐患,有着火的危险而不作为是构成犯火罪。2 放火罪的既遂标准独立燃烧说3 与失火罪的区别放火罪: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放-实施

9、放火行为,失-过失引起火灾主观:放-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只影响量刑。失-过失,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火灾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处罚:放-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于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处于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犯失火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 一罪与数罪的区别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用放火等

10、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的,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若已实施贪污罪和盗窃罪,后为销毁证据导致构成犯火罪,若该犯火罪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则数罪并罚)5 法条竞合的条件下特殊法优先投毒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的区别(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方法以外的危

11、险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的。2 关于危险方法的认定1) 特征危险性与前四种危险程度相当,是一种危险方法又不能被归为前四种危险行为之一2) 实践判例 在产外非法私设电脑 驾车向人群冲撞(横冲直撞) 向人群开枪扫射 醉酒后在高速路上逆向行驶 醉酒肇事后继续向前冲撞 在矿区破坏矿井的通风设备 对公交车司机殴打二 破坏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1“正在使用中的”设施和设备(修理和废弃的不属于正在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随时待用的,即使停靠在码头也算是正在使用2 “交通工具”116 条被限定在火车、汽车、电车、航空器、船只排除畜力车、三轮车、马车、自行车刑法理论一般对其中的“汽车”

12、做了扩大理解包括大型拖拉机3 破坏电力设备设施与盗窃罪的区别破坏电力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行为对象:关涉公共电力安全的电力设备,即处于运营、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发电设别、供电设备、输变电设备)行为的方式:作为、不作为主观:故意1) 尚未安装完毕的家用电线不属于正在使用,即使盗走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2) 已经投入使用的,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仍为正在使用。若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则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形式责任。3) 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通电的电器,看是否交付电力公司使用,若未交付,按盗窃罪

13、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应认定是破坏电力设备罪。4) 对于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等,没有危机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5) 偷油、气等择一重处罚。(二) 罪过与危害行为 115 条 2 款罪过有对应的过失犯罪三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 恐怖组织犯罪的特征1 高度的组织性2 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3 行为后果引起社会的恐惧性4 成立组织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二) 资助恐怖组织或从事恐怖组织的个人资助: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

14、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资便利的行为。资助的客观方面: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主体:个人或者单位主观: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资助的对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资助的认定:资助恐怖活动罪(三) 恐怖活动犯罪的罪数问题(ART120)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罪(ART121 ART122)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15、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行为对象:正在使用中的或者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而此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行为的内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主观:故意。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的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的行为(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五) 民用、军用航空器都是劫持航空器(六) 法定刑 ART121绝对确定法定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

16、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七)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1 手段:使用暴力,不包括威胁、胁迫2 对象:包括技术人员、机组人员也包括乘客3 主观:故意4 客观:危及飞行安全,对飞行安全构成了危险,但不要求暴力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四 涉枪犯罪(art125130)(一) 犯罪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一般不包括烟花爆竹)除黑烟火等原材料(二) 非法存储石油、私藏、持有石油储存: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非法存放爆炸物。持有:是不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非法持有私藏:是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条件消除后非法隐秘拒不交出

17、的行为。(三)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28 条公务用枪 行为犯配置枪支 结果犯体育用枪 猎枪 结果犯质押=转移占有 构成该罪(四) 丢失枪支不报罪 ART129【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要件之一。1 特殊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不包括配备其他用枪的人。2 丢失3 不报(报告不及时也属于不报)4 要求有严重的后果五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131139 条之一)过失严重后果(一) 重大事故责任罪 ART134【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1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体: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观:过失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二) 139 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rt140-150(一)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标准

19、Art140【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五万元的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等数额犯Art141 144【生产 销售假药罪 】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犯Art143 145【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20、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犯(二)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的对象(犯罪对象问题)1 art140 伪劣产品(不包括建筑物,伪劣产品是 141-148 罪名中产品以外的产品):2 假药 劣药 药品管理法3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管理法(三) 本节罪间关系(art149: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法条竞合)生产 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 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

21、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 司法解释1 2001 4 9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条书 P552 2009 有关假药、劣药的解释。法条书 P583 2013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59二 走私罪 art151-art157(一) 两类罪的区别(走私特殊物品犯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1 犯罪对象不同; 普通货物 特殊货物(贵重金属、文物、淫秽物品等)2 成罪的标准不同;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走私(二) 走私普遍货物罪的行为方式1 瞒关:隐瞒不报2 绕关:偷渡3 闯关:冲关4 变相走私 art154

2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 间接走私 art155(三) 一次走私多种类型物品的两高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条书 P64(四) 走私文物、贵金属、废物的特殊性 art151 1521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本罪的走私文物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本罪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刑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art151 条 157 条的规定处罚,2 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仅限于将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因此将废物运输出境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刑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art1

23、52 157 的规定处罚(五) Art157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据本法 151-1 款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 277 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一 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 需注意的问题 163 条 164 条禁止;刑法 16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普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4、,并处罚金刑法 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过失二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1 货币:正在流通中的货币银行中的纪念币与金属纪念币也会构成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中境外货币2 伪造 变造伪造:伪造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与真实货币外观相同的假货币变造:对真币进行剪贴,挖补,揭层,拼接进行加工,改变真币的形态和价值3 罪数问题(一罪或者数罪)出售假币罪 art171购买假币罪 art171使用假币罪 art172(把假币存入自

25、动存取款机,是使用假币)持有假币罪 art172 实际的控制、占有同宗假币有数种行为a) 伪造货币或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论处b)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购买假币罪从重论处c)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的构成刑法 171 条第一罪d) 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假币并罚(数罪)见 171 条 172 条 (不知道假币的来源)e) 非法持有假币构成持有假币罪 刑法 172三 金融诈骗罪(特殊诈骗罪,与其法条竞合)(一)信用卡诈骗罪1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2 构成客观方面: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包括修改磁条信息)或者使用以虚

26、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修 5)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 认定1) 误用他人信用卡或经持卡人同意不构成本罪2) 恶意透支(196.2):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 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恶意透支的数额详见司法解释第 6 条)a) 明知无力还款仍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b) 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c) 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d)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e)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f)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3

27、)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art196.31963:盗窃信用卡的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 条定罪处罚a) 按使用的金额为准,不按卡面的金额为准b) 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 骗取他人信用卡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 与其他罪的区别a) 若行为人伪造信用卡但无使用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构成刑法 177 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b) 若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 无证据证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的,但又存在持有、运输的行为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论处d) 既有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又有使用伪造信用卡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保险

28、诈骗罪1 概念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2 构成1) 客观方面: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a) 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b) 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c) 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d) 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e)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照成被保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骗取保险金;以上 4 5

29、构成犯罪,则数罪并罚2) 主体;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特殊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 认定1) 共同犯罪 刑法 198.4198.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2) 着手只有当行为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能认定为着手。(三)贷款诈骗罪1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 贷款的主体只能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3 依据目的不同可构成不同罪名转手卖给他人的,牟利的-高利转贷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30、经济秩序罪(下)一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1 概念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额 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期满、隐瞒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缴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 特征(构成)1) 客观方面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税纳款数额较大并且应缴纳税额 10以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缴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 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特殊主体) 、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3) 主观方面只能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3 认定1) 合理确定逃税数额及其比例,逃税数额累计计算,按最高百分

31、比确定2) 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3) 初犯不处罚 art201.44) 骗取出口退税罪之间的关系 art204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受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税款部分,则应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这是想象竞合本应择一重。二 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刑法 art213(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 art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 art21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1 概念本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32、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1) 相同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商品:名称相同或虽名称不相同但指同一商标的商品相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或与被假冒的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2) 罪数问题a) 既假冒又销售-213 假冒b) 既假冒又销售另一批-数罪并罚c) 仅销售-214 销售d) 与假冒者通谋,销售分工-213 共同犯罪e) 213 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从重处罚(二) 侵犯著作犯罪1 概念本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 成立侵犯著作权罪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印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33、,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制作权的图书的;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的;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三 合同诈骗罪1 概念本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 构成1)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2)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认定1) 罪与非罪的区别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 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并不是只要有合同就成立合同诈骗罪合同不

34、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合同内容宜限于经济合同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3) 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对于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地,一般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法条竞合) ,如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四 非法经营罪1 概念本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2 类型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后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义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义务4) 其他严重扰乱市

35、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3 认定2011 年两高解释: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2013 年两高解释:私设生猪屠改场2013 年两高解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删除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 art2321 概念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 特征1)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 犯罪对象:“他人”故自杀行为不能成立本罪人:出生的标准采取独立呼吸说(胎儿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死亡的标准采取综合标准说(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2) 杀人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作为:刀

36、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不作为: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物理方式:刺杀、毒杀心理方式: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3) 行为非法: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行为,不构成本罪2) 主体:年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是。3) 主观方面:故意3 认定1) 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2) 与自杀相关的行为认定A. 帮助自杀: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形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安乐死:消极安乐死:不作为犯罪处理;积极安乐死:有的国家合法,有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消极帮助:仅仅提供工具,

37、不处罚,不构成本罪积极帮助:直接应要求动手实施杀人行为,构成本罪B. 逼迫自杀: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例:邪教组织指使成员或社会成员自杀)C. 教唆自杀: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式,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a) 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产生自杀意图,构成故意杀人罪b) 教唆的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但教唆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本罪c) 不具有间接正犯意义上的教唆自杀D. 相约自杀: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a) 均自杀身亡;均不构成犯罪b) 各自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死,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c) 以自杀之名诱骗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d) 一方先亲手

38、杀死对方后再自杀未逞的,构成犯罪E. 其他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a) 合法(正当) 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上级对下级的批评)b) 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例:老师当众批评学生)c) 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可能构成犯罪(辱骂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构成侮辱罪)d)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构成犯罪。(二)故意伤害罪 art2341 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 特征1) 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A. 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断手、断脚等)B. 生理机能的损害和丧失(失明、失聪等)C. 精神损害(思想、心理上的精神伤害不归为该罪,神经上的伤

39、害构成本罪)伤害的结果分等A. 轻微伤:一般情况下不为罪(在重伤害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预备,未遂、终止的)B. 轻伤C. 重伤D. 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2) 主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的,要年满 14 周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要年满 16 周岁3) 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3 认定1) 故意以传染性病或其他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A. 传播率不高且能治愈,故意伤害罪B. 高传播率的疾病(天花、非典等)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 艾滋病等不能治愈的:故意杀人罪2) 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等方法伤害他人的构成故意伤害罪3)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 art234 之一:组织出卖

40、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A. 为了购买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或者摘取不满 18 周岁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根据案情的情况,分别认定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C. 未满 18 周岁的,自愿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没有欺骗胁迫-仍然成立犯罪D. 组织他人捐献或出卖自己人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单纯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不构成本罪,但为了购买而组织他人出卖死亡,构成本罪4)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看故意的内容死亡结果对于区分这两个罪名无意义(主观上若不确定

41、,模糊不清的、放任的、要依照结果认定)5) 伤害胎儿的行为外国有罪说(主流):伤害胎儿身体(张明楷观点) ,伤害母体无罪说二 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的犯罪(一) 强奸罪(普通强奸和准强奸即奸淫幼女)1 普通强奸罪的特征1) 客体:妇女的性的决定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关系到人的人格名誉权)2) 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对象:妇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手段: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其他手段。胁迫手段: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务关系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是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3

42、) 主体:年满 14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4) 主观方面:故意2 奸淫幼女的特征1) 客观方面: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2) 主体:年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幼女)明知是幼女见司法解释 art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作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A. 对不满 12 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B.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情况

43、、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若确定不知道,双方自愿,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不认为罪。另:犯罪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则构成强奸罪,但情节轻微的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3 认定1) 强奸与通奸的界限与转换通奸: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交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违法A. 强奸后又多次通奸的行为,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B. 强奸后进行精神威胁,迫使其继续屈从的,以强奸罪论处C. 若通奸后女方不愿意维持该关系,行为人仍坚持继续,构成犯罪2) 强奸与精神病患者、痴呆症妇女发生性行为的A. 若明知

44、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无论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B. 有证据证明确实证明不知道,且对方无反抗,则不构成强奸罪C. 间接性的精神病人无发病时同意是有效的,不构成强奸罪3) 利用职权等强奸与相互利用的区别A. 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B. 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女方也同意发生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属于通奸行为4) 强奸罪被包容的情形A. 拐卖妇女罪: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加重法定刑依据 art240 sec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强奸罪被包容不单独定强奸罪,只是法定刑升格)B. 强迫组织卖淫罪 art358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只构成卖淫罪5)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art36

45、0区别在于幼女是否为卖淫女。强奸罪中的幼女不是卖淫女。若与自愿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嫖宿幼女罪若与不自愿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4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五种法定刑加重的情形 art236.3:强奸妇女、幼女构成次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 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 二人以上轮奸的;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轮奸问题轮奸不等于共犯,共犯不等于轮奸(二)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1 非法拘禁罪1) 概念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2) 特

46、征A. 客体: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B.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a) 他人:无限制,任何人b) 拘禁特征:强制性(违背他人的意志)非法性方式的多样性持续性C. 主观:故意3) 认定(art238)A. 若在非法拘禁中实施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罪|伤害罪B. 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C.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而后拘禁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D.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则数罪并罚2 绑架罪1) 概念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或控制的行为。2) 特征A.

47、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使被害人做人质,处于自己实际控制下,以杀害、伤害被害人为威胁,要求被害人家属单位付出赎金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B. 主体:年满 16 周岁(年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绑架且杀害被害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 主观:故意3) 认定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主要看向谁索财,向被抢劫对象本身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向被绑架对象以外的人勒索财物的致人质死伤的,仍构成本罪(不涉及其他罪名)故意杀死人质的,仍构成本罪(不涉及其他罪名)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犯罪的目的不同:勒索财物、拘禁他人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由作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只能由不作为构

48、成(四)其他重要的法条1 拐卖妇女罪1) 概念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2) 特征A. 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犯罪对象:妇女、儿童B. 主体: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若年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C. 主观:故意,以出卖为目的。共犯:本身没有出卖的目的,但已知他人有出卖的目的,且参与和帮助他人的,构成共犯。包括:出生证明、利用工作便利介绍的,也构成本罪3) 认定A. 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的子女,构成本罪B. 盗窃婴儿去卖,构成本罪C. 索取介绍费,不构成本罪D. 区分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

49、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a)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b) 对方无收养能力,也无收养目的c) 若收取明显巨额财物,则不属于“感谢费” “营养费” ,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卖亲生子女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E. 与诈骗罪的区别实践中常出现以介绍妇女与人结婚为名骗取财物的案件F. 与绑架罪的区别区别:犯罪目的:拐:以出卖为目的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犯罪的对象:拐:仅限于妇女、儿童绑:任何人4) 处罚侵犯财产罪一 抢劫罪(一) 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1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去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 特征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前行劫去公私财物。主体:一般主体。年满 14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抢劫罪: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拘禁:若以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的,不是抢劫罪强奸罪:强奸致使被害人昏迷死亡的,取财的同时构成抢劫罪客体:复杂客体(双重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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